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美國總統大選,共和黨現任總統特朗普與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對決,選情跌宕。11月3日是美國大選日。當天晚上特朗普選情領先,但由於新冠疫情原因有大量郵寄選票待處理,大選結果並沒有按慣例當晚出爐。第二天,拜登票數奮起直追,扶搖直上。11月7日,美國各大媒體根據各州計票數據,正式報道拜登贏得大選。但特朗普總統沒有承認落選,堅持認為真正贏得選舉的人是自己,聲稱存在“選舉舞弊”,並在各地提起多起訴訟。時至今日,雖然很多國家祝賀拜登當選,但從法律上講, 12月9日前各州才會將經認證的本州選舉結果正式通知國會,12月14日各州選舉人在國會投票後下屆總統人選才最終確定。
兩百多年前的美國憲法規定了總統選舉辦法。建國初期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派的代表選舉產生,類似於1911年17個獨立的省的代表選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美國現在要先舉行本州內的總統選舉,然後由各州代表(選舉人)根據本州內的選舉結果投票選舉總統。在憲法框架內,美國總統選舉製度成功從精英政治演化到了民主政治,還保留著榮譽性但還可以搗亂的盲腸 – 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
美國總統選舉製度可以從美國國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談起。美國國名直接翻譯就是美洲合眾國,即五十個“國家”組成的合眾國,每個州是一個“國家”,有各自的憲法。這個結構可以和歐洲各國組成的歐盟類比,當然歐盟是更鬆散的國家聯盟。美國這個合眾國的聯邦政府權力如此之大,讓大家經常忘記各州的獨立主權。如果把美國比喻成一個公司,她的董事會就是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首席執行官/CEO是總統,股東是50個州,公司章程就是美國憲法。西方民主國家的政體大致可分為議會製和總統製。如果首席執行官(總理、主席或總統)由董事會(議會)決定,這個國家就是議會製;如果由股東直接選出,就是總統製。
美國是總統製,但總統並不像其他國家由全國公民直接選出,而是由五十個州通過選舉人團選出。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統一選舉日,各州自行選舉。在選舉日過後一個多月的一個固定日子(今年是12月14日),每州派出各自選舉人(Elector),組成臨時性選舉人團,選舉人一人一票投票選出美國總統。目前選舉人團法定總人數是538,總統候選人贏得簡單多數270張選舉人票即成為美國總統。每個州選舉人數量等於本州在美國參議院席位和眾議院席位的總和(華盛頓特區雖然不是一個州,沒有眾議院和參議院席位,但是通過1961年第23條憲法修正案在總統選舉上,按人口最小的州對待:有3張選舉人票)。每州固定有兩個參議院席位。但是眾議院的席位根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人口最小的州佛蒙特和特拉華分別隻有一個眾議院席位,而人口最多的加州有53個眾議院席位。這樣,在選舉人團裏,佛蒙特州和特拉華州各自有3個選舉人,而加州有55個選舉人。另外各州自行決定是否本州所有選舉人都應該把選票投給在州內勝出的總統候選人(贏者通吃),還是按各個總統候選人贏得本州票數的比例分配本州選舉人選票。為了最大化本州選票影響力,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其餘48各州都采取贏者通吃的選舉人投票辦法。
選舉人團的英文名稱是Electoral College。College在英文中一般指學院, 在法律上指具有專門職責的一群人。比如由全世界的紅衣主教組成的負責選舉天主教教皇的樞機團,英文叫Cardinal College。College來自拉丁文cum lego,意思是選出來的一群。古羅馬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發源地,大量法律概念和詞匯來自古羅馬拉丁語。
美國人不喜歡掛羊頭賣狗肉。美國國名裏沒有“人民”,也沒有“民主”和“共和”。如上所述,美國的主人從法律上講是五十個州,而不是“人民”,但是人民的聲音在總統選舉中越來越響。美國憲法規定,各州立法機構自行決定產生選舉人的辦法(manner)。美國建國之初,各州選舉人直接由各州立法機構直接產生,無需本州公民投票。直到一百多年後的1880年,所有州的立法才明確規定選舉人投票須符合本州內選舉結果,這樣選舉人就從決定總統人選的顯赫職位變成了榮譽性職位。
