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綱事件的是非與教訓
近十日來,除了南方報係外,大江南北的媒體(尤其是部分京城媒體)機器幾乎全麵啟動,對付一個藝人的錯誤言行,郭德綱事件迄今的結果似乎遂了某些人的願。但此次事件反映出不少問題,涉及各方麵,頗值細究。
事件緣起:7月底,BTV《每日文娛播報》曝出郭德綱涉嫌私占小區公用綠地,
一.BTV記者周廣甫等是否涉嫌私闖民宅
住宅是人最後的心理安全堡壘,不尊重住宅是蔑視人權最嚴重的思維方式之一。因此,是否私闖民宅是此事件中很重要的問題。如果今天允許記者隨便騷擾郭德綱這樣不掌握公權力的名人,明天就別怪包括記者、警察在內的任何人不把自己當外人。有人擔心討論這問題會危及新聞界針對涉公共事務官員的信息采集,但是,第一,掌握和不掌握公權力在享有隱私權方麵差別很大,不可劃一;第二,即使是對公共官員,也沒有任何一國法律剝奪他們所有隱私權,他們也享有基本人權,其公民權隻有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內容受限。不少人討論公共事件時,不管涉事者是涉公共利益的官員還是個人,常常把應該區別對待的兩種人的公民權混為一談,導致動輒拿未經論證的“公共利益”(甚至可能根本不是公共利益)強奸公民權——他們很容易忘了也許下一個被強奸的就是他們自己。
當媒體對郭德綱鋪天蓋地一片譴責之聲時,網上論壇(尤其是微博客)上卻爭論激烈,並不是那麽一邊倒地反對郭德綱,究其原因,就與周廣甫及其女同事是否私闖郭宅有關。
從網上流傳的那個完整版偷錄資料看(資料來自德雲社的網站,目前已被黑),詳細情況是:
女記者走上樓梯,敲門。保安:這兒小區不讓,不讓這樣。周廣甫:誰說的,你說的呀?保安:不是我說的,是我們物業說的。周廣甫:啥時候說的?前天我們還來過這兒。女記者:不拍照。
可見,周廣甫及其女同事從一開始就規避了小區不允許陌生人進入的要求,並且不顧保安的阻止而去敲門。李鶴彪出來,雙方交談幾句後,周廣甫質疑物業給郭家寫的證明是啥意思,李鶴彪因此發怒,遂動手打周廣甫。可見,最初的私闖民宅是成立的,但後麵發生的事情改變了這一性質(參見下麵第三點)。
二.BTV記者周廣甫偷錄的性質
周廣甫及其女同事涉嫌私闖民宅幾無疑問,挑釁式、釣魚式“采訪”找打,如此敵意的采訪姿態,隻能有一個解釋,仗著偷錄罷了。通常情形下,未經當事人許可的音像錄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但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違法的,往往與所關涉的事情性質相關。倘若事關公共利益,公開錄製有困難時,偷錄當事人與公共利益相關內容屬於合理範圍。但此事件中,郭德綱是否圈占小區公用綠地,屬於私產糾紛範疇,不涉及公共利益,郭德綱本人也沒有什麽特別的人身安全威脅性,偷錄沒有理由。除非周廣甫估計自己一定會挨揍,不然偷開攝像機幹什麽?用如此挑釁的語言對待被采訪人幹什麽?
