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多人說,如果這起訴不是針對唐納德·川普,根本不會被提起。我們認為地區檢察官阿爾文·布拉格提起此案是因為他對川普有怨恨,不喜歡他的政策,不想讓他成為總統。人們說,這起訴的全部目的是削弱川普成為總統的機會。如果這是真的,那會使起訴違憲嗎?答案是會的。這在法律術語中稱為選擇性起訴。州不能因為對你的政治活動懷有敵意或報複而對你進行刑事起訴,這違憲。如果他們這樣做,整個起訴就是違憲的。然而,問題是,這非常難以證明,這涉及到檢察官內心動機的證明,非常難以證明。事實上,一些法院認為,你唯一能證明的方法是找出一個可比的案例,即檢察官本可以在非常類似的事實下起訴另一個人,但因為喜歡那個人的政治立場而沒有起訴,而不喜歡川普的政治立場。非常難找出這樣一組可比的事實。相信與否,這裏可能有一個可比案例,可能涉及希拉裏·克林頓的非常類似的情況,但這涉及太多事實細節,今天的節目時間不夠,可能在另一個節目中我會更多談論這個問題。所以,憲法問題之一是選擇性起訴。很多人認為這是選擇性起訴,有相當充分的理由相信這一點,但很難證明。現在我們轉向問題二:起訴書。我之前告訴你,起訴書指控川普犯有兩步犯罪:偽造商業記錄以掩蓋第二項罪行,但從未說明第二項罪行是什麽。這是否符合憲法?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每個刑事被告都有權知道對他的指控。這一原則在這種案件中如何運作?我將通過引用聯邦案件來回答。法院是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這是第二巡回法院所說的:當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依賴於違反另一項法規時,起訴書必須明確指出潛在的違法行為。這聽起來很相關,不是嗎?我要重複一遍:當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依賴於違反另一項法規時,起訴書必須明確指出潛在的違法行為。嗯,這正是這份起訴書所做的,指控的犯罪依賴於違反另一項法規,但沒有具體說明或明確指出潛在的違法行為。因此,有一個非常好的論點認為,這份起訴書違反了聯邦憲法法律,根據第二巡回法院的案件以及許多類似的案件。如果你想在家裏查閱這個案例,那就是《美國訴皮羅案》(United States v. Pirro),22 F.3d 86,我記得是2000年由第二巡回法院決定的。好的,那麽假設這是一個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有缺陷的起訴書,事情就此結束了嗎?這個案件就被推翻了嗎?可能不會,因為州可以在信息中提供關於犯罪的其他細節,以填補空白或糾正這個缺陷。這個布拉格律師在起訴書解封或公開的當天確實提交了一份信息,但信息中也沒有說明第二項罪行是什麽。所以我們有一個沒有說明的起訴書,然後有一個也沒有說明的附加信息。那麽,事情就此結束了嗎?現在我們是否有第六修正案的違反,整個案件就被推翻了嗎?可能還不完全是,因為被告可以要求另一份文件,這份文件叫做詳細說明書。在這份文件中,州可以再次提供更多細節。在這個案件中,川普團隊確實要求了一份詳細說明書,並特別要求必須告訴我們第二項罪行是什麽,具體說明第二項罪行是什麽。但是,代表州的布拉格律師反駁說我們不必告訴你,我們不會根據紐約法律給你一份詳細說明書,我們不必告訴你第二項罪行是什麽,我們不必具體說明第二項罪行。紐約法律允許我們在審判中證明這一點,我們有各種關於第二項罪行可能是什麽的理論。梅朗法官支持這一觀點,他認為州不必說明第二項罪行是什麽,州可以在審判中提出至少三種不同的理論,並且可以在審判中使用其中任何一種。因此,直到審判當天,川普團隊都不知道第二項罪行是什麽。隨著審判的進行,逐漸明確州聚焦於紐約選舉法犯罪,但請記住,這本身也是一個兩步犯罪,試圖通過非法手段影響選舉,違反其他法規。而且再次,關於第二或在這個案件中第三項罪行可能是什麽有各種不同的理論。梅朗法官說,這沒問題,州可以有不同的關於進一步法規違規的理論,陪審團可以在這些理論中選擇。那麽這是否符合憲法?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關於這是否符合憲法,因為你看,第六修正案要求被告知對他的指控,這不僅僅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它實際上是憲法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如果你被指控犯罪,如果你被政府起訴,你有權知道他們指控你的是什麽,因為我們不應該有一個像弗朗茨·卡夫卡小說《審判》中的法律係統,主人公經曆了審判並被判有罪,卻從未被告知他被指控的是什麽。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不告訴被告他麵臨的確切指控是什麽,這就是為什麽第二巡回法院在皮羅案中持這樣的觀點,因為被告有權知道以準備他的辯護,知道州可能會向陪審團提出的犯罪是什麽,以便他可以傳喚合適的證人並準備為自己辯護。因為州在這個案件中一直在隱藏並改變其理論,並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保持開放的理論,我認為在這個案件中可能發生了非常嚴重的第六修正案違反。現在讓我轉向一致性問題。梅朗法官告訴陪審團,要發現違反紐約選舉法犯罪,你必須發現川普試圖通過非法手段影響選舉,即通過違反另一項法規,但你不必對另一項法規的違反是什麽達成一致意見。這是否違憲?憲法確實要求陪審團一致,這項要求適用於州起訴以及聯邦起訴。