但是榮譽性職位也能搗亂 - 無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即沒有按照本州選舉結果投票的選舉人。選舉人一般由本州勝選的黨派或總統候選人指定忠誠黨員擔任,但正如特朗普總統所講: “There's never a guarantee when you're dealing with people“ - 和人打交道的時候最沒有保險了。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選舉人必須忠誠於本州的選舉結果,各州法律對無信選舉人也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甚至各州是否有權懲罰無信選舉人之前都是一個法律問題。美國200多年曆史一共有165位無信選舉人 。2016年特朗普對決希拉裏的總統選舉中,共有10個無信選舉人,其中4名來自華盛頓州。華盛頓州法律對無信選舉人的懲罰是罰款一千美元。這罰款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2020年7月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hiafalo v. Washington 及Colorado Department of State v. Baca兩案明確規定,各州可以自主立法,懲罰無信選舉人。但一些州甚至沒有法律懲罰或替換無信選舉人,完全把全州的投票係於選舉人個人誠信。
選舉人團製度另外一個問題是由於選舉人數量和各州人口比例並不完全一致,當選的總統得到的全國票數在特別情況下反而少於落選的候選人。按照選舉人團製度,人口最小的州也至少有三張選舉人票,超過其人口在全國人口中的比例。在2000年小布什對決戈爾的總統選舉中,小布什獲得了271選舉人票成為美國第43位美國總統,其得到的全國票數是50,456,002。而落選的戈爾的全國票數是50,999,897,比小布什多543,895 張選票。
要徹底消除這些弊端,美國需要修改憲法,取消選舉人團製度,建立全國普選製度。美國憲法修正案生效需要眾議院和參議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至少由四分之三的州批準(50個州中的38個州)。而且一人一票的普選製度將會降低人口少的州的投票比重。所以要通過修改憲法取消選舉人團製度非常困難。
美國科羅拉多州在今年大選中順帶公決通過一個 決議,批準本州加入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可以翻譯為“全國民眾投票州際協定”。加入該協定的州的選舉人票將會全部投給贏得全美國最多票數的總統候選人,而不再按照本州居民投票結果決定選舉人票。當然本州居民的投票會算入全國總票數。包括科羅拉多州在內,美國已經有15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加入該協定,代表著196張選舉人票。在總數達到270張選舉人票的州加入該協定時,該協定才會生效。270張選舉人票占538張選舉人票的多數,直接決定總統選舉勝選人。該協定將各州選票捆綁在一起,共同投給取得全國最多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從而讓各州的總統選舉實質變成了全國普選。
此話值得商榷。按此推理,如果一個製度能杜絕作弊,是否可以被認為比現行製度更好?換個角度說,如果已經看出現行的製度會產生作弊,為什麽還要死抱著不放而不設法改革呢?舉個極端的例子,加州平均72。2萬人一張選舉人票,懷俄明州平均16.8萬人一張選舉人票,每一張選舉人票代表不同數量的選舉人,能保證每一張選舉人票表達相同的民意嗎?代表16.8萬人的那張選舉人票與代表72。2萬人的那張選舉人票具有相同的權重,合理嗎?這樣的選舉製度是否有必要加以改革以順應時代的發展?如果想走歪門邪道以竊取選舉人票的話,在16.8萬人的那張選票上作弊是否要比在72.2萬人的那張選票上容易4.3倍?由此看來,是否可以客觀地說現行的製度是作弊的溫床?那些沉睡了二百多年的建國先賢們一旦醒來,發覺這個如此發達國家卻仍然在沿用他們創建的舊選舉體製,也許會很吃驚,很茫然,現代的人什麽都能創新進步,怎會不知這選舉製度也應與時俱進的道理?
如果全國普選,要大規模廣泛作弊才有幫助,可能更困難。
無論如何,選舉人已經是花瓶,沒有意義了。
全國普選其實不好,特別是加州作弊嚴重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