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疫情進入高峰期的時候,在厲害國那裏,大白,尤其是部分大白的權力也被誇張的進入高峰階段,他們可以隨意的入戶消殺,隨意的強製隔離,隨意的遊街示眾。
同樣,當疫情進入高峰的時候,在美麗國那裏,一位大爺輕鬆的“打敗”了入戶的警察。
在2020年10月,Flathead縣警局的一名副警長Mark前往蒙大拿州的一處私人住宅,詢問在附近的學校停著的一輛白色福特車主的情況。因為這輛車停在路邊長達兩周,車上留下了一張紙條,紙條上說有人搞砸了,車鑰匙放在在油箱蓋旁邊,在車前的儀表盤上留有一部手機。從任何一個角度來看,這輛車的車主都有著讓人有著無限的令人擔憂的聯想。按說,如果有車牌的信息,警察方麵是很容易知道發生了什麽情況:是失蹤?是被殺?自殺?或者是被綁架? 等等。
當然,警察很容易就找到與車或者車主相關的信息。
這不,警官Mark就來到了一個名為諾瑞斯的家來查詢。
看到警官的靠近,房屋的主人諾瑞斯走出住所麵對著Mark。
諾瑞斯: 我可以問問你來這裏做什麽嗎?
Mark: 我是Flathead縣警局的Mark。我正在尋找一個叫Eli Tully的人。你認識這個名字嗎?
諾瑞斯: 他在監獄裏。
Mark: 他在監獄裏?你知道那輛車屬於誰嗎?
諾瑞斯: 那是Eli的。……你是怎麽進來的?
Mark: 通過大門。
諾瑞斯: 它被鎖上了。
Mark: 門隻是被一條鐵鏈子掛著。
諾瑞斯: 在這個時候,我不想回答你任何更多的問題。隻是出於,你知道的,法律方麵的考慮。我不知道這是關於什麽的。你可以聯係Flathead縣監獄,我相信Eli在那裏。我不想回答任何問題。
Mark: 我隻是試圖調查一下,確保那輛車屬於誰,想知道有沒有需要幫助的人。
諾瑞斯: 好的,你可以在我的財產以外進行調查。但是現在你是非法侵入,所以請離開。
Mark:好的,那你報警並備案吧。
諾瑞斯: 你的名字和徽章號是什麽?
Mark:我不想告訴你。我不提供信息。
在拒絕向諾瑞斯先生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警徽號碼後,Mark副警長悶悶不樂,很不情願的開車離開了該處私人財產。
與部分有執法權的大白警察或者沒有執法權的大白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公民家長的情況相比,諾瑞斯成功的打敗了警察的“入侵”。那麽,諾瑞斯靠的是什麽?不是槍,不是炮,靠的就是一句話,是一句有著憲法條文支撐的話語,那就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所以,諾瑞斯先生要求警察Mark離開他的財產,這是諾瑞斯的權利範圍內的事情。
總體而言,Mark被諾瑞斯打敗,首先是敗在執法的程序上有瑕疵, 因為他沒有攜帶搜查令而進入私有財產的範圍。如果Mark作為一名警官盡到了應盡的職責,他就應該知道他所尋找的那個人就在附近的監獄裏,這樣就可以避免在整個事件中被諾瑞斯“打敗”。雖然Mark副警長可能正在開展一項合法的調查,但他通過非法行為獲得的任何信息在法庭上都是無效的,
其次,Mark被諾瑞斯打敗是因為他對公民權利的漠視。盡管Mark副警長在調查一輛被遺棄的車輛,但無法證明他有權進入被鎖住的大門詢問市民,而他拒絕離開表明他對諾瑞斯先生的權利漠視。在被要求離開諾瑞斯先生的財產後繼續留在那裏隻是一種權力的展示。而且更糟糕的是Mark副警長對諾瑞斯先生行使保持沉默權利的反應很不友好。如果諾瑞斯先生向副警長提供了任何信息,他可能會成為朋友犯罪案件的元素,而保持沉默的權利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自證其罪。
那麽,警察到底有沒有可能去了解一些基本情況?答案是,有的,但是隻能做為一般公民的詢問。這種方式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敲門說話”(Knock and talk)。根據“敲門說話”原則,警察有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有權敲打普通公民家的門,可以問問題,就像其他公民一樣。 “當沒有攜帶搜查令的執法人員敲門時,他們隻是像其他普通公民一樣行事。無論敲門和請求交談的人是警察還是普通公民,居住者都沒有打開門或交談的義務。即使居住者選擇打開門和警察交談,居住者也不需要讓警察進入房屋,並可以隨時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2011 case of Kentucky versus King)。盡管“敲門說話”原則未明確說明個人有權要求警察離開他們的財產,但它確實說明沒有攜帶搜查令敲門的警察是在行使授予所有公民敲門的權限,並且個人不需要打開門,與警官交談,或允許他們進入。基於這些信息,諾裏斯先生這樣的個人請求進入他的財產範圍的警察離開是合乎邏輯的。
民主製度就是給少數人以說話的權利。當然,它也體現出效率不高的缺點。所以,如何正確的運用和行駛公民的權利,不同的教育背景和成長經曆的人可能對諾瑞斯的行為有不同的看法。
美國人會認為“諾瑞斯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冷靜、從容,和平、尊重地行使他的權利,並質疑副警長的行為合法性,沒有變得粗魯或敵對。我對諾瑞斯先生處理這個事情的方式讚不絕口。諾瑞斯先生完全有權要求副警長離開並拒絕回答他的問題。他以從容和專業的方式做到了這一點,這是令人欽佩的。我讚揚諾瑞斯先生有勇氣挑戰副警長的行為,並且以正確、高效的方式地行使他的權利。”
做為新一代移民,我們對美國的法律製度的理解和運用還處在一個適應和學習的過程。
如果是我,我可能不會對警察處理問題中的瑕疵過於糾纏,而會配合警察,回答相應的問題。但是,我在最後也會告訴警察:你的闖入行為是錯誤的。
當然,我也支持諾瑞斯的較真, 也支持當年的“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去通過法律的渠道奔波著一定要討個“說法”的不屈不撓的行為。說矯枉過正也好,說得理不饒人也好,畢竟,社會也需要這樣認真的一根筋的人,正是因為有他們的存在,公權利才不得不收斂而不至於肆無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