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政教分離”的話題,隨著每屆美國大選及其邊際效應,不停地在中國知識界、思想界和民間大眾中掀起熱潮,各路知識精英、意見領袖們也是當仁不讓地站在潮頭引領風向,比如曆史評論家秦暉教授早在2006年的《文化無高下,製度有優劣》(《鳳凰周刊》)中就信筆寫道:“政教合一、神權專製、宗教審判、異端迫害這一套則是中世紀文化或‘封建文化’的特征。隻有近代文化,或曰‘資本主義文化’,才是政教分離、信仰自由。”2011年他又在《“西化”、“反西化”還是“現代化” 》(《南方周末》)中寫道:“今天信仰自由、政教分離已是西方社會的共識。……通常人們都認為這是‘西方文化’的進步。”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在2003年天則所的講座《憲政路上的絆腳石與推動力》中順便提及:“現代國家製度方麵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政教分離,世俗的政治是要和宗教相分離的。”2021年他又在《中國語境下的大撕裂》(《思想》)中說:“對於美國的立憲國父們而言,他們之所以要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不得確立國教的準則,也是因為他們看到了在歐洲以及北美殖民地時代的宗教迫害,因而對世俗權力與宗教信仰結合在一起所產生的危害有極大的憂慮。”再來看北大法學院的張千帆教授在2020年的《美國憲法上的政教關係》(FT中文網)中,很認真地寫道:“美國和當時其它基督教國家的本質不同,正是在於它是一個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就是第一修正案當中那半句話,保證了美國社會的長治久安,……否則,政治和宗教攪合在一起,宗教可以利用國家機器壓迫其它教派,那隻能是無窮無盡的宗教戰爭。那樣的美國就不會是美國,而是政教關係剪不斷理還亂的拉美。”“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是所有立國原則當中最最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亞於言論自由。而且對於任何國家都是如此,沒有哪個國家能違背這些政治自然法則而逃之夭夭,中國也不例外。”他還進一步指出:“宗教‘長壽’的秘訣最終在於政教分離。”
綜合以上三位著名學者的言論,可以得出共識性的結論:政教分離是正確的、進步的,並成為美國作為文明國家的必要條件和根本保證;反之,如果政教不分,就是錯誤的、反動的,還可以導致宗教迫害、宗教戰爭和拉美國家化。
這樣的概括,我想應該沒有偏離幾位學者的意思。不過,我一直對這種共識性的流行結論充滿疑問,比如首先中文裏的“政”,是指政治,還是指政府?“教”,是指一般意義的宗教、意識形態,還是指教會或教堂?如果是前者,那政教分離的英文表述就是separation of politics and religion;如果是後者,就應該是托馬斯·傑佛遜總統所說的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這裏的Church,當然專指基督教的教會和教堂,而非其他宗教的廟宇。其次,分離,又是什麽意思呢?是完全、徹底的分開,還是大體上分立,各司其職,而實際上是難以分離?如果是前者,那美國建國之父們同時兼具基督徒(絕大多數)和政治家的雙重身份,如何能夠做到完全和徹底?如果不能,那“政教分離”的修辭就是在抽象上看很有道理,而實際上因為無法執行就又失去了實質和事實意義。包括托馬斯·傑佛遜總統所說的“建牆”,到底要建到多高、多封閉才能達到目的?具體來說,美國建國200多年間的總統大都是正統基督徒,他們差不多每周日都會去教堂,遇到重大儀式和重要節日時還要舉行常規性的集體禱告,而且白宮和議會大樓中就有專門用於敬拜、禱告和團契的小教堂,那麽曆屆總統和議員們如何能夠在“政”與“教”之間完全和徹底分離?
我想,不管是托馬斯·傑佛遜總統,還是中文圈的名流教授,可能都沒有認真思考和回答過這個問題。當然,我更關心的話題是,作為備受讚譽的美國建國之父們,包括當年各州的那些當事人,是否也早就持有或讚同時下我們熱議的“政教分離”這個命題呢?
