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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中被忽視的另一半

(2025-02-06 07:04:53) 下一個

《獨立宣言》的意義早就超越了1776年的美國,成為現代政治理念的經典表述: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膾炙人口的一段原本隻是個開場白。既然在美國人看來,它們都是不言而喻的真理,自然無須推理證明,更無須為此發個宣言。宣言是要“向公正的世界”擺出英王的一樁樁暴政事實,以證明獨立的正當性。不料隨著曆史的推移,這占了篇幅一大半的主體部分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開場白卻留住了永恒。

▌“不適合我們的體製”

《獨立宣言》的控訴直指英王,稱他“完全不配作為一個文明國家的元首”,列舉其暴政多達二十幾條,如關於“偽法案”的這一段:

他同某些人勾結起來把我們置於一種不適合我們的體製且不為我們的法律所承認的管轄之下;他還批準那些人炮製的各種偽法案來達到以下目的:

在我們中間駐紮大批武裝部隊;

用假審訊來包庇他們,使他們殺害我們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遙法外;

切斷我們同世界各地的貿易;

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征稅;

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團的權益;

羅織罪名押送我們到海外去受審;

在一個鄰省廢除英國的自由法製,在那裏建立專製政府……以便進而向這裏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樣的極權統治;

取消我們的憲章,廢除我們最寶貴的法律,並從根本上改變我們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們自己的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宣稱他們自己有權就一切事宜為我們製定法律。

這裏關鍵的幾條是英國在殖民地強製征稅、解散議會、駐紮軍隊、取消陪審團製度、阻斷貿易等,每一條抗議的理由都紮根於英國憲政史,正義凜然。

然而,環顧乾隆年間的世界,大概沒有幾個政府不在民間駐紮軍隊,或者征稅前還要取得人民同意;大概也沒有幾個人民享有陪審團權益,甚至聽聞過“陪審團”這個詞;更沒有幾個人民有民選的立法機關、自己製定的憲章和法律。

可以說,當時的大多數民族對何為專製極權還少有意識,而美國人卻揭竿而起,稱它們統統是“不適合我們的體製”,“不為我們法律所承認的管轄”。

那他們的體製是什麽呢?北美殖民地是當時世上少見的高度自治的政治實體,擁有自己的憲章、法律,更有民選的議會來決定自己的事務。這些,他們統稱為“英國人的權利”。

未經他們同意,這些權利和這種體製是不可更改的,連宗主國的國王和國會也不行,否則便是暴政。看來,抗暴的意識與其說與暴政的強弱成正比,不如說與享受自由的程度成正比。

喬治三世,也就是那位派遣馬戛爾尼率團來給乾隆祝壽的英王,不過那是在他丟失北美十年後的事情了。他在那個年代實在算不上暴君,雖然他也想強化君權,但比起乾綱獨斷的乾隆來,實在是相差太遠了。他手中沒有常備軍,議會把持征稅權,以撥款與否為手段來製約王室。

他甚至無權隨意處置一個普通百姓,因為《人身保護法》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國王擅自侵犯,便是違法。國王的傳位也必須符合議會通過的《王位繼承法》,喬治三世的祖父和父親都是按此法登基的德意誌漢諾威小公國的君主,連英語也不會說,他們的統治弱勢使議會權力更加鞏固。

在此背景下,喬治三世妄圖恢複國王個人統治的努力注定是一場失敗。英國的這一政治傳統也許可以解釋,為什麽在大多數民族看來很正常的政府行為如征稅、駐軍之類,卻偏偏逼反了英屬殖民地的人民。

▌“無代表不納稅”

美國人要捍衛的是從殖民伊始便享有的幾乎完整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英國規定的唯一限製就是其立法需有利於英國,且不與英國法律相違背。

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都是獨立形成、獨立運作的,製度大同小異。政府包括總督和議會兩部分,總督由皇家選派,議會一般分為上下兩院,雖名稱不同。

上院議員的任命權有的在皇家、總督、下院或公司,也有的由民選產生,而下院議員則全部由民選產生。下院最享實權,掌控財政——包括征稅權、公共開支,還有總督大人的薪俸。

殖民早期,議會民選常常是招徠移民定居的手段,故其權力越來越大。由於總督的任命往往定於出身和關係,素質不高,任期也短,經濟還受製於議會,向來很難控製議會。有的總督被任命後甚至一直留在英國遙控,懶得跨越那三千英裏的大西洋。

