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共識或者形成常識,是包括學術界在內的社會人進行交流的基本準則和必要條件,這可以說是一條公理。不過,共識和常識並不代表真理,甚至還有些時候造成全民犯錯、愚蠢難改的情況,比如中世紀時歐洲人,基本都接受亞裏士多德的地心說,那絕對是共識也是常識,而現在連小學生都知道是地球圍著太陽轉;再比如1842年大清國與不列顛簽訂的《江寧條約》,現今的中國人一致特別痛恨割占香港島和賠款2100萬兩白銀,這是共識也是常識,但當年的朝廷和精英們卻不在意這點地和這點錢,反而更操心五個城市開放通商後華夷之間豈不是衝突更多。這個意思是說,我們不要太堅持頭腦中的哪些未經深入研究、辨析和反省的共識和常識,哪怕有很多大牌的教授和學者站台和加持,也要提醒自己注意,因為堅持得越徹底,犯錯的概率就越大。如果各位不信,我今天就以曆史上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為例來檢驗一下。
1、曆史敘事中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關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有文化的中國人幾乎都有共識,而且幾乎是統一的共識。比如著名的武漢大學哲學係趙林教授在課堂上繪聲繪色地講道:宗教裁判所“非常厲害,幹了很多壞事”,對那些有自由思想的異議人士、猶太人或女巫都會判為“異端”,然後“嚴刑拷打”,“進行趕盡殺絕”。別看教會整天唱著靈魂和天國的高調,實際卻“幹著卑鄙齷蹉的行徑”,造成一種二元分裂,“就像大家看的薄伽丘在《十日談》中所描寫的一樣”。一個哲學教授,能夠以這樣一番富有文學氣息的修辭講課,贏得眾多莘莘學子的青睞,自然是理所應當。
另一位名聲更大的旅法哲學學者趙越勝,在《法國思想長廊》的哲學普及講座中說,宗教裁判所“對精神自由的壓製,曾經極為殘酷”,是“精神自由的殘殺者”,跟“專製暴政對自由的鉗製和殘酷程度”一樣。他還將基督教的異端問題與一黨專權的國家進行聯係,說負責異端裁定的多明我會、方濟各會是“製造冤獄的”“鷹犬的機構”,他們製造了“無比殘酷的地獄”,跟“文革”一樣。他還以英國學者愛德華·伯曼、亨利·查爾斯·李和董進權的研究為底本和依據,將英諾森三世、英諾森四世和托馬斯·阿奎那等教皇和神學家推上審判台,而且認定他們是警察國家的製造者。不得不說,趙先生的認知和聯想很有創意,也很接中國的地氣。
但這種把曆史形而上學化或玄學化,是個令人擔心的問題。比如中國的保守主義者劉軍寧先生在《開放的傳統:從保守主義的視角看》中,一邊呼籲“在本土培育自由生長的沃土”,要注重儒法傳統,一邊不忘警醒地批評說:“在歐洲的中世紀,當人們不折不扣地信仰基督教義的時候,就出現了宗教裁判所,有了燒死異教徒和女巫的無數個案。十字軍戰爭純粹也是以基督為名義發動的戰爭。”這番“邏輯清晰”的言論,不得不讓人感歎,晚清和民國義和團武力抗擊“邪惡”的基督教,還真是具有法理正當性,中國人始終拒絕基督信仰還真就是合理選擇。
再來看1990年代在中國自由派思想界擁有巨大聲譽的“北李”的言論:中國文革中的殘忍和愚昧“西洋也是有過的,把人活活燒死的宗教裁判所和追捕燒殺女巫的行為就是。他們今天的局麵是經過幾百年反複的理性的反思而得來的,這也正是我們所以對文化大革命要持續反思的原因”。(王康在紀念李慎之八十誕辰的八萬字長文中引用)李慎之深度反思“文革”、倡導理性,值得表揚,但是像趙越勝一樣將宗教裁判所拉來陪綁,讓人有些疑惑,因為縱然二者都是野蠻的代名詞,但情形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如此生拉硬拽、強行比附,實在是有損其頭上巨大的光環。
更富特色的是蒙特利爾的任不寐牧師,在2014年的一篇文章中,他寫下這樣一段話:“西班牙是宗教裁判所最臭名咒詛(懷疑是“昭著”的打字錯誤——本文注)的祖國。”“‘用火燒誰’這種‘屬靈傳承’從此奠基了。這首先是閩北信徒的特色:極端粗鄙的不肯妥協,加上西班牙人宗教裁判所的偏執以及多明我神犬的狂熱,這種混合物常常迸發出教會的火星。”“這是中國教會的西班牙之酵。”這位任牧師,不但將西班牙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定性為“最臭名咒詛”,而且還能以中國人不太懂得的屬靈術語——“酵”,將其與中國部分地區的教會問題進行了無縫連接,讓人不得不讚歎其八十年代的思維特色和報告文學式的“文風優雅”。
當然也會有人質疑我的選樣偏頗,畢竟這些人都是曆史的門外漢,不值得太認真,那我接下來挑選作為曆史學的行家裏手秦暉教授。在名文《再論“文化無優劣,製度有高下”》中,他特別自信地寫道:“奧托達菲中的宗教審判,在西班牙典型的政教合一氛圍和世俗專製權力支持下更達到空前的殘酷,僅火刑燒死的人據史家研究就有三千到三萬之間的不同數字,即便其中最小的估計也令人毛骨悚然。還有十倍於此的人被戴上尖頂高帽遊街示眾、在群眾大會批鬥受盡淩辱——我國文革時的那一套原來也是拐彎抹角以此為源頭之一的。遭受這種殘害的,不僅有摩爾人、猶太人這類‘異教徒’,還有更多的基督教內‘異端’、乃至被誣指為異端的人士。”他還說:“其實在群己混淆神權專製的中世紀,基督教與我們的儒家一樣被蒙上過‘虛偽’的惡名,看過《十日談》的人就知道什麽是西方式的‘偽道學’,什麽叫‘滿嘴的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顯然,作為在公眾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秦暉教授,與以上幾位的觀點基本雷同,而且他不但同樣倚重作為文學作品的《十日談》,還將儒家、文革與基督教以及宗教裁判所,做了非常有創意的綜合分析、比較和定性,並為其文化無優劣的觀點做了進一步論證,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以上幾位都是非常富有影響力的自由派學術明星,高質量的粉絲可以百萬計,這也就意味著,他們的言論,將直接影響中國大陸自由派們的標準答案和曆史認知的判斷標準。
當然我也知道,這個人群基數,相比於更喜歡和更習慣以教科書為標準答案的廣大群眾來說,不過是小巫見大巫。而這一次,在其他問題有很大分歧的他們,確實沒有什麽分歧,因為2020年版的高中曆史教科書上寫道:“在基督教會的控製下,違背基督教倫理的行為往往為社會不容。教會不允許任何質疑聲音的存在,甚至為此建立了宗教法庭或宗教裁判所。1480年,西班牙建立了國王控製的宗教法庭,以此來打擊異己。到了1820年,西班牙宗教法庭審判的‘異端’有30多萬人,其中10多萬人被判處火刑。”
在教科書這一“權威”敘事和數據麵前,趙林教授的“趕盡殺絕”、劉軍寧的“無數個案”,雖然都是文學家的修辭,很不學術,但的確起到了宣傳的作用,而曆史專業的秦暉教授根據“史家研究”的“三千到三萬”以及“十倍於此”,則要嚴謹得多。不過他們之間的差異,也隻是在定量上的不同,定性方麵是一致的。或者說,在大方向上此前水火不容的左派、右派、自由派、中國保守主義派,在這一問題上又一次不約而同、異口同聲地達成共識。
其實,也不僅是中國人會有這樣的舉國共識,還包括歐美世界。或者更準確地說,中國人的舉國共識,除了先天強大的認知基因特色外,外力影響就是來自於歐美世界的主流聲音。
考慮到趙林教授和秦暉教授都那麽喜歡文學,那麽看重《十日談》,我就先從文學角度開始。
第一部揭露和諷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文學作品是哪一部,我沒有考證過,但1759年伏爾泰的《老實人》應該被重視。盡管小說的主題是諷刺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的樂觀主義,但一貫叛逆的伏爾泰,信筆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寫成為了防止裏斯本地震導致全城毀滅,所以教士和大學的博士聯手策劃“在莊嚴的儀式中用文火慢慢燒死幾個,才是阻止地震的萬試萬靈的秘方”。
相比這個間接、側麵的文學描寫,19世紀浪漫主義文學時期,興起了哥特小說。其中1796的劉易斯(Matthew Lewis)的《修道士》,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為背景,利用情欲、放蕩、虐待狂、恐怖等獵奇描寫,塑造了“邪惡的修道士”形象,並影響了一大批後繼者。比如法國的歐仁·蘇(Joseph Marie Eugène Sue)在長篇小說《巴黎的秘密》中尖銳地批判了宗教裁判所的法官。(這個小說影響了巴金)西班牙的博霍爾克斯(María de Bohórquez),以書信體發表小說《宗教裁判所的受害者》,更直接、更激烈地批評了宗教裁判所及其使用的酷刑元素。還有愛倫·坡(Edgar Allan Poe)的《陷坑與鍾擺》,以正義必然戰勝邪惡的主題,塑造了一個因為反對宗教邪惡勢力而被宗教裁判所判處死刑的囚徒,及其在牢房中掙紮求存的英勇經曆。
