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兩岸代擬了一份聯合公報,不知大家覺得怎樣?歡迎提出寶貴意見,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關於兩岸關係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特此公告——
- 雙方認為: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其領土包括現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的中國大陸地區和由中華民國政府管轄的中國台灣地區。
- 雙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台灣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
- 雙方認為:中國大陸地區不應試圖脫離中國台灣地區而單獨建立一個獨立國家;中國台灣地區也不應試圖脫離中國大陸地區而單獨建立一個獨立國家。
- 雙方讚成:在上述第三條得到遵守的情況下,中國兩個地區之間必須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一切問題。
- 雙方宣布: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對中國台灣地區的侵略,就同時是對中國大陸地區的侵略;同樣,任何一個國家對中國大陸地區的侵略,就同時是對中國台灣地區的侵略。對任何這樣的侵略,雙方有義務互相幫助,進行聯合抗擊,具體方式則視情況由雙方臨時商定。
- 雙方決定:鑒於整個中國(包括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將來遲早有一天會建立一個統一的或聯合的政府,因此,一方麵,為促使這一天的早日到來,雙方願意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另一方麵,在統一的或聯合的政府建立之前,從照顧兩個地區與世界其它各國建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出發,雙方同世界其它國家的關係,將采取以下的臨時性過渡措施:
- 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和世界其它各國政府分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則——如果某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了大使級外交關係,那麽它再和中華民國建立外交關係時,則隻能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如果某國和中華民國建立了大使級外交關係,那麽它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時,則隻能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如果某國隻願意與大陸和台灣兩方中的某一方單獨建立外交關係,那麽這種外交關係既可以是大使級的外交關係,也可以是公使級的外交關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可以分別加入聯合國,但隻能有一方擔任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由哪一方擔任常任理事國,則由聯合國全體成員國中的多數決定。
- 雙方均不得單獨與其他任何國家建立軍事同盟。若確有需要建立含有部分間接軍事關係、且不損害對方利益的其他同盟關係時,需提前一年告知對方,並征得對方的明確同意。
- 為避免不必要的誤解,雙方均不得改變自己目前的國號、國旗、國徽,若確需改變時,需提前一年告知對方,並征得對方的明確同意。
- 雙方可以單獨與世界其它國家簽訂關貿協定;但對於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之間的進出口貿易,雙方彼此均享有零關稅或最惠關稅待遇。
- 雙方可以分別加入或同時加入世界上的任何不具有軍事意義的組織或機構,如經濟、文化、科教、環境、衛生、公益,等等。
- 雙方可以依據現存的方式分別組隊參加世界上的一切體育競賽;也可以聯合組隊參加世界上的有關體育競賽,具體方式由雙方臨時商定。
Truth is: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但是中國領土分別由:蒙古國(塞北)、俄國(唐努烏梁海)、北韓(長白山)、阿富汗塔利班政權(瓦罕走廊)、印度(藏南)、巴基斯坦(喀什米爾)、緬甸(緬北)、菲律賓(南海)、越共當局(北部灣+南海)、中共當局(大陸)、韓國(東海上一個無人島)、日本(釣魚島),以及僅限於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統治著
而名義上還在聲稱(僅僅十名以上,因為1947年立憲的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沒那麽好修改/廢除)擁有全部中國合法領土的政權隻有: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