二、政教不分的賓夕法尼亞憲法
為了回答好這個話題,我首先以賓夕法尼亞州1776年的憲法為切入點。
1776年9月末,也就是大陸會議通過美國獨立宣言後的兩個多月,賓夕法尼亞州像其他十三州陸續通過憲法一樣也出台了一部憲法。其“序言”中首先寫道:“鑒於所有政府的建立和維護,都應是為了社會本身的安全和保護,使組成政府的個人能夠享受他們的自然權利以及造物主(the Author of existence)賜予人類的其他福祉……我們,賓夕法尼亞州自由民的代表,為了建立這樣一個政府,在全體會議上集會,承認宇宙偉大統治者(the great Governor of the universe)的仁慈(隻有祂知道,通過完善政府藝術,人類可以獲得多大的幸福)。”
作為憲法“序言”,常規上或理論上就應交代該憲法產生的原因或必要性,以及背景性和梗概性的說明即可。可為什麽以本傑明·富蘭克林為代表的賓州政要們,要寫下這樣不大符合“政教分離”原則的信仰文字呢?他們的行為,分明是要表達這樣一種教授們不大懂或不認同的世界觀,即宇宙的創造者和主宰者賦予世上的政府以公權力,去保證和保障祂的受造子民的權利、福祉和自由。這一世界觀,等於間接拒絕和反對了無神論的宇宙大爆炸以及人類來自於類人猿的演化論。同時,也間接地傳達了政府的功能、作用以及通常所謂的社會自發秩序,都是上帝的大能和意誌在背後掌控著。(順便說: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指向的就是上帝,符合這個世界觀;而哈耶克的“自發秩序”則是一種人為演進的結果,不符合這個世界觀。)
不僅序言,接下來的第二條中又寫道:“人人都有按照自己良心和理解力崇拜全能上帝的自然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人均不應或有權利被強迫參加任何宗教禮拜,或建立或支持任何禮拜場所,或維持任何事工,以違背或違反他自己的自由意誌和同意:任何承認上帝存在的人,都不應因其宗教情懷或特殊的宗教禮拜方式,而被正當剝奪或剝奪其公民的任何民事權利。任何權力都不能或不應該被賦予或承擔任何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幹涉或以任何方式影響良心自由進行宗教禮拜的權利。”
這個條款中,前半部分可以視為“政”對“教”的一種要求和保護,本身並不觸及二者“分離”的原則,但最後一句“任何權力”(any power)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或不應該”“幹涉”公民基督徒的“良心自由”和“進行宗教禮拜的權利”,明確指向了政府或代表公權力的政治領域。在此意義上,此條款可以作為“政教分離”的應有之意,但說的是不允許公權力染指教會,而沒有寫“教”是否可以“幹涉”或染指“政”。
這一點,名流教授們可能會有些理解障礙,如張千帆教授所擔心的“政治和宗教攪合在一起”會導致惡劣後果,但對賓夕法尼亞的建國之父們來說,這個擔心完全是杞人憂天。其中的原因,簡單歸結就是一個詞:文化休克。因為存在這個文化現象,名流教授們即使研讀了很多西方經典,或者留學歐美各國多年,都無法突破認知的天花板。這樣的評議看上去有些腹誹,但晚清以來的近二百年,無論是林則徐、魏源、徐繼佘、郭嵩燾、王韜、康有為、梁啟超、嚴複等脫胎於文化傳統的儒家士子,還是蔡元培、胡適、魯迅、羅隆基、儲安平、周德偉、殷海光、餘英時等見過世麵但仍舊屬於半新不舊的知識人,都證明了這個尷尬的近乎無解的認知結局。
如果說上述的“序言”和第二條,還不算嚴格的“政教不分”,接下來的第十條則不會有任何異議了。這一條涉及眾議院的法定人數,以及當選議員必須按照“規定的忠誠和效忠誓言或聲明外”,還要“在就座前應作出並簽署以下聲明”:“我相信隻有一位上帝,祂是宇宙的創造者和管理者,是善人的獎賞者和惡人的懲罰者。我承認《舊約》和《新約》的經文是神的啟示。今後,本州的任何文職官員或地方行政長官都不得要求進行進一步的或其他宗教測試。”(原文:I do believe in one God, the creator and governor of the universe, the rewarder of the good and the punisher of the wicked. And I do acknowledge the Scriptures of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to be given by Divine inspiration. And no further or other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hereafter be required of any civil officer or magistrate in this State.)
