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益華報在1897年6月11日第4頁刊登了一篇文章,題為“邊塞悲笳”。
伍法學,四邑人,大約在1867-1875年間來澳洲。未來澳洲之前已婚,並有子女。來澳洲後與一個英國婦人(後麵簡稱英婦A)又再結婚,再產下一男二女;回國時夫婦不忍分離,合家回國,所幸者華英兩婦俱能相處。數個月後伍法學又再獨身重回紐省而置兩妻及子女不顧。
伍法學又再重娶另一英國婦人(後麵簡稱英婦B),並在5-6年間又生下子女四個。他的故事傳回四邑,國內的兩個妻子經商量後由英婦A回澳洲想辦法解決這事。英婦A在悉尼了解到真實情況下,打算直接向法庭控告伍法學。有華商認為不妥,願通知伍法學來悉尼處理這事。
伍法學到悉尼後將英婦A帶到坑上(紐省某地的礦區),兩英婦到此時已無計可施,英婦B願追隨英婦A一同回廣東。一家七口回到悉尼後,英婦A在家照顧孩子,英婦B外出做傭工來籌措回國費用。
由於人口眾多,伍法學求得某華商以極便宜的價格買到回國的船票,但瞞過了英婦B。待英婦B回家看時,已人去樓空了。
英婦B不得已將事情告訴自己的雇主。其雇主感到不公平,在勸不過來時直接控之於法庭。法官無法處理這類官司,轉交華商處理。該華商即在華埠勸捐,以方便英婦B到中國與子女團聚。
原文如下:
竊以一龍比象鴻恩,每冀兼施三鳳,結緣鸞鏡,豈當終破。人分中外,事有初終。溯厥源流,開茲議論。華友伍法學者,四邑人也,計其在本新金山前後數十載。當其未來金山,中饋有人,經產兒女。及來本鳥修威省與一英婦結婚,厥後回唐,帶英婦同返。夫妻恩愛不忍相離,人情大都如是。自此魚水同歡,家庭共理,能與華妻和合焉。一居月諸,光陰迭運。英婦亦產一男二女矣。伍某居家無誌,覓利多心。將該二妻拋棄在家,獨返鳥修威省經營利路。蓋不安於貧困,勇於求財。思決西江之水,以活涸轍之魚。此又男子壯誌,固無足怪者。不謂故鄉脫跡,異國停驂,置兩妻於膜外,逢美色而生心。再納英婦,生下兒女四名。後有梓友回鄉者,無心談論,不覺泄漏其情。華英二婦得聽風聲,寢食不安,嫌疑滿腹。相與商酌,謂良人久別未見旋東;今又聞路上添花眷戀香豔,那時得其回裏,相聚相安。故此華英兩婦,心同一出,朝夕常談。特切一法,令英婦買舟來鳥修威省,追尋伍某,看其情景如何。及抵雪梨埠,果聞其夫在坑上求財納一英婦,已有兒女數口。登時懷恨欲控其夫。有華商勸止之,曰彼為汝夫,告官出醜,亦複何益。莫若待吾修書通達於他,令彼親來與汝相會,不亦可乎。婦見華商說得有理,息心不告。其後伍來帶該婦回坑上,與後娶英婦兩相會焉。初娶之英婦言曰,伍某是我丈夫,且他在中國又有華妻,今汝與他結親,豈非奪我之寵,大有幹礙乎。婦答曰,夫君前時來曆實出不知顗,我與他結親有五六年之久;曾添兒女四名,又安能怪我之不是哉。兩相駁論,語不投機。厥後二婦已知將身誤托,悔不可追。前英婦見事以至此,準情度理,難以斥逐。後娶之英婦勸令,你我從夫同返中國,共享天倫之樂。少英婦亦願從命,無有貳心。惟是一家眷屬,人口眾多,籌及舟資,實難計辦。大英婦願在雪梨居住,照料兒女;少英婦將出兒女,概交提攜。即由雪梨埠抽身出外雇工,日積工資,作為回唐盤費。其婦工婦德兼而有之,無愧從夫之道。當與人雇工之時,每兩禮拜回寓一次,會見夫兒人等。