另外,有人認為狗仔隊偷錄是正當的,因為全世界都這麽做。全世界都這麽做並不是論證一個道理的邏輯理由。狗仔隊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他們侵犯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明星們的私人利益,因此,明星們有權決定是否放棄其部分利益。明星們通常是既厭惡狗仔隊又離不開狗仔隊,沒有他們,明星們的信息沒人發布,難有名利市場,容忍他們,明星們的隱私就可能遭到侵犯。為此,世界各國常有明星們和狗仔隊之間的糾紛,動輒惡言相向,甚至暴力衝突都常見。一句話,狗仔隊的存在不是因為他們有這權利,而是明星們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狗仔隊們刺探明星們的隱私是否合法取決於被刺探明星們的意願,而不取決於其他。
為此,BTV偷錄一事沒有正當理由,涉嫌侵犯隱私權。郭德綱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此問題。
三.李鶴彪打人的性質
如果李鶴彪出門來,拒絕采訪,並且趕兩位記者走,他們不走,李鶴彪打人,那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但由於李鶴彪開門,與女記者交談,並且回屋拿證明書,這相當於默認接受采訪,且相當於對兩位記者涉嫌非法私闖民宅之舉轉為合法的事後追認行為。
視頻顯示:女記者敲開郭家門之後,李鶴彪站門口,雙方交談了幾句,李鶴彪回屋拿出一張文書,大意可能是承認開發商允許郭德綱圈綠地,周問:這誰寫的?女記者:物業寫的。周:物業寫這啥意思?李鶴彪很不客氣回了一句:你說啥意思?一邊說一邊打周廣甫。
可見,打人是在李鶴彪接受采訪過程中發生的,李鶴彪違反了《治安處罰法》,毆打他人,現已被拘留並罰款,已經承擔了法律責任。其實周廣甫非正常的挑釁性采訪是激怒李鶴彪的一個重要原因——周廣甫甚至說:“我就私闖民宅怎麽了?”——當然這種話可以視為特定語境下的氣話,但這種氣話難道不是特別拱火找打的話嗎?李鶴彪事後否認自己打人,敢做不敢當,可說很無賴,如果不是這偷錄,還真難讓他承認。
四.郭德綱這張嘴
打人事件發生後的當晚,郭德綱將打人事件編進相聲段子:“今兒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唄。過兩天給他搞一專場,智鬥歹徒民族英雄專場。”這種話即使隻是調侃,也過分了,但媒體將其過度渲染顯然也有點不顧語境的誇張,畢竟這是在說相聲的時候說的。
另外,他還說“關於北京電視台,我也是很無奈,這麽些年,說大話使小錢,很齷齪的一個單位。”從此次BTV的做派看,我倒覺得沒說錯。
“記者啊,還不如妓女。我一直在想,這妓女在紅燈區活動,記者呢在綠燈區,想去哪兒就去哪兒。”這段話,應該看語境,而不應該認為他是在罵每一個記者,郭德綱在其
“當初開發商許給我,這裏是我的後院,開發商一走,我們院裏有幾個窮人,成立一業主委員會。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就有這浪催的人。”這些話顯然都是觸犯眾怒的,但那種語境下,主要還是他對業委會的反感情緒,倒不是專門針對窮人的,不過無論如何都會被看成得誌猖狂——這是無可避免的。
對記者以及BTV的挖苦嘲諷,尤其反映在他
許多人對郭德綱這篇博文極為反感,認為郭德綱流氓氣十足。但是,如果從郭德綱角度想一想,BTV利用自己的話語權,剪輯偷錄的視頻材料,周廣甫借挨打博同情,滿嘴跑火車撒謊,誤導、發動整個輿論對付自己,他如何咽得下這口氣,又憑什麽咽下這口氣?他強項支持李鶴彪打人固然不對,但也並非強詞奪理——而是他難以理解過於複雜的法律問題。要比流氓的話,這次還有誰比BTV更流氓?人家BTV為什麽可以隨便私闖民宅、隨便偷錄不必道歉,我家人打了人就一定得道歉?這種心理很符合人的基本公平需求,我相信許多人都會在這種情況下不肯認自己的錯。在強勢者與弱勢者之間發生衝突時,如果雙方各有錯,強勢者不肯認錯,弱勢者但凡有點尊嚴都不願低頭,而如果弱勢者主動先認錯,強勢者就更不會認錯了。
五.BTV的媒體發布會
BTV的這種行為完全沒有職業操守。
六.媒體齊轟郭德綱及其音像製品下架、德雲社自查
接下來的事態急轉直下:
至此,德雲社遭遇其成立以來最嚴重的危機。