這個聲明,雖然簡短,但其中所蘊含的神學意義卻很豐富,包括唯一上帝論、上帝創造論、上帝全能論、上帝公義論、聖經來自上帝的啟示論等。這一點對於沒有足夠聖經背景的人來說,闡釋起來回更加艱難。
講座時間有限,我這裏就挑選一句:“我承認《舊約》和《新約》的經文是神的啟示。”
稍作解讀。
這句話的意思是,作為基督信仰的依據的聖經,不是來自人的知識、智慧和文筆,而是來自上帝的啟示,包括摩西、大衛、以賽亞、馬太、約翰、彼得、保羅等40位左右的聖經各卷書的書寫者,都不過是上帝使用的工具,真正的作者隻有一個上帝雅威。
這樣的啟示觀,對於深受埃及文化影響的學者、教授們來說,是不可思議也不能接受的,他們會堅持認為聖經不過是如佛祖、老莊、孔孟一樣所寫作的那些東西一樣,也會堅持認為所謂基督教像佛教、道教、儒教一樣,都是有智慧的先人創造出來的一種所謂宗教。可是,美國建國之父們卻認為,宇宙存在一個超自然的上帝雅威,而聖經就是來自這個上帝雅威的啟示,並非來自人的作為。他們不僅堅信這一點,還堅信作為上帝的話語的聖經“無誤”,是作為永恒真理而存在的。
更為“過分”的是,這個條款要求“任何文職官員或地方行政長官”,不得進行“其他宗教測試”,意思就是賓州的公務人員都必須是基督徒,必須有純正的基督信仰,僅此一家別無分店。這樣的硬性規定,簡直可以說是明目張膽地挑戰和反對“政教分離”論,而且可以說是赤裸裸的信仰歧視。當然也可以說,美國建國之父們提前200年就否定了當下歐美各國流行的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論。就這一點來說,現今的美國到底是無限進步,還是已經處在不停退步中呢?
當然這一條款,也可以間接回應秦暉教授特別看重的一個問題,就是作為賓州州長的富蘭克林的信仰情況。秦暉教授在一個講座中為強調美國憲法並沒有怎麽受基督徒和基督教影響,所以他特別提及富蘭克林是一個自然神論者,不是基督徒。這個觀點,在一定時期應該是不錯的,因為富蘭克林的確可以說是自然神論者,但至少在1776年及以後,可能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正,因為如果他還堅持自然神論,就應該相信自然神創世後不再幹預世界,與人類也不發生任何呼應關係,那麽他就不應該簽署賓州憲法,因為裏麵明確寫著上帝是宇宙的“管理者”,而且還“是善人的獎賞者和惡人的懲罰者”,他也不應該在1787年美國建國之父們在討論憲法製定爭吵到無法繼續時提議大家一起禱告,因為自然神論者不相信上帝會回應人的禱告。
三、其他各州同樣政教不分
對於不喜歡研讀原始史料的人來說,自然地就會認為賓夕法尼亞憲法可能太偏頗、太獨斷、太不考慮無神論世界人民的感受,因而不能代表他們理想中的那個包容、開放和多元的美國形象,更不符合他們頭腦中已經建立的那個自以為是的邏輯,可是客觀曆史從來不偏愛和慣著誰,更不會考慮後世流行於世界的政治正確。所以接下來,我就帶著各位重新研讀一下賓州以外的其他各州的憲法。
先來看1777年的紐約州憲法,其中前言[1]中這樣寫道:“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因為被造而平等(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造物主(by their Creator)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熟悉美國獨立宣言的人,一定不陌生這句話,也大概率會一廂情願地誤讀為“人人生而平等”,可是原文清楚地寫著“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也就是他們認為,人因為被上帝創造因而才平等。這一點我在《平等理念的淵源》的講座中,曾認真考證和剖析了為何平等理念隻能產生於聖經和基督教的原因和依據,這裏不再重複。
與序言中相類似的還有1776 年5 月製定的弗吉尼亞州憲法。其中寫道:“因此,我們懇請鑒察人心的上帝(the Searcher of hearts),看看我們以前發表的聲明是否真誠……”此外還有,主要由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起草的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其中寫道:“因此,我們,馬薩諸塞州的人民,懷著感恩的心,感謝偉大的宇宙立法者(the great Legislator of the universe)的仁慈,在祂的旨意中,……相互簽訂了一個原始的、明確的、莊嚴的契約。” 1777 年的佐治亞州憲法中提及基督教的內容比較少,但在第十四條“凡有投票權的人”的宣誓或聲明末尾寫著“so help me God”。這個用語,還出現在第十五條中“選出的五名代表”在“互相宣誓”“有資格就職”後,以及第二十四條的總督宣誓後和第三十條州長宣誓保密檔案的誓言後。這樣剪短的表達,意思當然是說這些官員都相信上帝,所以自己在擔任公職時,需要上帝給自己智慧和護理,所以才有求於上帝的幫助。
