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報道:大學生婚前性行為就屬“道德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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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行為和校園規則之間頻頻發生衝突,是校規越界?還是學生出格?學校和學生之間,到底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還是平等的契約雙方?


  本刊記者/孫展


  厚厚的一摞信擺在桌子上,《中國大學生》雜誌社的編輯陶陶隨手從中抽了一封,這是西北某高校署名王碩的學生於2003年5月5寫的。


  “我因為在談戀愛時,與女朋友有一些親密舉動而遭到了學校的處分,不知道會不會因此影響到將來考研的報名?請《中國大學生》雜誌社的編輯幫忙給我出個主意。”


  “幾乎每天我們都能收到各地大學生發來的類似信件,或打來的電話,可是我們也沒有什麽好辦法。”陶陶對《新聞周刊》說。


  校規也違規?


  王碩的遭遇在全國高校中不是惟一的。


  來自上海的消息稱,在少數大學如有學生情侶當眾擁抱,將成為學生的德育不良行為被記入檔案,情節嚴重的相關學生還可能麵臨無法畢業的危險。


  部分高校將“不準當眾接吻”、“不準當眾在食堂喂飯”等等,立為學生必須在校園遵守的規則。


  此外,那些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理應遵守的校規也麵臨極大挑戰——2001年7月,一則有關武漢大學領導人允許在校生結婚的消息掀起軒然大波,全國高校實行多年的“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受到學生、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質疑。


  2002年11月,西南郵電學院兩名學生的行為更是把人們對有關校規的爭議推向了高潮:一對大學生情侶外出旅遊時發生了性關係,並導致女方懷孕,校方知情後,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為由將兩人開除。這對情侶認為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打算起訴校方。圍繞大學生情侶發生婚前性行為是否屬“道德敗壞”、“學校有沒有權力因為在校生發生性關係而開除他們”等問題,再一次發生激烈爭論。


  “擺在我們麵前的校園規則,常常處於一種為難的狀況”,教育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李誌仁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學生管理的規定,大多數是原則性條款,需要校方在執行中細化,而細化的規則既要考慮管理學生的需要,又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同時還要顧及社會觀念的變化,因此是一個三難的選擇。


  這種三難的選擇不乏例證。自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的多起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例,已經將人們對有關校規“是否合理”的爭論引入到“是否合法”的質疑之中。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該校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係94級學生田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取消了學籍。1999年年初,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學校雖然取消了田永的學籍,但並未真正執行,另外學校的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符,因此判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向田永頒發畢業證書。


  北京科技大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這個判決顯然鼓勵了北京大學的博士劉燕文,他也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得到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1999年7月,他拿著刊登田永案的報紙來到法院,也將母校北京大學告上法庭。此外,在2000年12月,黃淵虎將武漢大學推上被告席,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他補辦博士研究生注冊手續,要求為他落實戶口和糧油關係,並賠償物質及精神損失20餘萬元。2003年初,福州一所大學會計係一個姓穆的學生,在一門選修課的開卷考試中因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學。穆不服校方處分,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頒發給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為其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每月1000元。


  “學校製定的規則越來越多,越來越細,卻很難知道出台這些規定時是否考慮到它能夠在現實中執行?有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參考了學生的意見?如果沒有,當談論學生違背校規的時候,說不定這些校規本身就是違規的。”中國人民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申素平博士談到學生狀告學校時說。


  盡管對現有的校規並不是完全讚成,但李誌仁並不認可學生動輒用法律來“維權”的行為。“學生的基本權利理應得到尊重,但是學生畢竟是處於學校這個特殊的社會組織中的特殊人群,不能簡單將學生不滿校規處罰的行為理解為維權行為,畢竟他們並沒有完全成熟,行為還有盲目跟風的特點。”






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於
學生狀告學校?   學生狀告學校,在世界範圍內看並不陌生,美國校園的一些案例可以為處理學生與校規的衝突提供參考。  申素平博士介紹說,1965年12月16日早晨,美國一所公立學校的學生約翰和瑪麗在手臂上佩戴著黑紗來到學校,校方旋即勒令他們停學。因為就在兩天前,學校剛剛出台了一則校規:如果有學生敢在手臂上佩戴袖標就要被勒令停學,直到他取下袖標為止。約翰和瑪麗都知道學校的這個規定,但他們還是“頂風做案”,因為他們要按自己的意誌表達反對越戰的態度。  該校的學生在家長的幫助下,最後將學校告上了地區法院,要求法庭廢止學校的規定。理由是這個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關於保護“言論自由”的規定。地區法院雖然認為學生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並不認為學生的舉動屬於言論範圍,於是判決學校的規定必須被尊重,因為這些規則是基於學校的秩序不被幹擾的考慮。  瑪麗隨後向美國第八巡回法庭提出申訴,但第八巡回法庭還是堅持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最後,瑪麗不得不將這場官司引向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這起案件才峰回路轉。法官經過審判認定,學生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都是一個“擁有完全權利的人”,學校不能因為“推測學生的行為有可能危害學校的秩序”而製定規則限製他們的權利,隻有當學生的行為真正對學校秩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時候,才能對其做出處罰。  這個判決對美國學校管理學生的行為產生了重大影響,它使學校在製定任何規則的時候,都會考慮這個規定是基於一定的事實,還是基於一種推測,更重要的是,他們會小心地界定校園規則與法律衝突的問題。  “實際上,大多數的衝突是因為校方的處罰方式過於簡單、根本沒有考慮學生本人的意見,操作的程序也缺乏透明。”《中國大學生》編輯陶陶認為,衝突的原因更在於操作層麵。  一般來說,“處理”一個學生的程序是:先由係裏給出一個情況說明,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再匯報給校長辦公會和有關校領導,然後經討論出台一個處罰決定,其間學生很少有參與的機會。  首都師範大學的石紅英老師認為,處罰學生也應該聽取學生的意見。有關處分學生時實行“聽證製度”的規定,已經在山東青島市和北京海澱區的一些中學裏開始實行。  不但對違反校規的處罰程序有異議,對校規的製定程序,專家們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是:學生在公費上學向自費轉變之後,主體地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校規應當視為學生與學校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這種“合同”要在平等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製定,涉及學生權益的條款,學生代表應該參與討論和製定。  而李誌仁研究員不認可這種觀點,他強調學生可以參與到學校管理的一些事務中,但是校規更多地應該由學校來調整。無論如何,學校和學生之間還是存在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學生來到學校後,就應該視為自動同意遵守學校的規定。  “學生群體確實有其特殊性,但是他們擁有的基本權利,卻並不因其學生身份而與普通人有任何差別,校規一旦越界就是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不能因為學生是特殊群體就該特殊對待。”北京師範大學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長勞凱聲教授說。(來源中國《新聞周刊》,原標題:“是校規越界還是學生出格? “校園規則”麵臨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