這樣的文學主題一直得到傳揚和繼承,直到20世紀阿根廷作家阿吉尼斯(Marcos Aguinis)的《反對宗教裁判所》、西班牙作家雷維特(Arturo Pérez-Reverte)的小說《阿拉特裏斯特船長》、丹尼爾斯(Daniels)的《黑色城堡》、裏埃拉(Carme Riera)的《最後的憂傷》、德利布(Miguel Delibes)的《異教徒》、法康尼斯(Ildefonso Falcones)的《海上教堂》。
不止文學創作,還有影視藝術,比如1947 年由紮努克(Darryl F. Zanuck)執導、泰隆·鮑爾(Tyrone Power)主演的史詩級電影《卡斯蒂利亞船長》(Captain from Castile),1967年賴因爾(Harald Reinl)導演將愛倫·坡的小說《陷坑與鍾擺》搬上屏幕,1984年奧萊亞(Pedro Olea)執導的《女巫的安息日》進入柏林電影節,1992年托爾克馬達 (Tomás de Torquemada)執導了《征服天堂》,2006年阿羅諾夫斯基(Darren Aronofsky)執導的電影《噴泉》和福爾曼(Miloš Forman)的《戈雅之魂》,2016年庫澤爾(Justin Kurzel)執導、法斯賓德(Michael Fassbender)主演的電影《刺客信條》,等等。
文學和影視以外,還有戲劇、音樂劇、電視、小品、繪畫,以及2009年流行的電子遊戲《刺客信條 II:探索號》等,都是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為背景,並且以反思和批判為宗旨。這一點,對於不習慣追求真相的芸芸大眾(可參考勒龐的《烏合之眾》)來說,那藝術效果絕對是針針見效。
文學藝術之外,是史學界的努力構建。這方麵的著作很多,我隻能簡單介紹幾本:約翰·福克斯(John Foxe)在16世紀中期的《烈士之書》中,用了一整章的篇幅來講述可惡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1567年曾經有過囚犯經曆的蒙特納斯(Reginaldus Gonsalvius Montanus),在德國出版了拉丁本的《關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各種活動的發現和宣言》。此書一經出版就引起轟動,一年內就被譯為荷蘭語、英語、法語和德語,而且此後200年間都作為權威的研究著作流傳著。另一本是出版於1581年的《辯解書》,作者是法國胡格諾派的奧倫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他在書中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視為政治自由的敵人。這兩本書可以說是宗教裁判所的奠基性著作,嚴重影響了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們,雖然其中並沒有什麽可靠的詳盡的資料。1817-1818年,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法庭調查院)的編外秘書、教會法博士略倫特(Juan Antonio Llorente)出版了四卷本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批判史》,一時間引起巨大爭議和好評,其中自由主義者和歐洲主要曆史學家熱烈讚頌,各種語言文字紛紛再版,可統計的超過25次。再之後就是影響了趙越勝的亨利·查爾斯·李在1888-1908年間出版的三部著作《中世紀宗教裁判所通史》(三卷本)、《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史》(四卷本)和《西班牙美洲知名的宗教裁判所史》。當然,對於當下的中國讀者來說,最熟悉的影響最大的應該是愛德華·伯曼的《宗教裁判所:異端之錘》。
文學和曆史之外,是啟蒙思想家們的強力貢獻。比如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第五編第十三節的標題就是“對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們的忠告”,內容是引述一本小冊子所寫的抗議裏斯本宗教裁判所剛剛判罰了一個猶太女孩火刑,末尾還引述了小冊子裏的一段發人深省的話:“我們必須警告你們,萬一後世有人大膽地說,在我們所生活的世紀裏,歐洲人民是文明的人民,那麽,有人就會以你們為例,證明那個世紀裏的歐洲人是野蠻的。你們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就會非常糟,糟得連你們所生活的那個世紀也將名聲掃地,而且還會引起人們對你們的同時代人的仇恨。”不管孟德斯鳩此時對於宗教裁判所有多少可靠的研究,也不管他晚年如何才知道一些真相,一個事實是,這句引文不但在後世一語成讖,並且憑借兩年內再版22次的巨大發行量,深度影響了歐洲知識界,當然更影響了整個中國知識界。
對中國人最具影響力的伏爾泰,更是使出洪荒之力抨擊宗教裁判所。比如他說教皇和主教是“兩足禽獸”、“文明的惡棍”、“社會敗類”和“寄生蟲”,宗教裁判所幹盡壞事,比攔路搶劫的強盜還要可惡。他還在《風俗論》中寫道:“異端裁判所就這樣開始在歐洲誕生,它也不可能在別的搖籃裏生長。您可以清楚地感覺到,靠告密者和劊子手來維持一個被劊子手殺害的基督的宗教,這是一種野蠻而又荒謬絕頂的行為。而以這個終生貧困的基督的名義將人民和國王的財富據為己有,這也是相互矛盾的。”如果簡單概括伏爾泰那個時期的態度,借用《老實人》中一句話可以總結:“教皇們用政治建立了這些法庭,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則加入了最殘暴的野蠻行徑。”
啟蒙運動以及啟蒙運動思想家在歐美世界擁有巨大影響力,在中國更是席卷思想界,其中最重要的影響是最標準和最正確,也就是一切問題和價值的依據都會以其為判斷標準。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除了本土文化先天脖頸硬的基因外,還有階級革命舶來品的功勞,比如1905年偉大領袖列寧同誌就在《社會主義和宗教》中寫道:“我們的黨綱完全是建立在科學的而且是唯物主義的世界觀上的。因此,要說明我們的黨綱,就必須同時說明產生宗教迷霧的真正的曆史根源和經濟根源。我們的宣傳也必須包括對無神論的宣傳;出版有關的科學書刊現在應當成為我們黨的工作之一。我們現在必須遵從恩格斯有一次向德國社會主義者提出的建議:翻譯和大量發行18世紀的法國啟蒙著作和無神論著作。”恩格斯和列寧如此高瞻遠矚,自然與革命導師卡爾·馬克思的指導思想分不開,因為他在1854年一邊指導西班牙的無產階級革命,一邊不忘“古代議會的第三個組成部分——僧侶,早從天主教徒斐迪南時代起就站在宗教裁判所的旗幟之下,......由於有了宗教裁判所,教會已成為專製政體的最牢固的工具。”“也就在這個時代,西班牙的自由在刀劍的鏗鏘聲中、在黃金的急流中、在宗教裁判所火刑的凶焰中消失了。”有這樣的革命指導和啟蒙運動的加持,再加上中國人中特別流行的名言“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馬克思和列寧),那真是唯物主義中國人的紅寶書,戰無不勝攻無不克。
在眾多共時性聲音中,還應該知道,作為堅決反對極權、計劃經濟的新古典自由主義者米賽斯,也在其名著《自由主義:古典意義》第一章“寬容”話題中不加思辨地寫道:“焚燒異端者,宗教裁判所的迫害,……如今,再無人能理解,那些安靜地在家中對著四壁以自認正確的方式進行祈禱的人,是怎樣被拖到法庭上,被監禁、被處死、被燒死的。”盡管這位新古典自由主義的旗手,完全不如他的學生哈耶克在中國的知名度高,但是如此敘事地與他的思想敵人共同站在一隊的添油加醋,同樣起到了宣傳應有的強化作用。