也包括1776年的馬裏蘭州憲法的第四十五條:“凡被任命擔任任何有酬或受托職務的人,在就職前應宣誓如下:‘我,A.B.宣誓,我不受約束效忠大不列顛國王,我將忠實並真正效忠馬裏蘭州’,並應簽署一份他信仰基督教的聲明。”這裏所說的這份聲明,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必須公開宣稱和確認自己具有基督信仰。[2]
這一點在1776年的北卡羅來納州憲法中得到呼應,比如其中第三十二條寫道:“任何人,凡否認上帝的存在或新教的真理,或否認《舊約》或《新約》的神聖權威,或持有與州的自由和安全不相容的宗教原則,均不得擔任本州民事部門的任何職務或信托或有償職位。”[3]
與之相同的是1776年特拉華州的憲法,其中第22條在明確“任何被選為兩院議員或被任命擔任任何職務或信托職位的人”必須宣誓或確認後,接著要求“並簽署以下聲明”:“我, A B,信仰天父上帝,信仰他唯一的兒子耶穌基督,信仰聖靈,獨一的上帝,永遠受祝福;我承認舊約和新約的聖經是神聖的啟示。”在這個聲明之後還寫道:“所有官員也必須宣誓。”
這樣的理念和法令在1776年佛蒙特州的憲法中同樣可以看到。比如第三條,像賓州那樣首先強調“任何權力都不能、也不應該被賦予或承擔任何權力,以在任何情況下幹涉或以任何方式控製人們在自由進行宗教崇拜時的良心權利”,接著強調“每個教派或教派的人都應該遵守安息日或主日,並維持和支持某種形式的宗教崇拜”。後麵這一句,在那時的美國人看來,可能是多此一舉,因為每周日(即主日)去教堂敬拜,幾乎是每一個基督徒的必修功課,這是舊約創世紀、出埃及記、申命記等幾本書,都強調的上帝要求祂的選民必須遵守安息日不做工的命令,也是新約時代早已形成的超過千年的教會傳統,所以即使在憲法中不明確寫上這一條,事實上包括公職人員在內的多數美國人,也必須和必然在安息日或主日去教堂做禮拜。不過,對於二戰後的一部分美國人和埃及各國人來說,這一條款可能讓他們有些陌生,甚至莫名其妙。不過,事實上不應該太陌生,因為至少在1990年代,中文中還習慣說禮拜日、禮拜六。這個禮拜日,就是佛蒙特州憲法中的主日禮拜的意思。佛蒙特州憲法的另外特點,表現在第九條、三十六條,即同樣要求眾議員、“本州所有官員,不論是司法、行政或軍事官員”,在就職前要“向永生的上帝莊嚴宣誓”(或在全能的上帝麵前莊嚴確認)。
大體可以說,這幾個州的憲法條文及要求,不比賓夕法尼亞州遜色。當然,“更過分”的是1778 年南卡羅來納州的憲法(3月19日)。這個憲法涉及基督教的內容之多、條文規定的要求更加詳實。比如第三十八寫道:“基督教新教應被視為,並在此構成和宣布為本州的既定宗教。”(The Christian Protestant religion shall be deemed, and is hereby constituted and declared to be, the established religion of this State.)這一雖不明確卻具有排他性的條款,幾乎等於變相宣布,基督新教是南卡州的合法“國教”。用今天的歐美主流文化檢視,南卡顯然太不寬容、太不政治正確。
可是,事情並未到此為止,這一條款接下來寫道:“上述各教派的社團成立和注冊之前”,都必須簽署以下五項條款:“第一條 有一位永恒的上帝,未來有獎賞和懲罰。第二條 公開崇拜上帝。第三條 基督教是真正的宗教。第四條 《舊約》和《新約》中的神聖經文是神的啟示,是信仰和實踐的準則。第五條 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為真理作證。”這五條中的第三條,等於說,除了基督教外的其他所有名曰宗教的那些宗教,比如佛教、伊斯蘭教等,不會被認為是真正的宗教,而且是不被歡迎的。如果對此有異議或拒不簽署者,憲法條文接著寫道:“否則……不能使他們有權注冊並被視為本州既定宗教的教會”。
