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鴻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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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屏蔽的張誌新事件真相----政治鬥爭的犧牲品---劉鄧陶的棄子

(2019-10-06 00:52:56) 下一個

陳禹山突然爆出了張誌新的性醜聞

張誌新因為陳禹山的一篇報告文學《一份血寫的報告》而名揚中國。

    然而當陳禹山移民美國後,卻突然暴出了張誌新的性醜聞。另一位正統作家劉賓雁也附合了陳禹山的說法,說當年采訪事件時,的確有人提供了這樣的信息,張誌新存在著性醜聞,而且不隻一人。

    最為著名的就是,張誌新與沈陽軍區政委開國上將周恒的醜聞。1957年,張誌新調任中共沈陽市委宣傳部幹事,中共沈陽市委黨校教員,中共遼寧省委文化部、宣傳部文藝處幹事。由於工作的關係,張誌新與沈陽軍區政委周恒相識了。老革命周恒遇到了青春少婦張誌新,雖然張誌新已為人母,卻也是風姿綽約的美少婦。正所謂英雄愛美女,兩人之間發展出了一段地下情。文革開始後,張誌新的這段婚外情,後來被人用‘大字報’揭發出來。此外,張誌新與沈陽一文藝工作者有染,在天津時也有外遇。

    由於醜聞曝光,張誌新無法承受重壓,他的丈夫在他被抓後一直沒有去探望,直到張誌新主動提出離婚後,才去見了一麵。張誌新承認了自已的外遇,並囑托丈夫將放在家中大衣領子裏一張情人照片取出燒毀。此後,張誌新有了尋死之心,公開謾罵毛澤東,林彪等人。

    有關張誌新被殺是毛遠新所為一說,也不是事實,張誌新被抓時,毛遠新遠在中越邊境,根本不知此人。後來在決定槍決張誌新,毛遠新也隻是投了讚成票,而不是主要決定者。張誌新被割喉,也隻在報告文學中提到,並沒有任何官方資料。

    目前張誌新的妹妹,兩個女兒均在美國,並沒有因為張誌新被捧成‘英雄’而對當局友好,相反,都很敵對。

    一、張誌新的妹妹張誌勤在1979年秋曾追問《光明日報》記者、《一份血寫的報告》的作者陳禹山:“為什麽遼寧有些人說我姐姐有‘作風問題’?”

    陳禹山當時對此避而未答。

    1、當時遼寧一些人傳言張誌新“生活作風”有問題?無風不起浪,多少還是有些外傳的消息的。

    2、張誌新的妹妹張誌勤為什麽要追問這個問題?說明她在很廣泛的範圍內聽說了這件事情,想問個明白,弄個究競。

    3、陳禹山當時為什麽對此避而未答?如果沒有,可以直接否定掉,但他沒有這樣做,其中必定有隱情,這個隱情就是真情。陳覺得對“英雄”的私人生活不應過多暴露。

    二、張誌新給丈夫的訣別信中有過含蓄的表露

    張誌新在信中有四處可以說是“含蓄的表露”:

    1、“……叫她不要早婚,媽媽對不起他們……”這句話是雙關的,既有自己遭罪牽連家庭的意思,也有一種夫妻感情上的內疚。

    2、“……十幾年我對你沒疼沒愛,犯過的錯誤已結束了。徹底把我忘卻,重新開始新的生活!……”犯過的什麽錯誤?為什麽十幾年對自己的丈夫“沒疼沒愛”?

    3、“…總之擔子都是你的了。對孩子要耐心!對不起你。”在這裏,張誌新又一次說“對不起你”,

    4、“……以前千錯萬錯,如果不能饒恕,我願接受最嚴厲的懲罰,毫無怨言。”

    “千錯萬錯”的是什麽?又有什麽“不能饒恕”,張誌新甚至願意“接受最嚴厲的懲罰,毫無怨言”?

