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司董事選舉
雪梨華人自開始籌款之後,初有8家商號負責收集款項,後在1918年1月5日開股東大會時宣佈請書記一人掌管書辦事務(或許這就是劉光福被稱為幹事員的開始)。同日東華報中有刊登報導稱中澳郵船主席郭順及副主席葉同貴字樣,卻沒有說明這銜頭何來,何時開始。
直到6月22日才發出通告聲稱選舉董事局人員, 1918年6月29日的東華報(第7頁)及民國報(第6頁)均刊載了“中澳公司選舉規則”一文,原文如下:
六月廿三號下午一點鐘,雪梨中澳公司為集議生意事務,特召集埠上各股東敘會,並議定初次選舉董事人員規則。照錄如可:
被選者之規則:
一 凡占股至壹百磅及以上者,有被選為董事之權。
一 凡用公司﹑社會﹑堂名﹑婦女各名目占股者,不入被選之列。
一 凡是當選人而不能親到雪梨埠辦公所隨時到敘會者,理宜辭職。由被選之第二票多者補上。
選舉者之規定:
一 凡占股十磅及以上者,乃有選舉權多者類推。
一 凡投票者須用本公司發出之選舉票,照格式填寫乃為有效。
一 訂於民國七年十月六日上午十點鐘開全體股東大會,當眾開票,暫定在雪梨中華總商會為敘會所。凡選舉票,要照住址準於本年十月六日上午十點鐘以前寄到。如不將投票寄到,又不到會投票,作為默認。
臨時董事局之規定:
一 本公司定議公舉臨時董事十五名組織董事局,以股份多數選出者充之。
一 臨時董事局成立後,即由全體董事辦理各事。惟是須要先定權限﹑工金,然後復選司事人員。
一 此初次臨時董事任期不得超過兩年。如在此兩年之內,不論何時本公司可以正式註冊成立時,即再行選舉。此初次選出各董事任滿之後,仍有再被選之權。
一 議臨時期內每年生意上利除去費用﹑利息外,暫擬抽花紅十個布仙。照分如下:司理部三布仙,董事部四布仙,招股部三布仙。至正式公司成立後,該抽花紅若幹及如何分撥,可隨時由董事局定之。
各董事人員如有下列各事便作開缺:
甲 如有曾經報窮者或與債主講數者。
乙 如有神經病或各病不能到場敘會者。
丙 如名下股份不足被選之資格者。
丁 如各董事多數不信任其行為正當者。
戊 如一連三個月未曾到局辦事者。
依據該能被選入董事的規則,自1918年7月27日到10月27日開全體股東選舉大會點票前,中澳郵船公司在東華報及民國報先後公佈了五次候選人名單,名單中互有重疊,以8月31日的最為完整,但香港被選人名單再沒有出現。
但之後一直沒有公告選舉點票情況及結果,民國報在1918年11月2日第2頁以“中澳公司選舉董事”為題公布選舉結束,但中澳郵船公司沒有承認也不否認,就是不公布。
依選舉情況所列的背景表:
姓名 | 所佔股數 | 得選舉股數 | 備註 |
郭順 | 200 | 20013 | 合利號,永安菓欄 |
餘榮 | 400 | 19118 | 太生號,國民黨雪梨支部部長 |
葉同貴 | 300 | 17836 | 利生號及源泰同記司事人 |
李春 | 101 | 17705 | 廣和昌司事人 |
黃柱 | 400 | 16806 | 致公堂盟長 |
馬七 | 50 | 16352 | 永生號司事人 |
葉炳南 | 50 | 16188 | 永安菓欄 |
林達三 | 20 | 15136 | 永和興司事人,致公堂副會長 |
陳柱臣 | 35 | 13453 | 源泰號 |
趙沛昌 |
| 12765 | 新興棧主事,致公堂理財 |
伍時華 | 100 | 12427 | 新遂和什貨店 |
楊庚午 | 200 | 11791 | 添楊菓欄合夥人 |
劉光福 | 35 | 10957 | 中澳郵船公司司理 |
黃來旺 | 100 | 10901 | 雪梨北京樓股東 |
郭潮 | 100 | 10069 | 永安公司總司理 |
陳贊華 |
| 9745 | 和興號經理 |
李襄伯 | 100 | 9520 | 民國報總編輯 |
葉垣雅 | 100 | 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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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信 | 40 | 5582 | 安益利果欄 |
餘理和 |
| 4604 | 均益號(國民黨救國儲金司理,後辭職) |
