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澳夢子

澳洲早期華人的故事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早期澳洲華人的犯罪狀況 (20)

(2021-05-10 13:12:09) 下一個

早期澳洲華人的犯罪案件在1868年前的地方報紙有零星的報導,能找到統計數字的依然是“關於維多利亞州華人人口狀況的報告”。

我們先看看所判的輕微犯罪的及其刑期:

  1. 流浪For vagrancy: 監禁1-3個月。
  2. 流浪和偷竊For vagrancy and stealing: 監禁6個月。
  3. 偷竊For Stealing: 監禁4日到3個月。
  4. 偷雞For stealing fowls: 監禁1 到7 個月。
  5. 小偷小摸For petty theft: 監禁4 個月。
  6. 盜竊商店For stealing from shop: 監禁3個月。
  7. 淫穢語言For obscene language: 監禁24 小時。
  8. 賭博For gambling: 監禁2個月,另罰款20鎊。
  9. 打鬥For fighting: 監禁48小時。
  10. 貧困For destitute: 監禁1-3個月。
  11. 做偽證For perjury: 監禁3年。

沒有說明刑期的有:

  1. 街頭擾亂治安disorderly behavior in the street
  2. 無照販賣hawking without license
  3. 在保留地采礦mining on a reserve
  4. 暴力襲擊violent assault
  5. 刺傷stabbing
  6. 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7. 製造假黃金manufacturing spurious gold
  8. 誤殺manslaughter
  9. 越獄escaping from prison

報告中沒有列出但有報導的還有逃避人頭稅﹑強奸和謀殺等。

輕微犯罪的人多在警局附設的類似看守所或拘留所的地方,囚犯們的工作是打掃、鋸木頭和除草或被放在路上做苦工;而重罪犯或死刑犯則送往看守嚴密的塔省Tasmania監獄。

這裏有幾個罪名是要略為解釋的:

  1. 流浪For vagrancy:從所搜集的資料看,當警察發覺某人形跡可疑,卻又沒有搜出確鑿證據;“流浪”罪名則由法官依警察提供的口供所作的判斷。一般判決的是有前科的人,但有時會出現“有罪推論”。
  2. 貧困For destitute:所指的是因失業年老或經濟陷入困境的人去偷竊,是客觀原因的影響,故並不定為偷竊罪。當年澳洲各政府並沒有社會福利救濟,純依賴社會團體。法官則以“貧困”為罪,類似不在道德批判。
  3. 小偷小摸For petty theft:在當年算是嚴判了,放在今天最多是判“社會服務令”若幹小時。
  4. 做偽證For perjury:被判的往往是在各級法庭中無論是原告被告或證人作假證供,從而導致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在經濟或名譽上受到損失。做偽證帶來的後果是法官的誤判或錯判,經常出現案情反複無常並一再延續。

假黃金製造,最早出現在1860年左右。能查到的是廣東中山人Jong Ah Siug在1855年到Maryborough附近的Bealiba,1863年開始製造假黃金。據維多利亞省議會1868年第56號報告稱在1867年共判決80名華人製作假黃金,導致墨爾本的銀行損失慘重。假黃金的製造,類似鎏金工藝製作,但需達到一定的黃金厚度,才能讓一般的金店和專家難以辨認。

當年在法庭上作供,大多在作供詞前手按聖經並發誓詞;而許多華人並沒有洗禮入教,所以用燒火柴枝代替,意思是假如有違供詞的真實性,情願接受上天火燒心的懲罰,作證供前必須要火柴枝完全熄滅為止。據說是維多利亞省金礦區的華人翻譯李永在1867年發明的,他說這種發誓方式與手按聖經等同,都是願意接受發假誓象火柴被燃燒的懲罰;這種方式被法庭承認及被其它法官長期引用(見楊於軍譯的“四邑淘金工在澳洲”第70頁)。由於發假誓需承擔後果,部份華人會在火柴枝熄滅前故意取熄而被法官認為供詞不可信。

在報告中統計的華人人口為約20000人,各種輕微罪犯共609人,占3.05%;假如按一般估計的50000人計算則降至1.22%。如將80名華人製作假黃金及其它重罪犯算在內,後者華人犯罪比例在總人口的1.5%以上。按當代社會學中的犯罪率是以10萬人口為基數,50000人計算則應為3%。

華人的犯罪情況,在1855年維多利亞省“金礦皇家委員會”遞交省議會的報告中被引用,這也是導致限製華人入境法案出台的了原因之一。

上述僅是在維多利亞省,下麵是紐省(NSW)在1855年6月16日的一份報導的截圖(部份):

圖中的內容是三名中國人在紐省的五龍岡Wollongong偷了一個錢箱,內有100鎊銀行本票及70鎊現金並占有己有,各判5年監禁。

寫到這裏,又想想當年由英國發配到澳洲的犯人中假如減去軍隊政府人員隨行人員政治犯等,他們的比例又會如何?到停止發配到澳洲的犯人時,又有不少自由來澳的,那犯人與總人口的比例有是多少?

網上不乏說澳洲人的祖宗是罪犯,環顧今日在澳洲的總人口中有多少是發配到澳洲犯人的後代?200年以還,難道他們的後人仍需要背負不知是那一輩的東西,公平嗎?

或者我們可以按所謂傳統的“誅九族”方式橫直統算,以自己為中心算一下是否有解放後的“地富反壞右”﹑“走資派” ﹑“華僑地主” ﹑“貪汙犯”之類的九族存在;如果有的話,恭喜你 – 請停止攻擊澳洲在這方麵的言論。這已是最低標準了,計算的是前後82年而已,再往上數得算算是否有滿清﹑袁氏﹑軍閥年代的保甲長以上的後代了。

“嚴以待已,寬以恕人”,不是口上說說的事。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