“傻子”連奪兩條人命 因後果特別嚴重仍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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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育遲滯者賀紅清,因持菜刀砍死一人,被關進看守所後又猛扼一犯罪嫌疑人頸部致其受傷死亡,犯下了死罪,日前被處決。   家住寧遠縣禾亭鎮大邦村的賀紅清,現年23歲,係輕—中度發育遲滯者,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削弱,平時對待比自己弱小的人有暴力傾向。2001年上半年的一天,賀紅清因打了該村小學一名學生受到老師的批評,便懷疑是12歲的學生賀遠輝告發的,因而對賀遠輝懷恨在心。2002年10月2日晚,賀紅清在村民李某家打麻將賭博時,麻將牌被賀遠輝弄倒,輸了錢,遂與賀遠輝發生口角。賀紅清回到家中越想越氣,認為賀遠輝老是與其作對,頓生殺死賀遠輝的惡念。   當晚11時許,賀紅清潛入賀遠輝家中,從灶台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坐在床上看書的賀遠輝麵部和頸部猛砍,將賀遠輝當場砍死,然後逃離現場。次日,賀紅清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3年7月12日晚9時許,被羈押在寧遠縣看守所的賀紅清坐在薑方濤身邊看其與他人打牌。薑方濤因不願賀紅清坐在其身邊,便朝賀紅清胸部踢了一腳,隨即兩人發生扭打。扭打中,賀紅清用左手猛扼薑方濤的頸部,右手握拳朝薑方濤的右耳根猛擊,薑方濤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永州市中級法院於2003年12月作出判決,認定賀紅清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賀紅清不服,以“我係限定責任能力人,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賀紅清雖因發育遲滯,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削弱,屬限定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但其故意殺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且犯罪後在羈押期間又傷害他人致死,表明其暴力傾向明顯,故對其不宜從輕處罰。2004年1月5日,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稿源:長沙晚報)(作者:周傳美張勝廣)(編輯:阿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