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於世 -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通諭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通諭
關於在真理、正義、愛德和自由中建立普世和平
1963年4月11日
致我們尊敬的各位弟兄,各位宗主教、大主教、總主教、主教以及所有其他與宗座和平共處、共融的教區主教,以及全體天主教世界的神職人員和信眾,以及所有善心人士。
各位尊敬的弟兄們、親愛的兒子們,祝您健康,並祝願你們蒙福。
世上的和平——人類曆代以來所渴望和追求的——除非通過勤勉遵守神聖的秩序,否則永遠無法建立,也無法得到保證。
宇宙秩序
2. 現代研究的進步和技術的發現教給我們一個顯而易見的教訓:奇妙的秩序主宰著生物世界和自然力量。而人類的偉大之處就在於他能夠領悟這種秩序,並設計出各種方法,將這些力量用於自身利益。
3. 但科學知識的進步和技術的發明,首先凸顯的是上帝自身的無限偉大,祂創造了人類和宇宙。是的;祂從虛無中創造了萬物,並以祂豐盛的智慧和美德充滿它們。因此,聖詩篇作者用以下的話語讚美上帝:“耶和華我們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1) 他在另一處又說:“耶和華啊,你的作為何其大!你用智慧創造了萬物。” (2)
此外,(2a) 上帝“照著自己的形象和樣式”造人,(3) 賦予人智慧和自由,使人成為萬物的主人。詩篇作者宣告了這一切:“禰使他比天使微小一點,賜他榮耀尊貴為冠冕,並將禰手所造的,立他管理;禰使萬物都服在他的腳下。”(4)
人類的秩序
4. 然而,個人之間、國家之間卻存在著不團結,這與宇宙中這種完美的秩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人們會認為,維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隻能靠武力來治理。
5. 但世界的創造者已在人的內心深處烙下了一種秩序,這種秩序由人的良心啟示給人;而人的良心也堅持要人去維護它。人“將律法的功用刻在心裏,這是顯明的。他們的良心為他們作見證。”(5) 不然又能怎樣呢?一切受造之物都體現著上帝無限的智慧。它在完美尺度上的地位越高,就越能清晰地體現這一點。(6)
6. 但這種弊端往往源於錯誤的觀點。許多人認為,支配人與國家關係的法則與規範宇宙盲目基本力量的法則相同。但事實並非如此;支配人類的法則截然不同。宇宙之父已將這些法則銘刻在人的本性中,我們必須在那裏尋找它們;在那裏,而不是在其他地方。
7. 這些法則清楚地表明了一個人應該如何對待社會中的同胞,以及一個國家的成員與其官員之間的相互關係應該如何處理。它們也表明了哪些原則必須支配國家之間的關係;最後,個人或國家與世界各國之間應該建立什麽樣的關係。人類的共同利益使得最終建立一個世界各國共同體勢在必行。
一、人與人之間的秩序
8. 我們必須首先關注人與人之間應有的秩序。
9. 任何規範有序、富有成效的社會群體都需要接受一項基本原則:每個人都是真正的人。他擁有天性,即被賦予智慧和自由意誌。因此,他擁有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是其天性的直接結果。這些權利和義務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因此也是完全不可剝奪的。(7)
10. 此外,當我們從神聖啟示的角度來思考人的個人尊嚴時,我們對它的評價必然會無比高漲。人類已被耶穌基督的寶血救贖。恩典使他們成為上帝的兒女和朋友,並成為永恒榮耀的繼承人。
權利
11. 但首先我們必須談談人的權利。人有生存的權利。人有權享有身體完整,並有權獲得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一切資源,特別是食物、衣服、住所、醫療、休息,以及必要的社會服務。因此,在健康欠佳、因工致殘、喪偶、年老、被迫失業或非因自身過錯而被剝奪謀生手段時,人有權獲得照顧。(8)
與道德和文化價值相關的權利
12. 此外,人有自然權利……
受人尊敬。他有權享有良好的名譽。他有權自由探索真理,並在符合道德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範圍內,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以及從事任何職業的自由。他還有權準確了解公共事件。
13. 人有自然權利分享文化的成果,從而接受良好的普通教育,以及與其本國教育發展水平相符的技術或專業培訓。此外,必須建立一套製度,為社會上有天賦的成員提供從事更高級學習的機會,以使他們盡可能地擔任與其天賦和後天技能相符的社會責任職位。(9)
按照自己的良心崇拜上帝的權利
14. 人的權利還包括能夠按照自己良心的正確指示崇拜上帝,並在私下和公開場合信奉自己的宗教。根據拉克坦提烏斯的明確教導:“我們生來就該如此:向創造我們的上帝獻上他應得的正義敬意;我們唯獨承認他是上帝,並追隨他。宗教的名稱源於這種將我們與上帝緊密聯係、聯結在一起的虔誠之情。”(10)
因此,教皇利奧十三世也宣稱:“真正的自由,配得上上帝之子的自由,是最能真正維護人類尊嚴的自由。它比任何暴力或不公都強大。這種自由是教會一直以來所渴望的,也是教會最為珍視的。這種自由是使徒們堅決為自己主張的。護教士們在他們的著作中為它辯護;成千上萬的殉道者用鮮血將它奉獻。”(11)
自由選擇人生境遇的權利
15. 人類也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無論是建立一個家庭——在家庭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還是接受神職或修道生活。(12)
16. 家庭建立在自由締結的、合一且不可分割的婚姻基礎之上,必須被視為人類社會自然的、基本的細胞。因此,在社會和經濟事務以及信仰和道德領域,必須特別重視家庭的利益。因為所有這些都與鞏固家庭和幫助家庭履行其使命有關。
17. 當然,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主要屬於父母。(13)
經濟權利
18. 在經濟領域,顯然,男性擁有與生俱來的權利,不不僅享有工作機會,還被允許在其所從事的工作中發揮個人主動性。(14)
19. 男性的工作條件是這些權利的必然結果。這些條件不得削弱男性的體能或道德素質,也不得妨礙青少年的正常發育。女性的工作條件必須與其作為妻子和母親的需求和責任相符。(15)
20. 男性人格尊嚴的另一個結果是,他有權從事與其責任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活動。(16) 工人同樣有權獲得根據正義原則確定的工資。這一點需要強調。工人的收入必須與現有資金成比例,足以使他及其家人獲得符合人類尊嚴的生活水平。教皇庇護十二世曾這樣表達:
“自然賦予人類勞動作為義務,而人類也擁有相應的自然權利,要求其所從事的勞動能夠為其提供為自己和子孫後代謀生的手段。這是自然界為了人類生存而賦予的絕對命令。(17)
21. 作為人性的進一步結果,人享有私有財產的權利,包括生產資料的私有權。正如我們在其他地方所說,這項權利“構成了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在各個領域維護人格、履行責任,也是家庭生活穩固和安全、國家更加和平與繁榮的要素”。(18)
22. 最後,指出私有財產權也包含一項社會義務,這很合時宜。(19)
集會和結社權
23. 人類天生具有社會性,因此他們有權與同伴集會和結社。他們有權賦予這些社團他們認為最有利於實現其目標的組織類型。他們也有權行使自己的主動權,自行采取行動。
在這些協會內,為實現預期成果而承擔責任(20)。
24. 正如我們在《慈母與導師》通諭中所強調的,建立大量此類中間團體或社團,以追求個人能力所無法有效實現的目標,刻不容緩。此類團體和社團必須被視為維護人身自由和尊嚴的絕對必要,同時又不失責任感。(21)
移民和移居的權利
25. 此外,每個人都有權在其本國範圍內自由遷徙和居住。如有正當理由,應允許他移居到其他國家並在那裏定居。(22) 他是某個國家的公民,這一事實並不剝奪他作為人類大家庭成員的身份,也不剝奪他作為該普世社會——人類共同的、世界性的團契——的公民身份。
政治權利
26. 最後,人的個人尊嚴涉及其積極參與公共生活,並為同胞的共同福祉做出貢獻的權利。正如教宗庇護十二世所說:“人本身,遠非社會中的客體或惰性元素,而是社會的主體、基礎和目的;因此,人必須受到尊重。”(23)
27. 作為人,人有權享有對其權利的法律保護,這種保護必須有效、公正且嚴格公正。再次引用教宗庇護十二世的話:“由於上帝所旨意所定的法律秩序,人享有其自身不可剝奪的司法保障權利。人被賦予了一定的、明確界定的法律範圍,免受任意攻擊。”(24)