相比之下,殖民地卻在自治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精英階層。他們自主意識強,善於管理政府、組織民眾,頗具號召力,故不服從總督的反叛時有發生。由於殖民地能夠達到每年四十先令選民財產要求的人數遠多於英國,選民數量自然就多,英國成年男性中隻有不到十分之二的人擁有選舉權,而殖民地則高達十分之七,形成了可觀的政治力量。

英國被稱為“商人的國家”,其國家政策是以利益得失為導向的,對殖民地也不例外。他們的重商主義依靠對外貿易的順差來強國,北美的意義在於為英國提供原料和工業品市場。通過《航海條例》和海關執行,他們壟斷了殖民地的對外貿易,獲取巨額關稅。

在其他方麵,他們則放手讓殖民地自治,從而節省設置機構與軍隊的開支。英國如此這般“有意的疏忽”,殖民地很是領情。雙方各得其所,一個半世紀來可以說彼此默契,相安無事。

事端起於1763年,英法七年戰爭結束,為彌補戰爭造成的財政虧欠,英國議會把目光轉向殖民地。1764年頒布《美洲歲入法案》,俗稱糖稅法,加強打擊走私。

這是議會第一次對殖民地使用稅收法案的形式,引起殖民地軒然大波,被指為實質性征稅。1765年又頒布《印花稅法》,規定一切印刷材料都要購買印花稅票,還出台了一係列應急措施保證其執行。

殖民地抵製愈加激烈,不僅印花一張沒售出,還激起了自由之子的暴力反抗,引發了普遍的抵製英貨運動,第二年議會不得不取消該法,但同時申明對殖民地擁有全麵主權。

政府征個稅為什麽會激起民變?難道殖民地人民交不起這點稅嗎?這倒未必,他們抗議的是征稅原則的改變:原先隻征貿易關稅,亦稱間接稅,而印花稅是指向個人的直接稅。

也就是說,未經殖民地同意,議會擅自開征了新稅,這既否定了殖民地的征稅權,也違背了英國憲法中關於向臣民征稅必先獲得同意這一規定,英國議會與殖民地議會間一貫的權力平衡被打破了。

中國明末有“迎闖王,不納糧”之說,而美國革命中最響亮的口號就是“無代表,不納稅”。二者聽來相似,卻有著本質區別。前者的重點在“不納糧”,隻要迎來闖王這個好皇帝,就迎來皇恩浩蕩,可以不納糧了,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

但闖王來了真的就不納糧嗎?農業社會中不納糧的政權又如何維持?再說,即便闖王來了不納糧,他走了又該怎麽辦?再來一次造反,再迎一個闖王?

相反,“無代表,不納稅”的重點在“無代表”,強調的是參與權與自主權,若沒有上百年自治的訓練,是決提不出這一口號的。美國人要求的是由人民選舉代表來參與立法的法治,他們知道征稅是必須的,殖民地政府也征稅,他們服從是因為這個政府由自己選舉產生,代表了他們的意誌。

可是,殖民地在英國議會中並無代表,所以在他們看來,議會無權向殖民地直接征稅,而且一向也是這麽做的。現在,議會突然破壞這一祖製,開始向殖民地征稅,無異於單方麵撕毀協議,破壞體製,實屬不可容忍。

議會的解釋是:英國實行“實質性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即議會代表全體英國人,每個議員實質上都代表了全體選民,包括英國和殖民地人民。他們覺得本土英國人能接受這種“實質性代表”,為什麽殖民地人民就不能?

但是他們忘了,殖民地的國情已經大不同於英國,它是一個更加多元化自由化的社會,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遠超過當時的英國人。他們早已習慣直接選舉議員,斷然拒絕這種抽象的假代表或被代表。

隻要想想袁世凱稱帝所引起的舉國抗議,就不難理解美國人的騷亂。生活在王權下幾千年的中國人,進入民國不過短短幾年,就已經不能再接受帝製,那麽自治了一個半世紀的美國人又豈能甘願放棄?這實際上已是英美兩種體製之爭了。

