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清,之所以用“暫譯”是至今仍未能找到他的真正中文姓名。在澳洲英文報導中,魯清除了有Loo Ching的名字外,還有Ah Chang (注1)。
魯清出生於1819年,在1910年10月7日逝於雪梨47 Smith Street, Surry Hills家中,享年91歲。安葬在雪梨樂活永久墳場Cemetery Rookwood的E區,(在樂活永久墳場的個人編號是116224)。
目前在雪梨樂活永久墳場還確定不了魯清的墓址準確位置。在墳場辦公室的計算機中很難找到他的資料,估計他的骸骨已遷葬回國內。墳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答應在找到他的資料後回複。
從曆史資料估計,魯清極可能是東莞人,可資證明的是在1982年3月1日處理雪梨東莞兩派華人共300餘人大械鬥的調停中,他是以老資格華人的名義坐在中間位置(注2); 在另一英文報紙中還特別說明調停會是由魯清召集的(注3),這可說明魯清的個人聲望在東莞籍人的地位。雪梨晨鋒報對該次調停中魯清和義勝隆Yee Sang Loong(144 George St)對梅光達的調停不滿,甚而廣為散發傳單說“2000名悉尼的中國居民今後在任何需要仲裁的問題上將不再尋求他的協助”(注4)。
魯清在雪梨生活期間低調,到在目前能找到的資料中(包括各類社團﹑商團﹑僑團中的名單或各種義捐)都難以找到相應“Loo Ching”的中文或英文姓名;即使在他逝世時,在發行的“廣益華報”及“東華新報”都沒有報導。假如魯清是高要或高明兩縣的人,或者是新會﹑新寧﹑恩平﹑開平的四邑人,在洪聖廟Yiu Ming Temple(1870s年)及四邑關帝廟(1898年)或許會有一些線索,但兩個廟宇都與香山﹑東莞與增城沒有甚幺關係。
從現有魯清家庭的資料分析,魯清應該在1857年之前到了維多利亞省的Ballarat (他的第一個孩子於1859年出生在該地)。1860年到1863年間在維多利亞省的Creswick居住,1863年到1869年則搬遷到紐省的Sofala,其後則再搬遷回Creswick(據報導說,此時已相當富有及開設商店)(注5)。並又轉遷到維多利亞省的Percydale。
1871年4月17日魯清與人合作於維多利亞省的Catto’s Paddock(Berlin Flat,該地現改名為Rhcola)淘金,在離開地麵3.81米的地方挖到寬36.5公分﹑重22.5公斤的金塊。該金塊在澳洲淘金史上是重量排行榜上第六位,被命名為“The Precious” (另名為“The Kum Tow”)。按現在的收藏價值為200萬澳元。(注6)
1979年魯清遷移到雪梨47 Smith Street, Surry Hills居住,該物業應是他購買自住的,直至他逝世為止。除自住的之外,他還購置了另外兩間房子出租,一間在34 Landsdowne Street, Surry Hills (注7), 另一間在West St, Leichhardt (注8);後一間房子在後來重新劃區時變成在現在的Lewisham。
從現有的資料看,魯清遷移到雪梨時他已經60歲了,基本不參與任何社團活動。或許有少量資金參入某商店,但未見相關報導。
魯清來澳洲前是否在國內已婚或有子女,不很清楚。在澳洲他前後與三個女人結婚,共生下14個子女。他的第一個子女出生在1859年,而他時年為40歲。按當年的中國國情看,他是有可能在國內已婚的。
且不考慮他是否在中國已婚,但在澳洲的三段婚姻是夠亂的:
第一段婚姻是與在維多利亞Creswick本土出生的Anne Lang,Anne本是墨爾砵的一個牧師的仆人,經牧師介紹而在1859年嫁給魯清。Anne為他生了4個孩子:(1)William Loo Ching – 1859年出生在Ballarat;(2) Fung Lang Ching - 1861年出生在Creswick;(3) Anna Maria Loo Ching - 1863年出生在Creswick;(4) Elizabeth Sarah Loo Ching - 1867年出生在Creswick,次年早逝。
從Ballarat當年的一份報紙的報導看,魯清與Anne的關係並不好,這有兩方麵的原因:Anne除了經常喝醉酒外,也疏於照顧子女有關。但更重要的是魯清並不遵守“入鄉隨俗﹑入境問禁”的生存準則,竟聲稱“隻要中國法律允許,我要娶多少老婆就娶多少老婆”,被報紙指責是“令人震驚的墮落”(注9)。
第二段婚姻是與在紐省Sofala本土出生的Caroline Green結婚,僅有一個孩子William Loo Ching是1864年出生在Sofala。但此魯清同時與另一女人同居且育有子女。
Julia Millar與魯清同居於1864年,然直到1874年才正式在維多利亞結婚。
魯清的婚姻狀態是指有實質法律效力的,按現在所說的是“重婚”。然無論在紐省或維多利亞省金礦的混血夫婦中都並非所有是結婚的,同居而生下的子女有被遺棄給女方撫養,或者被送回國內老家成長。除完全符合及遵守“一夫一妻製”外,上述三種情況均為當時澳洲社會及傳煤所非議及指責。澳洲法律管不了海外,故而假如在澳洲辦理結婚則需要海外的單身證明文件,是由來已久的事。盡管過往的英國殖民地多追隨英國法律,卻並非一成不變,至少香港是在1969年才取締納妾製度。
注:
Ching 也可能是“振”,或者“禎”。用四邑話讀,比較接近。
上述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