當然,關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曆史建構,還有很多背景元素和合力,比如早期意大利與西班牙的矛盾、新教與天主教之間的恩怨、哈布斯堡王朝遭人嫉恨、自然神論者和無神論者的蓄意建構、以及《百科全書》《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紐約時報》等工具書和大眾媒介,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結果就如愛德華·彼得斯在Inquisition(1988)一書中所說的宗教裁判所是如何在時間的推移中逐漸籠罩上一層黑暗神話色彩。至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更是集萬惡於一身,萬惡到西班牙曆史學家佩拉約(Menéndez y Pelayo)在《西班牙科學》中無奈又戲謔地說:“為什麽西班牙沒有工業?因為宗教裁判所。為什麽西班牙人懶惰?因為宗教裁判所。西班牙人為什麽要午睡?因為宗教裁判所。為什麽西班牙有鬥牛場?因為宗教裁判所。”
2、檔案數據中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如果說在20世紀中期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集萬惡於一身的結論,是世界人普遍的共識,尚可以理解,因為沒有幾個人懷疑過曆時幾百年的文學作品、曆史著作、啟蒙思想家以及各類名流、名作、名畫、名報的各種建構和傳說有問題,但是1970年後,尤其是1998年梵蒂岡的羅馬教廷向學者們開放宗教法庭保存的幾百年間的檔案之後,對於知識界和基督教的神父和牧師們來說,如果再自以為是地延續舊說,再不反思自己中毒很深,那真是不可救藥的懶惰和愚蠢。
1988年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彼得斯(Edward Murray Peters)在專著《宗教裁判所》中揭示說:那個可怕的黑暗的邪惡的殘忍的不寬容的宗教裁判所,從來不存在。“西班牙的形象在 16 世紀晚期的歐洲流傳開來,通過政治和宗教宣傳傳播西班牙人及其統治者的性格,以至於西班牙成為所有鎮壓、殘暴的代名詞,在接下來的四個世紀裏,宗教和政治上的不寬容,以及知識和藝術上的落後。西班牙人……將這一過程和由此產生的形象稱為‘黑色傳奇’(Black Legend of the Spanish Inquisition)。”
第二個來看亨利·卡門(Henry Kamen)教授,他根據 90 年代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檔案的調查,在1965年原作的基礎上於1997年出版了《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曆史修正》,書中以量化的方式研究了 1480 -1834 年的案例,結論是宗教裁判所不是由狂熱分子組成,也沒有以酷刑和處決為樂,而且宗教裁判所的監獄運行得更好,比普通的西班牙監獄更人性化。對於這一顛覆性的結論,1999年貝勒大學的埃裏克·拉斯特(Eric Rust)將其描述為“最好的曆史修正”。2012年海倫·羅林斯(Helen Rawlings)認為卡門教授發起了一場重新審視曆史記錄的運動。2012 年美國波士頓的《大西洋月刊》宣布:卡門教授的書,“從根本上改變了曆史學家對 15 和 16 世紀西班牙的理解,這證明了他的論點的力量以及他基於檔案的嚴謹研究的深度和質量”。
那麽這幾位教授的研究結論是否可靠呢?尤其是,深圳大學外國語學院西方研究所所長阮煒教授在文章中一方麵引用了略倫特的數據:“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350年中(從15世紀下半葉起),活活燒死了31912人,模擬燒死(指‘模擬燒死’指在公共場合懲罰性地燒毀被刑訊致死者的屍體或照片——本文注)17659人,判處其他各種懲罰291450人,共計341021人”;一方麵強調說:“這隻是發生在西班牙的事,其他地方的統治者對付異端一點也不手軟。他們甚至不在乎‘異端分子’是已經改宗成為基督徒的猶太人,還是原本即基督徒的‘正宗’歐洲人。”這樣精確到個位數的數據,顯然比秦暉教授更顯得嚴謹,對於中文讀者來說更加具有可信度,包括借數據進行的厚黑聯想,也會讓中國人更加堅信頭腦中的固有觀念,當然也對上麵幾位教授的研究構成嚴重挑戰。那麽雙方截然不同的數據到底哪一個更接近真實的曆史呢?
來看一下1998 年,為了準備2000 年的禧年,梵蒂岡的教皇約翰保羅二世向來自世界各地的 60 名(也有30名的說法)學者組成的團隊開放了“神聖法庭”(Holy Office)保存的超過4500多卷審判檔案。之後學者們形成一本近800 頁的《宗教裁判所國際研討會紀要》,在羅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結論簡單概括為一句話:宗教裁判所的酷刑逼供很少見,大多數被判有罪的人都被允許進行懺悔並重新融入社會,曆史上的各種批判言過其詞。
這個結論是否可靠呢?意大利曆史學家同時也是《宗教裁判所國際研討會紀要》的組織者博羅梅奧(Agostino Borromeo)教授的更細致的研究結論:“很長一段時間,判決與死刑混為一談,據說(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間)有十萬人被處決——這個數字完全不真實。”“在整個宗教裁判所的曆史中,導致死刑的案件總數約為2%”,“雖然有些人被判入獄或在廚房裏,但大多數都被判處精神刑罰:朝聖、懺悔、祈禱等。”他還進一步給出了一些數據:“在1551年至1647年間,意大利阿奎利亞法院隻判處了0.5%的被告死刑。另一方麵,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在1450年至1629年期間,在其13,255個案件中,有5.7%被判處死刑。”在著名的女巫案件判決中,“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曆史上的125,000次審判中,一共有59名人被判處死刑。同期的意大利有 36 個,葡萄牙有 4 個”。
與博羅梅奧的研究相互印證的是,早在1972年,丹麥人類學家亨寧森(Henningsen)根據《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數據庫》的統計,西班牙國家曆史檔案館(Archivo Histórico Nacional)保管的最高宗教法庭的檔案顯示,1540年至1700年之間一共有大約44,674個判決信息,其中包括826起人身處決(executions in persona)和778起肖像處決(in effigie,即焚燒了肖像)。其中阿拉貢王國的巴塞羅那、瓦倫西亞等十個地區的案件160年裏一共有25,890個案件,其中人身處決520人,肖像處決291人,死刑率約3.6%,去除假人(dummies)火刑,實際死刑率為1.8%,也就是整個王國每年平均判處5個人死刑。而且不得不補充的是,在這些被判處死刑的總人數中,有近四成的人罪名是獸奸、雞奸、同性戀、巫術或殺害告密異端者等仇殺行為。比如卡拉斯科(Carrasco)在《宗教審判與鎮壓》(Inquisicón y represión)中也給出了阿拉貢宗教法庭的數據:在1570-1625年間因雞奸罪背叛死刑的有170人,約占死刑總量的近50%,約300人受罰去做帆船的劃槳奴。被控雞奸罪的人多是外來移民、奴隸或摩爾人。
類似的數據和研究成果還有很多,比如Goosens在Inquisitions dans Les Pays-Bas第二卷中就曾針對查理五世、腓力二世統治下的西班牙、荷蘭等低地國家——因為異端問題而被懲治最為嚴重,以16-17世紀為時間段,進行了全麵深入的研究,結論是因異端嫌疑而受到調查的人數還不到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一,被執行死刑的概率則要更低。為此布拉德·格雷戈裏教授在夏伯嘉主編的《劍橋基督教史》(第六卷)中直接指出:“任何認為宗教裁判裁判官都是殘暴的殺人狂、其目的單純隻是要消滅異己的主張都難以成立。”
這些數據的給出以及翻案性的研究成果,應該說一定程度上證明此前所有那些批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激烈觀點和天文數據都將被撼動,都需要重新評估。不過我知道,善於發問和求真的中國人不會輕易修正自己的觀點,而且他們肯定會問,檔案全麵嗎?是不是罪惡的部分都被銷毀了?或者記錄時就做了手腳?再或者那1.8%或5.7%的人被判死刑總需要承認吧?那59個女人不是被燒死了嗎?定量的數字可能誇大,但野蠻的定性是不能否認的!