    三、張誌新坦率承認了自己有“婚外戀”

    當年,陳禹山釆訪張誌新事件時,曾調看過張誌新的所有案卷。整個案卷中,所有指控張“反革命言論罪”的,她沒有一處承認,她說:強迫自己把真理說成錯誤是不行的,讓我投降辦不到,人活著,就要光明正大,理直氣壯,不能奴顏卑膝、低三下四,我不想奴役別人,也不許別人奴役自己。但她惟獨坦率承認了自己有“婚外戀”,並說是在重看焦裕祿故事之後,同焦裕祿相比,她這方麵有損一個共產黨員的光輝形象。對這一道德過失,她願坦蕩認錯。

    陳禹山後來回憶說,當時看到這一案卷時,已經采訪過張的丈夫曾真了,了解到曾真當年體弱多病,可以想見,在夫妻性生活方麵,身體健康的張可能處在一定程度的性饑渴狀態,加上張天性喜愛文藝,與情趣相投的藝術家產生婚外戀,是可以理解的。

    1957年,張誌新調任中共沈陽市委宣傳部幹事,中共沈陽市委黨校教員,中共遼寧省委文化部、宣傳部文藝處幹事。由於工作的關係,張誌新與沈陽軍區政委周恒相識了。老革命周恒遇到了青春少婦的張誌新,兩人之間發展出了一段轟轟烈烈的“革命戀情”。現在司空見慣的‘官員包二奶’,在那個時候,可是了不得的事。

    文革開始後,張誌新的這段婚外情,後來被人用‘大字報’揭發出來。本來也隻是作風問題,並沒有上升到政治問題。被下放到盤錦五七幹校十二連。張誌新的丈夫也自然知道了內情[後來離了婚]。重壓之下的張誌新,精神上出現了問題。大冬天跳到洗牛的池中亂蹦亂跳。此後,張誌新接連口出狂言,大批林彪,江青,後來幹脆直指毛澤東。我甚至認為張誌新在當時與其說是什麽“追求真理”,倒不如說她是有意“尋死”。或是真的有點“短路”。

    張誌新被“割喉”一說,當初就引起了公安戰線廣大同誌的強烈不滿。押解張誌新去公審大會會場和刑場的幹警同誌中沒有人看見她被割過喉,參加公審大會的人沒有一個出來證明其看見她被割過喉,她被處決後的照片中沒有她被割過喉的任何痕跡。至今沒有發現有誰下達過對她進行“割喉”的命令,至今沒有發現有誰割過她的喉,否則,這些人絕對會在1980年被作為刑事犯而判刑,當年毆打彭德懷的人就被判了刑。在對“四人幫”、毛遠新以及“四人幫”在遼寧的其他追隨者的指控中,也沒有涉及所謂“割喉”問題(這應該是控訴“四人幫”的頭號重磅炸彈呀)。當年主持遼寧工作的陳錫聯聽到所謂“割喉”之說,更是感到莫名其妙。

    難怪當年許多公安戰線上的同誌說:“我們的確在文革中犯過‘左’的錯誤,但我們畢竟還是在黨的領導之下,我們是共產黨的警察,不是國民黨和希特勒的警察。這樣的法西斯暴行,即使文革中也不會在我們公安隊伍中出現一起。更何況當時的政策,誰要是幹了這樣的事,那就不是僅僅扣上一頂‘法西斯’帽子的問題了!”

    把一個普通犯人人打扮成英雄,右派實在太無恥。再杜撰一個什麽“割喉”暴行,右派更是無恥之極!89年羅馬尼亞事件,右派也是無恥地把一個因病死去的孕婦從太平間中拉出,並開膛,然後硬說成是被共產黨屠殺的。“割喉”、“剖膛”是右派汙蔑共產黨的慣用伎倆(蔣介石當初早已用過這個伎倆)。

    張誌新案還有很多秘密沒有被曝光。

    張誌新,30年出生於天津。天生麗質,解放前受過較好的教育。很有文藝天賦。48年曾經參加了蔣總統當選的慶祝大會。父母都是教師出身。有三個哥哥,三個妹妹。張誌新在建國後,曾積極參加抗美援朝。表現突出,在那個年代,也的確算是個有文化的人。因為當時國家急需俄語人才。張誌新被保送到人民大學學習俄語。但一直不是黨員。在人大學習期間,結識了後來的丈夫曾真。也許正是曾真的出現改變了張誌新的命運。因為曾真這個人不是一般人,曾真的姐姐就是中共高級領導ren陶鑄的妻子曾誌。張誌新是否真的愛過曾真,不得而知。但與曾真結合後,張誌新事業發生了“飛躍”。我們從張誌新被捕前的履曆不難發現。她升遷的很快。