周容威 | 100 | 4520 | 華人長老會牧師 |
黃在鴻 | 100 | 3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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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李襄伯在民國報1922年2月11日第2頁﹑18日第2頁﹑3月4日第6頁有更正的“舊中澳公司之大黑幕”報導中,公眾才知道“今中澳公司之董事為誰﹖郭順﹑餘榮﹑黃柱﹑黃來旺﹑李春﹑趙沛昌﹑林達三﹑馬七﹑陳柱臣﹑郭潮﹑葉同貴﹑葉炳南﹑蔡容十三位先生”。然而其間是否有換董事是不清楚的。同一文中是這樣說中澳郵船公司內部的:“經手者為劉光福﹑葉同貴二人,寵用劉光福﹑葉同貴者為董事局。董事局之主席為郭順,林達三﹑陳柱臣兩位掛查數之名而已。葉炳南﹑郭潮﹑蔡容﹑馬七﹑趙沛昌數位,不過唔唔嗬嗬,人雲亦雲耳。餘榮﹑黃柱﹑李春三位則忠厚待人,信心過度,凡事皆任司理人自作自為….”。
在中澳郵船公司發出通告聲稱選舉董事局人員到全體股東選舉大會點票前發生了一件事,就是李元信(李益徽之子)狀告劉光福。
李元信查得中澳郵船公司及劉光福未依例先成立公司,並用他本人及其他人所做股份的錢去承買船隻及將船用劉光福之名承買。劉光福並用個人名義在蘭頓銀行開戶用作船生意資金往來。李元信除多次要求當即成立公司,並數次反對將船隻掛在劉光福名下,或者將船賣去後發還各股東資金。李元信之所以告是因為“有人”威脅要告他(李元信)譭譽,並要求退會股款連利息(“華人大訟案紀事”:東華報1918年12月7日第2頁)。
李元信告劉光福案以和解收場,至於誰在調解在當年的報紙中沒有說明。華人從輿論造勢到即將組成董事局歷經年餘,李元信告劉光福的時機不對(有點晚了)。另外過去李益徽告陳壽及東華新報兩案也曾讓“安益利”元氣大傷,這點教訓李元信是知道的。回過頭去看歷史,李元信堅持“當即成立公司”是對的。
數年後,劉光福再卷入另一宗與中澳郵船公司的官司。這一次是南澳阿德萊德的華商林有作原告。中澳郵船公司在初認最優先股時為澳洲最大的個人股東(共700股,合2100英鎊)。在認股前林有曾到雪梨,對認股有興趣,故交5000英鎊劉光福存儲待用。這2100英鎊的股金支出沒有問題,問題出在1919年劉光福再次代買100股上。此時林有仍在阿德萊德,對中澳郵船公司的運作並不清楚。“劉光福則函通電與林有謂中澳公司大有希望。林有一於信劉光福之言,回電願買股份。劉光福遂先問南昌買到一百股,價銀三百六十八磅;於是通電與林有取價四百六十八磅交易,劉光福實暗中獲利一百磅” (“林有君告劉光福案”:民國報1922年3月25日第3頁)。這一百股是劉光福從北黎活埠Braidwood華商南昌手上買入,南昌在法庭作證說他“在1920年2月27日來雪梨,將股票一百份賣與劉光福,得銀三百六十八磅”。而“衣縊士銀行之司事人上臺,稱說一千九百二十年二月廿八號由克列埠滙來銀四百六十八磅,是原告交劉光福之數。廿七號有昃紙三百六十八磅,是劉光福交南昌之數”。 “官遂判原告之口供,作實劉光福為奸詐取財,但準其覓人具保出外候審”( “林有君告劉光福案”: 廣益華報1922年2月25日第3頁)。關於這案,當年在雪梨的三份華文報紙都沒有下文。
關於選舉規則,不是沒有人質疑:“頃閱中澳公司選舉規則,選舉者之規定凡占股十磅以上者,乃有選舉權。查及此條與上一發起之簡章有礙,發起之條規最優先股收金三磅﹑優先股收金四磅﹑普通股收金五鎊。以最優先股而言占三股用金九磅,則無選舉權;占普通二股金十磅,則有選舉權。或者甲曰,我先占三股而無得選舉權,何也﹖乙最後占二股而得選舉權,殊令人不解” 。笵明揚建議“美洲中國郵船公司章程冊內第十五章選舉法,曰"當舉行大選舉時,各股東均有權選舉”( “說選舉之事”: 笵明揚, 民國報1918年8月24日第6頁)。笵明揚所說的同樣適用於被選人。
被選人規則中有“凡是當選人而不能親到雪梨埠辦公所隨時到敘會者,理宜辭職。由被選之第二票多者補上”,那就是說將能被選的董事控製在雪梨華商的範圍之內。
“有人辭官歸故裏,有人漏夜趕科場”,當年在雪梨的華商中也有人對這些毫不感興趣,很少參與華人的黨團活動,純立足澳洲本土發展,他就是錦順的李汝福,後來在雪梨也招納西人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