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還記得不同合理懷疑的指令造成的結果嗎?
兒子:記得,不同陪審團定罪率。
教授:是的。使陪審團專注於政府案件力度的陪審團指令定罪率大大低於其他指令。
兒子:(思考)我想我知道陪審團指示對需要明確表述的合理懷疑的影響。他們將陪審員的注意力政府證據的強度上轉移到其它地方,從而大大降低了政府證明被告有罪的負擔。
教授:經過我們的討論,告訴我,你對排除了合理懷疑有罪證明的陪審團指令有何看法。
兒子:許多這樣的陪審團指示都是有缺陷的,並且不同管轄區差異很大。他們有效地減輕甚至消除了憲法要求的舉證責任,其中一些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效。
教授:這些是很好的總結。你是否知道該標準對每個被告和公眾的重要性。
兒子:不,一點也不。
教授:關於個人,最高法院已經意識到,這種舉證責任是為了保護我們“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從而喪失生命,自由和財產”。 (In Re Winship,397 U.S. 358,362(1970))。關於公共利益,責任“是獲得社區對刑法實施的尊重和信任必不可少的。”
兒子:但是,減輕甚至消除了的責任根本無法保護我們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公眾一旦了解現實,必將對刑法的實施失去信心和尊重。
教授:現在讀讀一個案例法的摘錄。
兒子:(大聲朗讀)“ ..排除了合理懷疑有罪證明...使事實發現者對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須達到近乎完全確定的主觀狀態”,爸爸,近乎完全確定,這句話非常清晰和令人難忘。”
教授:摘自Jackson v. Virginia 443 U.S. 307(1979)的第315頁
兒子:傑克遜訴弗吉尼亞州?
教授:是的。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他們的判決記錄在一些出版物中。美國是美國報告的簡稱,是其中之一。 443是記錄這案例的卷的編號。 307是案例標題所在的頁麵。 315是可以找到上述句子的頁麵。繼續閱讀兩個部分之間的詞語。
兒子:法院說,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舉證標準“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的作用是為無罪推定提供“具體的內容”,以確保免遭不公正的定罪,並減少刑事訴訟中事實錯誤的風險。同時,使事實發現者對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須達到近乎完全確定的主觀狀態。
教授:這部分實際上說明了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證明標準的至關重要性。為了避免判無辜者有罪,也要冒著釋放有罪者風險的刑事司法製度通常被認為是體麵文明的標誌。政府必須在排除合理的懷疑證明被告有罪的要求,是我們曆史上促進理想的一種方式。沒有向陪審團提供清晰而又令人難忘的這個標準的指令,刑事被告人實際上被剝奪了無罪推定,導致不公正甚至錯誤的定罪,等等。
兒子:那麽,為什麽法官不將這起最高法院的案件作為陪審團的指令,說明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證明標準。
教授:因為法官們知道檢方很難說服陪審團“近乎完全確定”被告有罪。
兒子:哦,天哪。然後,關於有罪證明的指示無疑會減輕有罪證明的負擔。
教授:你說得對!一些關於該證明標準的陪審團指示甚至將負擔轉移給了被告。將近三分之一的現實生活中的陪審員錯誤地認為,隻要政府提供一些證據,“說服陪審團無罪就成為被告的責任。”
兒子:哦,天哪,那麽無罪的推定實際上是無效的。那些下級法院審判法官如何有膽量廢除這種基本和極重要的原則?
教授:因為實際上是受到美國最高法院本身的鼓勵。
兒子:最高法院嗎?
教授:是的。閱讀這句話。它也來自Jackson v. Virginia的第324頁。
兒子:從最有利於檢方的角度對記錄進行審查,使我們相信,理性的事實發現者可以輕易地排除合理的懷疑發現請願人犯了弗吉尼亞州法律一級謀殺。
兒子:哦,不,不,不,不,不。為什麽從最有利於檢方的角度審查證據?法律給刑事被告人以無罪推定為前提,那麽對證據的審查必須從最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出發。
教授:你說得對。是的,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必須從對被告最有利的角度進行審查!!即使沒有這樣的學說,審查也必須是公正的,因為司法必須是公正的。
教授:你知道法官就像律師,上過法學院,通過了律師考試,並擁有執業律師執照。
兒子:是的,爸爸。
教授:您知道刑事辯護律師為委托人辯護時會做什麽。他們抽掉使委托人有罪的一切,並呈現一切會給事實調查者認為委托人無辜的東西。
兒子:是的,我讀過辛普森(O.J Simpson)的案子。那就是他的律師為他所做的。
教授:當法官對被指控記錄中的證據進行審查時,由於最高法院指示他們根據最有利於檢方的角度進行審查,因此你不認為法官會有意或無意識地抽掉使被告人無罪,或對被告人有罪表示懷疑的證據,並集中精力於將被告人定罪的證據?
兒子:是的,恐怕會是這樣。
兒子:說的一回事,做的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