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清華金融評論
親屬共同投資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積極價值的社會行為。在法律上需要認真思考親屬共同投資產生的家族財富管理的問題。本文闡述了親屬共同投資形成的家族式財富管理的意義與相關法律問題,並對相關立法工作提出建議。
家族投資是世界上最為普遍的投資方式之一。投資首先意味著努力奮鬥、含辛茹苦,家族成員之間在這一方麵具有其他成員所不具有的優勢。此外,投資就意味著風險,多數人的投資更需要風險共擔,而家族投資可以說是很好的一種風險共擔的方式。投資的利益分配給親屬成員,也符合投資者的心願。從相關曆史發展過程看,企業出現後,就出現了家族式企業。這些家族式企業,成員多是夫妻、父子等直係親屬以及兄弟姐妹等旁係近親屬,也有很多旁係遠親屬的加入。隨著親屬成員共同投資、運營企業的時間延續,隨著親屬關係的繁衍,就產生了家族式企業和家族式財富。同樣隨著時間的延續,親屬共同投資形成的家族式企業,雖然有很多優點,其缺點同樣顯著。因為投資就意味著利益分享和責任共擔,而家族成員之間的親情並不一樣,即使法律規定的親屬也有近親屬和非近親屬的區分。天長日久之後,在財產利益和責任麵前,親情有時候也會造成其他投資關係所不存在的麻煩。正是因為如此,在法律上確實需要認真思考親屬共同投資產生的家族財富管理的問題。
我們應該承認,人類曆史上產生的所有權製度,確實是我們人類聰明和智慧的結晶。正如孟夫子所言“有恒產者有恒心”,所有權這種法律製度的設計,能夠讓那些創造發明的人、用於投資冒險的人、勤勞刻苦的人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同時因為所有權的激勵,人們會更加積極踴躍地對社會物質文明的發展做出貢獻。所以,法律史學家布萊克斯通在總結英國工業革命的經驗時指出:“從來沒有一種法律製度像所有權這樣能夠激發起人們創造的熱情!”縱觀曆史,人類社會的文明發展總是建立在物質文明創造的基礎之上的,而且曆史學上的文明斷代,就是以某種著名的物質財富的出現及其大量應用來表征的。但是,在物質文明的各種財富載體之上,也一直存在著利益的爭奪和風險責任。所以我們在思考親屬共同投資形成的家族式財富管理的法律製度時,必須要理清如下這些重大的問題。
第一,在指導立法的意識形態方麵,我們必須承認親屬共同投資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積極價值的社會行為。
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毋庸諱言,過去和現在都有不少人對於民間投資不予肯定,對於親屬共同投資及其所形成的家族式資產持否定的態度。應該指出,這樣的思想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國憲法2004年的修正案,明確地肯定了民間投資,其中也包括著親屬共同投資。2007年的物權法的第3條、第4條,對於民間投資形成的所有權也給予充分的承認和肯定。即使是對於“家族財富”這樣過去普遍否定的東西,現在我們也應該予以肯定。對於貧富不均的社會問題,我們應該從社會立法的角度予以解決即可。
第二,在確定親屬共同投資形成的家族式資產管理時,應該首先充分利用我國現有法律提供的規範資源。
在法律上能夠用來規範親屬投資和家族式財富的,當然首先是憲法、物權法這樣的基本法律。其次,在我國還有專門規範投資關係的公司法、合夥法等法律。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就是“股權—所有權”的法權結構。它把投資人的權利定義為股權,這樣,多個投資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股權來對投資形成的公司進行操作和控製,這些表現在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聽取公司管理層報告的權利、監督公司管理層的權利、參與選舉公司決策機構的權利、參與分紅的權利等等。而在親屬關係方麵,我國又有婚姻法等重要法律,這些法律規定了親屬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如果把親屬投資做成公司法上的股份,那麽,這不但有利於所有權和管理權相分離,而且使得親屬關係和投資關係兩個方麵都能夠得到穩定持續的發展。
在發達國家,很多國際大型企業多為家族性投資所有。比如次貸危機中破產的雷曼兄弟,也是1850年代起步於商品交易、經紀商業務的家族企業。中國在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下,雖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法律同時也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改革開放之後,隨著經濟發展,出現了一批企業家,這些企業家創造的財富,首先體現為給國家上繳的稅收、給職工發放的工資和福利,同時也體現為企業家自己的收入。目前,這些企業已經開始展現第二代、第三代“接班”必要,而這些親屬成員之間所形成的投資性財富,就首先應該在法律上予以解決。這一點並不是未雨綢繆,而已經是現實需要。
第三,親屬共同投資中親屬關係問題,值得認真思考和解決。
首先我們要認識到,親屬關係有法定的因素,也有非法定的因素;有近親屬也有非近親屬。這些親屬在共同投資時,在法律實踐中區分這些親屬關係和投資關係,這一點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說,這一點對於親屬投資及其以後形成的家族式財富的管理,具有決定成敗的基礎意義。民營企業中,多位親屬共同投資的現象極為普遍,而親屬的範圍很大,直係親屬和旁係親屬之間的法律關係有較大的差別。尤其是夫妻配偶關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之間組成投資團隊的,區分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尤其重要。一般而言,在創業階段親屬可能會齊心協力,而一旦涉及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如果沒有清晰的股權關係則很容易出現矛盾。同時在財富傳承方麵也存在著類似問題。以夫妻關係為例,曆史上,世界各國的立法都是夫妻一體主義,夫妻視為一個整體,不分彼此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妻子服從丈夫,妻子並無獨立財產權的主體資格。近代人文主義革命之後,夫妻在法律上都是平等主體,各自有獨立資格取得財產的權利,也有資格獨立承擔法律義務。這樣,夫妻共同投資時,近代法律也都是鼓勵他們之間應該明確其份額。這種做法看起來不合常情,但在法律上是有充分理由的。從媒體報道的很多國內外的案件看,夫妻投資的成功經驗,尤其是夫妻參與其他投資人興辦的企業而各自擁有自己的股份時,不但對於企業而且對於夫妻共同關係都是利大於弊。其他親屬共同投資的,也應該因循此例。
第四,在處理親屬共同投資而形成的家族式財富管理問題時,也可以充分利用善良風俗和習慣。
我國地大物博,文化曆史悠久,涉及家庭、親屬之間關係的風俗和習慣,並不都是封建落後的東西。此外我們還應該考慮到親屬投資的一大特點就是感情的投入,而感情兩個字,用法律是說不清的。法律能夠解決的隻是一般規則問題,親屬共同投資及其形成的家族式財富管理的問題,當然應該結合感情和法律兩個方麵的因素才能更好地予以解決。
從我國涉及親屬投資以及家族式財富管理的實踐需要看,我國現在正在進行的民法典分則編纂之中,應該在家庭財產、親屬財產關係部分進一步增加涉及投資關係形成的財富管理的規定。我國現行有效的婚姻法規定的親屬財富關係十分簡單,現在的立法方案雖然有不少增加,但是相比實踐的需要,這些增加還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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