媒體如此一致地對一個相聲演員發難,可謂極其罕見,個中原委難以猜測——到底是十數家媒體因為被BTV蒙蔽而對郭德綱不夠公正地發難,還是另有串聯甚至有公權力授意,這些都暫不可考。
終於,
七.采訪權與記者證問題
郭德綱在
八.公共人物問題
媒體在批評郭德綱支持徒弟打人一事中,通常會提到郭德綱是一位公共人物(或稱公眾人物),應該以較為得體的公共形象麵對大眾,而公然支持徒弟打人,未盡公共人物的義務,敗壞社會風尚;還有人認為,郭德綱有義務拿出購房協議、產權證以證明圈占綠地的正當性。
郭德綱當然屬於公共人物,因此若單究李鶴彪打人一事,前一類譴責大致成立,但不完全公正。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孤立的,李鶴彪打人一事尤其不是孤立的,李鶴彪打周廣甫之前,曾說到BTV在此前的電視報道中,居然拍錯了房子,將別人家當成郭德綱家(但BTV至今沒有核實和回應此事)——可以說郭家本來就窩了一肚子火。而周廣甫如此敵意的挑釁性“采訪”簡直就是“找打”——但由於李鶴彪默認接受采訪在前,所以隻要動手打人,李鶴彪就錯了。而其後,BTV與郭德綱經紀人王海之間交流不暢,未經證實的BTV要“五萬元”封口費以及威脅若不給便擴大事態,可能是導致郭德綱寫《有藥也不給你吃》痛扁BTV的重要原因。
郭德綱之錯,錯在將此事的前後是非曲直一鍋燴,拒不認錯,跟許多一屁股坐在BTV腿上的意見性質類似,但並沒有BTV那麽壞。郭德綱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麽保持沉默,若要出來說話就得批評李鶴彪打人一事,其他的是非曲直另外評說。
至於有人認為郭德綱有義務拿出購房協議、產權證以自證其錯(對)的想法,則有待商榷。公共人物並非對一切被關注的事情都有義務向公眾交代,關鍵看涉及的事情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郭德綱涉嫌圈占小區共用綠地,這是典型的民事相鄰關係,屬於私產糾紛,根本不屬於公共利益,人們對此事沒有不可剝奪的知情權,此事本應該由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自行解決,無法解決時按照民事司法程序解決,而不是由大眾來輿論審判。因此,郭德綱沒有義務拿出自己的房產證和購房協議,倒是質疑他圈占綠地者有義務舉出足夠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懷疑。
演藝界的明星們雖然是公共人物,但他們與公權力領域以及教育界、醫療界、宗教界、慈善界、司法界等聖職領域的公共人物不同。古今中外的曆史都告訴人們,演藝界或藝術界人士,往往是人類中最特立獨行的人群,這種特立獨行也往往表現為對許多傳統倫理規範、生活規範的冒犯,因此,上述各界人士如果被要求成為道德楷模,但演藝界明星們從來就不是人類的“道德”楷模。各國影星、歌星的私生活方式與大眾有較大差異,但人們往往容忍他們而不會容忍上述六大聖職領域的公共人物過於脫離普通規範。
對於演藝界明星們,不必用道德楷模去要求他們,隻要求他們守住人之為人的道德底線就行了。這次的事之所以有該批評郭德綱之處,是因為他支持李鶴彪打人。他支持李鶴彪打人有他的理由“偷拍不挨打,此事古難全!”雖然這與事實不符,前文已說李鶴彪默認接受采訪使得周廣甫等二人私闖民宅被追認為合法,李鶴彪打人時也不知道周廣甫在偷錄,但確實很難要求一個以說相聲為業的人那麽清晰地厘清稍有點複雜的法律問題,試問那些對郭德綱進行最苛刻道德酷評的評論家們又有幾個分析清楚這個問題了?因此,郭德綱支持李鶴彪打人的言論並沒有有些人所想象或所歪曲的那樣邪惡。
九.媒體在此事件中的教訓
此次事件中,問題最嚴重的不是郭德綱、李鶴彪師徒,而是媒體以及後來封殺郭德綱的公權力。媒體存在下述幾個問題。
第一,BTV記者周廣甫及其女同事涉嫌私闖民宅,雖被李鶴彪默認接受采訪追認為合法采集信息,但也為後來李鶴彪動手打人埋下禍根;
第二,周廣甫及其女同事不合理使用攝像機,未經被采訪人同意而偷錄其言行,而並非在挨打之後打開攝像機,已構成涉嫌侵犯隱私權;
第三,周廣甫在BTV的說明會上謊話連篇,除了李鶴彪打他這一個總體情節相符外,其他許多細節與完整的錄像反映的情況相去甚遠;所謂攝像機被打壞、他抱著攝像機滾下樓梯、檢查攝像機時候才開始拍的、左臂脫臼(視頻中有個鏡頭他伸出左手搭在一位旁觀者肩膀上,如果左臂脫臼,還可能嗎?)等都是子虛烏有之事;
