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 - 過失和侵權(01-04)
(2025-07-09 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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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課程來自“ The Great 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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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門課程名稱是商業法, 但案例不僅包括商業活動, 可能更像是所謂的民法. 美國人經常說“咱們法庭上見”, 日常生活習俗不少基於法律原因, 了解一下挺有趣. 教授還是個段子手, 把這門課講成了脫口秀演出, 不乏娛樂性
非專業人士的學習筆記, 難免有誤, 請指教
商業法 - 過失和侵權
第一課 侵權(Tort)和過失(Negligence)簡介
侵權法(Tort Law) - 為了補救民事行為造成的傷害的案例法
侵權法基礎
未能履行職責(Breach of Duty)
受法律保護的利益(Legally protected interest) - 保護身體傷害, 但不一定保護心靈痛苦
侵權法類別
故意傷害(Intentional harms)
威脅(Assault) - 使某人害怕受到傷害
傷害(Battery) - 造成實際傷害
非法監禁(False imprisonment)
疏忽(Negligence)
直接責任(Straight liability) - 例如本身極危險的活動, 銷售出的產品
疏忽 - 未能履行職責
一般職責 - 理性的人標準
特殊職責
基於特殊關係 - 例如醫患關係
基於法律責任
基於社會習俗(Custom)
行為義務(Duty to act)
是否有義務救助傷者 - 美國一般不要求
行善人(保護)法(Good samaritan law) - 某些州的法律
心理傷害 - 一般必須同時存在身體傷害
存在合同 - 一般參照合同法, 除非存在身體傷害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一般是原告(plaintiff)責任
例外案例 - 明顯不應該發生的事件
第二課 疏忽(繼續)
疏忽 - 未能履行職責
地主(Landowners)的義務
對非法侵入者(Trespassers) - 不能殺害或誘捕(trap)
對被許可人(Licensee) - 警告可能的危險
受邀請, 沒有商業關係 - 例如社交友人
對受邀請者(Invitee) - 需要排除修複危險物品(不隻是警告)
因為商業活動被邀請 - 例如顧客
對租客(Lessee) - 有責任維護公共用地
近因(Proximate Cause)
事實上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
可預見的危險(Foreseeability) - 第一次發生時可能可以引用, 但再發生就不可以說是不可預見了
介入原因(Intervening Cause) - 不對不可預見的中間原因負責
辯護(Defense)
相對過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 - 雙方都有疏忽
承擔風險 - 原告被告知風險後繼續行動, 不能再起訴被告
第三課 故意幹擾財產(Intentional Interferences with Property)
怎麽定義“故意”
有主觀意願的行為 - 有目的的行為和可預見的結果
不僅是故意侵占他人財產
非法侵入(Trespassing) - 實物入侵財產
非法進入(Invasion of property) - 人或物品
需要是有意行為(Nature of Intent)
有意進入, 既使不知道這是私人領地
任何實物 - 例如棒球或寵物
間接侵入(Indirect invasion) - 例如地道或空中
強光或怪味不算侵入, 但可能算滋擾(Nuisance, 見後)
改變所有權(Conversion)
侵占財物(Taking of property) - 例如偷竊
故意行為 - 包括購買贓物
非法侵入動產(Trespass to Chattels)
滋擾(Nuisance)
幹擾別人對自己的土地的使用
有意識的行為 - 不僅是故意滋擾
公共財產滋擾和個人財產滋擾
強光或怪味可能是滋擾
辯護(Defense)
事前自願同意
公共必需(public necessity)
保護個人財產
可以使用武力 - 但一般不用致命方式(人身威脅時使用武力是保護生命, 不僅財產)
第四課 誹謗(Defamation)
誹謗 - 傷害別人的名譽(reputation)
文字形式(Libel)或語言形式(Slander)
是事件(fact)還是觀點(opinion)
虛假事件(False fact) - 誹謗
個人觀點 - 不一定構成誹謗
不能起訴別人誹謗了已經去世的人 - 不造成真正的傷害
構成誹謗的條件
不實事件 - 被告證實, 原告證偽
名譽受損
指到具體的人 - 或很小的團體
被相信(Believed)
傳播(Publication) - 傳到第三者
重複誹謗(Repeating Defamation)
例如報紙雜誌 - 既使聲稱編輯自己都不相信, 轉載仍然可以為認為是誹謗
但圖書館不會被起訴誹謗
強製自行出版(Compelled self publication)
例如前雇主的推薦信
不受誹謗訴訟的特權
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 - 例如法官在法庭, 議員在議會
附和條件的公共特權(Qualified Public Privilege) - 可以議論公眾人物
附和條件的商業利益特權(Qualified Business Interest Privilege) - 例如工作推薦或不推薦, 需要有誠信(Good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