義務
28. 我們迄今為止所討論的自然權利與同樣多的義務密不可分,所有這些義務都適用於同一個人。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起源、維係和不可摧毀性都源於自然法,自然法在賦予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賦予了權利和義務。
29. 例如,生存權包含維護自身生命的義務;享有體麵生活水平的權利包含以得體的方式生活的義務;自由探索真理的權利包含致力於更深入、更廣泛地探索真理的義務。
人與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互惠性
30. 一旦承認這一點,人類社會中一個人的自然權利必然會引發其他人相應的義務;即承認和尊重該權利的義務。每一項基本人權都從自然法中汲取權威力量,自然法賦予人權並賦予其相應的義務。因此,主張權利卻忽視義務,或隻履行一半義務,就像一隻手蓋房子,另一隻手拆房子一樣。
相互合作
31. 人類天生具有社會性,因此他們必須共同生活,並相互商議彼此的利益。人們承認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一個秩序井然的社會至關重要。其結果是,每個人都將全心全意地為建立一個更加勤勉和有效地遵守權利和義務的公民秩序做出貢獻。
32. 例如,除非我們竭盡全力為一個人提供足夠的生活資料,否則承認他有權獲得生活必需品是毫無意義的。
33. 因此,社會不僅必須秩序井然,還必須為人們提供豐富的資源。這不僅要求人們相互承認和履行權利和義務,還要求所有人參與並合作,共同應對我們當今文明所促成、鼓勵甚至要求的眾多事業。
負責任的態度
34. 人的個人尊嚴還要求他享有自由,並能夠在行動時自主決定。因此,在與同伴交往時,他對權利的認知、對義務的履行以及與他人的多方麵合作,完全應該首先由他個人決定。每個人都應該根據自己的主動性、信念和責任感行事,而不是在外界脅迫或誘惑的持續壓力下行事。一個靠武力維係的社會毫無人性可言。它非但不能像它應該的那樣,鼓勵人類進步和完善,反而隻會阻礙人類的自由。
在真理、正義、仁愛和自由中生活
35. 因此,一個社會必須建立在真理之上,才能被認為是秩序井然、富有創造力且符合人類尊嚴的。聖保羅這樣表達了這一點:“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要與鄰舍說實話,因為我們是互相為肢體。”(25)如果每個人都真誠地承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情況就會如此。
對他人的善。
正如我們在此描繪的,人類社會要求人們以正義為指導,尊重他人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它也要求人們被愛所激勵,這種愛會使他們將他人的需要視為自己的需要,促使他們與他人分享自己的財富,並努力使所有人同樣繼承最高尚的智力和精神價值。但這還不夠;因為人類社會繁榮昌盛依賴於自由,即依賴於使用符合其個人成員尊嚴的手段,這些成員既擁有理性,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36. 因此,最親愛的兒子們和兄弟們,我們必須將人類社會首先視為一種精神實體。通過它,開明的人們可以分享他們的真理知識,主張他們的權利並履行他們的義務,在追求精神福祉的渴望中獲得鼓勵,分享他們對世間一切有益快樂的享受,並不斷努力將自身最美好的特質傳遞給他人,並將他人的精神財富轉化為自己的。正是這些精神價值觀對文化、經濟、社會製度、政治運動和形式、法律以及構成人類外部共同體及其持續發展的所有其他要素發揮著指導性的影響。
上帝與道德秩序
37. 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秩序本質上完全是無形的。它的基礎是真理,必須通過正義來實現。它需要通過人們之間的愛來激發和完善,並且在維護自由的同時,它必須在社會中建立一種日益人性化的社會平衡。
38. 但這種秩序——其原則普遍、絕對且永恒不變——的根源在於真實、位格且超越的天主。祂是首要真理,至高無上的善,因此也是人類社會(若要使其合理構成、富有創造力並配得上人類尊嚴)汲取其真正活力的最深層源泉。(26)聖托馬斯所說的“人類理性是衡量人類意誌良善程度的標準,因此,它源於永恒律法,即神聖理性……由此可見,人類意誌的良善更多地取決於永恒律法,而非人類理性。” (27)
當代特征
39. 我們現代時代的特點有三。
40. 首先,我們注意到工人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正在逐步改善。她們最初主要在經濟和社會領域主張權利,隨後也開始爭取政治權利。最後,她們將注意力轉向獲取社會的更多文化利益。
因此,今天,世界各地的勞動人民都高聲呼籲,他們絕不應受到任何任意對待,仿佛被剝奪了智慧和自由。他們堅持要求被當作人來對待,在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都有自己的份額:在社會經濟領域、在政府部門、在學術和文化領域。
41. 其次,女性在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隨處可見。這種發展在基督教國家中或許發展得更快,但在繼承不同傳統、浸潤著不同文化的國家中,這種發展也同樣廣泛地發生著,盡管速度較慢。女性越來越意識到她們與生俱來的尊嚴。他們遠不滿足於純粹的被動角色或讓自己被視為某種工具,而是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要求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42. 最後,在這個現代時代,我們麵臨著一種沿著全新社會和政治路線發展的社會形態。由於所有民族都已獲得政治獨立或正在走向獨立,很快將沒有任何國家將統治另一個國家,也沒有國家將受製於外來勢力。
43. 因此,全世界的人們要麽是某個獨立國家的公民,要麽即將成為獨立國家的公民;如今,也沒有任何國家滿足於屈服於外國統治。某些階級因其經濟和社會地位、性別或在國家中的地位而長期存在的自卑情結,以及其他階級相應的優越情結,正在迅速成為過去。
人人平等
44. 相反,今天,人們普遍相信所有人在天賦尊嚴上一律平等;因此,至少在教義和理論層麵,種族歧視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認可。這一切對於建立一個由我們上述原則所激勵的人類社會,對於人類意識到自身權利,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權利必然導致他認識到自己的義務。擁有權利意味著履行這些權利的義務,因為權利是人格尊嚴的體現。擁有權利也意味著他人對其的承認和尊重。
45. 當社會建立在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時,人們就能立即領悟精神和知識的價值,並且毫不費力地理解真理、正義、仁愛和自由的含義。此外,他們還會意識到自己是這樣一個社會的成員。不僅如此,在這些原則的啟發下,他們能夠更好地認識真正的上帝——一位超越人性的、位格化的上帝。他們認識到,他們與上帝的關係構成了他們生活——精神的內在生活,以及他們在同伴社會中生活——的根基。
二個人與公共權力的關係
46. 如果沒有那些擁有法定權力、維護社會製度並竭盡全力積極維護所有成員利益的人,人類社會就不可能秩序井然、繁榮昌盛。他們的權威源自天主,正如聖保祿所教導的:“除天主外,別無權柄”。(28)
聖若望·克裏索斯托姆在對這段經文的評注中寫道:“你們在說什麽?難道每個統治者都是天主任命的嗎?不,我的意思並非如此,”他說道,“因為我現在談論的不是個別統治者,而是權威本身。我的論點是,統治權威的存在——一些人應該發號施令,另一些人應該服從,所有事情的發生並非出於盲目的偶然——這是神聖智慧的安排。”(29)
天主創造人類的本性是社會性的,而一個社會“除非有人統領全局,給予有效的指導,並統一目標,否則就無法維係團結。因此,每個文明社會都必須有一個統治權威,而這種權威,正如社會本身一樣,源於自然,因此,天主是它的締造者。”(30)
47. 但不應想象權威是無限的。由於其出發點是允許人們按照正確的理性進行統治,因此,我們無法逃避這樣的結論:它的約束力源於道德秩序,而道德秩序又以上帝為起源和終結。
因此,正如教皇庇護十二世所說:“生物的絕對秩序,以及人——一個自主的存在體,承擔義務和不可侵犯的權利,以及人類社會的起源和目的——的根本目的,與國家作為一個被賦予權威的必然共同體有著直接的關係。剝奪了這種權威,國家就什麽也不是,毫無生氣……但正確的理性,尤其是基督教信仰,清楚地表明,這種秩序的起源隻能是上帝,一位位格的上帝,我們的造物主。因此,國家官員的尊嚴源於上帝,因為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分享著上帝自身的權威。”(31)