是的,這樣的發問和求真看上去很理直氣壯,但其實是個外行的偽問題,首先對於中國人來說,毀屍滅跡、銷毀罪證的事情的確不少見,尤其是那些掌握公權力的人,但不能據此推論教廷也習慣這樣幹,因為與中國人不同的是,他們相信一個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上帝存在,相信末日審判,所以但凡敬虔的基督徒,都不會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去消滅顯見的證據,他知道他的行為逃不脫上帝的眼睛。何況,對於這類事情的價值判斷,在當年並未像當下這樣集體認為有罪。比如美國西北大學曆史學教授威廉·蒙特爾就在被收入《劍橋基督教史》(第六卷)的文章《現代早期歐洲地中海地區的宗教裁判所》中指出:“整體而言,中世紀的歐洲人從不曾在原則上反對建立宗教裁判所,現代早期的數百年中基本也是這樣。”當然,專業史學界都知道的是,1559年一群暴徒衝擊和火燒了羅馬宗教裁判所的中央檔案館,所以那之前的宗教裁判所的曆史學術界知道得很少。而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宗教裁判所則保存了幾乎整全的檔案、審訊記錄等,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考。
其次,從學術角度來說,這樣提問的前提,就是以無端的想象去取代真實的曆史,而完全沒有證據支撐問題本身能否成立,結局不是曆史虛無主義,就是絕對的自以為是。或者我隻要反問他們一句:那1.8%或5.7%的人,是因為什麽罪行被判死刑的嗎?他們肯定回答不出來,因為立場先行的特點,就是沒有足夠的細節和證據支撐,也缺乏相關的因果關係,全憑大腦一閃念。也可以說,專業問題的質疑需要專業人士提出才有價值,外行看看熱鬧可以,不能沒有依據地質疑和否定,或者憑自己主觀的好惡去假想和推論,那隻會驗證羅素所說的“蠢人常常自信滿滿”。
不過,為了以道理和事實服人,我還是願意就此問題進行深度的探討。不過在深入探討前,需要明確一個認知底線,即以曆史眼光看待曆史上的問題,也就是陳寅恪所說的“了解之同情”,即在縱向對比時不能忽略橫向對比,否則沒有辦法回答曆史上的問題。
首先,不管是死刑判決概率小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還是概率比較大的葡萄牙,那樣的數據,對比當年的世俗政府法庭,完全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比如一個統計資料顯示,整個歐洲中世紀的某段時期,一共進行了約 10 萬起審判,有 5 萬人被判處絞刑,其中絕大多數是由世俗的民事法庭判處的,因宗教裁判所的裁決導致——並非直接,因為教會法規定規定神職人員不可殺人——死刑的不到100起。
這個統計數據可靠與否呢?也就是中世紀歐洲的死刑率有那麽高嗎?一貫對基督教沒有什麽特別好感的英國廣播公司(BBC)在1994年紀錄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神話》(MSI)中這樣描述:“在歐洲其他地區的同一時期(指宗教裁判所存在的時期——原文注),可怕的身體虐待是司空見慣的。比如在英國,你可能會因為破壞公共花園的灌木而被處決。如果你從流放地回到德國,你可能會被挖出眼睛。在法國,你可能會因偷羊而被開膛破肚。”BBC的節目中提到英國的情況,在另外一個資料中得到證實:18世紀的英國,有222種罪行可被判處死刑,包括盜伐樹木和偷竊等罪,全因《血腥法典》(Bloody Code)所賜,不少在現今不被視為嚴重的罪行在當時也可判處死刑。可見英國當年的死刑率是比較高的。
還有一個資料更有挑戰性,16世紀巴塞羅那的宗教裁判所審訊官在一個報告中說:“我們不知道該把剩下的囚犯送到哪裏去。我們不能把他們送到市監獄,因為那裏人滿為患,且以每周20人的速度死亡。”各位可以計算一下,僅一個地區的監獄每周死亡20個人,那麽一年算下來就是一千多人,假定這個數據被誇大10倍,我們按照100人計算,那相比宗教裁判所的數據,是不是仍然存在天壤之別呢?同時各位也可以想象一下,宗教裁判所會因此拯救多少人的生命?這也就是曆史學家馬登(Thomas F. Madden)教授所說的:“一個簡單的事實是,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無數無辜(甚至不那麽無辜)的人,否則他們將受到世俗領主或暴民統治的折磨。”北伊利諾伊大學的曆史學教授斯蒂芬·哈利澤也說過一段醒腦的話:宗教裁判所監獄是如此優越,以至於“世俗刑事法庭上的囚犯故意褻瀆神靈,以便進入宗教裁判所監獄,以逃避他們在世俗監獄中受到的虐待”。Decavele在Dageraad van de reformatie第一卷中曾舉一個比較經典的案例,16世紀五十年代,以嚴格著稱的宗教裁判官彼得·迪特爾曼,為了拯救被正統基督教認定為異端的再洗禮派的會眾,竟然與佛蘭德國會的議員們不惜違背當時帝國的法律,他本人還曾多次與世俗政府交涉,試圖阻止一些人被判死刑。Nalle在著作Mad for God中引述過另外一個案例:1553-1558年間,宗教裁判官們多次在西班牙的昆卡與一個卡德內特的梳羊毛的工人會麵,因為他宗教信仰怪異,離經叛道。他們異常耐心地勸說他改弦更張重回教會的懷抱,甚至還關心他的精神健康問題,簡直可以說是體貼入微。
