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散記
(增訂本)
徐家禎
第卅八章
“主人翁態度”
記得以前住在中國的時候,常常聽見宣傳中說,要大家有“主人翁態度”。那時,似乎明確了: 有“主人翁態度” 就是要把自己當作學校、工 廠、機關、社會,或者國家的主人,遇事要拿出主人的態度來認真對待。 但是具體怎麽做呢? 卻是很朦朧不明的。是不是看見學校或單位的水龍沒關,過去扭扭緊; 或者看見有人破壞公物,敢於上去勸阻,甚至擒住; 或者愛廠如家,沒日沒夜、不計報酬地工作,就是有了 “主人翁態度”呢? 其實,這與社會公益性和工作責任性有關,不一定得當了 “主人”才會這 樣做。如果你去做客, 看見那家一桌飯菜正被一隻野貓偷吃著,難道你會因為不是主人而不去驅趕一下? 可見,這種主動精神不一定就是 “主人 翁態度”。
來了澳洲,住了八年,我遇到兩件小事,倒無意中使我懂得了: 什麽叫 “主人翁態度”。
一件事我在兩年前發表於悉尼《華聲報》的《南澳散記 · 阿德萊 德的治安》一文中已提到過,不需詳述。
簡而言之,那是四,五年前,我剛搬進現在住著的房子裏。那天, 我正在整理東西,忽然闖進一個酒鬼,借口要打電話,打完卻又賴著不走,還說皮夾找不到了,要翻動我還未整理好而堆放在房間地上的紙盒裏的東西,弄得我又氣又急,隻好打電話去找警察。五分鍾後。我透過客廳玻璃窗,看見兩位身材高大的警察來了,連忙去開門。警察一進門, 看見那個酒鬼,一眼就認了出來。二話沒說,就要她馬上離開我的屋子, 要不然就采取行動了。醉女人乖乖地跟他們走了。臨出門,一位警察回頭對我說:
“對不起! ”
我當時感到非常大惑不解: 酒鬼不是警察派來我家搗亂的,酒鬼進來搗亂並不是警察的責任,要他來向我道歉作什麽呢?!
第二件事發生在兩、三個月前一個夏天的傍晚。南半球的夏日很長,吃完晚飯八點鍾左右天色還很亮,我開車與弟弟和侄子到離家不遠的一處瀑布去散步。
瀑布在一個山穀中,水流之下有個水池,池前有個停車場。我們的車開到那兒時,山穀中已籠罩在淡淡的暮色裏。除了我們的車之外, 隻有一、二輛車停著而已。我們汽車旁邊,已停著一輛白色的舊車,車裏坐著三個二十歲上下的姑娘們,開著車門,大聲放著音樂,很無聊的 樣子。
我們去瀑布前兜了一圈,再從水流頂端繞到停車場對麵的茶室前一個大平台上去,靠在欄杆前欣賞對麵蒼茫的山色。四周一片靜寂,隻有山前溪水中有一對二十多歲的男女在散步,像夫妻,更像戀人。他們漸漸越過停車場從另一個台階正上平台來。
這時,車裏的姑娘顯得更加無聊起來。其中一個穿黑衣衫的白胖姑娘走出車子,坐到溪邊欄杆上隨著車裏放出的音樂對著我們亂哼起 來。哼了一陣還不過癮,忽然衝著我們罵起 “四字經”來。我隻好裝作不 懂 —— 不然,難道與她對罵!
罵了幾句,可能她還不過癮,終於加了種族歧視的成份進去: “滾回你們自己的國家去! ”
她把我們當作日本人了呢,還是本來就當我們是中國人,這我不用去研究,而她對亞洲人的敵意卻是顯而易見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麽樣呢? 我不知道,也從來沒有遇到過。 與她對罵,我不會; 馬上走開,自動撤退,我不甘心; 繼續裝作不懂, 任她罵下去,我忍不住。
正在進退維穀之際,已經走過我們身旁正要進茶室去的那對青年中的那位小夥子忽然轉過身來用平靜而有權威性的語調對那正罵得起勁的姑娘說:
“夠了,不要再罵下去了! 這兒是不允許種族歧視的。” 那姑娘還想強辯。小夥子說:
“這兒是國家公園,每個人都有權來這裏欣賞、休息。如果你再高聲嚷嚷,我就要趕你出去了!”
姑娘啞口無言,悻悻地鑽進汽車,又磨蹭了一會兒,就開車走了。
我不能再裝聾作啞,於是向那小夥子走去,感謝他幫我們解脫了困境。那小夥子卻說:
“真是對不起! 在這兒發生了這樣的事。在我們國家,這樣的人是少數。”
又是一個 “對不起”! 難道是小夥子或他的朋友、親人得罪了我們? 然而,他既不是國家公園的主人,也不是政府的代表。即使他是主人或 代表,難道他能對園內每一個遊客、國內每一個公民的道德行為負責, 為他們的每一個錯誤道歉 ?!
最近,我忽然聯想起這兩件事,於是茅塞頓開起來。這兩個 “對不 起”,不正是國內經常在宣傳、強調的 “主人翁態度” 的真正體現嗎? 當那警察和那個小青年向我道歉的時候,他們已經不自覺地把自己看作為是 公園、國家或社會的主人了。於是,他們認為,有責任為在這個社會和 國家中發生的一切不良現象向受害者道歉。我認為,這種不自覺的自發 意識,正是“主人翁態度”的最好表現。可惜,中國政府宣傳了幾十年也未達到。悲夫! (注 1)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於阿德萊德東城書屋
注 1: 此文曾在《老萬》一文中提到過。這是老萬對我的隨筆作過評價的最後一篇。那是我與鍾醫生最後一次去探望他時,他對我說的。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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