在這之後,憲法接著寫道:“任何人不得擾亂或騷擾任何宗教集會,也不得對任何教會使用任何責備、謾罵或辱罵的語言,因為這必然會擾亂和平,阻礙任何人皈依真理,使他們卷入爭吵和敵意之中,從而憎恨教友,憎恨他們可能會接受的信仰。”這句話,一方麵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言語上褻瀆基督,阻礙教會良性發展;另一方麵也將出台此法的正當理由予以明確,即“必然會擾亂和平”。看看當下美國發生的各種暴力和奇葩事件,再看看美國人的信仰狀況,也就可以明白為什麽南卡的建國之父們在200年前就出台這樣的憲法,當然也就可以更加理解馬薩諸塞總督溫斯羅普當年為建立“山巔之城”而發出警醒式的預言:“如果我們在所從事的這項工作中欺騙了我們的上帝,使祂收回了對我們目前的幫助,我們就會成為全世界的笑柄,就會讓敵人開口誹謗上帝的道路和所有上帝的信徒,就會讓許多上帝值得尊敬的仆人蒙羞,使他們的祈禱變成對我們的詛咒,直到我們被迫離開我們要去的新土地。”(原文:If we deal falsely with our God in this work we have undertaken and so cause Him to withdraw His present help from us, we shall be made a story and a byword throughout the world; we shall open the mouths of enemies to speak evil of the ways of God and all believers in God; we shall shame the faces of many of God’s worthy servants and cause their prayers to be turned into curses upon us, till we are forced out of the new land where we are going. )
四、政教不分的其他案例以及原理
不得不說,有很多非常流行又非常嚴肅的重要話題、命題,事實上都禁不住推敲,包括今天討論的政教分離,因為在歐美各國中政教不分的案例不但很多,而且曆史非常悠久。比如作為現代政治文明開啟國之一的英國,伊麗莎白上任時就頒布《最高權威法令》和《1558年教會統一法令》,宣稱國王(或女王)同時是英格蘭教會的最高領袖,恢複聖公會為國教的地位。這種政教不分或合一,影響政治文明健康發展了嗎?另外,明顯屬於政教不分的英國上議院,雖然幾經改革,但直到今天,仍然有不經選舉就自動任職的26位靈職議員,包括著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約克大主教、倫敦主教等。最為張千帆教授看重的美國不設國教這一憲法修正案,在英國的版本則是聖公會(也叫安立甘宗)就是國教。而且,自從16世紀宗教改革後,無論是光榮革命還是社會主義的工黨執政,都始終作為國教而存在。此前,包括被中國人羨慕和讚賞過度的1215年的大憲章,也是在坎特伯雷大主教蘭頓的運籌帷幄之中簽訂下的。倒是政教分離的口號成為英國的政治正確後,英國的政治走向和政黨運作大踏步向後退卻。
為秦暉、賀衛方、張千帆等教授所鍾情的北歐三國——挪威、瑞典、芬蘭,不但從11世紀左右就開始以基督教為國教,而且在宗教改革後還以基督教中的路德宗為國教一百多年。不僅如此,瑞典和芬蘭議會中就有基督教民主黨,而挪威議會中的基督教民主黨還多次成為執政黨。丹麥,不但國王(或女王)必須是路德教會的成員,同時還兼任教會最高領袖,丹麥宗教事務部長就是教會的行政主管。這算不算政教不分?不管算不算,眾所周知的是,以上這幾個國家,都是全世界政治最良善、經濟最發達的文明高地,甚至是很多自由左派最豔羨的社會主義的理想國度,但是它們卻非常無情地共同具有一個特點,就是“政”與“教”沒那麽嚴格地分離。
如果這個結果具有一定意義,那為什麽曆史評論家以及法學教授們會一口同聲地高舉“政教分離論”呢?當他們在得出結論並確立立場後,難道沒看見世界上存在這麽多反麵例證嗎?張千帆教授在2020年的文章《如何理解美國政治中的宗教因素,要避免中國式誤讀》中說:“如果政教不分的話,那麽這個國家必然會成為一個神權國家,也就是一個極權國家(FT中文網)”真有這個必然性嗎?說得如此煞有其事,隻是已經證明的現實在絕對地否定著。而且,教授們可能還沒有思考一個問題,北歐三國在10世紀前還被英國人視為野蠻人,怎麽等到中國人知道她們後,就已經是全世界最文明的代表,並讓他們如此羨慕了呢?
