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是兩個話題,但都與美國總統和司法部的關係有關,所以放在一起聊。美國總統和司法部的恩怨情仇,可以寫一本書。這本書會有三個主旋律:第一,司法部及下屬的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處於總統領導之下,這是基於美國的憲法規定,白紙黑字,毫不含糊。司法部長和FBI局長經美國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由美國總統任命。第二,傳統上,美國總統在政策導向方麵領導司法部,但是處理具體案件時,司法部和FBI獨立運作。總統應秉承法治精神,尊重司法部和FBI對案件的專業判斷。但是,這個不是一個憲法原則,隻是一種內部規則和傳統。美國憲法三權分立中的司法獨立是指法院係統的獨立審判權,不包括司法部或FBI;第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這一條也是憲法原則,所以總統也可以是自己領導的司法部的調查對象,這就演繹出了美國總統和獨立檢察官之間的鬥爭。獨立檢察官是司法部在調查案件出現利益衝突或總統可能成為調查對象時指定的具有相對獨立職權的檢察官。這三個主旋律交錯反複,構成了跌宕起伏的美國總統和司法部的交響曲。
我相信特朗普總統和大家一樣,問了幾百遍他能不能像在他的真人秀節目“學徒”(Apprentice)中那樣,爽爽地吼一聲”you are fired”(你走人),然後就趕走了特別律師穆勒,結束調查。根據特朗普的發言人的說法,特朗普相信他自己有這個權力(power)。我不認為特朗普有這個權力,特朗普大約也不相信自己有這個權力。截至今日,特朗普的15名內閣成員已經有11名已經或將要離職,包括已經離職的司法部長Sessions。而穆勒現在已經手握特朗普的前私人律師Cohen和前競選經理Manafort 的有罪判決。以特朗普直來直去的性格,如果他相信自己有這個能力,他不會等到現在火燒到院子裏了還坐在那裏發推特。
穆勒的職位是特別律師(Special Counsel),以前稱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Prosecutor)或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這個職位的產生受1973年尼克鬆水門醜聞的深刻影響。水門醜聞之前,美國有過獨立檢察官,但是沒有專門有關特別檢察官的法律。水門事件後的四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 (Ethicsin Government Act),確定了由法院指定獨立檢察官的機製。由於水門醜聞刺激太大,國會賦予獨立檢察官的權力比較生猛。1998年獨立檢察官斯塔爾(Starr)經過8年的漫長調查,創作了斯塔爾報告(Starr Report)。這個報告詳盡描述了克林頓和萊文斯基的性遊戲,花費了美國人民將近8000萬美元。斯塔爾報告雖然讓華盛頓紙貴,但由於是免費發放,美國政府損失慘重。美國國會認識到通過立法創造出三權之外的第四支獨立權力的危險性,所以有關獨立檢察官的法律條款在1999年6月分失效以後,國會就沒有再通過新的立法。
於是美國司法部接過了這項工作。1999年,司法部通過“部級規章”,規定在司法部有利益衝突或公眾利益需要時,司法部部長可以指定特別律師,獨立調查案件,但是其需要向司法部長匯報工作。最重要的是,為保證其獨立性,法律規定隻有司法部部長本人在特別律師做錯事、做壞事或不做事的時候才能將特別律師免職。穆勒就是依據司法部的法律產生的仍屬於司法部的特別律師。
現在我們回到問題的原點:特朗普能不能將穆勒合法免職呢?在美國憲法中,有關總統執行法律的權力隻有第二條第三款中一句話:“he shall take Care that the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 大意就是他必須管好法律的忠實執行。所以有一些人認為司法部的全部活動應置於總統的領導之下,司法部官員應該忠實執行總統的任何指令– 包括總統要求司法部長將獨立檢察官免職的命令。在水門醜聞中,著名的星期六夜晚大屠殺 (Saturday Night Massacre)就是曆史的鏡子。當年獨立檢察官向白宮發出傳票,要求提供白宮錄音帶,戳到了尼克鬆的痛處。1973年10月20日星期六夜晚,尼克鬆把拒絕將獨立檢察官免職的司法部部長和副部長接連炒了魷魚。司法部的老三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同意任代理司法部長,並將獨立檢察官免職。但隨後的政治和法律後果是尼克鬆不能承擔的:聯邦法院認定,解除獨立檢察官的職務是非法的;當時的民意是44%的美國人支持彈劾尼克鬆,43%反對,13%沒有做出決定;在九個月後,國會司法委員會批準了三項彈劾尼克鬆的動議,包括一項阻礙司法的罪名。1974年8月9日,尼克鬆黯然辭職。鑒於尼克鬆的經曆,我相信特朗普的法律顧問強烈反對特朗普強行免職穆勒。從法律意義上講,穆勒的地位雖然趕不上調查克林頓的斯塔爾,但是比調查尼克鬆的獨立檢察官Cox更穩固。Cox沒有專門法律保障其職位和權力,而穆勒是根據國會授權司法部製定的規章任命的,免職有明確的條件。
我們上麵提到第三條強大的主旋律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45年前,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審查了尼克鬆和司法部高級官員在水門案調查上的頻繁聯係後,認為白宮濫用行政特權、阻礙司法等行為構成了可以被國會彈劾的罪行。在水門案以後,美國總統和司法部及聯邦調查局為了避免嫌疑,形成了不成文的約定(norm):白宮不過問司法部的具體案件。後來的曆任總統都尊重這垛防火牆 – 直到特立獨行的特朗普總統上任 。譬如2000年的李文和案,大家都認為該案是對華人科學家的迫害,當時的總統克林頓在結案後直接批評了司法部,意思就是這不是我的鍋啊,是司法部那幫蠢蛋幹的。這垛防火牆的形成也和聯邦調查局的曆史有關係。聯邦調查局的第一任局長胡佛(Hoover)一上任就幹了37年(加上在聯邦調查局前身FOB)的任職,一共48年),直到去世。所以FBI基本是一個水潑不進的鐵桶。他對體製的威脅使得國會在他去世後通過立法,將FBI局長的任期限製在10年。在已被特朗普趕走的前聯邦調查局局長科米(Comey)的備忘錄中,科米稱聯邦調查局局長和總統一般不會獨處一室,而特朗普專門把科米一個人留在橢圓辦公室開會讓他非常不舒服– 總統和FBI局長就是男生和女生的關係 ,獨處一室就會引人閑話。
然而這種約定俗成的關係並沒有法律的保護。所以當特朗普講到在和中國的貿易談判中,他可以直接幹預司法部處理的孟晚舟案時,美國輿論一片嘩然。從法理上講,他有這個權力。從法治上看,他不應該這麽做。或許他應該像別的總統一樣,隻做不說,給“法治”留一個麵子。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如果分不清是誰的,可以指定一個獨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