呼籲良知
48. 因此,一個僅僅或主要依靠威脅、恐嚇或承諾獎勵來統治的政權,無法為人們提供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有效動力。即使它能,也必然會冒犯自由理性人類的尊嚴。權威首先是一種道德力量。因此,統治者應訴諸個人良知,訴諸每個人自願為公共福祉做出貢獻的責任。然而,由於所有人的自然尊嚴平等,無人有能力強迫他人內心服從。隻有上帝才能做到這一點,因為唯有祂審視並評判人心的隱秘。
49. 因此,除非國家代表自身的權威與上帝的權威緊密相連,並參與其中,否則他們無權約束人們的良知。(32)
50. 這項原則的運用同樣維護了公民的尊嚴。他們對政府當局的服從絕不是對他們作為人的服從。這實際上是對上帝——宇宙的創造者——的一種敬意,祂命定人類之間的交往應遵循祂親自製定的秩序。我們人類在向上帝表達應有的敬畏時,並不會貶低自己。相反,我們的精神被提升,變得高尚,因為侍奉上帝就是統治。(33)
51. 因此,政府權力是道德秩序的前提,源於上帝。因此,違反道德秩序,從而違背神聖旨意而頒布的法律和法令,在良心上不具有約束力,因為“順從上帝勝過順從人”(34)。
事實上,頒布此類法律破壞了權威的本質,並導致了可恥的濫用。正如聖托馬斯所教導的:“關於第二個命題,我們認為,人類法律之所以具有法律的合理性,是因為它符合……
正當理性,因此它顯然源於永恒的法律。與理性相悖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公正的,不再具有法律的合理性。這更像是一種暴力行為。”(35)
52. 權威源於上帝,但這並不意味著人們無權選擇國家統治者,或決定他們想要的政府類型,以及決定統治者行使權力的程序和限製。因此,上述教導與任何真正民主的政府形式相一致。(36)
實現共同福祉是公共權力的目的
53. 人們,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作為中間群體,都必須為公共福祉做出自己的具體貢獻。其主要結果是,他們必須協調自身利益與他人需求,並按照統治者的指示提供其物品和服務——當然,前提是正義得到維護,當局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事。在國家中擁有權威的人必須以不僅在道德上無可指摘的方式行使權力,而且必須以最能確保或促進國家福祉的方式行使權力。
54. 實現共同福祉是國家唯一的目標民政當局存在的理由。因此,在致力於公共福祉時,當局顯然必須尊重其性質,同時調整其立法以滿足特定情況的要求。(37)
公共福祉的要素
55. 在公共福祉的要素中,當然必須包括每個民族的獨特特征。(38) 但這些絕不構成公共福祉的全部。因為公共福祉與人性息息相關,除非始終將人性納入考量,否則它永遠無法充分和完整地存在。因此,必須關注公共福祉的基本性質及其實現方式。(39)
56. 因此,我們必須補充一點,公共福祉的本質在於,每個公民都有權分享它——盡管分享方式各有不同,取決於其任務、功績和處境。因此,每個民政當局都必須努力促進公共福祉,造福所有人,而不偏袒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公民。正如教皇利奧十三世所言堅持認為:“國家權力不能屈從於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因為它是為了所有人的共同福祉而設立的。”(40)
然而,出於正義和公平的考慮,有時當權者會更加關注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為這些群體在維護自身權利和維護合法利益方麵處於劣勢。(41)
靈性層麵亦是如此
57. 就此而言,我們謹提醒我們的子民注意,共同福祉關乎整個人類的需要,包括身體和靈魂。因此,國家統治者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來確保這種福祉。他們必須尊重價值的等級,並致力於實現其臣民的精神和物質繁榮。(42)
58. 這些原則明確地體現在我們的通諭《慈母與導師》中,我們強調,共同福祉“必須考慮到所有有利於人類個性充分發展的社會條件”。(43)
59. 正如他所說,共同福祉由身體和靈魂構成。人擁有不朽的靈魂,卻無法在今生滿足自身的需求或獲得完美的幸福。因此,為實現公共福祉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危及人的永恒救贖;事實上,這些措施甚至必須幫助人獲得救贖。(44)
公共當局的責任以及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60. 當今普遍認為,當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得到保障時,公共福祉才能得到最好的維護。因此,民政當局的首要任務必須是確保這些權利得到承認、尊重、協調、維護和促進,並確保每個人都能更輕鬆地履行其職責。因為“維護人類不可侵犯的權利,並便利其履行職責,是每個公共當局的主要職責。”(45)
61. 因此,任何拒絕承認人權或侵犯人權的政府,不僅未能履行其職責;其法令將完全缺乏約束力。(46)
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協調與保護
62. 此外,任何政府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社會中個人的權利進行適當且充分的監督和協調。這必須以以下方式實現:1)某些公民行使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公民行使權利;2)公民……
個人基於自身權利,不得妨礙他人履行義務;3)所有人的權利均應得到有效保障,並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得到完全恢複。(47)
促進個人權利的義務
63. 此外,國家元首必須積極促進營造一種整體氛圍,使個人既能維護自身權利,又能履行義務,並能輕鬆做到。因為,如果說我們從經驗中學到了什麽,那肯定是:尤其是在現代世界,當公共當局未能在這些領域采取適當行動時,公民之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不平等現象就會日益普遍。其結果是,人權和義務因此完全失效。
64. 因此,公共行政部門必須認真考慮社會和經濟進步問題,並認真考慮與生產體係擴張相適應的基本服務的發展。這些服務包括道路建設、交通運輸、通訊、飲用水、住房、醫療保健、充足的宗教活動設施以及娛樂輔助。政府還必須確保提供保險設施,以避免公民在遭遇不幸或家庭責任大幅增加時無法維持體麵生活水平的可能性。
政府還必須同樣努力高效地提供合適的就業機會,並根據工人的能力進行分級。政府必須確保工人獲得公正合理的工資,並讓他們對其所在的企業承擔責任。政府必須促進中間群體的形成,使人民的社會生活更加豐富多彩,減少束縛。最後,政府必須確保每個人都有手段和機會盡可能地分享文化福利。
公共權力兩種幹預形式之間的和諧關係
65. 公共福祉進一步要求民政當局在協調、保護和促進公民權利的努力中保持微妙的平衡。過度關注任何特定個人或群體的權利,很可能導致國家的主要利益實際上被這些公民壟斷。又或者,可能出現一種荒謬的情況:民政當局在采取措施保護公民權利的同時,自身卻阻礙了這些權利的充分行使。“因為必須始終堅持這一原則:無論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多麽廣泛和深遠,都絕不能剝奪每個公民的行動自由。相反,它必須增強公民的自由,同時有效地保障每個人的基本個人權利。”(48)
66. 民政當局在促進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方麵也必須采取同樣的原則。
公共權力的結構與運作
67. 除此之外,我們無法就最合適的政府形式,或民政當局如何才能最有效地履行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做出一概而論。
68. 在確定特定政府應采取何種形式及其運作方式時,主要考慮因素是當時的形勢和人民的狀況;而這些因素在不同時間和地點會有所不同。
然而,我們認為,國家應采用一種體現三重公共職能劃分、與公共權力三大主要職能相適應的形式,這符合人性。在這樣的國家中,不僅為政府的官方職能,也為公民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相互關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這顯然將為公民在維護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方麵提供切實的保障。
