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是的。一位的法學教授發表了一篇法律評論文章,標題為“重新關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對合理懷疑的一些懷疑”。在此文中,他總結了使用真實陪審員和模擬陪審員就合理懷疑提出的不同陪審團指令的一些實證研究。
兒子:抱歉打擾,爸爸。關於合理懷疑的不同陪審團指令。這聽起來真的很有趣。我渴望了解更多。
教授:是的,關於合理懷疑有五種不同的陪審團指令。我不會詳細介紹每一個細節。在這五個中,一個被稱為“真正的疑問”,這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另一個是未定義的。三分之一是來自聯邦司法中心的。閱讀相關部分
兒子:“如果根據你們對證據的考慮,堅定相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那麽你們必須裁定他有罪。另一方麵,如果你們認為他確實存在無罪的可能性,則可以給被告人以懷疑的好處,並裁定他無罪。”
兒子:這項指令告訴陪審員,真正的問題是政府是否提出了有力和令人信服的案子。
教授:第一部分是。然而,第二部分回到真正的疑問。再讀第二部分。
兒子:“他確實存在無罪的可能性,”是的,這是另一條說得清的理由指令。
教授:對。如我們之前討論過,它傾向於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
兒子:盡管第一部分著重於政府案件的論據,但這也是一個有毛病的指令。他們將此指令與其他四個一起使用。結果如何?
教授:所有陪審團聽的是很弱的案件。在聽取了其他四項陪審團指令的陪審團中,其中一半做出了“有罪”判決。少數人以“陪審團難斷”告終,其餘的則判“無罪”。對於獲得“堅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指令的陪審團,都判“無罪”。
兒子:什麽是“陪審團難斷”?
教授:陪審團在審議後不能作出裁決。
兒子:“陪審團難斷”後,被告將會發生什麽?
教授:被告將被重審。
兒子:與“堅定相信”指令的結果相比,其餘指令有一半以上的結果是錯誤的。
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他還引用了另外兩項研究,這些研究的重點是政府案件的強弱,結果大大降低了定罪率。
教授:他還使用了第二種實驗數據來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著眼於懷疑而不是政府責任的指令會增加定罪率。
兒子:哇,他對此做了很多研究,不是嗎?我很想知道更多。
教授:他肯定有!他還使用了三項研究,詢問陪審員在定罪之前如何以數字表示自己要多麽確定。他從一項研究中得出91%的確定性。對聯邦和州法官的三項調查顯示,大多數法官傾向於以與研究相同的方式看待政府的負擔。
兒子:大約90%的確定性,我認為這是正確的門檻。
教授:很不幸。我們的法院不會將百分比確定性加進陪審團指令。
兒子:為什麽?數字不是直接的,易於理解的,更具體的和準確的嗎?
教授: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但是,使用數字時,陪審員將專注於政府案件的強弱,法院將無法將他們的注意力引導至提出一些明確的疑問。
兒子:哈,狡猾的家夥!
教授:永遠不要低估他們的智商,LSAT考試是很難通過的。在一項研究中:首先為陪審員提供不同的舉證責任指令,然後在審議之前,要求他們量化定罪所需的確定性閾值。在另一項研究中,陪審員一方麵被賦予了概率閾值,另一方麵被賦予了合理的疑問指令。
兒子:這些門檻是否接近91%?
教授:在準陪審員中,隻有“堅定相信”的指令在審議前是68.87%, 審議後80.5%。當陪審團指令陪審員必須對他們有“真正的懷疑”時,審議前和審議後的概率門檻分別為68.25%和61.62%。對於尚無合理疑問的指令,審議前和審議後的門檻分別為52.87%和55.00%。
兒子:可惜,隻有“堅定相信”的指令所引起的審議後門檻才接近法官聲稱的容忍度。所有其餘的都沒有達到。他有使用其他實驗嗎?
教授:是的,實驗使用了天平。同樣,隻有堅定相信的指令才能解決舉證責任。所有其他得分都反映出政府負擔明顯減少。你從這些實驗統計數據中得出的怎樣的結論?
兒子:(想了一小會)法院應告知陪審員不要定罪,除非檢方已高度證明其案件。他們應該停止告訴陪審員哪些懷疑是合理的,哪些不是合法的。
教授:除了這些嚴重的問題之外,那些所謂的不合理的疑問也將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被告。
兒子:再一次把負擔轉移給被告嗎?
教授:是的,通常陪審員都信任法官。他們就像您相信司法法官在那裏懲惡揚善。因此,這些指令向陪審員傳達了一個信息,即這種不合理的疑問是主要問題,否則法官就不會提出這麽多的不適當地使用陪審員的懷疑方式。因此,陪審員會不自覺地將被告的證據作為無罪釋放的標準。
兒子:專注於被告的證據為何錯?
教授:政府有責任出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沒有合理的懷疑。被告無須做任何事情,因為根據法律,他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
兒子:那麽那些陪審團指令實際上使無罪推定原則無效嗎?
教授:是的,的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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