    1955年國慶,張誌新與曾真結婚。同年,張誌新即加入中國共產黨。1957年,張誌新與曾真同時被調往遼寧。27歲的張誌新成為沈陽市委宣傳部幹部。1962年,32歲張誌新再次升任遼寧省委宣傳部幹事。正處級。也是這一時期,張誌新先與沈陽某文藝界男士發生婚外情。後與沈陽軍區政委有染。有文章說,曾真體弱多病,正值盛年的張誌新存在一定程度的性饑渴,才會發生這樣的事。嘿,總歸不是個理由吧。從張誌新的升遷速度上看,我們很難不把她與陶鑄曾誌相聯係。張誌新的政治態度恐怕也受到陶鑄一家的影響。張誌新果真說過一些豪言壯語,也就找到了出處。隨著陶鑄的倒掉。殃及到張誌新也是有可能的。張誌新借裙帶關係發跡,後在文革中醜事被揭發,以及鋃鐺入獄。似乎是一種必然。文革後,張誌新案率先被平反。但向公眾隱瞞了諸多信息,比如她的婚外情問題。比如她的高幹背景。

    張誌新案台前幕後都藏著玄機

    (華國鋒1975年1月13日出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公安部長,1976年2月3日出任國務院代總理。1976年4月7日,出任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

    在曆史大背景下的張誌新案

    張誌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

    我們在對“張誌新案”進行重新了解時,發現陳禹山們在編寫《一份血寫的報告》時有意掩蓋了如下重要的事實:

    1、張誌新在公開場合多次書寫張貼大量直接針對毛澤東主席的反動標語,包括“打倒毛澤東”、“絞死毛澤東”、“油炸毛澤東”、“千刀萬剮毛澤東”等等。

    2、張誌新在公開場合及開會時多次高呼上述內容的口號。

    3、張誌新在她自己的“毛選四卷”上書寫了大量的攻擊、漫罵毛澤東主席的言論。

    4、張誌新還有攻擊、漫罵周恩來總理的言論。

    5、1973年11月16日張誌新與其他犯人參加“批林批孔”大會,當報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極右路線”時,張誌新站起來喊“中共極右路線的總根子是毛澤東”等口號。

    6、1975年第二次判處張誌新死刑時,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據查,當時判處張誌新死刑的依據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公安工作六條》。《公安工作六條》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汙蔑偉大領袖毛主席……,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7、1975年判張誌新死刑的報批過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程序”。據查,當時判死刑的審批程序為,基層法院判死刑須層層上報至遼寧省高級法院,遼寧省高院判死刑,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上報最高法院前,按當時的規定必須經省委常委討論同意,然後以遼寧省革命委員會的名義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據了解,1975年判張誌新死刑的審批過程符合當時的“法律程序”。

    所以判張誌新死刑的真正原因不是因為她反對林彪、“王張江姚”(林彪1971年已死,遼寧省在文革中沒有因反對“王張江姚”被判死刑的),不是因為《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引用的張誌新的那些言論(請對照我當年的言論),也不是因為張誌新堅持《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引用的她的那些觀點(本人也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而是因為《一份血寫的報告》有意遺漏的,張誌新用謾罵的語言“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因此觸犯了《公安工作六條》,這才是判張誌新死刑的真正原因。

    當時對張誌新的判決是否有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十二條規定:“……本法實施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麽當年判處張誌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願給張誌新“平反”;因此,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麽三十多年過去了,據我們所知,當年參與判處張誌新死刑的至少幾十個人,卻沒有發現一個人出來表示“懺悔”。

    所以,我們認為《一份血寫的報告》不是一份認真、嚴肅的按照時間順序、邏輯過程、因果關係、事實真相形成的“案情報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確的“文藝作品”。

    誰該對“張誌新案”負責

    在陳禹山們的筆下,“張誌新是被冤殺的”,而“冤殺張誌新”的,則是毛澤東主席的侄子,毛澤民烈士的兒子,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毛遠新。三十年來,這種“說法”經過“傳媒”傳來傳去,似乎已成為真實的曆史。

    然而,這恰恰是被歪曲的曆史。三十年了,應該將曆史的真相還原了。

    關於誰該對“張誌新案”負責,陳禹山們1979年6月5日在《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寫了五段話:

    第一段話:“她,叫張誌新,是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幹事,因為堅持真理,被林彪‘四人幫’及其在遼寧的死黨一夥投入監獄。”

    第二段話:“‘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看了這份材料暴跳如雷,吼叫‘這樣的人得整起來’!”

