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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 種種華洋文化差異 (2)

(2024-11-03 23:04:19) 下一個

上文既開了個頭說“衙當誓願章程”的事,倒不如將法庭的情況說得更清楚一點。

下圖是雪梨高等法院庭審時的示意圖,按1902年李益徽控告東華新報時的報導所描繪:

原文是這樣的:“衙中正麵長台二張,乃按察自登入門右手牆邊(1);近於長台則間開地所,陪審四人坐密之位長台麵前(2)。又文武把衙人員:文員把衙,身穿長袍,頸前有白帶,侍候按察者(3);武員把衙,身穿半似差役衣,侍候聽審者,長台麵前排列(4)。兩造大小狀師一共八名,洋人狀師花名稱鱷魚,又稱獅虎,皆是食人之獸。大狀師一共四名,俱效按察裝扮頭,上戴假白發,裝成老人模樣。當審問時諸多盤駁,如合理者不能不答。在此長台上兩造皆有小狀師,將各事情點醒。為第二名之大狀師,此人知情後轉商於首名大狀師,然後陰聲問答。從此可知或原告或被告之言,必柔聲細語先通於小狀師,而小狀師兩人參詳,複通於第二名大狀師(5)。此人轉傳於首名大狀師,然後方將口語吐出” (“報館被控”:廣益華報1902年4月5日第4頁)。

(1) “衙”在這裏是指高等法院High Court,“按察”是大法官,上圖的示意是舊高等法院的,在新高等法院中大法官的進的門已改位置。

(2) 陪審員在這次是4人。陪審員的數量會視案件的性質來定,4人是最少的了,有6﹑8﹑10﹑12﹑16人等。陪審員必須由公民中抽出,陪審團不能在案件中途換人,避免後補者對案情不熟悉;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會直至審結;在案件審理到最後階段時,大法官會在庭上公開向陪審團解釋類似案件是否定罪的依據,然後陪審團退庭商議;有時陪審員間爭議太大,法庭則不得不臨時休庭,另擇時間開庭宣判;再開庭後陪審員間仍有爭議,法庭會再次改期。陪審員是法律規定離崗離職執行公民義務,雇主不得阻撓;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會給予補貼,曾有過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要求增加補貼(“接續和尚受告嫖舍案”:廣益華報1901年4月6日第2頁)。。判決犯人是否有罪,是陪審團商議的結果;該罪狀所判處徒刑等則是大法官依據法律及其它案例來宣判。

(3) 文員即現時的法庭記錄員,大多具速記能力,他所記錄的文件會存盤及在庭審期間供大法官調閱。

(4) “武員把衙,身穿半似差役衣,侍候聽審者,長台麵前排列”中的“武員”,現在稱為“庭警”,是維持法庭秩序的。

(5) 在庭審中,雙方首席代理律師才是正式發言人,當他有需要時會告訴助理律師,由助理律師轉達或轉問小律師(這一點以後再解釋),小律師又問當事人;回頭又是由小律師反饋給助理律師到首席代理律師,再由首席代理律師回答大法官的提問。

現代國內的庭審幾乎是完全照搬這一套模式,但審判結果是內定了的,法官隻是依據內定的照本宣讀。“人民法庭”缺了人民參與,甚而旁聽席的人員都是經過挑選入席。這些在有時現場直播的場麵都能看到,例如法官是按台麵上預放的審判結果紙張宣讀而已。

現在該說大﹑小律師的分別了。

在那個年代,小律師是指自己租了個辦公地方掛牌招生意的那種。能掛牌的小律師多是有了一定經驗和自信的人,往往是在大學畢業後累積了一些經驗和人脈才敢開張;有或者家中富有,這邊廂大學畢業就掛牌的,靠的是家庭的人脈。剛畢業就掛牌,有兩種情況,一是輸的多﹑贏的少,家庭不在意花多少錢,為的是給他機會鍛煉,總比跑去為人打工等機會的好;二是賺資格,未來可以在招牌上寫上“Since ----”那就曆史悠久了。無論中外古今,大學裏學是專業的基本知識,中學學的是常識,大學畢業之不過是未來走專業道路的敲門磚,所以現在國內將甚麽985﹑211看得高人一等,其實沒有多大不了,是學校的導師教授的知識麵廣,所以學的東西或許會多一點﹑深一些(這還得看個人),畢業離校後幹與本專業無關的工作,那真還不如在三本讀專科幹專業的人。

例如在那個年代有一個現在熟知的華人 – 麥錫祥,大學畢業後或許沒有洋人的律師行給他機會,他先是到滿清的總領事館當翻譯,在華人的圈子擴展人脈才跳出來單幹。

大學畢業及累積了經驗的話,依然是小律師,可以接普通案件,上普通法庭做代理人。要當大律師,得經過大律師公會通過(包括他們承認的學曆﹑經驗﹑心理測試﹑人品等等),所以有不少律師經曆了一定年份後就申請到大律師行工作,做的是助理律師;也有剛大學畢業的被教授推薦進去從普通文員做起的。一旦取得大律師資格,大多不再接小的案件,但又不能公開打廣告宣傳,市場競爭有不一定與術有專攻的其它大律師相拚,生存空間還是有限的,唯一機會是努力廣覽群書以期一戰成名,否則空掛銜頭﹑坐吃山空。大律師成名之後有兩條路可走:終其一生做專業方麵的大律師,累積社會名望及金錢;另外一條是待機會入法院當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是有限額的且是終生製,甚而各有專攻;要待到有空額及還得是自己專攻方向且是公認權威的機會太難了,所以許多大律師是邊走前一條路,邊煎熬邊等待。真的等到了的話,高薪與名望及身,更不用說優厚的退休金了。現在說律師的工資高,那得看是那個水平了。

