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回顧當年庭審的情況和當年的一些法律常識。
在李益徽告陳壽案中,李益徽請的是亞迫基Mr. J·W·Abigail狀師及布雞。被告陳壽請的是窩罅士狀師,然後轉托間倫狀師;後來僅請窩罅士小狀師(東華報譯作“嘩刺士”)。這裏要說明的是,亞迫基Mr. J·W·Abigail狀師和間倫狀師都是可以在法庭上作控辯的律師,而窩罅士狀師則是普通的律師,沒有權力在法庭上作控辯的。這樣聘請律師的情況很正常,李益徽行商多年,經常有法律方麵需要律師處理,或者根本就掛有法律顧問的銜頭。而陳壽則剛到悉尼才兩年,寄居在東華新報。可能東華新報需要避嫌,隻能讓陳壽自己請律師再轉托。
到了李益徽告東華新報案中,李益徽請的是兩位大狀師:左治烈(首席)和忽,都是經免打和心臣兩位小狀師拜托;到後來將忽換了,改為姓屈的大狀師。被告則是也是兩位:一個是占士間倫Mr. J·C·Gannon(即陳壽的辯護律師),另一個是迫般(由兩個父子關係的扶倫間冷的小狀師拜托)。
兩案的審訊法庭地點和規格也不同。
控陳壽案的法庭是在水師衙門(Water Police Court)開卑頓縣官主審,沒有陪審員。審結時的法庭改在先陀羅衙門。
李益徽告東華新報案則在按察衙門,法官為澳雲,有陪審員四名。陪審員的數量是視乎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可增至8到16名;陪審員從案件開審到判結的過程中不能更換,每次審訊都必須到庭。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由陪審團退庭商議投票決定。按察則依所成立的罪名依據法律作判決;按察並不參與投票決定,但會在陪審團退庭前將解釋案件及相關法律的評斷原則告訴陪審團參考。按法律規定,陪審團中各人的意見一律不準透露給傳媒;在該案中被法庭通知成為陪審員時,發覺自己與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有私人或商業往來,必須申請回避。
剛開始接觸早期華人報紙時,凡遇到報導案件時都頭大如鬥。例如水師衙門,按國內的曆史常識看,水師衙門大約屬海軍指揮部或司令部之類的,到了澳洲卻變了級別不高的民事或刑事審判庭。民初前地方的民事或刑事審判是地方官不假,所以在澳洲也隨了中國的司法製度?在早期屬中文資料搜集階段,故照抄,到後來覺得不成了,隻能查英文報紙核對。“廣益華報”開辦後不久,對民事或刑事審判的報導多是翻譯英文報紙,而在翻譯中對相關的常用英文詞用音譯,那看報的更胡裏胡塗,所以將國內大約相應的稱呼借用,也易於一般人理解。關於一些普通的法律常識,“廣益華報”略多,一般是在報導案件時順便解說,至於“東華報”﹑ “民國報” ﹑“愛國報”等其它中文報紙極少看到。
依據早期華人報紙的報導,附以案件對相關詞語略為解釋,大概更易於理解過去華人的曆史。本文參閱澳洲聯邦檢察署“Australia’s Federal Prosecution Service”在2013年以中文所寫的資料“您可能聽到或看到的常用詞語”。
一 法庭
1. 初級法庭
Local Court 地方法院,較低級別的法院,通常審理情節較輕的案件(即決犯罪)。地方法院/初級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級法院法官審理且無陪審團。
Lower Court 初等法庭,通常審理情節較輕的案件的初級法院或者本地法院。較低級別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級法院法官審理。在較低級別的法院裏審訊時無陪審團出席。
Magistrates Court治安法庭是下級法院,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所有刑事訴訟都在這裏開始。一些民事事務也可以在這裏處理,如家庭訴訟。治安法庭具有刑事和民事審判權。
