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會對遺產繼承者有許多的要求,有些遺囑看似很純真,但是笑裏藏刀。
有些遺囑讓專業律師看了也直搖頭,因為那些遺囑裏附加了許多惡心的不要臉的條件:
對於某個情人,必須滿足性要求,才能繼承遺產;
對於自己的女兒,不能同有色人種結婚,才能繼承遺產;
對於自己的兒子,必須同他出過軌的妻子離婚,才能繼承遺產;
對於孫子,“你必須一年來看我六次,才能繼承遺產!”(這個還算比較仁慈的)
這樣的遺囑,不是表示對繼承人的愛,而是幹擾他們的生活。
當然,寫遺囑是自由的,法律沒有規定特別的格式。遺產所有者可以任意地處理他的遺產,盡管他的某些做法有點不符合道德。他可以不公平,他也可以出於宗教、道德或者政治的原因,隻給一個人遺產,而不給另一個人遺產。他可以很任性很霸道,他有他的自由。但是,在民主體製下的國家,任何一種自由的形式,也有它的邊界。如果它違反道德範疇,那麽,這樣的遺囑是沒有法律效應的。碰到這樣的情況,無論資產人屬於社會高層精英、還是吊兒郎當的下層流氓,遺產分配都由法官來評判。
法蘭克福高級法院,曾經判過一個案子。一個爺爺,規定他的未成年孫子,一年必須來看他六次,才能繼承遺產。法院判定,這份遺囑無效。還有一個案子,一個父親規定他的兒子,必須同自己出軌的太太離婚,才能繼承遺產。這份遺囑也被判無效。另外,有的資產者,讓自己的財產作為遺產讓某個罪犯繼承,以達到資助的目的,也是無效的。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不少見的,即所謂“情人遺產”,估計都是些富豪家的事情吧。比如,為了保持長期通奸的關係,用遺產來套牢對方,也是無效的。但是,有時候也會看情況,比如確實有長期生活的關係,或者友情關係,或者類似保姆照顧生活的,也是會被考慮的。特別是在有孩子的情況之下,更是會考慮。
至於父親要通過遺產來威脅女兒,不能同有色人種結婚。雖然無法說這位父親是種族主義者,或者是宗教歧視者,但他妨礙了女兒決定自己事務的自由權。所以,這樣的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應的。盡管這樣,還不能說,女兒就可以高枕無憂地繼承遺產了。法官還會從另一個角度去分析,有沒有可能幫助父親,實現他的願望。畢竟,父親是財產的擁有者,他也有自己的權力。法官必須要確認----這位父親確實是愛自己女兒的,如果他知道自己提的這份條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他還是願意讓女兒來接受自己的遺產。法官必須要找到這樣的依據。相反,如果父親確實是不願意女兒繼承遺產,隻不過他不懂法律,提出了一個不靠譜的條件。那麽,法官也要找出相應的依據。最後,才能確定父親的真正意圖,判定那個女兒能不能繼承遺產。
還有一種情況也很多見,比如,有些老人在生活的晚年,需要人照顧。而照顧者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對老人施加影響,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囑。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