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起源與結語
舉證責任標準對每個被告和公眾的重要性:於個人,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意識到,這種舉證責任是為了保護個人“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從而喪失生命,自由和財產。” 於公共利益,責任“是獲得社區對刑法實施的尊重和信任必不可少的。”
這實際上說明了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證明標準至關重要。為了避免判無辜者有罪,也要冒著釋放有罪者風險的刑事司法製度通常被認為是體麵文明的標誌。政府必須在排除合理的懷疑證明被告有罪的要求,是人類曆史上促進理想的一種方式。沒有向陪審團提供清晰又易記的關於這一標準的指令,刑事被告人實際上被剝奪了無罪推定,從而導致不公正甚至錯誤的定罪。公眾一旦了解現實,必將對刑法的實施失去信心和尊重。
那些下級法院審判法官有膽實際上廢除無罪推定這個基本和極重要的原則,是受到美國最高法院本身的鼓勵。美國最高法院給出下麵判詞:
從最有利於檢方的角度對記錄進行審查,使我們相信,理性的事實發現者可以輕易地排除合理的懷疑發現請願人犯了弗吉尼亞州法律一級謀殺。
美國法律給刑事被告人以無罪推定為前提,那麽對證據的審查必須從最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出發。即使沒有無罪推定,審查也必須是公正的,因為司法必須是公正的。當法官對被指控記錄中的證據進行審查時,由於最高法院指示他們根據最有利於檢方的角度進行審查,法官會有意或無意識地抽掉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或對被告人有罪產生懷疑的證據,並集中精力於將被告人定罪的證據。
“合理懷疑”在美國刑法運用的亂像與它的起源並不是要執行美國刑法功能有很大的關係。起源時其主要目的不是保護被告。相反,它具有明顯不同的目的:“合理懷疑”最初是關於保護陪審員的靈魂免受詛咒。在較早的基督教傳統中,將無辜的被告定罪被認為是潛在會死的罪孽。通過製定這一規則,陪審員可以在不冒自己被詛咒風險的情況下對被告定罪,因為他們可以確信自己對有罪的懷疑是不合理的。換句話說:該規則從來沒有被設計為保護被告,甚至也沒有被用作恰當意義上的舉證標準。
一位前聯邦上訴法官坦率地承認,合理懷疑標準實質上與刑事司法係統的日常運作無關。 這種無關係不僅是由於使用認罪協議和起訴自由裁量權造成的,而且還因為陪審團不用這個標準。 例如,“很少有法官……相信每個陪審團在決定有罪或無罪時都嚴格遵循排除合理懷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