史料可以證明當年的刑法的確嚴重,這是21世紀的我們可以後世文明的優越感俯視他們,但是首先需要知道,文明社會的轉型和構建,曾經曆過嚴刑酷法的洗禮,而不僅僅是我們頭腦中想象的那般風平浪靜。其次,也要知道,宗教裁判所在那種情形下絕對可以說是溫情脈脈和滿有憐憫,因為審判官的主要目的是使異端與教會和解。比如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宗教裁判所的刑罰有鞭打、烙印、水刑、火煎刑、倒吊刑、拷問台、木馬、地窖監禁等,尤其是各位看到那些流傳特別廣的中世紀繪畫,那種人道主義的義憤一定會產生強烈的共情。但普遍的真實情況和流行的做法是:審判官在與教會律師協商後,會在一般性布道或公開講道中對被判有罪的人進行宣判。宣判前,審判官通常會宣布一段寬限期,在此期間,那些自願承認自己和其他人參與異端邪說的人,隻會得到輕微的懲罰,比如常見的懲罰是誦讀禱告詞、定期去指定教堂、齋戒、懺悔、朝聖、罰款和沒收財產等。其中在衣服上佩戴黃色十字架的刑罰還遭到質疑,因為人們擔心這會導致排斥。
來看H.C.李在其批判性的著作《中世紀宗教裁判所史》中引用的一個檔案案例:1258年卡爾卡鬆的雷蒙德(Raymond Maria)在狡辯無效後承認此前的異端罪行後,宗教裁判所對其進行判罰:(1)自米迦勒節(西方教會定於9月29日,東正教會根據儒略曆定於11月8日)後,第一個星期五至複活節的每個星期六都不得吃肉,而且可以選擇向一個窮人捐贈一枚小額銀幣可以縮短齋戒期;(2)每天頌讀paternoster和Ave Maria七遍;(3)三年之內訪問五個聖地,並且帶回教堂的證明信;(4)至少每個星期日和宗教節日都聽彌撒曲,在此期間不得工作。
至於問題嚴重而不悔改的,結局一般就是監禁。即便是監禁,也分輕度和重度兩種,輕度監禁也可以叫開放式監獄,即由圍繞庭院建造的牢房組成,囚犯在其中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而且在監禁期間,還允許親人探視,並感化那些頑固不認罪的人。
涉及刑訊逼供,不能說沒有,但從宗教裁判所成立的至少前20多年裏,沒有使用過刑訊逼供。1252年教皇英諾森四世雖允許使用,但仍然被視為一種不得已的狀態下才可以應用一次,而且“不損害手足和生命為原則”。對照這些史料,再來看《文明的故事》的作者威爾·杜蘭特說宗教裁判所的刑罰“凶猛及醜惡的程度,非其他猛獸可比”,作家巴金在1943年與賴藝恩神父辯論時說宗教裁判所的法官“為什麽不能提高道德標準,反而接連製造殘殺拷打的慘劇”(《讀<兩個標準>》)?簡直就是笑談了。
最嚴重的刑罰當然是死刑,標誌性的事件是1231年格裏高利九世在“絕罰敕令”中提到的將異端分子交給世俗政府,1254年英諾森四世因為審判官彼得被暗殺而發布了包括火刑在內的《論徹底根除異端》。然而,檔案材料顯示,嚴酷的法令是嚴酷的法令,如何執行這法令則是另外一回事。隻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會發生大規模的公開處決,例如 1278 年在維羅納,約有 200名卡特裏派教徒被燒死。但這種情形是非常鮮見的,而且其中還有更複雜的原因,比如法王和英王之間的衝突、各伯爵和封建主利用異端擴大和鞏固地盤等。
其次,在縱向上來說,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判決的死刑數據盡管比較低,甚至還非常人道主義,但畢竟還有那麽多死刑案例,而且還是“文明”的中國人不願看到的殘忍火刑。難道不能像今天的歐美社會一樣廢除死刑嗎?這樣的質疑絕對具有道德製高點,絕對能夠將一切20世紀之前的文明社會和文明人打上野蠻的未進步到位的標簽。不過,廢除死刑是否是社會進步的考核指標,暫且擱置,因為這在法學界還是個有爭議的話題,但可以縱向對比中世紀對異端的判決與中國人最熱衷讚美的古希臘和羅馬。
關於古希臘,《都柏林評論》在 1850 年的“宗教裁判所”一章中寫道:“柏拉圖在他的第十本法律著作中,將其(指異端——本文注)列為地方法官有責任懲罰所有褻瀆者和不信者的民族宗教。卡塔納的卡龍達斯(Charondas)的立法者頒布了類似的法律。狄奧皮特斯介紹雅典也頒布了同樣嚴格的法令……”包括各位熟知的蘇格拉底,事實上是被認定為褻瀆希臘神靈的異端而被判為死刑。
不僅希臘,被中國人廣為盛讚的羅馬法中,法學家西塞羅(Cicero)就認為,儀式和儀式宗教教義必須通過法律的力量來維持,甚至通過判處死刑。4世紀時期的狄奧多西皇帝為了對付摩尼教曾頒布法令,沒收他們的財產,判處他們死刑。這種嚴刑一直得到傳承,比如查士丁尼法典中就規定異端分裂人民,會引起騷亂和叛亂,是危害國家的罪行,所以必須是死罪。這一點在著名的《狄奧多西法典》中也有相關條款。到中世紀時期,異端就是邪惡、黑暗、製造禍端的代名詞,人們普遍認為,一個允許異端生根和蔓延的社區,會撕裂社會,因此國王和平民應該引起注意並消滅他們。另外,作為日耳曼人的一個特色法律,就是6世紀開始流行的“神明”審判,其中就包括火刑測試。中世紀初期有人被指控為異端時,慣例就被帶到當地領主那裏接受酷刑審判,而嫌疑人幾乎很難通過火檢證明自己不是異端,於是歐洲有很多人在未經公正審判的情況下被世俗政府當局處決。布拉德·格雷戈裏也在被收入《劍橋基督教史》(第六卷)中寫道:“至少在理論上說,在中世紀晚期的歐洲,他們的工作(指宗教審判)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他們認為,“為維護司法的連貫性,必須對宗教異端處以死刑”,因為“如果叛國者因為背叛人世間的主人而被處死,那麽異端背叛了上帝的教會、基督的身體,犯的是叛神之罪,他們被處死該是多麽更加罪有應得呢?”