“學有專攻”及“技有所長”在任何時代或社會來說都合適。下麵的一段話現在說律師的工資高,那得看是那個水平了。可為當代求學者借鑒:

….為大狀師者身居高職,可與國君或按察同場辦事,平肩作慶。凡接生意必須從小狀師拜托,不得從農商工務等領接生意入門,此非國例也,無此風占規模也。惟有一例,如從農商工務等招接生意,他日酬金無奉,不得控告,官實不理。其內意包含身為貴職,恃勢勒索世間之財,出乎情理之外也。故凡欲任用大狀師者,必須先拜小狀師,從小狀師懇求大狀師為主,此為禮也﹑理也。凡為大狀師者入按察大衙,裝服必效按察,大同小異身著烏袍﹑頭戴白發誇,即是裝成老人能曉世事者。一則幫助原告或被告,二則幫助按察將事從公直辦。當此職者,可用威勢將被審者以理高聲責罵﹑或用言恐嚇﹑或盤問日前平生品行等事。審畢則在公堂對陪審者十二人,將案中枝節大訴一番,求陪審者幫助原告或被告。當此職之人酬金,國例無定,觀其被控者家底輕重;富者每日酬金千鎊不多,貧者每日料然不下五鎊。當學師時,必須明白洋人大學童館中之工課,天文地理﹑文墨口才,各款大略必精,方能準拜大狀師之門;其年數無限,精者早可過考,愚者則多年方可成功。受此職者則罕聞入縣衙代訴小案,如欲此為亦可為之,實失其體麵矣。學小狀師者,例準小狀師五年幫助,方得入院考職。為小狀師亦可入按察大衙代訴冤情,惟其勢不及穿烏袍戴白發者也。古雲,行行有精通者。為狀師無論大小,如藝不精,入息則不及平素為手作者也。 (“接續和尚受告嫖舍案”: 廣益華報1901年4月6日 第2頁)

學問與技能都是實打實的功夫。廣益華報所說的有點偏差, “為狀師無論大小”,得看藝是那一方麵,平日專於民事案件(例如離婚案件),卻去接謀殺類的刑事案件,除自砸招牌外,那後來“入息則不及平素為手作者”是必然的結局。

當年國內的地方官舉人進士﹑出身,審案靠的是刑名師爺;當代的就不說了,網上有的是他們的履曆,空子有的是,甚而還有“說你是你就是,說你不是就不是”的玩意。

青少年時代在國內也看過不少審判的場麵,大概現在40歲以上的度有可能見過。

犯人先是“遊街”,五花大綁的在胸前或在頭上斜插個“XX犯”的牌子,被押在大貨車上或步行繞城大街一大圈,再押到審判大會的場地去。

審判大會的場地多是平時需要公眾集會的地方,閑時當運動場用。那原就有個看台,移作審判台用。台的後半部是一張長桌,分別坐的是審判長﹑兩個審判員及若幹個人民陪審員,有些時候公安局長及檢察院長也會到場,但從開始到審判結束都是審判長講話。這一桌子的人坐好後,犯人才會被押到看台。

犯人被押到看台先是一大排的跪在前麵,待審判長宣讀到名字才會被揪起來聽審,宣讀完一個在壓回去跪,另一個再揪起來聽審,如此類推直至審完。至於被判死刑的多了個程序,審判長將插在犯人“XX犯”的牌子讓人取來,加上紅色的大交叉再插回去,順手在桌上擺好的法院公告上用紅筆加橫線。審判完畢,該上刑場執行槍決的是一路,其它的又重新遊街一次才回監獄。

陪審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坐在台上不發一言的“人民陪審員”,另一種是在台下前麵幾排被召集而來的地﹑富﹑反﹑壞﹑右份子(統稱“五類份子”),據說是起“鎮懾”和“教育”作用。後一種人有時也會被遊街,是否掛牌則不一定,看當時的政治環境而出現。

另外還有一類是“陪綁”,同樣需要遊街及跪在看台,宣讀時也會被揪起來聽審,不過判決是情節較輕﹑主動交代等因,“不予刑事處分,以觀後效”之類的。釋放後交地方或派出所監管,這類人往往是積極份子們邀功的對象。

一般在公審大會後,法院的公告會在大街小巷及農村廣泛張貼,務必街知巷聞。

有些時候在思考甚麽是“文明”,拍“驚堂木”的年代是文明,“遊街”的年代也是文明,那現在又是甚麽文明?算“高質”的“文明時代” ?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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