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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官如此賤踏法治

(2019-09-02 14:49:20) 下一個

在美國,聯邦和州一級都有法院。

聯邦法院係統分三級:地區法院(初審法院),巡回上訴法院,以及美國最高法院:聯邦最終上訴法院。全國有94個地區法院,13個巡回法院和一個最高法院。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法,也稱為先例或通用法,是上級法院先前的司法判決,指導下級法官對同一類案件進行判決。判例法具有約束力或僅具有說服力。例如,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對其轄區內的所有聯邦地區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地區法官必須按照先例判案。但對加州的法院(屬第九巡回法院)隻有說服力。同樣,紐約一個地區法院的裁決對另一個地區法院沒有約束力。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對所有聯邦和州法院都具有約束力。

下麵我們分析這個案例。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開始後,訴訟可能以不能成立被取消:既假設訴訟中的所有事情指控均屬實,原告的訴訟也不會獲勝,因為他的民事抱怨書中的法律依據不支持訴訟。 被告可以提出動議,地區法院的主審法官可以依此法取消訴訟。通常,地方助理法官首先簽發“報告和建議書”,分析訴訟為什麽不成立並提出建議。原告自本文件提交之日起兩周內提出反對。主審法官將根據這兩份文件作出最後決定。

本案是在聯邦紐約北區地區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這個法院屬於第二巡回上訴法院,針對幾名記者和一家報紙,原告起訴他們與一些州官員一起誹謗他。因此,原告以美國法典第42款第1983條:借用州法律剝奪公民權利作為訴訟的法律依據。記者都不是州官員或雇員,報紙也不是州政府辦的。因此,美國法典第42款1983條乍一看不適用於這些被告。 本案的助理法官發布了一份報告和建議,建議以訴訟不成立取消此案。他在上一級法院發布的判例中找不到任何支持。原告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三個判例和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判例反駁助理法官,並詳細分析了這幾個判例如何支持他的訴訟:1)州官員提供了大量的虛假和誹謗信息,因此,這些行動表明他們有意誹謗原告,但而且也提供了“明顯或隱蔽的很多的鼓勵”給記者去誹謗原告;2)這些記者隻對原告的負麵信息感興趣並且有意不理正麵信息。此外,他們從未驗證負麵信息是否真實。他們的行為證明他們是與州官員“聯合活動的有意參與者;” 3)報社依紐約州法律發行報紙,因此,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三個判例,他們“行使了依據州法律所擁有的權力,並且因為違反者借著州的法律才使誹謗成為可能;” 4)根據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判例,原告用事實指控“州參與了導致傷害的活動”,此外,原告引用了另一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判例,即代表自己訴訟的訴訟人,  法院“有義務寬鬆地解讀他的訴狀”,尤其是“當原告聲稱他的公民權利已被損害時”。因此,隻有在最不能成立的案件中才取消原告的訴訟。

任何講理和公平的人都會認為這位原告會贏,因為他得到了判例法的完全支持。這種想法真的低估了主審法官的創造力和濫用權力的意願。在他的裁決中,基於美國最高法院三個判例的前二組法律分析被歪曲成原告沒有任何法律支持的論證。在法院反駁原告前兩組法律分析的討論中,它沒能引用巡回上訴法院或美國最高法院的任何判例作支持。關於第三組,法院首先認為原告引用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完全不合適,因為在那個判例中被告是監獄醫生而不是報紙記者。” 這在邏輯和事實上都是奇怪的,美國最高法院這那個判例中將範圍擴大到所有個人行為。

主審法官還認為,在報紙上發表文章是記者的“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因此“可以不承擔第1983條責任。” 但是這種“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不保護記者或報紙或其母公司針對任何個人或組織發布誹謗性且虛假的信息。主審法官一定記得理查德•傑威爾(Richard Jewell),被一些報紙指控為的亞特蘭大奧運會爆炸嫌疑人,後來他起訴這些報紙並且贏了。主審法官也沒有找到任何美國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判例來支持他的這個觀點。

主審法官沒有觸及第二巡回法院要求法官寬鬆對待代表自己訴訟的訴訟人。

最後,主審法官全部接受了助理法官的報告和建議,取消了訴訟,並不讓原告修改民事抱怨書。

主審法官知道法律不支持助理法官的報告和建議。但是,他有權力取消原告的訴訟,並且不會因亂用其權力而被追究責任,因為 1)他享有絕對豁免使他不能被原告訴諸法律;2)如果原告對法官向法律委員會投訴,投訴將由其上一級的巡回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處理。首席法官將袒護他的同事。所以,投訴將由首席法官駁回。

這真的是“法律無所謂,事實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官向著誰。 美國法官為那些他們向著的人操縱法律和/或事實。法官通常向著州政府和報紙。報紙也不報道法官的惡行。法律是法官某一時間所作的判決。 下一次同一位法官將對相同或類似情況做出的不同或相反的判決。 因此,律師總是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告誡委托人:“不要告訴我法律是什麽, 告訴我法官是誰。”


編後語:看了很多的美國法官判決,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比這還惡劣,還不守法的多得是!沒有用那些判例是因為它們各方的書麵辯論太長(判決書反而短),不能用2千字寫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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