一般來說法院裁判在其刑事司法管轄權內,處理簡易程序罪行,可判處罰款、最多兩年監禁、社區服務或良好行為擔保。在其民事司法管轄權中,它負責審理最高可達10萬澳元的一般索賠要求。南澳大利亞州地方法院還受理小額民事索賠,最高可達2.5萬澳元,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未經特別許可不能請律師。
威廉·楊(Rev. William Young)於1868年“關於維多利亞省華人人口狀況的報告”中陳述到的華人犯罪情況,大多屬於上述法案的判決範圍。最近南澳奶茶店打人事件同樣也屬上述法院管轄之內。類似的案件,原告是政府,出庭的代表會是警察。
假如案件在審訊過程中發覺其嚴重程度已超越了它的判決範圍,案件將停審而轉到上一層次的法院續審和裁決。
上述法院極少單獨,往往是與上一層法院在同一建築物內。當在雙層或多層建築物中,多是在位置較低的一層;而在單層建築物時,則有獨立的分割空間。
李益徽告陳壽案,本應屬這類法庭審訊。然而李益徽是直接告到中級法院,這恐怕也是保皇黨不爽的原因,但陳壽不得不應訴了。
2. 中級法院(在澳洲沒有這個名詞,借用國內的通行說法,但職能一樣)
Country Court/ District Court縣法院/區法院。
紐省地方法院是州司法體係中的中級法院。它是一個初審法院,有上訴管轄權。此外,法院的法官主持一係列的法庭。在其刑事管轄範圍內,法院可審理除謀殺、叛國罪和海盜罪外的所有嚴重刑事罪行。法院的民事管轄權一般限於75萬澳元以下的索賠。
在李益徽告陳壽毆打案,最初就是告到這個法庭。從法庭的管轄情況來說,基本上可以令陳壽徹底破產。最後法庭僅判罰金2磅。其它連李益徽律師費用等合起來共29鎊13司連,可以說是法外開恩。在判賠醫藥費1鎊1司連,隻不過是作個揖,賠個不是而已。
關於這類法庭的法官,廣益華報統稱為縣官(或縣憲)。在理解上要注意的是,國內到清末民初的體製,縣官是政法一體,都得管;時到今日,表麵是政法分家,卻黨為領導可以直接幹預。澳洲則是政法徹底分離,各自管轄。
審判官或許是從律師轉業而來,所以有一些會戴假發,但都不是假發到肩的那一種,換言之都不是最高級別。
三. Supreme Court 州最高法院
各個省都有州的最高法院。例如紐省最高法院是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最高州法院,在國家範圍內對民事案件有無限的管轄權,並審理最嚴重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是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體係中新南威爾士州的最高法院,通過特別許可可以向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事項可提交給新南威爾士州上訴法院和刑事上訴法院,這兩個法院均由最高法院的成員組成,在上訴法院的案件中,由那些被任命為上訴法官的人組成。
關於這類法庭的法官,廣益華報統稱為按察。少數法官的法官會戴直到披肩的假發。法官及大律師初期用的假發是長至及肩,1780年起審理民事案件改用小型假發。現在所用的短假發在1822年出現,以馬尾毛製造。 假發可大致分4款: 典禮用長假發 (Full Bottom Wig)、法官用短假發 (Bench Wig)、資深大律師用短假發 (Frizz Top Wig)、大律師假發 (Barrister Wig)。
在1901年前,澳洲還沒有成為聯邦製,所以各州的最高法院已是到頭了,要再打官司的話就要打到英國去了。李益徽告東華新報誹謗的案件,剛好在1901年,有點尷尬,也沒有必要將官司打得那麽遠。其它省的華人有點待不住了,陳霞(西澳)和張卓雄(維省)都趕來悉尼,希望發揮點作用,將事情平息,以避免對澳洲華人有更大的影響。
