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平霍爾斯特(Lynn Pinholster)在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被裁定兩項一級謀殺罪成立,並被判處死刑。平霍爾斯特曾兩次向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尋求人身保護令解救,指出他的審判律師在懲罰階段未能充分調查和提供減輕刑罰的證據。他引入了額外證據來支持他的訴求:學校,醫療和法律記錄;家人的聲明,他的審判律師之一,以及伍茲精神病醫生。伍茲醫生診斷出他患有躁鬱症和癲癇發作。每次,州最高法院都一致並簡要地駁回了上訴。隨後,他向聯邦法院尋求人身保護令解救。聯邦地方法院舉行了證據聽證會,並給予平霍爾斯特聯邦人身保護,推翻了死刑判決。第九巡回法庭審議了地方法院聽證會上援引的新證據,並裁定州最高法院的決定“不合理地應用了……明確確立的聯邦法律。”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聯邦法院的判決(Cullen v. Pinholster, 563 U.S. 170 (2011)),裁定聯邦人身保護法院隻能查看當時在州法院記錄。
平霍爾斯特判決是死刑被告的災難,他們最好的上訴通常是他們的律師沒有提供減輕刑罰的證據,從而可能會使陪審團判處較輕的刑罰。在州法院的記錄中幾乎從來沒有支持這種的訴求的證據。問題來自於最高法院對聯邦法院對州法院的判決審查的反感,並明確認為聯邦法院推翻了有缺陷的州法院定罪比監禁已被非法定罪的人更有害。但是,最高法院拒絕承認的是目前組成的州法院在體製上不能對自己的刑事定罪提供適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