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Property可以簡單被劃分為物質的和非物質的——那麽,非物質的Property都包括那些?如果說是精神層麵?那麽什麽是精神層麵?
我想,那不妨用再通俗一點的話解釋,就是,所有不可以用質量衡量的property,應該都算——無論工業,科技,和藝術各個領域,隻要和creation沾邊兒。這件事其實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日常生活裏書的版權,產品的專利權。
所以說,“盜版”這個詞,真的重點在“盜”。
說到對非物質Property的權限(包括義務),其實在古羅馬時期即已經有了相應的規定(有興趣的可以查一下Roman Law,它被認為是現代歐洲法律的基礎)。Roman Law裏說,Absoulte ownership of corporeal property by a person subject only tot he power oft he state an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use and enjoy, the right to take profit therefrom, and the right to proposal。和jurisprudence(法學)同源的的德語詞,Jura,的意思就是“法律”。
(這個家夥叫Augustus,被認為是頒布羅馬法的第一人。這個雕像在梵蒂岡博物館)
學過初中物理的都知道,壓強的單位是Pascal,因一個叫Blaise Pascal的法國人而得名。此君在學術界的貢獻包括數學(Probability, Treatise on the Arthmetical Triangle),物理(Pascal’s Law),哲學和神學。不過,我想說的是他的一個叫Jean Domat(1625-1696)的好朋友,他最大的貢獻,是法律方麵,Domat在精研古羅馬法律的基礎上完成了一本書叫,the Civil Law in ist Natural Order,其中特別解釋了為什麽一個個體(人)對非實物的所有權的問題,包括service。
我自己,非常喜歡真實世界裏傳奇人物的傳奇人生的故事,原因很簡單,因為精彩,每一個都是世間不一樣的焰火,點亮那條叫曆史的河裏的世世代代。
1709年,英國國會通過了Statute of Anne,它的簡稱是Copyright Act 1709 8 Anne c.21,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熟的版權法法規。其全稱是,An Act fort 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Anne,是當時英女王的名字。
書被寫出來,印出來,拿到市場上賣,為什麽會想到要對此立法?原因在Statute of Anne裏寫的很清楚,首先是為了保護書本身,其次為了出版商——出版商除了要在出版過程中支付各種費用,還要對作者付費,他們當然應該擁有某種權利,從而保證他們的投資有回報。
是的,第一個現代版權法,誕生於英國,1709年。緊跟著是法國1793年,德國是19世紀初。接下來的工業革命,科技的迅速發展發生在歐洲,怎麽可能是偶然。這樣看下來,人類文明社會秩序的形成也不過是一代人一代人的積累和努力。
說到的非物質Property,又要回到John Locke,他說,我是我(完成)的工作的主人。
A man……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th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th mixed his labour with it,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It being by him removed from the common state Nature placed it in, it hath by this labour something annexed to it that excludes the common right of other men. For this “labour” being the unquestionable property of the labourer, no man but he can have a right to what that is once joined to, 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
一句話,The creation belongs to the creator。不過這種論斷,今天來看挑毛病簡直是一抓一大把——我仨孩子,我能說他們是我的property?肯定不能啊——我的Master還差不多!
即便如此,也不能不承認,這種白紙黑字的簡單明了論述,是改寫了人類思想史的。
非物質的property有一個特點,它們是更高一層的非物質property的來源,是innovation的的根基,在(良好社會秩序的國家和地區)毫無疑問會促進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說到這裏,想起來在學校剛開始學著寫論文的時候,狡猾(聰明)的老板跟我說,簡單啊,你就玩兒命讀一篇你感興趣的文章,然後挑他的毛病,然後提出你的結論並給出依據——再然後,就可以拿去發表了!
我拿到絕招兒,好勝心起,一口氣連寫4篇,發表在同一年,不僅震了我們老板,也被德國人看到……所以我說,我這一路走來,別的方麵都很一般,但是有幸遇到的老師同事朋友,都很好,我很感激。
嗯,我特別提到非物質的property對社會的積極作用,依賴於“良好社會秩序”。公認的是,在這方麵不那麽完備的地方,非物質的property是有可能阻礙科技進步的。很簡單,如果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某種產品得不到專利保護的話,產商是不願意在那裏生產或者銷售這種產品的——這個不難理解。你買了我的機器,回去拆拆裝裝弄明白結構,不是可以自己生產再賣?
所以有學者認為,Patent right是和自由的市場經濟相悖的——不是free了哦,不可以無限製被仿造的。例如20世紀初的日本台灣,或者,嗯,還有很多地方。但是當這些地方自己的非物質property也形成產業的時候,他們當然希望自己的Patent right得到保護,代價就是,你也要保護別人的Patent right。
不過呢,這個Patent right也是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有個很有名的Diamond v. Chakrabary案,發生在1980年,美國。爭執的核心是,whether living organisms can be patented,這件事,被認為是曆史上影響美國專利法和生物工業的重大事件之一。網上有很詳細的資料,我不多說。
最後再說一點現在爭議最大的DATA吧。
當下,恐怕沒有人能否認GAFAM(Google, Amazon,Facebook, Apple, Microsoft)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它們幾乎掌握了我們所有的社交活動和私人信息(Google knows me about the things that I don’t know about me.)。所以,問題很簡單,數據是不是私人property?這些公司利用人們的數據獲利,算不算我們的property被盜?如何判定data的被使用被加工是不是合法?
因此,對於數據的所有權是目前關於property rights裏最有爭議的話題之一。
2016年6月份,歐盟頒布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一份很詳細的關於數據保護的條例。我對這件事印象非常深,是因為當時正好我們部門組織春遊,開兩輛大BUS去捷克的Krumlov,大家都興高采烈(帶薪休假,包吃包玩當然當然)。我們準備出發,在樓道裏遇到一個同事愁眉苦臉令著電腦包上班,我問他怎麽回事,他歎氣說,哎,我得參加歐盟新的數據保護條款的學習啊,不能跟你們一起。
Krumlov,很值得一去哦。那附近還有一個湖區,叫Lipno,是非常有名的度假地。
(Lipno See)
我太喜歡那裏了,再貼一張。
這是我坐過的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