    第三段話:“審訊就這樣結束了。麵對這樣一位‘犯人’,林彪‘四人幫’便祭起他們那套法西斯‘法寶’來。他們給張誌新同時加上腳鐐手銬,用種種殘忍的手段折磨她……。”

    第四段話:“1970年8月24日,張誌新被扣上‘現行反革命’的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被拉到公判處決大會上陪鬥,並被用海綿堵住嘴巴,同兩個要被處決的犯人一起綁赴刑場陪斬。”

    第五段話:“盡管遭受種種非人的折磨,張誌新毫不動搖,堅持真理,堅持鬥爭。‘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咬牙切齒地說:‘判無期(徒刑)以後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間還這麽囂張,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

    經過了解,我們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前四段話所涉及的事情(均發生在1975年2月26日前)與毛遠新完全無關。因為毛遠新最初知道“張誌新案”的時間是在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聽取、研究“張誌新案”時。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審理“毛遠新案”時,當時有關部門指定給毛遠新的辯護律師張海妮曾經明確辯稱,1975年2月26日前毛遠新根本不知道有“張誌新案”。正直的張海妮律師是公正的,因為她知道,1970年6月前,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研究“張誌新案”時,毛遠新因車禍受傷而未參加會,因此不知道有“張誌新案”;因為她知道,按照當時的死刑報批程序,隻有省高院判了死刑,才會上報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研究,至於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及最初的批捕等完全由有關部門按照當時的法律辦理,無須報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批準。

    既然前四段話所涉及的事情與毛遠新無關,請問陳禹山們,前四段話所指具體是誰?請陳禹山們本著對曆史,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逐條認真的回答。若不做回答,我們可以認為陳禹山們編造事實,並故意用模糊的表達方式,實現欲加之罪的目的。

    上述第五段話,這段話根據陳禹山後來的講法,實際所指是毛遠新,這段話根據我們的認真了解,發生時間在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張誌新案”時,而這段話的內容則完全是陳禹山們編造、拚接起來的,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其中有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毛遠新所說的話,也有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的話,其中特別關鍵的“以後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這些話就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事實是,當時毛遠新除了對省高院改判張誌新死刑表示同意外,僅說了一句話:“判了無期還這樣囂張”。——這一切已被當日常委會議的現場情況、原始記錄、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審理“毛遠新案”時的相關情況定格在曆史中。

    《光明日報》1979年7月17日刊載《人民的法律為何保護不了張誌新同誌》,作者馬榮傑。該文說:“‘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下令判處張誌新死刑,不許上訴,立即執行。”

    這段話,要請馬榮傑先生明說究竟是誰“下令判處張誌新死刑,不許上訴,立即執行。”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馬先生拿不出證據,無法自圓其說。

    《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載《張誌新案還有秘密》,作者朱建國根據1998年7月21日采訪陳禹山的錄音,在該文中說:“張誌新……後來因為堅決不認罪,堅持認為不僅林彪、‘四人幫’有罪,而且‘毛主席也犯了左的錯誤’,於是在毛遠新主持的遼寧省革委常委會上,由無期徒刑改為死刑。毛遠新說:判了無期徒刑還這樣囂張,殺!……”

    這段話也為陳禹山所言,但與上述第五段話就有明顯不同,這兩句都不是真正的原話。再有,明明開的是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張誌新案”,怎麽又變成了遼寧省革委常委會了。況且,遼寧省革委常委會從未研究過張誌新案,毛遠新從未主持過遼寧省革委常委會研究過“張誌新案”。就是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研究“張誌新案”的那一次會議,也是由黃歐東書記主持,毛遠新作為副書記,根本“不夠資格”主持這次會議。對於這樣人命關天的重大責任問題,怎麽能信口胡說呢!

    鳳凰衛視“口述曆史”欄目2008年2月采訪任仲夷當年的秘書張嶽琦,張嶽琦談到任仲夷1979年主持遼寧省委工作時克服阻力平反張誌新案。張嶽琦特別談到殺張誌新的是毛遠新。鳳凰衛視將張嶽琦的原話打出字幕“後來毛遠新批示說殺了算了。”

    這段話要請張嶽琦先生說明,毛遠新在什麽時間,什麽地方“批示說殺了算了”?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毛遠新從未批示過這樣的話,張先生也拿不出證據,也無法自圓其說。

    “曆史風雲網”載《曆史解密:張誌新文革冤案是怎樣平反的》一文,作者陳少京記下了陳禹山采訪手記中的一段話:“3月9日,遼寧省委召開了常委會,專門聽取了對張誌新案件的複查匯報,這次會議確定,省委要做決定,發文,召開平反昭雪大會和追悼會,……在會上,任仲夷最後說,張誌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慘的。……她最後死在林彪、‘四人幫’及其死黨毛遠新的屠刀之下。”

    任仲夷已去世,但任的話也是“欲加之罪”。

    那末,究竟誰該對“張誌新案”負責呢?