至於當下的世人想象的可怕的火刑,其實也是不了解當年的曆史。Mentzer在Heresy Proceedings中寫道:這種刑罰(指火刑、斬頭或絞刑等——本文注)在中世紀晚期或現代早期的歐洲“既不特別也不極端”,因為包括盜竊、縱火、偽造等在內的其他犯罪行為也適用這類刑罰。
綜合以上的橫向對比和縱向對比,可以做一個小結,那就是異端被刑訊逼供和定為死罪、接受火刑首先也主要是來自於世俗政府,而且曆史源遠流長,宗教裁判所相比於世俗法院的審判和死刑判例,要遠遠文明得多。當然,涉及到教皇和主教的權柄被世俗政府控製的特殊情況,需要另論,比如巴黎大學法律學者協助的王室官員接管了法國宗教裁判所,理由是宗教裁判所判罰太輕了。也就是這種非常規情況下導致的惡性案件,是否需要將賬算到教會和常規意義上的宗教裁判所的頭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以偏概全、籠而統之。
3、(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本真
如果上述的數據和橫向、縱向的對比,還不能讓各位信服,並承認自己中毒受騙很嚴重,那接下來我再帶領各位考察一下宗教裁判所成立的初衷是什麽,也許就可以幫助各位得出客觀的結論了。
亨利·卡門教授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曆史修正》中寫道:“許多真正忠誠的基督徒,因為敵人、對手、奴隸和其他下等人的證詞,更不合適,在沒有任何測試的情況下,被關在世俗的監獄裏,像複發的異端一樣被折磨和定罪,被剝奪了他們的財產和資產,交給世俗的軍隊來執行,對他們的靈魂有很大的危險,給人以有害的榜樣,引起許多人的恥辱。”正是因為看到世俗政府隨意審判和定罪嫌疑人,以及看到世俗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專業的野蠻逼供和行刑,教皇盧修斯三世於 1184 年發布《反對異端》,通諭命令各教區主教“建立異端審判法庭”,可以說是宗教裁判所的雛形[1]。
這個雛形在 1215 年第四次拉特蘭大公會議上得到肯定,1220年教皇通令歐洲各國設立宗教裁判所,1229年圖盧茲會議進一步強化,1244年兩位宗教裁判所審判官寫作《宗教裁判程序》,1248 或 1249 年一本宗教裁判所實踐手冊被編好,采用共同程序,審理更加規範化。此後也還有很多類似的指導手冊編撰出來。
順便說,歐洲各地區的宗教裁判所並非步調一致,比如英國和北歐基本沒有成立,法國、意大利異端嚴重所以宗教裁判所活躍,而且期間還混入了世俗王權之爭,而有些地區在15世紀開始就陷入無案可審的狀態。
成立宗教裁判所的目的很直接,那就是世俗權威認為,異教徒是各封建國的叛徒,因此應該被處死。比如腓特烈二世在1224年的法令中就規定對異端分子施以火刑;然而,正如馬登教授所指出的:從基督教會的角度來看,異教徒不過是迷失的羔羊。作為牧羊人,教皇和主教有責任將他們找回來。因此,當中世紀的世俗國王或伯爵們試圖清潔和保衛他們的王國、封地時,教會卻在努力拯救靈魂。學者約翰·阿諾德在《劍橋基督教史》(第四卷)中也寫道:“異端審判者……是受過教育的教會人士,為了拯救羊群的靈魂有條不紊地展開工作。”
這一點《教規法及補充法規匯編》中的記載可以佐證:“主教及其他高級教士要記住,他們是牧師而不是劊子手,他們是管理自己的臣民,而不是統治他們,要像愛子女和兄弟那樣愛他們;如果他們犯了過失,要努力用呼籲和警告使他們識別惡,為的是不用正當的懲罰來處罰他們;而如果仍然出現由於人的脆弱而犯的過失,那就應當像使徒教導的那樣使他們改正,並借助於說服和熱情的請求來恪守仁慈和寬容;因為在許多這樣的場合,善意比之嚴厲、仁慈比之暴力大有好處;而如果罪行嚴重,需受懲罰,那應當嚴厲同溫和並用,公正同憐憫並用,嚴格同仁慈並用,為的是不致造成激烈的對抗,維持對民眾有益而必要的紀律,為的是使受罰者改正;如果他們不願這樣做,那就讓落到他們頭上的懲罰成為其他健全的人的鑒戒,使他們防止罪惡的事業。”
為了履行這一拯救使命,教皇英諾森三世以及繼任者們不但承擔起異端的審判,而且規定:
(1)由受過專業訓練、知識淵博的法官或懂得教會法的神職人員來主持,以取代此前的沒有專業訓練的領主和地方官員,1300年後基本都由法學博士擔任。口碑很好的道明會、方濟各會是專業的法官來源地,這可以說創建了當時代表歐洲最佳法律實踐的法院。
當然,在某些時段、某些地區,出現宗教裁判所的控製權從教皇、主教手中滑落到國王、諸侯手中的現象,其中也包括有些時段的假教皇腐化的黑暗曆史,審判官腐敗等問題,也因此造成更多負麵案例。作為後世人,要懂得特殊與一般的區分,否則隻能造成曆史的偏執印象。
(2)審判必須重視證據、程序正當和公平對待,盡量不使用原來的酷刑,這給了犯罪嫌疑人足夠的辯護空間和可利用的規則,最小化地降低被定罪的可能性。學者約翰·阿諾德在《劍橋基督教史》(第四卷)中寫道:“每當審判官來到某地,他們就會向當地民眾布道,讓他們做出選擇:兩個禮拜之後在自己自由意誌的帶領下前來為自己的異端罪性尋求寬恕,就會得到寬大處理;而如果猶豫不決,等到審判官傳訊或逮捕,就會受到嚴肅處理。”具體從案例來說,比如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從 1560 年到 1700 年以巫術罪審判了 3687 人,其中隻有 101 人被判有罪,平均每年一個人不到。馬登教授為此說:“事實上,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無數無辜的人,那些人本可能成為世俗領主或暴民統治的犧牲品。如在巫術大恐慌時期(指黑死病施虐時——本文注),凡沒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世俗法庭上燒死了成千上萬的女巫,而在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被燒死的女巫與公眾被誤導的印象相比,少得令人詫異。”
(3)犯罪嫌疑人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為自己辯護,而且可以上訴至教皇,最後的裁決也需要經過審判官、世俗官員和律師組成的綜合法庭通過。學者約翰·特德斯基(John Tedeschi)在《異端審判:近代早期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研究集》中指出,羅馬宗教裁判所賦予被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甚至為他提供律師,並且可以提供經過公證的指控副本以便提前製定防禦措施,而當時的世俗法院沒有提供這些權利和保護。“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在某些方麵,羅馬宗教法庭是司法改革的先驅。”
(4)宗教裁判所的刑罰規定,總體來說比較寬鬆,個別地區、特殊案件相對嚴格。比如,以備受詬病的1215年的拉特蘭為例,教皇英諾森三世的確出台或強調了異端審判的處罰條例,但卻不是最流行的什麽火刑,而是對不悔改的異端分子沒收財產、解除公職和開除教籍,對於那些確實有罪的異端分子,交給世俗政府的法庭。這一點,即使對宗教裁判所多有批評的愛德華·伯曼也在《宗教裁判所:異端之錘》中承認:“應該記住的重要一點是英諾森三世從來沒有明確主張把異端分子處以死刑。從這個意義上說,他比那些世俗統治者更為開明。”比如至少在1179年教宗亞力山大三世就已經宣布卡特裏派為異端,但刑罰並沒有施行,後來教宗英諾森三世又屢次感化他們,失敗後,才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上同意將頑固的異端分子交給世俗法庭。