69. 然而,如果要使這一司法和政治架構發揮其潛在效益,公職人員必須竭盡全力解決出現的問題;他們必須運用其能力範圍內、並符合國家實際情況的政策和方法。同樣重要的是,盡管情況不斷變化,立法者也絕不能無視道德法或憲法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共福祉的需要。正義必須成為指導原則,
國家行政管理必須透徹理解法律,並仔細權衡所有相關情況,法院亦是如此:司法必須公正執行,法官必須完全廉潔,不受利害關係人利益的影響。良好的社會秩序也要求國家內部的個人及其附屬群體在維護自身權利、履行自身義務時,無論是在彼此之間,還是在與政府官員的關係中,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49)
法律與良知
70. 毫無疑問,一個符合正義和公正原則,並與國家所展現的公民成熟度相符的國家司法體係,對實現公共福祉至關重要。
71. 然而,在當今時代,社會生活如此複雜、多樣且活躍,即使是經過深思熟慮和富有遠見的司法體係,也常常顯得力不從心。
72. 此外,公民之間、公民及中間群體與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以及同一國家內不同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有時顯得十分模糊和易變,以至於無法通過任何一成不變的法律體係來規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局希望維護國家司法體係的完整性——無論是其本身還是其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如果當局希望滿足社會的主要需求,使法律適應現代生活的條件,並尋求解決新問題的方法,那麽他們就必須清楚地了解其自身合法行動範圍的性質和界限。他們必須沉著冷靜、正直正直、目光敏銳、意誌堅定,才能在特定情況下迅速識別所需,並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動。(50)
公民參與公共生活
73. 人類尊嚴的自然結果無疑是他們積極參與政府事務的權利,盡管他們的參與程度必然取決於他們所屬政治共同體的發展階段。
74. 此外,參與政府事務的權利為人們開辟了全新而廣闊的服務機會領域。這將創造一種環境,使市政當局能夠通過與公民更頻繁的接觸和討論,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政策實際上對公共福祉有效;在一個允許公職人員定期更替的製度下,這些官員的權威非但不會衰弱,反而會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煥發出新的活力。 (51)
當代特征
75. 種種跡象表明,這些目標和理想目前正引發關於國家司法組織的各種要求。首先,應製定一部清晰、措辭精準的基本人權憲章,並將其納入國家憲法。
76. 其次,每個國家都必須有一部以法律術語表述的公共憲法,明確規定公職人員的任命、相互關係、職權範圍和規定的工作方法。
77. 最後一項要求是,公民與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應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進行描述。必須明確規定,公共當局的主要職能是承認、尊重、協調、保障和促進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78. 然而,我們必須摒棄這樣的觀點:個人或群體的意誌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首要和唯一來源,也是政治憲法和政府權威的約束力。(52)
79. 但上述願望清楚地表明,如今,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自身的尊嚴,他們有動力進入政府部門,並要求憲法承認其自身不可侵犯的權利。他們不僅滿足於此,還要求公共當局的任命遵循憲法程序,並堅持公共當局在這一憲法框架內行使職權。
三、國家間關係
80. 關於國家本身,我們的先輩們一直教導,並且我們也希望以我們自身的權威來支持他們的教導,即國家是相互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因此,它們之間的關係也必須按照真理、正義、自願合作和自由的準則來協調。支配個人生活和行為的自然法則,也必須規範政治共同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另一個。
81. 這一點很容易理解,隻要想想政治領袖在代表國家和國家利益行事時,根本不可能放棄其自然尊嚴。他們仍然受自然法的約束,而自然法是支配一切道德行為的準則,他們無權背離其哪怕一丁點的戒律。
82. 認為人們因為被任命擔任公職而被迫放棄自身人性,這種想法是不可想象的。他們之所以能獲得這一高級職位,完全是因為他們非凡的天賦和智慧,這為他們贏得了傑出的政治代表的聲譽。
83. 此外,統治權威對於公民社會而言不可或缺。這是道德秩序本身必然的結果。因此,這種權威不能被濫用來對抗道德秩序。一旦被剝奪了其存在的全部理由,它就會立即不複存在。上帝親自警告我們這一點:“所以,君王啊,你們要聽,要明白;審判地極的啊,你們要學習。治理萬民的啊,在多國中尋歡作樂的啊,你們要側耳傾聽。因為權柄是耶和華賜給你們的,力量是至高者賜給你們的。他必鑒察你們的行為,考察你們的意念。”(53)
84. 最後,我們必須牢記,即使權力規範著國家之間的關係,其行使也必須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這是權力存在的主要原因。
公共利益的命令
85. 但公共利益的主要命令之一是承認道德秩序並始終如一地遵守其戒律。 “政治共同體之間牢固確立的秩序必須建立在道德法則這塊不可動搖的基石之上,這法則由造物主親自在自然秩序中啟示,並銘刻在人們心中,永不磨滅……它的原則是指引人類和國家政策的燈塔。它們也是警示燈——天意的信號——人們必須留意這些警示燈,才能避免為建立新秩序而付出的艱苦努力遭遇危險的風暴和沉船。”(54)
關於真理
86. 首先要解決的一點是,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必須以真理為指導。真理要求消除一切種族歧視的痕跡,並由此承認所有國家生來尊嚴平等這一不可侵犯的原則。
因此,每個國家都有生存、發展、擁有必要手段的權利,並承擔自身發展的主要責任。每個國家也都有合法的權利享有其良好聲譽和應有的尊重。
87. 經驗告訴我們,人們在知識、美德、智力和財富方麵往往差異巨大,但這並不能成為支持一種製度的有力論據,即那些處於優越地位的人可以任意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相反,這樣的人應該承擔更大的共同責任,通過共同努力幫助他人達到完美。
88. 在國際層麵上也是如此:一些國家可能在科學、文化和經濟發展方麵達到了更高的水平。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有權對其他國家施加不公正的政治統治。這意味著它們必須為社會進步的共同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89. 事實上,沒有人天生就比他的同胞優越,因為所有人在自然尊嚴方麵都同樣高貴。因此,從自然尊嚴的角度來看,政治共同體之間沒有任何區別。每個國家就像一個身體,其成員都是人類。而且,正如我們從經驗中所知,國家在任何涉及其尊嚴和榮譽的問題上都可能高度敏感;這是有充分理由的。
宣傳問題
90. 真理進一步要求在利用現代科學進步所提供的眾多促進和傳播國家間相互理解的手段時,保持冷靜、公正的態度。這並不意味著應該阻止人們特別關注自身生活方式的美德,而是意味著徹底拒絕那些違反真理和正義原則、損害他國聲譽的信息傳播方式。(55)
關於正義
91. 此外,國家間關係必須以正義為規範。這既需要承認彼此的相互權利,也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
92. 國家有權生存、自我發展,並享有實現此目的所需的手段。他們有權在自身發展進程中發揮主導作用,有權享有良好的聲譽和應有的榮譽。因此,各國同樣有義務維護所有此類權利。
有效行使權利,並避免任何可能侵犯權利的行為。正如個人不得以不公平和損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一樣,一個國家為了改善自身狀況而采取傷害和不公正壓迫其他國家的手段,也同樣是犯罪行為。聖奧古斯丁有一句名言與此息息相關:“若無正義,王國不過是一群強大的強盜。”(56)