    我們認為應該對“張誌新案”負責的是一個組織係統(這裏不涉及“張誌新案”處理的對錯問題):

    1、張誌新1968年11月下放到遼寧盤錦“省五七幹校”。12月張被同幹校的女幹部告發“現行”問題,被送到幹校沒有行動自由的“學習班”。此間張的“婚外情”問題被大字報揭發。此後張口頭、書麵發表了一係列的言論,被多次批判。1969年1月9日張寫下遺書,被發現後嚴加監管。此後,張繼續口頭、書麵多次發表“現行”言論,並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張誌新被逮捕。

    2、1970年5月張誌新被第一次判處死刑。這次死刑報到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1970年6月前),當時遼寧省的最高負責人陳錫聯發話:留個活口,當反麵教員,不殺為好。於是1970年8月24日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誌新無期徒刑。

    3、1974年至1975年初,沈陽大北監獄將張誌新作為從嚴處理的典型(因張新的“現行”言行)上報至沈陽市大東區法院,沈陽市大東區法院又將張案上報至沈陽市法院,沈陽市法院建議改判張誌新死刑上報至沈陽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沈陽市法院院長張鐵漢在沈陽市委常委會上匯報了張誌新案,沈陽市委常委會同意改判張誌新死刑,市委副書記宋光代表市委簽字確認,張案又上報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院長陳一光代表省高院簽字同意改判張誌新死刑。

    4、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誌新死刑的報告,黃歐東主持了會議。黃歐東當時是排列在曾紹山之後的遼寧省委書記。當時曾紹山因事未主持這次常委會議。這次省委常委會議共研究了省高院上報的十幾個死刑判決建議,“張誌新案”是其中之一。全體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張誌新死刑的建議。最後是由主持人黃歐東代表省委常委簽字確認同意遼寧省高院改判張誌新死刑的建議。這次省委常委會議後,按照當時的“法律程序”以遼寧省革命委員會的名義將“張誌新案”等死刑案一並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這裏,必須說明,遼寧省委常委會議對省高院的死刑判決建議隻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並無判死刑的權力。

    5、最高人民法院經過一個多月的認真複審,最後於1975年4月3日以江華院長的名義,核準了張誌新的死刑。

    6、毛遠新是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是省委常委之一,他參加了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會議,也同意改判張誌新死刑,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正的說,在當時參加會議的省委常委中,毛遠新應在黃歐東之後承擔責任。這是因為1973年底,八大軍區司令員對調,李德生調任沈陽軍區司令員,但不兼任遼寧省委的工作。1973年底遼寧到北京參加八大軍區司令員對調會的是陳錫聯、曾紹山、毛遠新。會後,周恩來總理明確指出,在陳錫聯調離後由曾紹山臨時代遼寧省委第一書記,由毛遠新臨時主持遼寧省委的日常工作。周總理還說,這個事情要經過政治局討論報毛主席批準後才能決定。但周總理的這個指示以後一直沒有形成中央文件,因此當時遼寧省委的排序仍然是曾紹山代理第一書記,黃歐東其次,李伯秋第三,楊春圃第四,毛遠新是副書記位居第五位。按照黨內慣例,凡事以文件為準。所以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會議,在曾紹山因事不在時,是由黃歐東主持。若黃歐東不在,則依次由李伯秋主持。所以在當時作為省委副書記的毛遠新“距離”主持遼寧省委常委會還“差一大截”。但是,由於毛遠新是周恩來總理口頭指定臨時負責遼寧省委日常工作的人,因此在參加遼寧省委會議的常委中,毛遠新應在黃歐東之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審理“毛遠新案”時,張海妮律師曾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毛遠新應對“張誌新案”負“主要責任”,明確表示“張誌新案”是“集體決定”,最後法庭改為毛遠新應承擔“重要責任”。(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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