第四,BTV既當原告,又當法官,斷章取義,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剪輯過的偷拍資料誤導其他媒體,誤導大眾,在本台節目中大罵郭德綱師徒;
第五,參與批評郭德綱的媒體,在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貿然出手,不謹慎,尤其遺忘了BTV不可以既當原告,又當法官,這些媒體缺乏最起碼的職業精神和職業操守;在郭德綱是否確實圈占小區公用綠地一事尚未明確之際,即認定其圈占為實,這種評論水準顯然是極不專業的;同時,參與批評郭德綱的媒體,隻有一兩家媒體質疑過記者是否私闖民宅問題(但也由於受BTV剪輯過的偏私音像誤導,基本上不可能準確分析,這可以不怪他們),但幾乎不見質疑偷錄問題的(這也是因為偏於BTV而沒有對周廣甫顯然自相矛盾的謊言進行基本辨析的結果,他說攝像機摔壞了,又說檢查以後拍攝了,撒謊也沒撒圓);
第六,批評郭德綱的媒體從國家級的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社,小到普通地方報紙,對一個有錯誤言論的藝人用了整整一周以上的時間狂轟濫炸,用了各種各樣道德譴責、人身攻擊的言辭,卻對BTV是否踐踏新聞倫理、濫用話語權不置一詞;
第七,當事態逐漸明朗,BTV造假、周廣甫撒謊已經越來越明顯之後,參與批評郭德綱的媒體理應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卻為了維護自己的麵子以及媒界江湖的潛規則而歸於沉默,絕不為自己的不公正有半點歉意,甚至許多媒體持續跟進,依然對郭德綱落井下石。
毫無疑問,一味批評郭德綱、沒有公正對待郭德綱、李鶴彪的BTV及其他媒體,應該向郭德綱、李鶴彪、公眾嚴肅道歉。
十.不明部門涉嫌濫用公權力
這是這次事件中最嚴重的問題。一個相聲演員的作品是不是“三俗”,公權力無權定性,大眾自有評價,自有選擇。一個開放社會,是一個人們可以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選擇的社會,人們既可以選擇高雅的精神產品或生活方式,也可以選擇所謂“低俗”的精神產品、生活方式,不勞公權力決定。甚至可以說,不允許人們無害於他人的墮落,這樣的社會,必是墮落的社會。郭德綱發表言論支持徒弟打人,若從前因後果看並沒有錯得那麽離譜,更不意味著他的作品無權在書店裏出售,任何權力部門都無權未經任何正當程序即勒令其作品從書店下架。迄今,各大書店裏將郭德綱音像製品同時下架沒有官方說法,這種無文書程序是公權力被濫用的極端標誌,它剝奪了人們權利被侵犯之後基本的救濟途徑,是一種對權利的活埋行為,也是公權力最猥瑣最可恥的行為方式。
除了侵犯人權,公權力介入此原本屬於民間自由討論的事件,還破壞了原本可能正常的公共議論,導致原本可能正常的批評都得兼以道義上首先表明捍衛郭德綱基本權利的前提,不然,本來可能正確的批評都會變成支持公權力濫用的落井下石。
任何一個正常社會,公民精神的基本特征都包含“警惕公權力,善待公民”。對公權力的批評幾乎沒有限製,因為即使批錯,其自我修複與澄清功能極其強大,無需擔心被冤枉而導致實質性損害,因此需要“惡意推定公權力”;而對公民卻要善意推定,應該盡可能謹慎,一旦批錯,就會給弱小的個體公民造成很大傷害。更何況在中國這種缺乏言論自由的環境裏,一方麵媒體缺乏自由,另一方麵缺乏自律,尤其一些半公權性質的媒體往往還濫用話語權,一旦其話語權濫施之普通公民,就更難以救濟。
另外,之所以要“惡意推定權力,善意推定公民”還有一個原因是,在事關公共問題以及人權等問題上,公權力理應比普通公民更懂,人們有權假設公權力的一切作惡都是明知故犯,但對公民卻不能如此要求,正如前文已說到,如果評論家們都沒能分析清楚周廣甫等二人是否私闖民宅,為什麽去要求一個相聲演員如此懂行?
為此,批評普通公民,最好在講清道理基礎上留有餘地,這也是媒體職業操守的一部分。
但願此次事件,除了促成郭德綱、李鶴彪、周廣甫及其女同事的職業與公民意識自省,還能敦促BTV等媒體加強自律,至於公權力,不必寄望他們自我限權——唯有製度性的限權與分立以及真正的公民精神才能製衡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