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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最高法院奧康納大法官(Justice O'Connor)一案判詞的剖析

(2020-05-02 18:45:56) 下一個

律師是進行公正審判的前提,而不僅僅是一個因素。

理查德·夏皮羅(Richard E. Shapiro)大衛·華盛頓的上訴律師

 

美國最高法院Strickland v. Washington466 U.S. 6681984)首次裁定誰是《第六修正案》的“有效”刑事辯護律師。法院裁定在以下情況下,被告的辯護憲法上不可接受: 1)律師的代理表現低於客觀合理的標準(2)損害辯護,因此對判決有影響。

在斯特裏克蘭(Strickland)的第五部分中,奧康納大法官將新標準應用於華盛頓案件。她解釋說,華盛頓的律師唐恩基的行為在憲法上都是合理的,即使不合理也不會損害華盛頓判刑聽證的結果。關於第一部分,唐恩基的表現,奧康納大法官寫道唐恩基“的戰略選擇是以極端情緒困擾,並盡可能完全依據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承擔責任爭取減輕刑罰。”

為了支持她對唐恩基表現的結論,奧康納大法官提出了三點意見。首先,她寫道:“盡管律師對被告人的前途充滿絕望,但可以理解,正如地區法院的意見暗示,記錄中沒有任何內容表明,那位律師的絕望感扭曲了他的專業判斷。” 其次,為給唐恩基未能獲得性格證據或對華盛頓進行心理測試開脫,她指出唐恩基“可以從與受訪者的交談中合理地推測出,性格和心理證據將無濟於事。” 最後,更準確地聯係判刑聽證會華盛頓性格證據的缺乏,奧康納大法官認為,“ 將被告性格證據限製在認罪聽證會上的,可以確保被告的相反證詞和心理證據和律師成功地排除在外的被告的犯罪曆史不會出現。”

談到傷害,奧康納大法官說:“華盛頓訴求更顯缺乏優點。” 為了得到支持,她總結說:“被告表示他的審判律師應該在量刑聽證會上提出的證據幾乎不會改變提交給量刑法官的量刑資料。”。她表示,被遺漏的品格證據至多會“表明許多認識被告的人都認為他通常是個好人。”關於省略的心理檢查,奧康納大法官建議,“一名精神科醫生和一名心理學家認為[華盛頓]盡管承受著相當大的情緒壓力,但沒有上升到極端困擾的水平。”奧康納大法官再一次強調了華盛頓的“犯罪曆史”的缺席,她總結說:“接受被告現在提供的證據甚至可能對他的案子有害:他的“犯罪曆史”可能已經被接納為證據,心理報告將直接駁斥被告的說法,即極端情緒幹擾的減輕刑罰情況適用於他的案子。”

盡管她正確地認識到唐恩基依靠“極端情緒困擾”作為減輕刑罰依據,但她卻省略了他的依賴隻有令人失望的兩句話。確實,甚至沒有提到華盛頓的麻煩成長過程,唐恩基隻提出了簡短的論點: 1)華盛頓之前沒有犯罪記錄; 2)犯罪時他處於極度的精神和情感動蕩之中; 325-75年沒有假釋; 4)他自己承認有罪; 5)願意作證指證同案。這些論點如此單獨簡短地提出,很難接受是一種策略。

相比之下,為了支持其死刑請求並證明足夠加重處罰情節,檢方引入了十名證人的證詞。這些證人包括 調查偵探, 一名法醫病理學家,幸存者和其他人。綜合起來,檢方的案件呈詞覆蓋兩百多頁的庭審記錄,在此期間,介紹了19個展示件。唐恩基隻有爭辯有足夠減輕刑罰依據以挽救華盛頓的生命。他做得很少。在檢方呈送其案件時,他交叉盤問了西蒙斯偵探,隻是為了確認華盛頓放棄了他坦白前的米蘭達律師權,他交叉盤問偵探約翰·斯皮,以證明華盛頓並非單獨作案。但是,除檢方的案件呈詞期間的時不時反對以外,唐恩基沒有以其它方式參加。他明確拒絕三次對檢方的醫學檢查人員, 一個事實證人和一名偵探進行盤問,而且,當需要呈送自己的案件時,他拒絕這樣做,而是選擇依靠在認罪聽證會上提供的證詞和他在聽證會前提交的量刑備忘錄。除此之外,用唐恩基的話來說,“ 我們此時將不提供其他證詞。”

因此,程序轉向了結案陳詞。在檢方提出死刑後,唐恩基簡短地向法院請求不判處死刑,而是判處三個二十五年連續徒刑而不能假釋, 未將其請求與管理法規的減輕刑罰依據聯係在一起。

