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最高法院迎來了一個輝煌的時刻。它以合乎邏輯並有力的方式,重申了美國法治的基本原則,那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在禁止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因素方麵,六名法官的多數派意見,在種族分裂成為固化製度的狀況中,邁開了一大步。
這兩起案件是學生公平招生組織針對私立的哈佛大學和公立的北卡羅來納大學提出的。他們都用了種族優先偏袒某些申請者而犧牲了其他申請者,其中最常受影響的是亞裔美國人。在多數派意見中,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毫不含糊地宣布,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它們的招生程序明確違憲。
他寫道:“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計劃無法與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保證相一致。兩個計劃都缺乏明確和可衡量的目標來證明用種族因素是必要的,不可避免地以負麵方式使用種族因素,涉及種族刻板印象,缺乏有意義的終結。我們從未允許招生計劃以這種方式運作,今天也不會這樣做。”
這是首席大法官職業生涯中最重要的法律見解,不能更明確了。他寫道:“消除種族歧視意味著消除所有的種族歧視。”
該裁決尤其令人振奮,因為它澄清了最高法院半個世紀以來糾纏不清的混亂裁決。 1978年,在Bakke一案中,大法官Lewis Powell在多數意見中為種族偏向打開了大門。當這個問題不可避免地在2003年的Grutter v. Bollinger案中再次出現時,法院再次搪塞,說狹窄使用種族因素可行,但說25年後就沒必要使用了。
正如首席大法官所闡述,20年後,這兩所大學告訴最高法院,他們無法預見到何時在校園中使用種族因素以實現多樣性會結束。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在她的反對意見中則更進一步地暗示,“係統性的不公平”可能總是需要通過種族歧視來對抗種族歧視。
但這種觀點顛倒了憲法第14修正案的明確意義。正如首席大法官所說,它也使得Sotomayor大法官陷入一種奇怪的境地,法院應該告訴“國家行為者何時選擇正確的種族以獲益。” 首席大法官補充說,盡管法院在1954年具有裏程碑意義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件中裁定“隔離但平等就是本質上的不平等”,但 Sotomayor大法官卻辯稱“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這就是關鍵所在!
周四裁決的附和意見也引人注目。Clarence Thomas大法官回顧了美國種族和法律之間的漫長而複雜的曆史,並解釋了為什麽John Harlan大法官在著名的Plessy v. Ferguson案中的反對意見是正確的,即“我們的憲法不關心皮膚的顏色,既不知道也不容忍公民之間區分出階級。”
Neil Gorsuch大法官在一份附帶意見中解釋說,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條的規定。在一段頗有意義的話中,他寫道,在我們日益多樣化的國家中,根據種族區分是“分類建立在不連貫的刻板印象上。”
他指出,在聯邦政府的分類中,“‘白人’類別涵蓋了從‘歐洲、印度以西的亞洲和北非’的任何人。這包括那些威爾士人、挪威人、希臘人、意大利人、摩洛哥人、黎巴嫩人、土耳其人或伊朗人的後裔。它對待伊拉克或烏克蘭的難民和英國皇室成員是一樣的。” 這個最高法院對法律平等的重申,是在不培養更多種族怨恨的情況下,運行多元民主的唯一方式。
拜登總統譴責了這一法院裁決,也許是因為他明白這個裁決意味著宣告道德和法律原則會危及到以種族劃分的政策。那些根據種族劃分和分類的企業多樣性和平等性計劃也應該注意到,它們將會麵臨法律上的挑戰。哈佛大學已經發表了一份聲明,表示他們將遵守法律,但認為該裁決開辟了一種可能,那就是大學可以考慮種族因素如何影響申請者生活。
首席大法官的意見已經預見了這種逃避該裁決的行為,他指出,“對於克服種族歧視的學生的受益,例如,必須與該學生的勇氣和決心聯係起來”,學生必須“基於個體經曆,而不是僅僅基於種族因素。“ 他強調並補充說:“不能直接做的事情也不能間接去做。”
沒有任何抵抗行為能改變最高法院的這一曆史性的宣誓,它讓美國回歸到了美國建國承諾中最中心的平等待遇原則中。盡管《獨立宣言》中歌頌平等,但憲法由於當時的奴隸製而存在缺陷。1866年通過的憲法第14修正案將法律保護擴展到了所有種族的美國人。
美國民眾似乎很讚同法院的觀點。即使在加利福尼亞和華盛頓等自由派州,選民也拒絕了基於種族因素的大學招生。皮尤最新的民意調查顯示,四分之三的美國民眾反對在大學招生計劃中使用種族因素,其中包括大多數的亞裔美國人、西班牙裔和非裔美國人。
要想真正實現不看膚色的社會,美國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需要對一個讓太多少數民族陷入失敗的中小學教育體係進行革命性改革。但是,試圖通過在大學招生中的種族歧視來彌補這種失敗的中小學教育體係的做法會帶來其他問題。不按照人們的才能或品德來評價,而是根據他們的膚色,正如首席大法官強調的那樣,“我們遵守憲法的曆史無法容忍這種選擇。”
(這是我的原始翻譯。
原文英語作者: 華爾街日報社論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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