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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司法係統的分析-一位美國法學教授與兒子的對話 (一)

(2020-07-05 17:42:35) 下一個

教授的兒子想上法學院,教授很高興。然而兒子畢業後想當法官,教授開始擔心兒子。經過多方考慮,教授決定與兒子交談。

教授:你想上法學院,這很好。但首先請告訴我為什麽你想成為一名法官。

兒子:爸爸,因為法官匡扶正義,懲惡揚善。

教授:那是一個非常好的誌向!動機也不錯!你了解我們的司法係統嗎?

兒子:是的,我了解!我們的司法係統是世界上最好的!

教授:你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

兒子:這就是奧巴馬總統說的。他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

教授:奧巴馬是一名政客。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他當然會說他的國家是最好的。你必須 有自己的判斷力,並根據事實得出結論。你有事實嗎?

兒子:有!我們的司法係統給刑事被告無罪推論,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而且門檻不低: 檢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有罪。

教授:你知道“排除合理懷疑”是什麽意思嗎?

兒子:嗯...

教授:你就像大多數人一樣。不知道“排除合理懷疑”是什麽,因此,你不了 解如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刑事被告有罪。

兒子:(想了一會兒)爸爸,您說的對。我不知道!

教授:合理的懷疑是一個關鍵概念。它在美國刑事訴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將某人定罪後, 對於該人是否有罪仍有合理的疑問,這將嚴重損害我們刑法的道德力量和完整性。讓我 找到陪審團指令中有關“毫無疑問的證明”的部分

兒子:陪審團指令是什麽?

教授:對審判涉及到的有關法律的解釋。法官將向陪審團大聲朗讀解釋。陪審團在決定案件時 應遵循這些解釋。是的,這裏有一些陪審團指令的樣本,涉及“排除合理懷疑證明”。 讀讀。

 兒子:合理的懷疑不是可能的懷疑,猜測,想象或強迫的懷疑。如果你有持續的有罪感,那麽 這種懷疑絕對不會影響你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麵,如果在仔細考慮,比較和權衡所有 證據之後,沒有持久的有罪感,或者如果有信念,但是不穩定,而且搖擺不定。不 能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該指控,並且你必須認定被告無罪,因為該懷疑是合理的。 (Woods v. State, 596 So. 2D 156, 158 (1992) This tracks the language of the Florida Standard Jury Instruction. See Florida Standard Jury Instruction in Criminal Cases § 2.03 (1981) (amended 1998)) 

兒子:爸,我看不懂。

教授:再讀幾次,看看是否能看懂。

兒子:仍然看不懂。

教授:你不是唯一的一個。即使是在過去的十五年中一直在考慮這一合理懷疑指令的董事會 認證的刑事審判律師也無法理解。

一個問題是,它通過定義不是什麽就開始了對合理懷疑的定義–“不是單純的可能的 懷疑,是猜測,想象或強迫的懷疑。”然後,使用“持續的有罪感”一詞。這些陪審 團指令給平民陪審員的,他們能準確領會“持續的有罪感”嗎? “持續的有罪感” 真的是描述這個關鍵概念的最好,最清晰的方法嗎?


盡管存在該問題,該指令仍會采取奇怪的回避措施,並指出“如果定罪(注意, 此處未使用“持續的有罪感”一詞,這是不穩定的,但晃動並搖擺不定的,則有罪證明 沒有排除每一個合理懷疑)。”晃動並搖擺不定。誰這樣說話?
 

該指令在不需要混亂的地方造成混亂。

教授:好的,請讀更多有關“合理懷疑”的解釋

兒子:“合理的懷疑是對被告有罪的誠實懷疑,基於證據的性質和質量,一個理由會產生。 這是一個實際的懷疑,而不是想象中的懷疑。一個理性人在處理如此重要的事中,由 於所提供的證據或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會產生這種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刑事被告有罪是你堅信被告有罪,以致你對犯罪的任何內容或作為 犯罪者的身份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

哈,我現在對合理懷疑還有更多疑問。證據的什麽性質和質量會導致對被告有罪的誠 實懷疑?陪審團將如何分析證據的性質和質量,看它是否可以引起誠實的懷疑?什麽 人是理性人?

教授:你的評論我並不感到驚訝。好,閱讀更多有關“合理懷疑”的解釋

兒子:“將引起嚴重不確定性的疑問”“重大疑問”“真正的疑問,你可以給出充分的理 由” Sullivan v. Louisiana508 US 2751993)“要求的不是絕對或數學確定性,是 道德確定性。”

哦,哦。這些指令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對於合理的疑問仍然不清楚,因為每個人對嚴重”,“重大”,“真正”都有自己的理解。

教授: 你部分正確!但是,這些話表明在合理懷疑標準下,無罪釋放需要較高的懷疑度。此 外,陪審團在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時,應專注於證據確定性,而不是道德確定性。當 陪審團考慮道德確定性時,他們可能會將該指令解釋成允許在正當程序條款所要求的 證據程度以下確定被告有罪。 (Cage v. Louisiana498 U.S. 3940-411990))

兒子:為什麽首先提出那些關於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

教授:因為審判法官擔心,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會為罪行提供過多的保護。因此,他們發布這些指令以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減少到最小。 

兒子:最小?為什麽?

教授: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政府無法達到定罪的標準。

兒子:(沉思了一會)爸爸,根據陪審團指令中的這些話,有合理的懷疑:嚴重懷疑,真正懷疑,在我看來定罪的門檻很高。

教授:你是對的。政府對被告的證據必須非常有力,才能被定罪。

兒子:那麽,審判法官會玩那些文字遊戲,以使政府即使案件很弱也容易使被告定罪?

教授:完全正確!

兒子:那真是太惡心了!

教授:你可以看到法官是親政府的。

請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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