其中備受批評的方法判決與移交的問題,我們也需要知道,單從判決的角度說,宗教裁判所並沒有判錯,因為那些人的確是異端,並且在寬限期拒不悔改,所以不得不把他們交給世俗政府,完全符合審理和判決程序。至於火刑刑罰,那是政府的法律執行問題,不能把全部責任歸咎於宗教裁判所。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在其《英格蘭憲政史》中還特意強調說:“從理論上來說,教會法院強製實施判決的方法是精神層次的。對於教士,它們有很大的權力,比如將其降職;對於俗界人士,則通過悔罪(penance)和開除教籍(excommunication)來行使權威。不過在這最後一招上,世俗的權力會給予它協助。如果被開除教籍者頑冥不化達四十天之久,它將會向王室法庭予以提示,後者便會發出令狀,指示郡長將其監禁,直到他滿足教會的要求。”
而且,教會以及教會法之於歐洲法律的重要貢獻以及宗教裁判所作為重要載體的知識背景,應該說是國際法學界的常識,梅特蘭評價12世紀是“一個法律的世紀”絕非空穴來風,但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龔刃韌教授在2014年的文章中寫道:“由於異端案件是因思想信仰而受到犯罪指控,最有資格對思想狀態作出證明的莫過於被告人自己,而能夠保證被告人供認他的思想狀態的有效方式又莫過於訴諸刑訊。所以,歐洲各國的宗教裁判所在審判中為強迫異端嫌疑人供認或公開放棄異端廣泛地使用酷刑。”我想,這位法學教授如果不是法律史沒有學好(比如根本不懂得中世紀時沒有多少人受過教育,尤其是受過法學教育,除了在修道院),就是眼睛被中國人的特色思維所限製。當然,中國的法學精英,包括那些留學國外的海歸自由派教授,張嘴就犯低級錯誤,早已經不是什麽奇聞了。
更為令人痛心的是那些專職服侍的神職人員,也不認真鑽研曆史,比如著名的牧師王怡,一方麵不停地強調“中世紀乃至宗教裁判所的黑暗,卻是一個被偏見和無知過分扭曲的神話”,一方麵又愧悔式地承認“宗教裁判所從來不是慈愛和寬容的象征,教士們曾經濫用訴訟程序,製造了公眾中的恐懼”。這種讀書不求甚解式的辯白和做派,實在是盲人領路的典型。
涉及到歐洲其他宗教裁判所開始銷聲匿跡之際,或者說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已經履行完使命後,1478年(另有說法是1481-1482年),才開始成立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情形還更加複雜一些。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設立以及運營期間的客觀環境,與歐洲其他封建國不完全相同,即1212年卡斯蒂利亞國王阿方索八世率兵將穆斯林趕出西班牙中部,1230年穆罕默德一世在伊比利亞半島建立奈斯爾王朝,並一直存續了兩百五十多年。期間,這個穆斯林王國時而與位於西班牙的阿拉貢王國、卡斯蒂利亞王國時而平安相處,時而相互對峙、爆發衝突。直到1483年奈斯爾王朝的最後一任蘇丹穆罕默德十二世被俘,並於1492年拿了一大筆西班牙王室的經濟補償後離開伊比利亞半島[2],西班牙終於完成收複失地運動。但同期,東邊的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已經於1453年攻占了君士坦丁堡,又於1480年深入和占領意大利半島。
麵對這樣的環境,中國學者可以閉著眼睛坐而論道說西班牙和基督徒們不夠寬容,但是當年的西班牙政府卻需要高度警惕國際和國內的超級難題,比如如何麵對大量的拒絕歸化的穆斯林——潛在的敵人?那些假裝受洗歸入基督教但隨時都可能充當“第五縱隊”的摩爾人到底如何對待?而且他們中的很多人擔任了政府和主教等職務,尤其是卡斯蒂利亞地區。同時,剛剛完成統一的西班牙就流傳很多猶太人的陰謀論,而一部分猶太人作為阿拉伯人和摩爾人的內奸,以及表麵歸化基督但實際讓保留猶太傳統或者回歸猶太傳統等問題,同樣棘手。而這些難題,不能離開穆斯林野蠻征服和統治西班牙800年的曆史背景,否則隻能是想象曆史。
於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在起初推行寬容、寬鬆的宗教政策(包括1489年的《科爾多瓦條約》)無效後,由教士托馬斯·德·托爾克馬達(Tomás de Torquemada)提議,經西班牙卡斯提爾伊莎貝拉女王和阿拉貢的斐迪南二世國王(“二王”),向教宗思道四世提出申請設立了宗教裁判所,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鑒別那些表麵上接受基督教而背地裏還在堅持伊斯蘭、猶太人等“真假基督徒”們。
因為起步較晚,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一成立除了具有國家建製的特點外,還具有很專業的素養,嚴格的審判程序,包括首任大法官是托爾克馬達,作為道明會的黑衣修士,聲望和素養都很高,雖然他後來遭受的詬病也最多[3]。後世的法官們也基本延續了這種良好的態勢,比如16 世紀,當女巫熱席卷歐洲時,在西班牙訓練有素的法官,在調查女巫安息日和烤嬰兒的指控時,發現這些指控毫無根據,因此挽救了大量被指控的女巫的生命。了解了這些,也就明白何以馬登教授在2004年的文章《真正的宗教裁判所:調查流行的神話》中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被廣泛譽為歐洲運行最好、最人道的法庭。”
盡管我強調了嚴重的社會背景,但各位不要以中國的經驗去聯想所謂非常時期的嚴打政策,也不要將宗教裁判所想象成有些國家的衙門,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可以隨便抓人、審人。因為史料顯示,即使是最初嚴厲的那段時期,宗教裁判所並沒有采取非常辦法,而是隻針對那些被指控為虛假和異端的基督徒,如果是非基督徒的猶太人和穆斯林,就不是宗教裁判所的管轄範圍,而是交由國王的法庭審理。而在國王這個層麵,他們的應對也很艱難,畢竟很多地區已經混居數百年,一些人的民族血統趨於多元,難以簡單區分猶太人、穆斯林和摩爾人。於是從 1482 年開始,他們在問題最為嚴重的特定地區下達驅逐令,又在 1492 年頒布阿罕布拉法令,規定“問題人士”要麽皈依天主教,要麽離開西班牙。而這些舉措都沒能取得應有的效果後,1567年1月1日,國王菲利普二世不得不發布敕令:不準使用阿拉伯語,禁止麵紗和公共浴場。以期望徹底解決穆斯林在西班牙遺留的各種問題。
這種國家層麵的調查、審理、驅逐,在當年的確造成了一大批穆斯林、猶太人或因恐慌或被迫離開了西班牙,包括讓秦暉教授憤怒的摩爾人。他這樣說:“在不寬容方麵,天主教王國以大規模宗教裁判和全麵排猶,把隻是對異教徒征較高的稅的摩爾人王國遠遠拋了後頭。由於摩爾人更為寬容,當時伊比利亞半島上的猶太人和猶太教會基本上是支持穆斯林對抗基督徒的,這和今天我們在中東所看到的恰好相反。”我隻能說,這種不問緣由的政治正確,以及盲目美化與醜化的曆史評論,真的是帶壞和助長了中國人的認知。我最近幾年常說的一句話:人,事實上沒有理性,中國人尤其沒有。因為但凡有一點理性,也會想一想:西班牙王室以及宗教裁判所真的沒有摩爾人更寬容嗎?真的是不由分說就思想改造、驅逐異教徒嗎?西班牙收複失地相比摩爾人統治真的是曆史的倒退嗎?被驅逐的那些人真的是善良無辜不危害西班牙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麽西班牙還勞民傷財地設置宗教裁判所,還按照程序費力地去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地審理?還要在經過一段時間審理後才下達驅逐法令?像當年阿拉伯征服西班牙時直接肉體消滅或奴役不更簡單嗎?或者直接像摩爾統治時一樣征收重稅或販賣西班牙女人不更是互利雙贏嗎?在直接殺戮、賣為奴隸和是皈依,還是走人的雙向選擇之間,做個價值判斷有那麽難嗎?
不知道各位是否知道二戰時,美國和加拿大對敵對國日本在兩國的移民采取了隔離監管措施。21世紀時,麵對歐洲湧入的大量穆斯林,美國研究中東事務的學者丹尼爾·派普斯曾在2007年《歐洲的嚴峻選擇》(Europe’s Stark Options)中斷言:歐洲與穆斯林之間隻有穆斯林統治歐洲、或者歐洲驅逐穆斯林兩種道路,因為整合穆斯林幾乎沒有可能。20世紀尚且還要遇到這樣的難題,15世紀的西班牙王室和宗教裁判所的所為,難道就是什麽不寬容嗎?不需要考慮實際的曆史情境而大唱政治正確、文化多元的高調,怎麽也會在自以為是的中國知識界如此盛行?