二. 律師
不同層次的律師在早期華人的報紙上都稱作狀師,分大小而已。卻說得並不清楚。略為說得明白的是廣益華報1901年4月6日 第2頁“接續和尚受告嫖舍案”,故錄如下:
為大狀師者身居高職,可與國君或按察同場辦事,平肩作慶。凡接生意必須從小狀師拜托,不得從農商工務等領接生意入門此非國例也,無此風占規模也。惟有一例,如從農商工務等招接生意,他日酬金無奉,不得控告,官實不理。其內意包含身為貴職,恃勢勒索世間之財,出乎情理之外也。故凡欲任用大狀師者,必須先拜小狀師,從小狀師懇求大狀師為主,此為禮也理也。凡為大狀師者入按察大衙,裝服必效按察,大同小異身著烏袍﹑頭戴白發誇,即是裝成老人能曉世事者。一則幫助原告或被告,二則幫助按察將事從公直辦。當此職者,可用威勢將被審者以理高聲責罵﹑或用言恐嚇﹑或盤問日前平生品行等事。審畢則在公堂對陪審者十二人,將案中枝節大訴一番,求陪審者幫助原告或被告。當此職之人酬金,國例無定,觀其被控者家底輕重;富者每日酬金千鎊不多,貧者每日料然不下五鎊。當學師時,必須明白洋人大學童館中之工課,天文地理﹑文墨口才,各款大略必精,方能準拜大狀師之門;其年數無限,精者早可過考,愚者則多年方可成功。受此職者則罕聞入縣衙代訴小案,如欲此為亦可為之,實失其體麵矣。學小狀師者,例準小狀師五年幫助,方得入院考職。為小狀師亦可入按察大衙代訴冤情,惟其勢不及穿烏袍戴白發者也。古雲,行行有精通者。為狀師無論大小,如藝不精,入息則不及平素為手作者也
真正來說,廣益華報混亂了不同律師的各自職能而在陳說中導致混亂。
1. Counsel 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是提供建議並處理各種問題的人,特別是在法律事務中。這個頭銜經常和律師的頭銜交替使用。在現時的律師事務所中使用“法律顧問”名片的基本上算是“初級律師”。一詞指的是同方律師隊伍中較年輕的成員,或者是公司級別較低的律師,或者是被派去準備或審判案件較次要方麵的律師;可以代表辯方或控方的出庭律師,當遇到較大或較嚴重的案件時。會以律師助理麵目出現。
律師的情況有如醫生,我們平日所就診的多是普通科醫生,遇到各種較嚴重的或特殊的病,普通科醫生會寫一封信將病人直接轉往醫院就診或專科醫生處醫治。醫院除了急診外不會接受自行而來的病人,專科醫生沒有介紹信也不會隨便接見病人。普通科醫生類似小狀師,而專科醫生則近似大狀師。
2. Defenses counsel 辯護律師
在英美法係(或稱普通法係)中,是在12及13世紀成形的。法官都是根據當地的社會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和一般常理來作出判決(因為當時有很多法律問題沒有白紙黑字的法例規範)。如果說英美法係的法官習慣上都會尊重和跟隨以前法官(尤其是較高級法庭的法官)判案的原則,倒不如說法官判案的原則是遵重曆史上傳統的社會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和一般常理。當曆史在發展的過程中,這些傳統也會發生變化,法官也需要在審每一件案件時也越來越詳細地解釋他判案的理由,和分析以前的判例作為支持他判案的理據(在傳媒中的術語是法官借用了某案例)。
或者我們這樣去理解,英美法係在理論層麵來看是在法律尚未建立之前已經存在每個人的良知裏,故而形成了公義、道德這些觀念,並且以法律的形式體驗及確立起來。法官在陪審團退庭審議前需對陪審員說明的是曆史上類似案件是如何如何的,陪審員個人的投票來源自他的成長過程中所受到改年代公義和道德觀念影響,也會受到在投票前相互交流的影響,所以常有投票結果並不一致,法官便無法判決的情況;在多次無效投票的情況下是有可能解散陪審團重審。假如律師批評法官誤導陪審團,官司又得暫停,與雙方律師退到後麵商議了。故而沒有淵源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很難勝任大法官或大律師的職責。
