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嚴重濫用認罪協議。美國司法部係統強迫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但清白的人,要他們想想接受辯訴交易得(比如說)六個月緩刑的幾率與堅稱清白卻可能導致數年監禁的幾率。聯邦法院認為,如果宣誓無罪的人被判有罪,則他們一定知道他們有罪,因而說了謊或未悔改,法官會在可能的情況下判處最高刑罰。這種量刑方式沒有考慮到盡管司法部喜歡以一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方式扭曲司法過程,但無辜的人會出於正義感而抵製,而對這些無辜者的懲罰要比對認罪的罪犯高得多,比那些虛假地認罪的無辜者要殘酷得多,而這些人不敢冒失去幾年的生活和與家人在一起時間的風險。檢察官知道如何利用這種恐懼,認罪協議通常包括和所謂違法持有的財產一起交出合法持有的財產,從而為政府賺取了可觀的利潤。檢察官甚至會要求被告提出一項用於討價還價的罪行,但在聯邦一級,令人驚訝的是,很少有輕罪可用於此目的,因此很難找到為非重罪狀的認罪協議。
司法部不在乎你是否無辜;他們關心的是你“能被證明罪名成立”。問題就在這裏。對他們而言,無辜與無罪是有區別的,事實上,無罪並不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