我知道,一定會有理想主義者會批評說,難道沒有更寬容更完美更人道的方案嗎?他們還可以說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後來向日本人道歉來表明他們當年就是錯了。是的,他們因為道德底線高,所以可以承認當年的舉措是錯誤的,但是在戰爭狀態下,來自埃及窪地的後來人、旁觀者,也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地空談什麽寬容。馬登教授曾提醒說: “要理解宗教裁判所,我們必須記住,中間時代是中世紀的。我們不應該期望過去的人們以我們今天的方式看待世界和他們在其中的地位。(你嚐試經曆黑死病,看看它如何改變你的態度。)”這就是所謂的曆史之同情。
然而曆史的無情在於,包括那些專業的知識人,既不願意反思自己固有的觀念,更不願意費勁讀史料回到曆史現場,而是喜歡根據固有和偏見隨便下判斷。比如著名的北大法學院賀衛方教授,2005年在談到吉林藝術學院嚴肅處理盧雪鬆老師的案例時,順嘴就說:“這樣的處分方式讓我想起了中世紀宗教裁判所的程序。甚至宗教裁判所也隻是在某些程序被濫用時才會出現公然踐踏當事人程序權利(例如不告知被告人係何人指控)的情形。”然後他還轉引了彭小瑜教授的專著《教會法研究:曆史與理論》中引用的時任教皇西斯克特在1482年4月18日批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通諭:“在過去的一段時間裏,審判異端的活動不是基於對信仰和靈魂拯救的熱情,而是出自貪婪的動機。許多真實虔信的基督徒,在自己的敵人、對手、奴隸以及其他更卑賤更猥瑣者的指控下,未經任何合法的審判,就被關進世俗政權的監獄,受到拷打,被宣布為多次犯有異端罪,被沒收財產,交由世俗當局處死。如此情形危及靈魂的拯救,構成了有害的先例,引起大家的厭惡。”可是賀教授卻沒有看到彭小瑜教授在這段引文後寫下的另一段翻轉似的文字:“在菲迪南的抗議聲中,教皇不得不收回了上述通諭。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處於國家的嚴密監控之下,是在特殊的社會曆史條件下出現的,所迫害的主要不是一般的異端分子,而是猶太血統的新基督徒,是種族矛盾和社會政治矛盾激化的結果。”這段話的前半句表明,教皇當年並不了解西班牙的特殊情況,所以看到一些名義上是基督徒的人受審判,就不明真相地下諭令予以批評。也不止是這個教皇,還有此後的英諾森八世,也都這樣表達了批評的關切。但曆史表明,他們的確是不明真相的教皇。
順便補充,西班牙方麵不僅是簡單的抗議,而是在回信中一邊說那些指控都是謠言,一邊間接和委婉地暗示聲譽不是很好的教皇是不是因為被賄賂才不加調查地下達通諭。這個材料顯示,流行的觀點中說教皇權力多麽大、教會統治如何等謬說,都是阿Q進城式的鄉下奇聞,他們根本不懂基督教教會治理的模式和分權特點。
我在這裏也不得不說,國內研究教會法最好的是北大的彭小瑜教授,因為他不僅撰寫了為教會法和宗教裁判所正名的專著,還在《教會史的學科界定與方法論——以宗教改革和宗教裁判所研究為例》中提到:“我們對曆史上的宗教裁判所誤解很深。宗教裁判所是國內學術界注意比較多的問題,不過我們以往是把宗教裁判所作為黑暗、愚昧、不寬容和思想禁錮的象征來批判的。審判異端分子的‘宗教裁判所’,準確地說,是西方學說史和思想史上的一個‘神話’,是一個被偏見、成見和無知扭曲的概念。”在我心中稍微感受到寬慰,覺得中國學術界還是有明白人時,結果又在他的著作中看到這樣一段令人皺眉頭的話:“國家機器和教會真實或虛偽的宗教道德權威,在合適的環境裏,的確會結合成一股惡毒的迫害力量,為追求權力、財富和榮耀的虛妄小人服務。”我不明白的是,如果教會是惡毒的迫害力量,那麽宗教裁判所難道不可以黑暗、愚昧、不寬容和思想禁錮嗎?彭教授前麵剛說了那是“誤解”,是“被扭曲”的“神話”,結果後麵就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卻全然不自知。這是有理性的學者應該有的思想狀態嗎?
可惜這種思想狀態不是孤證,比如著名的中國保守主義者叢日雲教授在《外在奴役下的內在自由——基督教對自由觀念的貢獻》一文中引經據典地說:“教會在它的權力範圍內對信徒的內在世界實行著最嚴厲和最嚴密的控製,它代表上帝對信徒的信仰和道德進行監督指導。中世紀末期的宗教裁判所握有不僅判斷和懲罰人的行為,而且判斷和懲罰人的意圖的權力。其權力透入個人內在世界的程度是任何一個世俗國家都難以企及的。”大概是受了老師的影響,研究中世紀比較著名的李筠教授,在大眾普及本的《中世紀史綱》中,一方麵宣稱中國人太誤讀和抹黑中世紀,一方麵又不知所以然地說:“後世的教皇,麵對層出不窮的異端,連方濟各會都不相信了,戒備心越來越強,標準越定越高,於是有了宗教裁判所。教皇們希望通過宗教裁判所,來切除教會裏壞掉的手指或者腳趾,卻加劇了整個教會的分裂和衰敗。最後的結果,就是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出爐,大家再也不相信教廷,自己組織自己的教會去了。”雖然這不是一本嚴肅的學術著作,不太值得計較,但這樣一番跟真實的曆史沒有什麽關係的胡言亂語,也不應該出自一個中世紀研究專家之手。
由此也可見,連中國最專業的教授們,也不過是半清醒半糊塗的認知狀態,其他所有人還能好到哪裏去?
我也順便說國內對宗教裁判所的研究不僅充滿偏見而且非常滯後、懶惰,就我所閱讀的視野看,西南政法大學的碩士閆克芬和首都師範大學的碩士吳雯雯,是相對比較客觀的。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麽眾多飽學的大牌教授、著名學者、牧師都中毒犯下低級錯誤,而兩個碩士研究生卻可以相對地接近曆史真相?我想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沒有意識反省自己所讀的書、所接受的教育是否有毒,而這個沒有意識首先就是對自己的滿目自信。
該到講座結束的時候了,也該說我為何選擇這個題目的原因了。不瞞各位,我曾篤信宗教裁判所是黑暗的、邪惡的,從來沒有懷疑過,也曾在文章中信筆寫下什麽“黑暗的中世紀”;也不瞞各位,此前我讀過不少關於傳教士的曆史書和資料,也曾一次次被感動著,他們真是不辭辛苦、不怕虐殺地到中國傳播基督文明、修建醫院、學校、孤兒院、麻風病人院。令我慚愧的是,很長一段時間,我從來沒有意識到這二者之間是抵牾矛盾的,從來沒有想到如果到中國的傳教士、基督徒都是那麽品格高尚、大愛無私,留在歐洲各國的宗教裁判所、教士怎麽會那麽邪惡呢?難不成修道院和神父一邊教導好基督徒外派出去騙口碑,一邊教導壞的基督徒留下禍害自己的國民?這麽簡單的常識,我竟然十幾年不知道去反思和追問一下,卻自以為是地以清醒學者自居,真是愚蠢至極。那麽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的腦子裏還有多少這種被灌輸的垃圾素材以及形成的思想或觀念?
過往文章:
3、為什麽說納粹不是“極右”而是“極左” ——與張千帆教授再商榷
4、為何說胡適是半吊子 ——以《自由主義》為例兼於自由主義者們商
[1] 愛德華·伯曼認為:宗教裁判說的建立並無確切的日期,但可以肯定地說形成於格裏高利九世任教皇的頭六年,即1227-1233年間。
[2] 西蒙·巴頓:《西班牙曆史》,倫敦:帕爾格雷夫·麥克米倫出版2009年,P104.
[3] 略倫特在著作中說:托爾克馬達在位15年間,共有10,220被判處火刑,97,321人遭受刑罰、抄家或終身監禁,甚至6860名已經逃離西班牙的部分人還被缺席判處火刑,即焚燒塑像。至1492年止,共有17萬猶太人遭驅逐。見 Llorente, Juan Antonio. Hiperión , 編. Historia crítica de la Inquisición en España 1. Madrid. 1980: 164。同一問題,亨利·卡門(Henry A. Kamen)的數據,被審判受刑罰者約為兩千人。見La Inquisición española: una revisión histórica (2.ª edición). 2004. Barcelona: Crítica. p. 63.愛德華·伯曼在《宗教裁判所:異端之錘》中認為略倫特的數據“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