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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加拿大的引渡博弈

(2019-02-25 12:54:58) 下一個

        99年我在美國法學院上國際商法課時,教授說:“我們都知道,加拿大是美國的第51個州…” 話沒落音,旁邊一個加拿大同學抗議:我們加拿大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教授趕快道歉,“哦,不知道下麵坐的有加拿大同學”。雖然加拿大現在屬於英聯邦,向英國女皇效忠,但是加拿大和美國同屬北約組織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國家,美加之間有最長的陸地邊境線,美國是加拿大最大的進口國和出口國,美加有相同的文化和語言。這些因素使兩國關係異常親密。每次我開車在美加之間往返時,在海關停靠檢查一般不會超過30秒。這才是理想中的”夫妻關係“。讀者裏有加拿大同學。如果被冒犯,我也道歉。

(兩個年輕俠客在論劍 / 攝於美國阿卡迪亞國家公園)

 

        夫妻也有鬩於床的時候。去年美國總統特朗普打電話給加拿大總理特魯多,說由於國家安全原因美國要加關稅。特魯多納悶加拿大什麽時候威脅了美國的安全。特朗普說你們放火燒過我的白宮。特朗普說的燒白宮是1814年的事情。那時候美國人打敗了英國鬼子,美國剛剛建國28年,感覺好得超過了現實。而英國在丟掉美國後,向北退縮到了現在的加拿大境內,並在海上貿易方麵製裁美國。美國初生豹崽,“悍然“宣戰,攻入現加拿大境內,結果被英國打得一敗塗地。英國人一鼓作氣,反攻到了美國首都華盛頓,把白宮燒成了”黑宮”。(第二年,英國在滑鐵盧打敗了法國拿破侖。)然而加拿大1867年才建國,所以也不算加拿大燒的白宮。

 

(白宮現在收拾整齊了,院子還加了噴泉,有助於防火 / 攝於華盛頓)

 

        回到引渡的話題上。美加在1971年就簽署了引渡條約。同時兩國還參加了其他與引渡有關的多邊國際協定,如1948年的《防止和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在美國國內,美國憲法是最高法律,所以對這些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都有所保留,不會執行任何被法院認定與憲法衝突的條款。但是對惹了美國利益的人,美國沒有辦法也要創造辦法執行。1991年美國駐加大使館宣布,引渡不是美加之間解決流竄被告的唯一途徑。外交語言背後的事實是除了引渡,美國政府可以把境外被告綁架到美國。

 

        第一種綁架是賞金獵手(bounty hunter)。賞金獵手就是美國西部片中那種橫槍立馬捉拿逃犯於千裏之外的牛仔。在美國法庭,被告在定罪之前可以申請保釋(bail),相當於中國的取保候審。法庭根據被告人潛逃可能性的大小、被控罪行的嚴重程度等決定其交付一定的押金就可以暫時釋放。美國有專門的擔保公司,如果被告向法庭交不起押金,可以向擔保公司交一定比例的費用(一般是押金的10%-15%),擔保公司就會代替被告向法庭提供擔保。如果被告潛逃,擔保公司須向法庭支付全額押金。擔保公司如果想避免這個損失,需要賞金獵手將流竄的被告捉拿歸案,交給法庭。在美國大部分州,賞金獵手都是合法的,但需要執照或登記。賞金獵手多是退休警察或私人偵探。

 

(攝於紐約州安大略堡)

 

        賞金獵手在美國境內捉拿被告是合法的,在外國的活動則絕對是非法的 – 這個不需要谘詢律師都知道。任何一個國家不會允許美國人在本國境內綁架他人並運出境。但是美國獵手在加拿大時不時就做這種買賣,譬如說這位倒黴的Sidney Jaffe先生。Jaffe先生是一位美國出生的加拿大人,在美國佛羅裏達開發房地產。1980年由於涉嫌在地產交易中欺詐被檢察官起訴。他在被保釋後逃到了加拿大,並取得了加拿大國籍。1981年,兩個美國賞金獵手不遠千裏,在加拿大多倫多抓住了Jaffe先生,把他塞進汽車帶回了佛羅裏達法庭。Jaffe先生以美國違反美加引渡條約為由,將美國司法部告上聯邦法庭。加拿大政府也在美國聯邦法院狀告美國司法部不遵守引渡條約。美國聯邦法院裁定被保釋的刑事被告人有義務出庭受審,至於他怎麽走進法庭的與法庭無關。