此後,法院判處華盛頓三個連續死刑。在這樣做時,法院作出了一項必要的裁定,即存在的減輕刑罰依據份量不足以勝過加重刑罰情節。

盡管有上述規定,奧康納大法官在斯特裏克蘭德中隻是簡單地說:“ 唐恩基做出了戰略選擇,以極端情緒困擾,並盡可能完全依據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承擔責任爭取減輕刑罰。”但是,奧康納大法官在評論之前和之後都沒有確認唐恩基的真實表現,承認唐恩基放棄可行的壓製動議。該意見同樣拒絕討論唐恩基低劣的量刑備忘錄或他脫節的結案陳詞。更糟糕的是,並未處理唐恩基決定不為華盛頓的判刑聽證會呈交案情。

盡管最高法院和先前的兩個上訴法院都稱讚唐恩基“排除了華盛頓的‘犯罪曆史’”,但事實上沒有“犯罪曆史”要排除,華盛頓沒有犯罪史。

唐恩基從未讓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檢查華盛頓。如果唐恩基這樣做,他本可以幫助量刑法官回答一個關鍵問題:為什麽?在認罪變更聽證會時,法官公開詢問華盛頓為何會犯下這些罪行,然後如此爽快地認罪。換句話說,一個沒有犯罪前科,沒有藥物濫用史,沒有毒品史的人, 沒有情緒問題,華盛頓為何會突然發作並進行了為期12天的瘋狂犯罪,殺了幾人。

他沒有為華盛頓的量刑聽證會做任何準備。唐恩基因此從未獲得他自己的調查員,沒有讓華盛頓由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作獨立檢查,沒有試圖讓性格證人作證,沒有與他的親戚討論華盛頓的童年(因此也沒有了解華盛頓在小時候被虐待),也沒有索取量刑前報告。 總而言之,除了與華盛頓的交談,唐恩基沒有費力挽救華盛頓的生命。

唐恩基有機會解釋為什麽他為華盛頓做那麽少的事。在華盛頓隨後的聯邦人身保護權請願的一次聽證會上,華盛頓的新律師理查德·夏皮羅(Richard Shapiro)異乎尋常且有意思地呼唐恩基為第一個證人。 唐恩基揭示了兩個主要原因,解釋了他為什麽不努力挽救華盛頓的性命:首先也是最令人震驚的是,與奧康納大法官在第五部分中的斷言相反,唐恩基並未考慮戰略。在解釋為什麽他沒有索取量刑前報告時,唐恩基坦率地說這“也許缺乏預見性”,因此他承認,“事後看來,我現在不能說這是審判策略[]”

當被問及為什麽不尋求精神病或心理評估時,唐恩基對他說,華盛頓“神智清楚”。在被問及他是否認為審判中的神智問題等同於死刑減輕時關於被告人“知道他的行為的犯罪性”的能力,“我知道你的目的。也許我應該因為[華盛頓]說他已經失業六個月了,他給我留下的印象是他真誠地關心他的妻子和孩子的幸福。” 他後來補充道,“當時我沒有想到利用精神病學或心理專家。 。我沒想到。”

除了心理或精神病方麵的報告外,盡管量刑聽證會日期離華盛頓認罪僅五天,唐恩基甚至都沒有想到要求法院延期,以便給他更多的時間來準備量刑聽證會。並且,關於他提交的簡短判刑備忘錄,唐恩基無法解釋為什麽他承認某些加重刑罰的情況的適用性,同時也承認某些減輕刑罰情況的不適用性。

至於他為什麽做這麽少的第二個原因,唐恩基解釋說,當他發現華盛頓承認兩個謀殺罪時,他放棄了。用唐恩基的話來說,看到認罪後,“毫無疑問,我有一種絕望的感覺。” 他補充說:“老實說,我不知道我覺得有什麽我能做的事,使大衛•華盛頓免於死刑。最後,盡管在1975年佛羅裏達州死刑法令中不是減輕刑罰情況,但唐恩基“認為[華盛頓]認罪的事實應該是減輕刑罰之一。”

Wiggins v. Smith539 U.S. 5105132003),另一項5-4判決,奧康納大法官認為辯護律師與唐恩基在華盛頓的表現有明顯相似之處。奧康納大法官承認此案與斯特裏克蘭的相似之處,但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律師對威金斯背景的調查並未反映出合理的專業判斷。” 她認為律師的調查 “與1989年盛行的專業標準不符, 根據律師在社會服務記錄中發現的證據,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會促使一名合理的合格律師進一步調查。”

對斯特裏克蘭意見第五部分所做的分析性斷言的檢驗,共同揭示了唐恩基在華盛頓的宣判聽證會期間實際上沒有做多少事情,以及相應地最高法院從斯特裏克蘭的意見中忽略了唐恩基的表現。反過來,這也說明了為什麽大多數大法官認為唐恩基的行為“有效”的結論注定了斯特裏克蘭標準的末日,而下級法院甚至還沒有首次采用它。第五部分通過降低原本可以更高要求的辯護律師的標準,削弱了第六修正案。的確,如果法院隻是將斯特裏克蘭發還給下級法院,那麽關於斯特裏克蘭的現代無休止的抱怨也許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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