至於張教授所謂的違背什麽政治自然法則,也頗令人費解,因為概念本身就有詞語隨意搭配、生造之嫌,英語世界也很難找到這種說法,至於內涵和外延則更是不知所雲。
當然,我更在意的是,這種信誓旦旦的表達和必然性的結論,到底是怎麽得出來的呢?
我注意到,張千帆教授在多個場合有過這樣的說法:“譬如伊斯蘭教國家普遍存在政教不分、神權合一現象。即便當‘阿拉伯之春’來臨時,埃及等國獲得了走向憲政民主的轉型良機,但是多數國家轉型後反而加劇了政教不分,可見這些國家的多數選民尚未認識到政教分離的重要性,不能自我約束、不讓自己的宗教信仰幹預政治,結果很快進入了‘阿拉伯之冬’ 。”(《建構社會契約,締造議會聯邦 (上)》2020)
這段話也許一定程度揭示了問題的原因,那就是他們以伊斯蘭國家的政教不分作為思考的原點,然後不加分辨地將問題平移到了美國,並進行兩個不同世界的類比,最後得出美國之所以偉大就在於政教分離的結論。但是,這種錯位的挪移和類比,不但混淆了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的問題,而且誤讀和放大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不立國教條款。因為問題很簡單,如果第一修正案真那麽重要,為什麽美國獨立宣言和1787年製憲時不直接寫出來?是美國建國之父們不夠聰明、思考不周,還是教授們根本沒搞明白不立國教這一條款僅僅基於基督教內部派別的分歧?
關於第一修正案的問題,約瑟夫·斯多利,也就是被麥迪遜總統譽為美國憲法設計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早就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做過解釋和澄清:“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蘭教,或者猶太教,或者其他異教表示妥協,它隻是試圖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間的分歧。”麥迪遜總統當年也很理性地說:“可能不易在每個可能的情況下,都去繪製在教會當局和政府當局之間權利的分離界限,以避免在非重要的要點之上的衝突和懷疑。最好能由一個完全節製的政府,去抵製某一方篡奪另一方的權力,或相互形成墮落的聯盟或同盟的傾向,這個政府除了在最必要的情況下去維持公共秩序,並保護每個教派的法律權利不被其他教派侵害之外,在其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去幹預宗教。”這一點在1984年的“寶塔基聖誕塑像案”中得到驗證,首席大法官伯格(C.J. Burger)在5:4的判決中寫道:傑弗遜的“分離之牆”,是“有用的形象性語言”,但“對於教會與國家之間實際存在的關係而言,這一比喻本身並非是對實踐層麵的完全準確之描述”,聯邦憲法並未要求政教徹底分離,接著重申了約瑟夫·斯多利的解釋。
更明確地說,憲法第一修正案出台立法機構——國會不允許確立國教,不是因為要達成政教分離的政治目的,而是約束公權力,首先不能染指基督教事務;其次因為基督教內各派別林立,無法統一或從中選擇一個作為國教,否則就是偏袒而有違公平,會製造混亂。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名流教授們對於中世紀的曆史和基督教太隔膜了。這個隔膜導致的結果是,即便做過中世紀教會法的研究又以法律史為領域的賀衛方教授,一方麵舉起自己的矛說:“也正是這種強調‘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傳統成為近代憲政中政教分離的源頭活水。”(《中國語境下的大撕裂》,《思想》2021)同時又舉起自己的盾說:(他們)“因而對世俗權力與宗教信仰結合在一起所產生的危害有極大的憂慮。”既然政教分離的源頭活水在聖經的教導和傳統,也就是對基督教談政教分離,就相當於對於一個學者強調說讀書很重要、對一個商人強調盈利很重要的一樣,屬於真理的廢話。