其品行之正,心誌之堅,有足嘉矣。誰料昨禮拜回家之日,丈夫兒女並由中國所來之英婦,不知何往,蹤影難尋。細查合家老幼,曾經搭船向洋而往。此英婦方知忍心割愛,獨拋己身。哀哭悲憂,令人憐恤,朝夕不改,情景淒涼。後至雇工之東主知此婦必有內事苦楚難言,從頭盤問。其婦逼得無奈,將事直訴東主見說。則解之曰,既是華人如此薄行,何不稟官追究。其婦性情淑慎,不願鳴官。其東主不平,代秉訟權,往稟之官。該官忖度此事,案情非小,首尾纏長,轉與華商酌奪。華商前日亦未知伍某之事情,如此委曲;曾代伍某往寫船位回唐,助言老幼人多,舟資格外相宜。今承官問吐露真情。該官聞說謂曰,華商伍某回唐,汝可相助;今其英婦在此,憑貴駕設策調處,以善其後,免令訟獄多端可也。該華商思深見遠,本引義以行權變之才,上承官宦之寄托,下慰英婦依之瞻。即在本雪梨埠踴躍勸眾,簽助盤金;俾英婦得返中邦,會其夫而見子女,庶免伶仃孤苦,或有性命不測之虞。凡屬華友須發善心,多贈資斧,成其美舉;雖分荷囊之微惠,實濟苦海之慈航也。按之伍某多娶妻室,處置已難。況英國規例,一夫不納二婦,子女不能獨收。今法學重犯其弊,後娶之英婦委心相從,不肯出一怨言,又能挺身為傭,取舟資求濟同歸之舉,其所以待法學者恩情備至矣。而乃私攜(原為別字,故改)家小以行,不顧其甘苦如何,徒令其傷心痛哭,幾於滅性。豈得為仁義之舉,其所以得返鄉,安然無滯者,實賴華商維持之力耳。
評論
這個故事比較完整,但在當年並非個案。後來澳洲的華人報紙上有其它的例子,卻較為簡短。英文報紙上則間有詳細的案件刊登。
就法律的層麵來說,伍法學並沒有觸犯當年的中國法律,納妾是允許的。至於他在紐省兩次婚姻均為非法,到最後不計在中國的婚姻而論,第二次結婚則必然入獄。這裏設一個假如,如果伍法學攜同華婦及兩英妻同在香港生活,卻又不觸犯法律,當年的香港政府是承認中國法律的。
在伍法學而言,三妻九子女的生活如何維持?他們的結局會怎樣?
我在廣東所刊的華僑史上查不到伍法學的資料(包括地方史),這種個案可以列為中西文化衝突及融合的研究資料,但厥如。可以理解,這不是近現代學者的研究方向,然而最終的社會效應是國人不了解世界。
當年悉尼法官的處置方式是合理的,伍法學已離開澳洲,脫逃了澳洲法律能控製的範圍,悉尼法官無能為力。他訴諸於華人社會,一則希望華人對英婦B施以援手,二則通過華人給伍法學一定的社會壓力。
每每在搜尋早期澳洲華人資料時,心情會越來越沉重;太多的東西超越了我的認知範圍。單就伍法學的家庭事件來說,恐怕不可能指說是澳洲人胡亂和有意汙辱華人吧?有法庭記錄,是華人報紙譯載。放在不負責任的媒體,大概會再求證與伍法學有關聯的華商或在發報紙到該礦區的商戶時再深入了解,續聞又可見報了。在那個年代仍是“家醜不外揚”,之所以登報是為其它華人提個醒而已。
這類事件是社會問題,幾乎在任何種族或國家的曆史上都有出現,或者依然在上演。無論是國家的法律層麵,或社會學家都得關注及盡可能避免悲劇的重演。
排華政策就是一件件伍法學家庭事件的出現,導致社會輿論及民眾對政府施加壓力,最終步步升級的結果。假如不正視這些曆史,老是把錯誤推給別人而將自己打扮成受害者,近乎耍流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