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我在加拿大 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工作。當時雇主不顧我要采取法律行動的警告,
從我的最後一次工資單中非法扣除了款項。
由於這個雇主是我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第一個雇主,
我在8
月底才發現每個雇主都必須支付未使用的休假時間,但這個雇主沒有。我研究了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相關法律,並找到了BC
就業標準法案(ESB
)裁定的BC
就業標準法案(ESA
)。根據ESB
網站上標題為“投訴流程”Complaint Process
的網頁上所述,投訴人必須首先完成自助工具包或等到六個月的期限幾乎結束,我等了將近六個月才於2018
年12
月11
日提出投訴.
今ESB
迅速發來一封信,說明我的申請超出了從工作的最後一天開始的六個月限製,並要求說明遲交的原因。在2018
年12
月31
日左右,我回答說,我在網上搜索了相關法律,並找到了ESB
網站。然而,標題為“投訴程序”的ESB
網頁顯示了六個月的限製,但是沒有提供有關何時開始限製的任何信息,而且,沒有鏈接到ESA
的相關部分(我附上了打印件作為信件的附件)。我本能地認為,大多數員工會認為六個月的期限是在他們收到最後一筆薪水時開始的,因為這是他們意識到非法扣款的時候。我在工作的最後一天近一個月後才看到我最後一份工資支票,才確信雇主真的非法扣除,我從那時開始算時間
ESB在2019年2月21日決定中,他們拒絕調查,因為我的申訴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在決定中,ESB主任的委派人TaraMacCarron引用了ESA的一項要求,即必須在六個月內提交投訴,推斷“必須”一詞表示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特殊情況下”接受六個月以外的申請。因此,誰對我遲交的文件有負責是至關重要的。關於這個問題,MacCarron寫道,我“知道該法案,但沒有對六個月期限作進一步澄清”,這一說法避免提及我在哪得知ESA,因此,免除了ESB的不提供有關六個月期限開始時間的信息的責任。而且,這一說法為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我頭上鋪平了道路。然後,MacCarron繼續責怪我沒有給他們打電話或在網上搜索《就業標準法》,以查明六個月期限何時開始。
在我2019年4月份日上交的上訴中,我指出ESB在法律上犯了錯誤,因為他們無權通過從其他法律中推斷出法律。為了描述這種跡象,“牽強”是一種輕描淡寫的說法。因此,法律並沒有授權ESB僅在“特殊情況”下接受我的投訴。我指出1)ESB的網站沒有提供六個月期限定義的聯結。2)ESA篇幅很長,對一個從未看過它的人來說找到六個月期限的定義不容易。而ESB提供聯接,卻是很容易的!3) ESB網站上根本沒有ESB的電話號碼,隻有BC政府的。
在提出上訴後,ESB將我的回複附件轉發給EST。在2019年6月3日,EST對我的上訴做出了決定。 EST不僅站在主任一邊,而且比主任的代表走得更遠:EST成員DavidB. Stevenson在裁決書中寫道:投訴人注意到了“在‘提交申訴的六個月期限’的鏈接,並假設該期限何時開始。”這種徹底的歪曲掩蓋了主任沒有提供關於六個月期限開始的信息的事實,在效果上,任何單獨閱讀這個歪曲的人都會被欺騙到認為主任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並且進一步被欺騙至相信我甚至沒有費心去點擊鏈接,而是自己做了假設。任何讀者都會堅信我對投訴的遲交負完全責任。多麽大的扭曲和歪曲!主任一定非常感謝這位EST成員DavidB. Stevenson願意這樣做。
我知道有一個申請重新考慮的選項。我認為這個選項不會對我有利。然而,在2019年7月3日,我仍然向EST上交重新考慮申請,以便走完所有的程序。我將以上所有陳述加在申請中。2019年8月3日,我收到了一個決定,拒絕我的複議申請。關於我對ESB的回應,另一位EST成員KennethWmThornicroft寫道:“在12月31日的一封信中,申請人承認他已經知道六個月的限製,他已經看過就業標準處網站,他假設(但從未采取任何措施確認六個月的期限製是從他第一次意識到可能違反ESA的行為日期開始的(他持的是2018年6月16日)。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解釋,為什麽他等到2018年12月11日,正式提交他的投訴(即,他說他第一次了解可能的ESA違規行為後近六個月)。“Thornicroft讓我為投訴的遲交負完全。沒有采取措施確責任,而他有意忽略了我提供ESB“投訴程序”網頁沒有關於開始六個月期限何時開始或鏈接到ESA相關部分的解釋的證據。他顯然相信我不應該等到我的假設六個月限製結束。但是,在同一個ESB網頁上,ESB表示“或者提交投訴的六個月時間差不多了,員工可以提出投訴”此外,在任何法律平台上,隻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投訴或訴訟,就沒有必要解釋為何在接近限額結束時提交投訴或訴訟。盡管我在2018年6月16日提交了該雇主所在的天空火車站的指南卡記錄作為證據,並且我在同一天存入支票的銀行記錄,Thornicroft也表示我隻是堅持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我聲稱我當天才知道ESA違規行為。
Thornicroft接著說,他在ESB網站上注意到一個標題為“提交投訴”的標簽,其中“在您的工作結束後的六個月內發出投訴”。他看過的ESB網站已經完全改變了:“投訴流程”網頁已被刪除。此外,還有針對ESA中幾個部分的Web鏈接引用。盡管我對這些變化表示讚賞,但是沒有任何這樣的信息出現在“投訴流程”網頁上,而這個網頁應該提供有關提交投訴的信息。Thornicroft至少應該具備網站可以不斷更新或更改的常識。“投訴流程”網頁於2018年12月26日打印成pdf文件。如果標簽當時存在,TaraMacCarron會使用此“文件投訴”標簽來反駁我,而不會精心地選擇措辭以躲避ESB為我的投訴的遲交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