▌自由才是目的,獨立隻是手段

然而,征稅又是如何與自由扯上關係的?這就牽涉到英國人的財產觀念。

光榮革命後,洛克發表《政府論》,闡明了將近一個世紀後《獨立宣言》的全部原則。依照他的說法,人在自然狀態下本是自由平等的,人利用自然界的東西生活,通過勞動使之產生價值,並對其擁有財產權。

財產是保護生命的必要手段,也是人的自然權利。但是在自然狀態下,由於人的行為不受限製,大家都缺乏安全感,於是同意建立政府,各自放棄某些自然權利(如懲處他人之權),將其交給政府,以換取保護。

由此,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人民財產,而非占有之。納稅屬於“財產讓渡”行為,是個人將財產交付政府使用,若非出於自願,即為侵犯。所以征稅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關乎自由與奴役的重大政治問題。

根據政府建立時的契約,人民有權防止和擺脫暴政。早在大憲章裏,英國人就明確規定征稅要得到王國一致同意。嚴格地講,“稅”在英國法律中是臣民的輸捐,而非君主的課取。國王有自己的王室收入,議會也可以給他捐款,但他無權征稅。北美殖民地因襲此例,錢袋子牢牢控製在民選議會手中。

有人說,美國人要求獨立不過是出於經濟利益,似乎自由隻是個借口而已。但即便是出於經濟考慮,難道經濟利益與政治自由無關嗎?一個經濟不獨立的人處處仰人鼻息,又談何政治自由?物資的生產與分配本是人類社會中最大的公共問題,政治權力的劃分同時意味著經濟權力的劃分,公民的財產權更是與政治權密不可分。

任何暴政都離不開經濟基礎,大權獨攬,擁有天下資源,方能為所欲為,暴君無不清楚這一點。若暴君不能橫征暴斂,如何豢養軍隊打手,禍害民眾?他們手中的資源越少,為害的能力也就越小。

依此推理,公民保護私有財產,不使其充實暴君的金庫,就是在保護自己免遭侵犯。納稅人唯有對政府財政明明白白,才能監督政府作為。倘若糊裏糊塗征多少就給多少,不去過問政府如何使用,就不隻是在放縱官員貪腐,更是在養肥一個政府,讓它有更多財力來壓迫自己。

日後梭羅反對美國政府侵略墨西哥和維護奴隸製,提倡公民的不服從,他的具體行動就是拒絕交稅。他認為,稅收是美國政府與公民間最基本的關係,豈能聽之任之?

殖民地人民對此心知肚明,從清教徒維護宗教自主權開始,這一捍衛自由、抗議奴役的傳統從沒中斷過。不獨是征稅,在他們眼裏,任何危及他們自由的管束都是企圖奴役他們的陰謀,必須高舉自由之旗抗拒之。

1735年,漢密爾頓為出版自由辯護,聲稱剝奪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就是在幫助愷撒打造奴役的鎖鏈,呼籲大家說真話來揭露專製。

1761年,奧蒂斯抗議搜查令踐踏人民自由,稱其為“製造奴役的文件”,是對英國的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則的破壞。

1775年,帕特裏克·亨利高呼:“不自由,毋寧死!”他問道:“難道生命如此寶貴,和平如此甜蜜,值得用鎖鏈和奴役來交換?”

自由是殖民地人民一貫堅持的追求,相比之下,“獨立”不過是抗爭到了最後十年才提出的訴求。自由高於獨立,因為自由是目的,獨立是手段。

“自由”決非美國人一時性起的要求或托詞,他們是浸潤在這種文化裏長大的,在這方麵沒有黨派區別。一個沒有享受過自由的人民怎知奴役為何物?

約翰·亞當斯總結到,對權力的欲望源自人性,大人物的大權獨攬與平民的追求自由在本質上是一回事。掌握自己命運的願望根植於人性之中,不分身份地位。

隨著心智的成熟,每個人遲早會要求更多的自主和自由,這潮流浩浩蕩蕩不可阻擋,平民匍匐於少數大人物腳下的日子終將一去不複返。

潘恩說得好,北美的國王是在天上統治著,在人間,法律就是國王。

《獨立宣言》發表時,類似的辭令在殖民地已經重複過無數遍。傑斐遜起草宣言時並沒有參考書,他寫的都是當時的普遍共識和情緒。殖民地一個半世紀自治的積澱,足以形成不同於英國的新傳統、新社會,它一旦形成,再改變就不那麽容易了。

 

 

 

作者:錢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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