 

(攝於加拿大多倫多)

       

        綁架Jaffe先生的兩位勇敢獵手,在加拿大涉嫌犯綁架罪。加拿大政府雖然也不放過逃犯,但取之有道:經過多年的努力,加拿大政府成功地將這兩位賞金獵手(TimmJohnsen 和Daniel Kear)從美國引渡到加拿大受審。

 

        第二種綁架叫Extraordinary Rendition,可以翻譯成”特別引渡”,其實和引渡一點關係都沒有-就是美國政府在境外的綁架。這次案子中倒黴的是一個墨西哥人:Alvarez-Machain先生。美國政府相信他參與了一起墨西哥黑幫虐殺美國緝毒局(DEA)警員的事件。緝毒局的彪悍在美國和聯邦調查局(FBI)齊名:傷害到警員的,雖遠必捕(或誅)。在要求墨西哥政府引渡未果後,1990年,緝毒局雇人把Alvarez-Machain先生綁架到美國受審。綁架官司一直打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不管被告是怎麽捉來的,美國政府都沒有違反引渡協議,因為引渡協議不禁止綁架。

 

(攝於墨西哥圖盧姆)

 

        Alvarez-Machain先生這起綁架雖然發生在墨西哥,但還是嚇壞了加拿大,使得加拿大政府對美國政府的引渡請求審查趨緊。1990年,美國政府要求加拿大引渡Daniel Jamieson。這本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Jamieson先生因涉嫌出售273克可卡因在美國被刑事起訴。保釋後Jamieson先生潛逃到了加拿大。加拿大應美國政府要求,逮捕了Jamieson先生,然後就開始了曠日持久的引渡官司。Jamieson先生在魁北克上訴法院(Quebec Court of Appeal)贏得了短暫的勝利。魁北克上訴法院認為,如果引渡到美國,Jamieson先生最低也會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在加拿大這種罪最多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所以Jamieson先生在美國受到的待遇會違反基本的正義(fundamental justice)。加拿大最高法院隨後推翻了魁北克上訴法院的判決。最終在加拿大經過了10年的訴訟後,Jamieson先生還是被引渡回美國受審。

 

(加拿大最高法院 / 攝於渥太華)

 

        加拿大政府是世界上最遵守引渡條約的國家之一。從2007到2017年10年期間,加拿大政府應外國政府要求逮捕了755個被告,其中681人最終被引渡,大約90%的引渡成功率。加拿大一貫是國際社會中的紳士。現代的美國仍然是牛仔的美國,和以前不同的是很多牛仔跳下駿馬,穿上西裝,坐進了辦公室,處理引渡文件,但心裏還有萬馬在奔騰。

 

        當然美國還是個法治國家。第一,美國政府雖然不追究在境外進行綁架的賞金獵手的刑事責任,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Reese v. United States這個案子中明確指出賞金獵手在境外不可以行使權力。如果他們境外捉拿被告而觸犯當地法律,美國政府會同意把他們引渡給提出要求的外國政府,比如上麵講到的被引渡到加拿大的TimmJohnsen 和Daniel Kear兩個美國人;第二,一切踏上美國土地的人,不管是美國人還是外國人,不管是乘坐轎車客座還是塞在後備箱來到美國,如果麵臨刑事指控,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都保障其“有權利得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公開的審判”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比如那位墨西哥的Alvarez-Machain先生,雖然引渡官司沒有打贏,但在刑事訴訟中,由於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這也是美國政府為什麽在境外的關塔那摩建立監獄,關押境外抓捕的恐怖分子,這樣在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就不適用於美國境外的這些人身上。

 

        捉拿逃犯是個體力活,當逃犯是個技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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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四姑娘山 回複 悄悄話 謝謝如此專業的介紹
xibai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侃-侃' 的評論 : 多謝建議!
侃-侃 回複 悄悄話 說“博弈”似乎不太準確,兩國之間並沒有爭勝負的關係,而是在人權法治的共同價值觀體係下,爭取維護本國法律、保護本國公民及外國/對方國公民的國際公認的個人權利。所以如果題目改為“合作與爭執/分歧”或者“趣事/花絮”會更貼切一點。
僅供參考,同時謝謝翔實有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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