意思就是,接受過聖經教導的人,都懂得耶穌在約翰福音中跟審判他的彼拉多說過這樣的話:“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隻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有點學問的基督徒,還會懂得奧古斯丁、天主教以及馬丁·路德都強調過的“兩國論”傳統,比如對後世歐洲產生重大影響的馬丁·路德曾闡釋說:上帝兩隻手掌控這個世界,左手是世界的君王,就是國家、政府、軍隊、警察、法院,是形而下的外在的世界體係,即世俗的政府;上帝的右手就是教會,管理人的內心和信仰,是形而上的基督王國體係,即屬靈的政府。這個認知和觀念,在繼起的約翰·加爾文那裏得到傳承,所以有了“政治王國”和“宗教王國”“審慎地分離”之說,然後才有四次任職馬薩諸塞總督的溫斯洛普構建的“山巔之城”的理想模式:應有的世俗政府形式和應有的教會政府形式。但是這裏的左手與右手也好,分治和分離也罷,都要在上帝掌控這世界的大前提下,並非是埃及國文化背景下的那種理解,因此所謂的政教分離,17世紀Roger Williams的“教會花園和世界曠野之間的籬笆或隔離牆”式表達,才更加準確和切題。或者說,針對基督教,“政”與“教”的問題,與其說是分離,不如說是分立然後並舉。
當然,在這種理念之下,就不會擔心和恐懼政教合一的問題,因為幾千年的教會曆史顯明,曆代基督徒們也都清楚,基督教的教會不僅不會與政府捆綁,直接介入到具體的政治事務之中,更不會製造出來什麽法老、哈裏發和各種偉大舵手。這是最簡單的常識。
順便說,張千帆、賀衛方等人特別看重“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句經文,但還原到馬太福音的上下文語境,其實經文本身並非是要說政教分離,而是耶穌在化解法利賽人聯合希律黨人的合謀構陷,也就是路加福音23:2中所寫的耶穌被總督彼拉多審判時的罪名,即就“誘惑國民,禁止納稅給凱撒”。雖然隻是簡單的一句經文誤讀,但足可以證明流行但錯誤的觀點已經深深影響了法學教授,而他們因為缺少聖經的認知維度,所以隻能繼續以訛傳訛。
這個隔膜導致的另一結果是,即便留學美國多年的張千帆教授也會堅持說:“美國的超越之處不是在於特定的宗教,而正是在於克服了人們這種很自然的政教不分的衝動。”(《如何理解美國政治中的宗教因素,要避免中國式誤讀》FT中文網)“宗教信仰確實很重要,但這並不表明任何特定的信仰是絕對正確的權威。”“這也是為什麽任何信仰都不可能絕對和普遍正確。”(《美國憲法上的政教關係》)這樣的觀點和結論,就內在思想內容來說,恰恰與美國建國之父們的實踐背離,因為事實表明,美國的超越之處並不在什麽政教分離,而正是基於基督教這個特定宗教,正如馬薩諸塞州現在的憲法第三條所寫的:“一個民族的幸福,一個國家的良好秩序和政府的維護,從根本上說取決於虔誠、宗教(特指基督教——本文注)和道德;而這些在一個社會中無法普遍傳播,隻有通過對上帝的公開崇拜,以及對虔誠、宗教和道德的公開教導(by the institution of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and of public instructions in piety, religion and morality)。”這一點,不僅是美國建國之父們所堅持的共識,而且也是一個傳統的自然流露,比如被部分人譽為古典自由主義之父的洛克,就曾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認真地以理性來證明基督教是真理。對美國建國之父們影響最大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早就寫道:“基督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能夠給每個民族帶來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律。”還有那位被詹姆斯·麥迪遜稱為“現代國際法之父”的格牢秀斯,曾專門寫過一本書,書名就叫《基督教真理》。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日記中寫道:“基督教信仰是古今存在或流行過的其它信仰所無法相比的。它是智慧、美德、公平和仁慈的信仰。”約翰·亞當斯的兒子、也曾擔任過美國總統的約翰·昆西·亞當斯說:“國家的誕生和與其相伴的曆史事件都是與主耶穌基督的誕生聯係在一起的,獨立宣言建立在上帝的話語之上,是地上政權的基石。”
