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 刑事被告在第一輪上訴失敗後,還可以提交人身保護令狀的請願書,要求法官進行聽證,以確定被告的監禁是否合法。人身保護令無疑給監獄中的犯人特別是無辜和清白的另一個機會,尤其是人身保護令所能申請的事項如第六修正案的律師無效協助不能在第一輪上訴中用到。
在1990年代中期,事情發生了另一個壞轉機。由紐特·金裏奇(Newt Gingrich)領導的國會共和黨人將人身保護令“改革”作為其“與美國合同”的一部分並起草了一項包含各種限製的法案:AEDPA。他們拒絕與人身保護令專家討論該法案,拒絕舉行聽證會,並將法案快速送達兩院,以絕大多數票通過成為法案。
AEDPA的兩項規定引起人身保護令專家特別反對。第一,最高法院的解釋要求,如果州法院的裁決是基於對聯邦憲法有錯誤的解釋,這樣的解釋無論多麽錯誤,隻要可以被認為是“合理的”聯邦法院必須遵守。第二,禁止聯邦法院在明確建立的最高法院判例以外根據其他授權給予解救。此規定禁止聯邦法院根據他們巡回區的判例分析憲法訴求。因此,即使巡回判例明顯支持解救,如果最高法院沒有判例,必須拒絕申請。這些規定的效果是防止了聯邦法院對許多由違憲而定罪的囚犯給予解救。
可悲的是,盡管人身保護令學者,民權主義者和他自己的律師反對,克林頓總統於1996年4月簽署了該法案。人們希望曾教過憲法的克林頓不會簽署已經削弱《大令》的法案。克林頓很清楚AEDPA對被州法院通過剝奪憲法權利而定罪的人造成的傷害,但他願意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犧牲他們。他想被看作為“對犯罪嚴厲”,人身保護令沒有政治上的重要支持者。因此,糟糕的法案成為國家的法律。
美國田納西州範德比爾特大學(Vanderbilt University)法學教授南希·金(Nancy King)於2007年與她的同事們完成了人身保護令案件的綜合研究,其中令人驚訝的發現之一是,非死刑判決的囚犯提起2380例申請,聯邦初審法院僅對其中的7例給予了解救。州囚犯每年提出16,000至18,000例人身保護令申請,其中99.6%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