93. 各國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有時也確實存在,因為各國都在努力實現自身的發展。當出現此類分歧時,必須以真正人道的方式予以解決,而非訴諸武力,亦非欺騙或詭計。雙方必須相互評估各自的論點和感受,對局勢進行成熟客觀的調查,並公平地調解對立的觀點。
少數民族的待遇
94. 這種利益衝突的一個特殊例子是,自十九世紀以來,這種政治潮流已在世界各地廣泛傳播並日益壯大。由於這種潮流,擁有相似族裔背景的人們渴望政治自治,並渴望統一為一個國家。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並非總能實現,因此,少數民族常常被迫生活在不同族裔出身的國家領土內。這種情況引發了嚴重的問題。
95. 顯然,任何試圖抑製這些少數民族活力和發展的企圖都是對正義的公然踐踏;如果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旨在消滅他們,則更是如此。
96. 事實上,那些竭盡全力改善這些少數民族成員的人權狀況,尤其是在他們的語言、文化、古老傳統以及他們的經濟活動和事業方麵,公共當局才是真正維護正義的。 (57)
警示語
97.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少數群體或許是出於對自身現狀或曆史境遇的強加苦難的反應,往往會過分誇大其民族特有的特征。他們甚至將這些特征置於全人類共同擁有的價值觀之上,仿佛全人類的福祉應該服務於他們自己特定群體的利益。對於這些人而言,更合理的態度是認識到自身特殊處境賦予他們的優勢。他們應該意識到,與一個浸潤於不同文明的民族持續交往,對他們自身獨特天賦和精神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可以逐漸吸收其他民族的美德,並將其融入自身。但要做到這一點,這些少數群體必須與他們所生活的民族建立某種聯係,並學習分享他們的習俗和生活方式。如果他們播下不滿的種子,隻會結出罪惡的果實,扼殺國家的政治發展,那麽這一切就永遠不會發生。
積極團結
98. 既然國家間的關係必須按照真理和正義的原則來規範,各國就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匯集其物質和精神資源,以促進這些關係。在許多情況下,這可以通過各種相互合作來實現;而這在我們今天已在經濟、社會、政治、教育、衛生和體育領域發生,並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我們必須牢記,公民權力的本質並非將人們限製在其本國境內,而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共同利益,而這當然不能與整個人類大家庭的共同利益割裂開來。
99. 因此,公民社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時,非但不應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反而應在個別國家的努力無法實現預期目標時,聯合起來,共同製定計劃,共同努力。但這樣做必須非常謹慎。對某些國家有利的事情,對其他國家來說可能有害無益。
種族間的接觸
100. 此外,普遍的共同利益要求所有國家鼓勵公民與其中間社會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互惠互利。在世界許多地方,我們發現不同種族出身的人聚居在一起。任何事物都不應阻礙他們之間的互惠關係。事實上,這種禁令是對時代精神的蔑視,這個時代為消除民族間的距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同樣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無論種族背景如何,人們除了擁有區別於他人的特殊特征外,還擁有其他非常重要的因素。
與其他人類擁有共同點。這些共同點可以構成他們不斷進步和自我實現的基礎,尤其是在精神價值方麵。因此,他們有權利和義務與社會中的其他人共同生活。
人口、土地和資本的適當平衡
101. 眾所周知,有些國家耕地麵積與人口數量不平衡;另一些國家資源豐富程度與農業工具數量不平衡。因此,各國之間必須開展合作,促進商品、資本和人力的流通。(58)
102.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提倡盡可能將工作帶到工人身邊,而不是將工人帶到工作現場。這樣,許多人將有機會增加自己的資源,而不必承受背井離鄉、在陌生環境中定居並建立新社會聯係的痛苦。
政治難民問題
103. 天主在我們心中植入了對全人類深厚的父愛,這使得我們無法不為那些因政治原因被驅逐出家園的人的困境而感到痛苦不已。目前,這樣的難民數量眾多,他們不斷遭受著巨大的苦難——令人難以置信的苦難。
104. 這無疑證明了,一些國家的統治者在界定公民享有與其人性尊嚴相符的正當自由範圍時,限製過於嚴格。有時,在這樣的國家,自由的權利本身就受到質疑,甚至被斷然否定。我們在這裏看到的是社會正確秩序的徹底逆轉,因為公共權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維護社會的利益。它的主權職責是承認崇高的自由王國並保護其權利。
難民的權利
105. 因此,提請全世界關注難民是人,他們作為人的所有權利必須得到承認,這並非無關緊要。難民不能僅僅因為被剝奪了其本國的公民身份而失去這些權利。
106. 人身權利中必須包括進入一個他希望能夠更好地養活自己及其受撫養人的國家的權利。因此,國家官員有義務接納此類移民,並在其自身社群(正確理解)的福祉允許的範圍內,促進那些希望成為新社會成員的人的目標。
值得稱讚的努力
107. 因此,我們借此機會,公開讚同和讚揚一切基於人類團結或基督教慈善原則,旨在減輕被迫從本國移居到其他國家的人們苦難的事業。
108. 我們確實必須特別讚揚那些致力於這項極其重要工作的國際機構,以表彰所有正直人士的功績。
軍備競賽的根源
109. 另一方麵,我們深感痛心地看到,經濟較發達國家已經並將繼續製造巨額軍備。這項政策耗費了大量的智力和物力,結果使這些國家的人民背負沉重的負擔,而其他國家則缺乏其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幫助。
110. 人們普遍認為,在現代條件下,除非建立在軍備均等的基礎上,否則和平無法得到保障,而這一因素很可能是軍備儲備增加的原因。因此,如果一個國家增強其軍事實力,其他國家就會立即受到競爭精神的驅使,紛紛增加自身的軍備供應。如果一個國家擁有核武器,其他國家就會認為自己有理由自行生產這種具有同等破壞力的武器。
111. 因此,人們生活在持續的恐懼之中。他們擔心隨時可能來臨的暴風雨會以可怕的暴力襲擊他們。他們的恐懼是有充分理由的,因為這類武器肯定不缺。雖然很難相信有人敢於承擔戰爭帶來的駭人聽聞的屠殺和破壞的責任,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場戰火可能是由某種偶然和不可預見的情況引發的。此外,盡管現代武器的巨大威力確實起到了威懾作用,但人們有理由擔心,僅僅為了戰爭目的而試驗核武器,就足以……
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將對地球上各種生命形式造成嚴重威脅。
裁軍的必要性
112. 因此,正義、正當理性和對人類尊嚴的認可,強烈呼籲停止軍備競賽。有關各方必須全麵、同步地削減各國積累的軍備庫存。必須禁止核武器。必須就一項適當的裁軍計劃達成普遍協議,並建立有效的相互管控體係。正如教皇庇護十二世所說:“世界大戰的災難,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和社會破壞以及道德的過度和瓦解,絕不能允許第三次吞噬人類。” (59)
113. 然而,每個人都必須認識到,除非這一裁軍進程徹底徹底,並深入人心,否則就不可能停止軍備競賽,也不可能削減軍備,甚至——這才是最重要的——最終徹底廢除軍備。每個人都必須真誠合作,努力從人們的心中消除對戰爭的恐懼和焦慮。但這需要用一個完全不同的原則取代當今世界和平所賴以建立的基本原則,即認識到國家間真正持久的和平並非在於擁有平等的軍備供應,而在於相互信任。我們堅信這一點是可以實現的,因為這不僅是常識所決定的,而且本身就是最令人向往、最有益的。
三個動機
114. 因此,我們在此擁有一個首先由理性決定的目標。人們普遍同意——或者至少應該同意——國家之間的關係,如同個人之間的關係一樣,不應以武力來規範,而應遵循正當理性的原則:即真理、正義以及積極真誠合作的原則。
115. 其次,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更值得熱切追求的目標。因為誰不渴望擺脫戰爭威脅,看到和平得到維護並日益鞏固呢?
