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12歲少女被逼賣淫8天陪10男 警察參與嫖娼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阿娟(化名)生於1990年8月。她看上去精神十分萎靡,眼裏噙滿淚水。她開口便說是被人引誘到“心陽”歌舞廳去的。

  5月17日上午,阿娟在朋友家碰到“小姐”廖某(阿娟說她認識廖,但不知道她是“小姐”,廖某邀請阿娟到榮昌玩,當晚約6時到達榮昌縣城。在街上逛了逛,廖某說她要“上班”(阿娟稱她當時並不知道“上班”是何意),接著,廖某帶她到了“心陽”歌舞廳門口。當時阿娟發現是歌舞廳後就想離去,可當時身上一分錢也沒有。廖某說:“這裏是小姐坐台的地方,掙錢很快,你不是說缺錢嗎?就在這裏坐台。”不久,老板出來說:“你們在我這裏幹就要幹好,不要和社會上的人來往,否則就掙不到錢。”

  阿娟真是被廖某引誘到歌舞廳的嗎?榮昌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張長久介紹,縣公安局提供給他們的材料上廖某稱,廖某答應給阿娟找工作,到榮昌縣城後廖某對阿娟說去“坐台”。記者欲找廖某證實,但廖某幾天前已去成都,無法聯係。廣順鎮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女子稱,阿娟是被騙去的。

  少女是否被迫?

  阿娟說,在歌舞廳的第二天淩晨,歌舞廳老板就要她出台,在賓館與人發生性關係是被迫的。

  5月18日淩晨1時許,老板接到一個電話後就把阿娟和廖某帶到一家賓館。在路上,阿娟不停地對廖某說“我不去我要回家”。廖某說“不要回去,否則老板要冒火!”到了賓館5樓,站在房門口的一女子把她倆叫進了屋,當時屋裏有兩個男子,其中一個戴著眼鏡的男子給了老板300元。

  老板走後,兩個男子叫她倆洗澡。阿娟稱她是被廖某拉進衛生間的。洗澡時,廖某安慰她說洗澡後隻是陪客人聊天。洗完澡,阿娟穿好衣服,沒戴眼鏡的男子說“你還穿啥子衣服嘛!”並要她脫衣,她不幹,男子就拉她到床上並強行脫她衣服。當時她被嚇得大哭,雙手拚命抓住衣服不放。這時,廖某說,他們給了錢的,你不脫老板要打人。阿娟怕了,衣褲被男子脫掉。接著,她被強行奸汙。次日早上6時,她倆離開賓館回到“心陽”歌舞廳,老板給阿娟100元。

  對於在賓館遇到的女子,阿娟稱不認識。會不會是賓館工作人員?

  對此,該賓館劉姓負責人予以否認,並稱阿娟並未登記,賓館對阿娟的情況不知情。

  阿娟真是被迫與該男子發生性關係的嗎?為此,記者找到榮昌縣公安局,要求見該男子並了解民警調查的情況,對方以該案正在調查為由給予了拒絕。該縣檢察院有關人士稱,警方的材料上說,阿娟開始並不願意與該男子發生性關係。

  警察參與嫖娼?

  阿娟稱,5月18日晚,“心陽”老板要她和王軍(第二個嫖客)與另一“小姐”李某及男子江某到四川隆昌一飯店,王軍與她發生了性關係。李某說與她在一起睡覺的江某是榮昌縣刑警大隊警察。

  此後7天,“心陽”歌舞廳老板強迫阿娟與8個男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當地一名律師稱受歌舞廳老板委托欲私了,律師與阿娟父親見麵,先承認給5000元,後加至10000元,被阿娟父親嚴辭拒絕。

  6月11日,阿娟被榮昌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處女膜裂傷。此後,其父讓阿娟呆在家裏。其父說準備將她送到大足讀初中,由她媽媽陪讀。

  榮昌縣監察局局長林仕文證實,該縣公安局刑警江某帶“小姐”到四川隆昌嫖宿確有其事,現在紀檢部門正在按有關程序進行調查。

  調查·說法

  榮昌縣檢察院有關人士稱,該縣中昌中段327號“心陽”歌舞廳老板喻依誠已觸犯刑法第360條,涉嫌介紹他人賣淫,檢察院將提起公訴。

  關於另外兩個嫖宿者,檢察院則不提起公訴,相關材料已退回公安機關。理由是:從少女阿娟的身體條件看,她比12歲的實際年齡大,而嫖宿者稱其在嫖宿阿娟時認為阿娟至少有十五六歲,公安機關也不能提供嫖客明顯知道阿娟未滿14歲而嫖宿她的相關證明材料。因此,檢察院認為這是治安事件。

  嫖宿者真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嗎?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教授趙澤隆認為,如果少女阿娟看上去在15歲以上,嫖宿者事先又不知道她未滿14歲,阿娟自己和歌舞廳老板都沒有將實際年齡告知嫖宿者,那麽根據現行法律,此事就應以一般的治安事件處理而不構成強奸事實。

  趙教授同時指出,由於現在生活水平提高、食物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超前發育,這對現行法律是個挑戰。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阿娟作了反抗,就應該視為強奸,嫖宿者就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一點與年齡無關,如果嫖宿者以引誘方式與未成年的阿娟發生性關係,這也視為強奸。

  趙教授還認為廖某有責任。他稱,廖某的責任和歌舞廳老板一樣涉嫌組織介紹他人賣淫。在此條件下,如果廖某是成年人她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