以上這些法令和言論,名流教授們可以不接受,但在啟蒙大眾時,也不能或有意或無意地屏蔽掉,否則大眾很容易被帶進溝裏。
這個隔膜導致的另一結果,是以左派自居的周廉教授。他曾很政治正確地說:“如果‘讓美國再次偉大’就等同於回歸白人基督教文化,那麽這種做法不僅違背美國的建國理想與信念,而且必然會對少數群體造成壓製性和排他性的現實惡果。”(《華人川普主義者的三個迷思》2021)白人不白人的話題,我不會回應,因為若開口,一定被扣上白人至上主義或歐美中心論的帽子。但就回歸基督教文化這一說法,我敢說,它一定不違背美國的建國理想和信念。這一點,各州的憲法、法典文獻和過去幾百年的歐美曆史證明過。至於是否“必然會對少數群體造成壓製性和排他性的現實惡果”?這種無端臆想,也屬於周教授反對的將邏輯推到極致的一種體現,因為如果基督教真像他臆想的那麽心胸狹窄、不容異己,那美國以及歐洲各國又怎麽會製造出來那麽多奇葩的“少數群體”:一百多種性別表達、變性人、同性戀合法化,以及黑人可以當總統或總統候選人、華人後裔可以當部長、穆斯林可以當市長?周教授這種沒有事實依據的憑空推測,屬於左派典型的思維模式——隻是抽象地談問題(或談抽象的問題)而不從具體問題出發。他甚至都不想想曆史上野蠻的法蘭克人、盎格魯人、撒克遜人、朱特人、維京人、哥特人是如何變成世界的文明人,如何決定和引領了人類政治文明發展,以及如何形成自由、平等社會理念,如何確立實證科學等諸多史實,何以隻能在歐洲、北美率先成功?除了基督教外,世界上還有第二個嗎?哲學教授不需要研讀更多曆史,但首先要回到正經的問題上來,整天空談一些社會正義、政治正確的抽象大詞,實在是國際左派幼稚病的遺傳結果。
至於秦暉教授,雖然一貫以博學著稱,但至少在中世紀問題以及基督教認知問題上,明顯存在閱讀不夠、缺乏思辨的缺陷,以至於在他四處指點江山扮演各種話題的“救火隊員”(劉瑜語)時,卻常常表現出史料匱乏、論證想當然等病症,甚至強以埃及國的文化和思維去解讀歐美曆史、文化和政治。不幸的是,這個問題被各種博學的光環和大眾的知名度所掩蓋。
至此可以做個小結。首先,政教分離,並非是絕對正確的命題,否則無法麵對和解釋美國、英國、北歐等絕對文明、優秀的反麵案例,而政教必須分離的命題,放在這幾國討論,本身就是不明就裏地找錯了對象。其次,美國、英國和北歐幾國的“政”之持續良好,在起步、發展階段都仰仗和依賴了基督教,就是今天他們開始漸漸背棄上帝進入所謂後基督教時代(Post-Christianity),但也依然在享受有信仰的先輩們的恩典,這一點與舊約中的以色列人如出一轍。第四,伊朗以及其他國家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政教不分,而是“政”和“教”本身都有問題,所以分與不分,都不會有好結果。第五,名流教授們,從晚清到今天,雖然一直在睜眼看世界,也一直喊著向西方學習,但是態度不夠端正,不肯下功夫深入其中,而且總是習慣以固有文化和思維看陌生的世界。這是很令人遺憾的。
[1] 最新版的憲法序言修訂為:我們紐約州人民,感謝全能的上帝賜予我們自由,為了確保自由的庇佑,特此
製定本憲法。(原文:WE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grateful to Almighty God for our Freedom, in order to secure its blessings, DO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2] 1867年修訂後的憲法第36條中寫道:“隻要此人相信上帝的存在,並相信在上帝的安排下,此人將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並因此在今世或來世受到獎賞或懲罰。”第39條中寫道:“對任何人進行宣誓或確認的方式,應該是他所屬的宗教信仰、職業或教派的人通常認為的最有效的確認方式,即神聖存在的證明。”
[3] 1835年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否認上帝的存在、基督教的真理、《舊約》或《新約》的神聖權威,或持有與國家自由或安全不相容的宗教原則,不得在本州民事部門擔任任何職務或受托或受利的職位。
如英國的聖公會,仍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