順便說一下,這是幾年前最高法院才說的,陪審團一致性要求適用於州起訴,但確實適用於州重罪起訴,這就是這起案件的性質。因此,梅朗法官對陪審團的不一致指示是否違反了這一原則?可能會,但這也很複雜,太複雜了,我在這裏沒有時間詳細討論。可以說這是一個違反憲法的陪審團指示,憲法要求在這一點上達成一致意見,但我需要進入案例和複雜情況,現在沒有時間,所以我到此為止。好的,有三個主要的憲法問題:選擇性起訴、未能告知犯罪內容,這是第六修正案的違反,最後是可能在此案中發生的違憲的非一致裁決的危險。川普團隊肯定會聲稱其他錯誤,包括審判錯誤、證據裁定錯誤和許多其他錯誤,其中一些甚至可能構成憲法錯誤。但現在我已經為你總結了三個主要的憲法論點,可以肯定的是,川普團隊在上訴時會提出這些論點。第三部分:下一步現在我們知道了現狀,那麽接下來我們該怎麽辦?川普真的會被判入獄嗎?當然可能。每項起訴書中的34項指控都有最高4年的刑期,這意味著總的最高刑期是136年。梅朗法官可能會判川普136年監禁,他會這樣做嗎?當然不會。但他可能會判一些監禁嗎?是的,他可能會。會嗎?沒有人知道。很多人說他不會,他隻會判緩刑或罰款。但實際上,量刑非常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一切都由梅朗法官決定,目前沒有人知道他會做什麽。現在量刑時間定在什麽時候?梅朗法官定在7月11日。在那之前會發生什麽嗎?是的,川普團隊將請求判決無視陪審團的裁決,他們將請求梅朗法官推翻陪審團的裁決並川普無罪,但梅朗法官會拒絕這一請求。然後將會有關於量刑的辯論,雙方都將提交簡報,可能還會有聽證會。然後在7月11日,量刑將被宣布,這將觸發川普團隊的上訴權。他們會向哪個法院上訴?他們會向紐約的上訴法院上訴,並提出我為你總結的和其他的論點,要求推翻這一定罪。上訴法院裁決後,案件可能會上訴到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在那之後,案件可能會上訴到最高法院,最終我們可能會得到一個關於定罪是否符合憲法的最終裁決。當然,這將需要多年時間。這是個問題嗎?是的,因為選舉將會進行,如果這次定罪是非法和違憲的,它可能會影響選舉。許多民調顯示,很多美國選民表示如果川普被判重罪,他們不會投票給他,許多獨立選民這麽說,甚至一些共和黨人也這麽說。如果這是真的,那麽這次非法的定罪可能會幹擾並決定下一次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即使定罪在幾年後被上訴推翻,這個影響也無法逆轉。法律術語中,這稱為不可挽回的損害。不可挽回的損害是指,一個被定罪的重罪犯可能會影響選舉,決定選舉結果,如果是這樣,地方檢察官布拉格和梅朗法官將通過違憲手段非法幹預選舉,並決定下一次選舉的結果,且長時間的上訴過程無法改變這一點。那麽我們是否就被困在這種可能性中了呢?其實不然,川普的律師還有一條路可以走,他們可以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緊急臨時限製令。限製令的內容是什麽呢?讓我告訴你一些你可能不知道的事情,如果你一直在關注這個案子,你可能讀到川普已經是個被定罪的重罪犯,陪審團已經定罪他,他是個被定罪的重罪犯。實際上,這不是真的。你不會因為陪審團的裁決成為被定罪的重罪犯,隻有法官下達有罪判決你才會被定罪。法官仍然有權推翻陪審團的裁決並下達無罪判決。你在法官下達有罪判決前並未被定罪。在紐約,很可能梅朗法官會在同一天對川普下達有罪判決,那天是7月11日。那麽這個聯邦案件會是什麽呢?在這個聯邦訴訟中,川普將起訴布拉格檢察官和其他州官員,並請求聯邦法官發出緊急臨時限製令,阻止梅朗法官下達有罪判決,直到聯邦法院有機會審查並裁定這裏存在的嚴重憲法問題。讓我告訴你為什麽我認為這可能非常重要,因為對前美國總統和現任總統候選人進行刑事追訴,這對這個國家來說是非常糟糕的形象。當案件的起訴者和裁決者都是對立政黨的成員時,這尤其糟糕。當犯罪如此不明確,以至於州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在隱瞞實際指控時,這就更糟糕了。甚至到現在,我們都不確切知道陪審團判定川普有罪的具體內容是什麽。如果你要追訴一位前總統和現任總統候選人,你是對立黨派的成員,你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而不是追求一些模糊的法律理論,讓人不清楚實際指控是什麽。這對這個國家來說可能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一個非常糟糕和危險的先例。這就是為什麽聯邦法院需要審查這個起訴的合憲性並裁定其是否合憲的原因。要實現這一點,唯一的辦法是在選舉前讓川普團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聯邦法院暫時停止下達有罪判決,直到聯邦法院甚至可能是美國最高法院能夠緊急審理這些憲法論點的成功可能性。如果這不能實現,那麽我之前提到的不可挽回的損害危險就是我們麵臨的現實。但如果發生了,國家可能會在選舉前得到聯邦法院甚至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也許這就是國家所需要的,也許這就是法律在這裏所要求的。如果我是川普的律師,這可能是我會做的事情,我會跑到聯邦法院,依據第1983條提出訴訟,並請求緊急臨時限製令。川普的律師會這樣做嗎?我不知道,但這就是我會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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