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鴻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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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些規定在“休眠” 有些人在“裝睡”(轉載)

(2020-05-25 01:36:35) 下一個

中經新語

 

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民法典草案的說明、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5月22日上午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值得注意的是,說明中有這樣一句話:香港現行法律中一些源於回歸之前、本來可以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理解這句話,有幾個問題先要澄清。

問題一,香港不是實行基本法嗎,為何現行法律有源於回歸之前的規定?

問題二,回歸之前的有關規定為何可用於維護國家安全?

問題三,哪些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問題四,為什麽有關規定會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關於問題一。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轄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定的。

正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香港回歸之前原有的法律除少數幾條需要修改,都可過渡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香港的法律製度以最快速度被延續。通常所說的回歸之後“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就是對這種平穩過渡的形容。這些法律就叫做源於回歸之前的法律,共有600多個條例。

關於問題二。

回歸之前的有關規定為何可用於維護國家安全?難道當初港英統治時期就開始維護我們的國家安全了嗎?

當然不是。

但是,為了維護香港社會穩定,當時還是有很多相關的法律條例。由於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巨大的交集區,很多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體現為對社會穩定局麵的巨大破壞,所以這些維護社會穩定的法規條例一旦切實實施,是可以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

關於問題三。

哪些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香港現有法律賦予特區政府諸多可有效止暴製亂的法律手段,香港特區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公安條例》《警隊條例》等法律,都賦予特區政府有效製止亂局的法律手段。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有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通過立法會。

可以實施戒嚴、禁止示威者蒙麵等,也可拘捕相關人員,對標語、不良媒體做審查。

除了不得采用死刑,對這些臨時緊急立法所規定之罪行,可規定最高判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參照《公安條例》的規定,一旦示威者有暴力和破壞行為,將牽涉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關罪行。

《警隊條例》對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力有明確規定。參照這些規定可見,私人屋邨、地鐵站、商場等場所不得拒絕警方進入、阻礙警方抓捕暴力破壞者。

香港的法律也賦予特區行政長官有效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根據《公安條例》第17E條,禁止在某些地方公眾聚集。

根據《公安條例》第31條,行政長官可發出宵禁令。

 

根據《公安條例》第36條,行政長官可宣布某些地區或地方為禁區。

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規條例都處於長期“休眠”狀態。

關於問題四。

為什麽有關規定會長期處於“休眠”狀態?很簡單,法規休眠說明有人在“裝睡”。

有關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原因很多,其中,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幹擾,是重要原因。

香港的“修例風波”中,激進暴力犯罪行為不斷出現、不斷蔓延、不斷升級。從毀壞公共設施到打砸搶劫銀行商鋪,從衝擊立法會到縱火法院,從毆打記者到打砸新聞機構,從暴力襲警到衝擊警署,從刺殺立法會議員到襲擊律政司官員,從火燒不同意見市民到砸死清理路障的七旬老者,從侮辱國旗國徽到衝擊中聯辦,激進暴力分子的一係列行為可謂罄竹難書,嚴重踐踏法治和社會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嚴重挑戰“一國兩製”原則底線。

以殘害刺殺不同意見市民來表達所謂的政治訴求,以踐踏法治的手段來表示對法治的“維護”,以限製他人自由來表達對自由的“追求”,激進暴力分子的言行之荒謬、邏輯之混亂、“腦回路”之神奇,世所罕見。

按參與時間、實施暴力程度領取黑金酬勞,吸食毒品保持精神亢奮,引誘女學生獻身提供“性獎勵”,起底警察子女並煽動殘害……公開披露的信息顯示,這是一群毫無信仰、毫無廉恥、毫無底線的暴徒人渣。激進暴力分子的武器不斷升級,從磚頭瓦塊變成硫酸、汽油彈、弓弩、仿製槍械,目標轉向校園、交通要道、加油站等,給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威脅。

而由於有關規定的“休眠”,這些激進暴力分子得以逍遙法外,氣焰囂張。

不過“休眠”也好,裝睡也罷,基本法早就為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做了製度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而國家安全,顯而易見不屬於自治範圍。

如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妄圖以加碼的方式繼續極力阻撓、幹擾,建議他們讀一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製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部起草於上世紀80年代的法律,說得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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