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射洪縣太和鎮城北派出所民警付發榮強奸婦女案,日前該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付發榮強奸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月23日上午,付發榮接到舉報電話稱縣城某大酒店發現3名賣淫小姐。付發榮等人立即趕到現場,將3名女青年中的郭某傳喚到派出所審查。當晚,付將郭扣留在留置室內。次日淩晨3點許,值班的付發榮將郭某拉到值班室床上,強行將其奸淫。4月24日上午,付對郭罰款後才將其釋放。下午,郭某向男友傾訴了自己的遭遇,並在男友陪同下,到遂寧市公安局紀委報案。5月12日,省公安廳通過DNA鑒定,在該所值班室床單上檢出7處精斑,其中有兩處為付發榮DNA分型。
法院審理後認為,付發榮利用被害人是審查對象且孤立無援、不敢反抗的心理,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案發後,付發榮拒不坦白認罪,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付對此判決不服,已向遂寧市中院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