116. 最後,這是一個充滿良善可能性的目標。它的好處將惠及所有人,包括個人、家庭、國家以及全人類。教皇庇護十二世的警示至今仍在我們耳邊回響:“和平不會失去任何東西;戰爭卻可能失去一切。” (60)
號召不懈努力
117. 因此,我們認為,作為耶穌基督——世界的救主、和平的締造者——在世的代理人,作為全人類最熱切願望的詮釋者,我們有責任以對全人類的父愛,懇請並懇求人類,尤其是各國統治者,不遺餘力地工作和努力,確保人類事務遵循理性和有尊嚴的進程。
118. 讓那些擁有傑出智慧和影響力的人們在共同商議中,認真思考如何實現世界各國之間關係的更人性化的調整。這種調整必須建立在相互信任、真誠談判和忠實履行所承擔義務的基礎上。必須審查問題的方方麵麵,以便最終達成某種共識,從而締結真誠、持久且具有有益效果的條約。
119. 我們願不住地祈禱,祈求天主以祂的神聖援助,祝福這些工作,使它們碩果累累。
論自由
120. 此外,國家之間的關係必須以自由的原則為準則。這意味著任何國家都無權采取任何可能構成對其他國家不公正壓迫或不當幹涉其事務的行動。相反,所有國家都應幫助其他國家增強對自身責任的認識,培養冒險進取的精神,以及在各個領域主動追求自身進步的決心。
經濟欠發達國家的演變
121. 所有人類因其共同的起源和友誼、基督的救贖以及超性的命運而團結在一起。他們蒙召組成一個基督徒家庭。因此,在我們的通諭《慈母與導師》中,我們呼籲較富裕的國家向那些仍處於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提供各種援助。 (61)
122. 能夠在此證明我們的呼籲已被廣泛接受,我們深感欣慰。我們堅信,在未來的歲月裏,我們的呼籲將得到更廣泛的接受。我們期望的結果是,較貧窮的國家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達到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使其公民能夠生活在更符合其人格尊嚴的條件下。
123. 我們必須一再強調
有必要以保障這些民族維護其自身自由的方式幫助他們。他們必須意識到,他們自身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自身也應承擔其中的主要重擔。
124. 因此,教宗庇護十二世的教誨充滿智慧:“建立在道德原則之上的新秩序,是防止其他國家的自由、完整和安全受到侵犯的最可靠堡壘,無論這些國家的領土麵積或防禦能力如何。盡管大國憑借其強大的實力和豐富的資源,幾乎不可避免地會自行決定其與小國的經濟交往準則,但這些小國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享有政治自由以及在國家間衝突中保持中立的權利,這不可否認。任何國家都不能被剝奪這項權利,因為這是自然法本身和國際法的前提。這些小國也有權確保自身的經濟發展。隻有有效地保障這些權利,小國才能切實促進全人類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人民的物質福祉和文化及精神進步。” (62)
125. 因此,富裕國家在向貧困國家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的同時,必須盡可能尊重後者的民族特性和曆史悠久的民事製度。它們還必須摒棄任何統治政策。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那麽“將為建立一個世界共同體做出寶貴貢獻,在這個共同體中,每個國家都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與其他國家合作,以實現普遍繁榮”。(63)
時代的征兆
126. 如今,人們越來越堅信,國家之間可能出現的任何爭端都必須通過談判和協商來解決,而不是訴諸武力。
127. 我們承認,這種信念主要源於現代武器可怕的破壞力。它源於對使用現代武器可能造成的可怕災難性後果的恐懼。因此,在這個以原子能為榮的時代,認為戰爭是彌補正義被踐踏的恰當手段已不再合理。
128. 然而,不幸的是,我們常常發現恐懼法則在各國之間盛行,迫使它們在軍備上投入巨資。他們聲稱,其目的並非侵略——這一點毋庸置疑——而是要阻止其他國家的侵略。
129. 盡管如此,我們希望,通過建立相互聯係和談判政策,各國將更好地認識到將人類緊密聯係在一起的自然紐帶。我們也希望,各國將更清楚地認識到源於我們共同本性的一項基本義務:即人與人之間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關係的主導力量是愛,而非恐懼。愛的主要特征在於,它以各種方式將人們凝聚在一起,在精神和物質的紐帶中真誠地團結在一起;這是一個蘊含無數福祉的聯盟。
四、人類與政治共同體的關係
130. 近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人類的生活方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物質資源、國與國之間的交通以及技術信息都大幅增長的今天,這種進步激勵著世界各地的人們擴大彼此的合作與聯係。這導致了不同國家的個人、家庭和中間協會之間,以及不同政治共同體的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顯著發展。國家之間的經濟相互依存也日益加深。各國經濟正逐漸變得如此相互依存,以至於一種世界經濟正在從各個國家經濟的同時融合中誕生。最後,每個國家的社會進步、秩序、安全與和平必然與其他國家的社會進步、秩序、安全與和平息息相關。
131. 由此可見,任何國家都無法孤立於其他國家之外,妥善地追求自身利益,也無法在這種環境下實現自身應有的發展。任何國家的繁榮與進步,部分源於所有其他國家的繁榮與進步,部分源於所有其他國家的繁榮與進步。
現代國家不足以保障普遍的共同利益
132. 任何時代都無法摧毀人類大家庭的團結,因為人類大家庭由所有憑借其自然尊嚴而平等的人組成。因此
人類的本性使然,始終存在著一種迫切的需求,即充分促進普遍的共同福祉;即整個人類大家庭的福祉。
133. 過去,各國統治者似乎能夠通過正常的外交渠道,或通過高層會談、條約和協議,即通過運用自然法、國際法或國際法所建議的方式和手段,為普遍的共同福祉做出充分的安排。
134. 然而,在當今時代,各國之間的相互關係發生了深遠的變化。一方麵,普遍的共同福祉引發了極其嚴重、複雜和緊迫的問題,尤其是在維護全世界的安全與和平方麵。另一方麵,各個國家的統治者都處於平等地位,無論他們如何增加會議次數,如何努力尋求更合適的正義手段,他們大多都無法實現這一目標。這並不是對他們誠意和進取心的反映,而隻是因為他們的權威影響力不足。
135. 由此我們得出結論:現代世界政治生活的形態和結構,以及公共權力在世界各國所發揮的影響力,不足以勝任促進所有人民共同福祉的任務。
共同福祉與政治權威的聯係
136. 現在,如果我們仔細思考共同福祉的內在意義,以及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功能,就必然會發現它們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係。公共權力作為在公民社會中促進共同福祉的手段,是道德秩序的前提。但道德秩序同樣要求這種權力能夠有效地實現其目標。因此,這種權威賴以存在、運作並促進其目標的民事機構,被賦予了某種結構和效力:這種結構和效力使這些機構能夠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曆史條件的方式和手段來實現公共福祉。
137. 今天,普遍的公共福祉向我們提出了一些世界性的問題;因此,這些問題隻有通過一個擁有與這些問題相適應的權力、組織和手段,並具有世界範圍活動範圍的公共權威才能解決。因此,道德秩序本身就要求建立某種這種普遍形式的公共權威。