大狀師的收費每天在10餘英鎊或高至20到30英鎊。能有這樣高的收費的,大多是擅長打某一類專門官司的律師。廣益華報是這樣寫的:律師先收上期費用(上等狀師先收工金三磅三員,若請下等狀師亦要一磅至二磅)才會答應上庭。(廣益華報1907年5月4日第2頁“文藝酬金 應現支結”)
另有一案例也在廣益華報(1898年5月20日 第2頁 “票案消除”)可供參考當年的法庭如何審理案件:
雪梨埠洋人名威林姓疏者,日前因買白頜票,認有中式,曾將所買原票,攜至票店,交華人徐閏籍索取賠款,且謂調換假票,將事控告。曾在縣衙連審三次,未經斷結。縣尹將案押上按察衙門,候英五月下旬,開割審判。按英國律例,王家有大狀師焉。凡經按察之案件,先經王家狀師批準其事應歸按察審判否,然後定奪。茲查王家狀師,已經將賭票一案,批銷不理。料此賭博一案,初由小衙門控告,原告自用狀師;今由縣官押至大衙,如再提審,作王家狀師控告該案,訟費出之王家。故狀師不欲以偏門瑣事,破耗國帑,是以銷繳賭票一案。
三. 陪審員Juror
在常規的審訊中陪審員酬金按例每天是5司連(據抱怨該金額僅足乘坐交通工具及午膳所用)。對持續審訊的案子,陪審員吃虧太大,可以由按察師同意將酬金提高,此案則每天酬金為1英鎊。
由多名陪審員組成的是陪審團Jury。在審案期間,雙方律師不能與陪審團任何人接觸。
記得在香港的時候見過這樣的報導,在一次審案的過程中,某辯護律師看見陪審團在同一法庭的餐廳午餐,走過去打了個招呼,導致法官解散陪審團。這樣處理是否合理,見人見智,但在保證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是沒有錯的。
四. 證人Witness
證人指任何到庭接受各級法院中回答法官和陪審團的麵前回答問題的人。按目前的法律規定,證人可領取規定額度的費用作為工資交通及其它相關費用的補貼。
對在法庭上有隱瞞案件或發假誓的證人,則由政府委派狀師控告,被告可請狀師辯護,罪名成立與否,亦由陪審團退庭商議投票決定。
五.其它注意事項
在審李益徽告東華新報的過程中,歐陽慶聲稱自己不識英文,卻在一次回答問題時衝口而出地用英語回答;幸而與案無關,發問者也沒有追究下去。
在法庭中,假如自己認為英語水平不肯定能應付時,“不可一概認實不識。又不可將一二句英語答之。最好求英官要人傳話,乃為上策”,也要注意“當英官查審時,定然有查審之話: 然否﹑是否﹑是非等語。問此事則答此事,切不多講一言。又莫問東而答西。亦不可將自己冤情,加多告訴。英官不但不聽,而且最憎惡之”。 (廣益華報1895年5月3日 第3頁 “官訟要訣”)。
下麵是當年的另一案例:
雪梨埠有華人名亞梅者,曾在街市擺賣菜蔬已十六年。昨受招至縣衙,經官覓倫審判,因告犯案兩宗。第一次偷菓兩箱,是洋人和打馬士布路扶之物。另一案偷羅扶雲士美公司菓三箱。當審問時,亞梅乃照平素說華語,用傳話人代達其供詞。略謂前禮拜六日下午,與一英差名扶冷入街市內談論擺菜市位,至禮拜一應用。據英差之言,則謂亞梅之行蹤似有可疑。不久見他從馬士布路扶之市位負菓二箱,放於自己市位。我對亞梅陳說,何可如此所為。亞梅即答此是閑事,我請汝飲酒,則作了事。亞梅聞差對官此說,即用英語駁曰,我未有出此言也。但未審案以前,亞梅自認不識英語,必求人傳話。從此引人見怪,料他內意自己非多精英語,故求人代達是亦合理。但未詳細解明,雖略識英語,未能精通與全不識英語之分別耳。其差又對官說,亞梅允交英金二三磅於我,欲允準他將菓放回原處姑作了事,我亦不為。官判罰亞梅英金十磅,否則困監三月示儆。 (廣益華報1911年3月11日第2頁“識英語者應要直認 切勿推委俱全不識 引人多立見怪之心”)
(由於個人並非法律界人士,上述的法律資料是據所搜集的匯總而成,盼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