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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這樣架空刑事定罪原則(一)

(2020-06-11 06:06:42) 下一個

美國的司法係統給刑事被告無罪推論的優惠待遇,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而且門檻不低:檢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來證明被告有罪。合理的懷疑是一個關鍵概念。美國最高法院說,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舉證標準“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因為它的作用是為無罪推定提供“具體的內容”,以確保免遭不公正的定罪,並減少刑事訴訟中事實錯誤的風險。同時,使事實發現者對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須達到近乎完全確定的主觀狀態。將某人定罪後,對於該人是否有罪仍有合理的疑問,這將嚴重損害美國刑法的道德力量和完整性。

有陪審團的審判,法官會給陪審團指令。陪審團指令是對審判涉及到的有關法律的解釋。法官將向陪審團大聲朗讀解釋。陪審團在決定案件時應遵循這些解釋。

關於“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有很多版本。因為到目前為止,美國最高法院仍未精確定義“合理懷疑。” 大多數聯邦法院拒絕定義而最高法院允許這樣。相反,它給其他法院一個寬泛的定義概念的空間,因此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刑事被告定罪有各種各樣的實際標準。“合理懷疑”的某些定義是衝突和矛盾的。

如果沒有適當的“合理懷疑”定義來比較一個被挑戰的指令,法學家就無法確切知道該指令是否有缺陷,以及如果有的話為什麽有缺陷以及有多少缺陷。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指令,美國法庭有關“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是亂像環生:

一:明為解釋,實是忽悠

下麵是有關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之一:

合理的懷疑不是可能的懷疑,猜測,想象或強迫的懷疑。如果你有持續的有罪感,那麽這種懷疑絕對不會影響你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麵,如果在仔細考慮,比較和權衡所有證據之後,沒有持續的有罪感,或者如果有信念,那是不穩定的,而是搖擺不定的。不能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該指控,並且您必須認定被告無罪,因為該懷疑是合理的。

上麵的文字即使是在過去的十五年中一直在考慮這一合理懷疑指令的董事會認證的刑事審判律師也無法理解。

一個問題是,它通過定義不是什麽就開始了對合理懷疑的定義–“不是單純的可能的懷疑,不是猜測,想象或強迫的懷疑。”然後,使用“持續的有罪感”一詞。這些陪審團指令給平民陪審員的,他們能準確領會“持續的有罪感”嗎? “持續的有罪感”真的是描述這個關鍵概念的最好,最清晰的方法嗎?

盡管存在該問題,該指令仍會采取奇怪的回避措施,並指出“如果定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未使用“持續的有罪感”一詞),這是不穩定的,但晃動並搖擺不定的,則有罪證明沒有排除每一個合理懷疑。”晃動並搖擺不定。誰這樣說話?

該指令在不需要混亂存在的地方造成混亂。

下麵是另一條“排除合理懷疑有罪證明”的陪審團指令:

合理的懷疑是對被告有罪的誠實懷疑,證據的性質和質量會產生一個理由。這是一個實際的懷疑,而不是想象的懷疑。一個理性人在處理如此重要的事中,由於所提供的證據或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會產生這種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刑事被告有罪是你堅信被告有罪,以致你對犯罪的任何內容或作為犯罪者的身份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

陪審團指令將產生對合理懷疑的更多疑問。證據的什麽性質和質量會導致對被告有罪的誠實懷疑?陪審團將如何分析證據的性質和質量,看它是否可以引起誠實的懷疑?什麽人是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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