公共權威由共同同意設立,而非強製強加
138. 但是,這種擁有世界範圍的權力和實現普遍公共福祉的適當手段的普遍權威不能被強製強加。它必須在所有國家的同意下建立。如果要使其工作有效,它必須公平、絕對公正地運作,並致力於所有人民的共同福祉。強國強行強加這種普遍權威,必然會引發人們的擔憂,擔心它被用作服務少數人利益或支持單一國家的工具,從而削弱其活動的影響力和有效性。因為,盡管各國在物質進步和軍事實力上可能存在巨大差異,但它們對自身司法平等和生活方式的優劣卻非常敏感。因此,它們不願屈服於強加於人、未經其合作而建立或並非自願接受的權威,這是理所當然的。
普遍共同利益與個人權利
139. 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不能不考慮人性而確定,所有國家共同的利益亦是如此。因此,國際社會的公共權力也必須以承認、尊重、維護和促進人性權利為特殊目標。必要時,可以通過直接行動來實現,或者通過在世界各地創造某種條件,使各國統治者能夠更容易地履行其特定職能。
輔助性原則
140. 輔助性原則適用於單一國家內公共當局與個人、家庭和中間社會之間的關係,也必須適用於世界共同體公共當局與各政治共同體公共當局之間的關係。這一普遍性權威的特殊職能必須是評估並找到影響普遍共同利益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問題的解決方案。這些問題由於其極其嚴重、龐大和緊迫,必須被認為對於統治者來說過於困難。
各國政府無法成功解決任何問題。
141. 但普遍權威的義務並非限製各國政府的行動範圍,也並非將其任何職能攬於己身。相反,其根本目的是創造世界環境,使各國政府、其公民和中間群體能夠更安全地履行其任務、履行其義務並主張其權利。(64)
現代發展
142. 眾所周知,聯合國(UN)成立於1945年6月26日。隨後,聯合國又增設了一些較小的組織,這些組織由各國政府任命的成員組成,並被賦予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極其重要的國際職能。聯合國組織的特殊目標是維護和加強國家間和平,並在平等、相互尊重和在人類活動各個領域廣泛合作的原則基礎上,鼓勵和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 143.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清晰地證明了本組織的遠見卓識。該宣言的序言申明,真正承認並完全遵守宣言中概述的所有權利和自由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144. 當然,我們意識到宣言中的某些觀點在某些方麵並未獲得無條件的認可;這並非沒有道理。然而,我們認為該文件應被視為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是朝著建立國際社會法律和政治秩序邁進的途徑。它莊嚴地承認了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它肯定了每個人都有權自由地尋求真理、遵循道德原則、履行正義賦予的義務並過上完整的人性生活。它還承認了與這些權利相關的其他權利。
145. 因此,我們熱切希望聯合國組織能夠逐步調整其結構和運作方式,以適應其任務的艱巨性和崇高性。願這一天能盡快到來,使每個人都能在這個組織中找到對其個人權利的有效保障;這些權利直接源於其人格尊嚴,因此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鑒於當今人們越來越積極地參與本國的公共生活,並因此對各國人民的事務表現出日益增長的關注,這一點尤為可取。他們越來越意識到自己是人類大家庭中鮮活的成員。
五、牧函
146. 在此,我們再次勸勉我們的子民積極參與公共生活,並共同為全人類以及他們各自的政治團體的利益而努力。他們必須以基督信仰為光輝,以愛為指導,努力確保每一個機構,無論是經濟、社會、文化還是政治機構,都不會阻礙而是促進人類在自然和超自然秩序中的自我完善。
科學能力、技術能力和專業經驗
147. 然而,如果他們要將正確的理想和基督教原則灌輸給文明,僅僅讓我們的子民被來自天上的信仰之光所照耀,並對某一事業充滿熱情是不夠的;他們必須參與這些機構的工作,並努力從內部有效地影響它們。
148. 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以科學知識和技術發現而聞名的文化和文明中,顯然,除非一個人具備科學能力、技術能力和熟練的職業實踐技能,否則任何人都無法融入公共生活。受過訓練的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149. 然而,即便如此,也必須認識到,日常生活中的關係必須符合更人性化的標準,這種標準必須基於真理,以正義為準則,以互愛為動力,並堅守自由的實踐。
150. 如果這些政策要真正發揮作用,人們首先必須格外謹慎地按照支配每一項活動的法則開展各種世俗活動,並遵守與其各自本性相符的原則。其次,人們的行為必須符合道德秩序的戒律。這意味著他們的行為必須反映出他們意識到自己在行使個人的……
權利或履行個人義務。理性還有進一步的要求。為了服從上帝關於我們救贖的天意安排和命令,並忽略良心的指示,人們在其世俗活動中必須以這樣的方式行事,即實現主要精神價值與科學、技術和職業價值的徹底融合。
信仰與行動的融合
151. 在當今傳統的基督教國家中,公民機構展現出高度的科學技術進步,並擁有實現各種目標的豐富機製。然而,必須承認,這些機構往往很少受到基督教動機和基督教精神的影響。
152. 人們或許會問其原因,因為那些為這些機構的創建做出巨大貢獻——並且仍在做出貢獻——的人,都是自稱基督徒的人,他們的生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著福音書的訓誡。我們認為,原因在於信仰與實踐之間的某種分裂。他們內在的精神合一必須得到恢複,使信仰成為光明,愛成為他們一切行動的動力。
整合教育
153. 我們還認為,基督徒信行分離的另一個常見原因是缺乏足夠的基督教教義和基督教道德教育。在許多地方,用於世俗學科研究的精力往往與用於宗教研究的精力不成比例。科學訓練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而宗教訓練通常隻停留在基礎階段。因此,給予我們年輕人的教育必須完整而持續,並以適當的方式傳授,使道德良善和宗教價值觀的培養能夠與科學知識和不斷發展的技術進步保持同步。青年人也必須被教導如何以真正恰當的方式履行他們自身的特殊義務。(65)
不斷努力
154. 就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指出,要清楚地理解正義的客觀要求與具體情況之間的關係,以及要正確地界定在人類社會既有狀態下,教義原則和指示應在何種程度和何種形式下得到應用,是多麽困難。
155. 在我們這樣一個被行動狂熱所驅動的時代,界定這些程度和形式就更加困難了。然而,在這個時代,我們每個人都需要為普世的共同福祉做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每天都意識到,需要使社會生活的現實更好地符合正義的要求。因此,我們的子孫完全有理由認為,他們不應該放鬆努力,滿足於他們已經取得的成就。
156. 與需要完成的任務相比,迄今為止取得的成就是遠遠不夠的;每個人都必須認識到這一點。每天都有更重要、更合適的事業需要他們去投身其中——工業、工會、專業組織、保險、文化機構、法律、政治、醫療和娛樂設施以及其他類似的活動。我們生活的時代需要所有這些。在這個時代,人類發現了原子並突破了外太空,正在探索其他途徑,通往幾乎無限的視野。
天主教徒與非天主教徒在社會和經濟事務中的關係
157. 我們在本文件中闡述的原則源於事物的本質。它們大多源於對人類自然權利的考量。因此,這些原則的實施往往需要天主教徒與那些遠離宗座的基督徒之間的廣泛合作。它甚至需要天主教徒與那些可能不是基督徒但卻是理性的人、具有自然道德的人合作。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當然必須以天主教徒的身份行事,不得做出任何損害宗教和道德的行為。但與此同時,他們也應展現出理解和無私的精神,隨時準備忠誠地合作,以實現本身是善的或有助於善的目標。”(66)
錯誤與誤入歧途者
158. 區分錯誤本身與陷入錯誤的人始終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是那些在真理方麵犯錯或因缺乏足夠的知識而誤入歧途的人,無論是在宗教方麵還是在最高的道德標準方麵。一個陷入錯誤的人並不會停止成為一個人。他永遠不會喪失個人尊嚴;而這正是……
這一點必須始終銘記在心。此外,人性中蘊含著一種永恒的能力,能夠突破謬誤的藩籬,尋求真理之路。天主以其偉大的天意,始終與他同在,並給予他幫助。今天,也許有人缺乏信德,誤入歧途;明天,或許,在天主的光照之下,他真的會擁抱真理。
天主教徒為了獲得某種外在的益處,與不信者或因謬誤而缺乏對基督完全信德的人合作,這或許為他們皈依真理提供了契機,甚至是動力。
哲學與曆史運動
159. 再次,明確區分關於人類和世界的本質、起源和目的的錯誤哲學,與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事業,即使這些事業的根源和靈感源於這種哲學,也是完全合理的。誠然,哲學公式一旦以精確的術語確定下來就不會改變,但各項事業顯然無法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運作環境變化的影響。此外,誰能否認這些事業中可能存在著一些良好且值得稱讚的因素呢?這些因素確實符合正當理性的指令,並且是人類合法願望的表達。
160. 因此,有時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為某些實際目的而安排的會議——盡管此前被認為毫無意義——實際上可能在目前富有成果,或至少提供了成功的前景。但這種合作的時機是否已經到來,以及這種合作在實現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利益方麵的方式和程度——這些都應由審慎來決定;審慎是所有美德之王,這些美德支配著人們作為個體和社會的生活。
就天主教徒而言,決定權主要在於那些在團體生活以及這些特定領域發揮領導作用的人。然而,他們必須遵循自然法的原則行事,並遵守教會的社會訓導和教會權威的指示。因為切勿忘記,教會不僅有權利和義務捍衛其信仰和道德的訓導,而且也有義務在其子民需要就其訓導的實際應用作出判斷時,通過幹預他們的外部事務來行使其權威。(67)
一點一點
161. 確實,有些人慷慨大方,一旦遇到漠視正義或完全違背正義要求的情況,便會渴望進行全麵改革。他們處理問題如此衝動,以至於人們會認為他們正在進行某種政治革命。
162. 我們要提醒這些人,萬物皆循序漸進,這是自然規律。人類製度若要改進,就必須從內部緩慢而審慎地推進。教宗庇護十二世曾如此表述:“救贖與正義並非在於根除過時的製度,而在於精心設計的發展政策。衝動行事從來都不是建設性的;它總是摧毀一切。它煽動激情,卻從未平息它們。它播下的種子隻有仇恨和毀滅。它非但不能促成對立雙方的和解,反而使人們和政黨不得不費力地重做過去的工作,在不和諧留下的廢墟上繼續建設。”68
艱巨的任務
163. 因此,在高尚原則人士所肩負的極其重要的義務中,我們必須包括在真理、正義、仁愛和自由的主導和指引下,在人類社會中建立新的關係——個人公民之間的關係、公民與其各自國家之間的關係、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最終個人、家庭、中間組織和國家與國際社會之間的關係。毫無疑問,沒有人會不認為這是一項極其崇高的任務,因為它能夠按照神聖的秩序帶來真正的和平。
164. 鑒於現實需要,肩負這一重任的人數量實在太少,但他們理應得到社會的最高認可,我們理應公開讚揚他們。我們呼籲他們堅持他們的理想,這些理想對人類有著巨大的益處。同時,我們也鼓勵並希望,更多的人,尤其是基督徒,能夠在愛和履行職責的激勵下加入他們的事業。每個加入基督行列的人,都應成為世界上的一盞明燈,成為愛的核心。
維,是整個群體的酵母。他的程度與他與上帝精神結合的程度成正比。
165. 除非和平在每個人心中安居,除非每個人在自身中都維護上帝所命定的秩序,否則世界永遠不會成為和平的居所。正因如此,聖奧古斯丁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你的心靈渴望獲得力量來控製你的激情嗎?讓它臣服於更強大的力量,它將征服它之下的一切。平安將臨到你——真正的、可靠的、最有序的平安。那秩序是什麽?是心靈的主宰者上帝;是身體的主宰者心靈。沒有什麽比這更有序的了。”(69)
和平之君
166. 我們在此關注的是當前令人們極度焦慮的問題;這些問題與人類社會的進步息息相關。毫無疑問,我們所傳授的教誨源於我們最深切的渴望,我們知道所有善良的人們也都懷有同樣的渴望:願和平在世上得到保障。
167. 盡管我們能力不足,但我們仍然是先知所宣告的和平之君(70)的代理人,我們視奉獻我們所有的思想、關懷和精力來促進全人類的共同福祉為己任。然而,如果和平不建立在我們渴望在本通諭中概述的秩序之上,它就隻是一個空洞的詞。這秩序建立在真理之上,建立在正義之上,由愛德滋養和激勵,並在自由的庇護下得以實現。
168. 這目標如此宏偉,如此崇高,單靠人類的力量,即使受到最值得稱讚的善意的激勵,也無法實現它。如果人類社會要盡可能地接近天國,天主就必須親自以祂的天助來援助人類。
169. 因此,世事的規律要求我們在這個神聖的時刻,懇切地向祂祈禱,祂以祂的苦難和死亡洗清了人類的罪孽,而這些罪孽正是不和、苦難和不平等的根源;向祂流血使人類與天父和好,並賜予和平的恩賜。“因為祂就是我們的和平,祂將兩下合而為一……祂來傳和平給你們遠處的人,也給那近處的人。”(71)
170. 這些日子的神聖禮儀呼應著同樣的信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複活後,站在門徒中間說:願你們平安,阿肋路亞。門徒看見主,就歡喜了。” (72)因此,是基督帶給我們和平;是基督將和平遺贈給我們:“我留下平安給你們,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我所賜的,不像世人所賜的。”(73)
171. 因此,讓我們滿懷熱忱地祈求這和平,這和平是我們神聖救贖主降臨給我們帶來的。願祂從人類靈魂中驅除一切危害和平的事物。願祂將所有人轉化為真理、正義和友愛的見證人。願祂以祂的光芒照亮統治者的心靈,使他們除了關心人民的物質福祉之外,還能確保他們獲得最美好的和平禮物。
最後,願基督點燃所有人打破分裂的藩籬、加強互愛的紐帶、學會相互理解並寬恕那些傷害過他們的人的渴望。願所有民族,因祂的威能和感召,彼此以兄弟之心相待,願他們所渴望的和平永遠在他們中間開花結果,永遠統治。
172. 親愛的弟兄們,我們熱切祝願你們托付的羊群,特別是那些最卑微、最需要幫助和保護的羊群,能夠獲得和平。為此,我們因主慈愛地賜予你們,賜予我們的俗家和正式司鐸,賜予男女修會會士,賜予全體信眾,特別是那些全心全意服從我們這些勸誡的人,我們的宗座祝福。我們也向所有善心人士,也就是我們向他們發出這通諭的人,祈求天主賜予他們健康與興盛。
此通諭於1963年4月11日聖周四,即我教宗任期第五年,於羅馬聖伯多祿大殿頒布。
若望二十三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