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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

(2021-01-19 02:51:40) 下一個

瓊財采〔20181186

投訴人:海南潮州旗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國營南江機械廠89    

法定代表人:林毅  電話:0898-65729136

委托代理人:林潤       

被投訴人: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海口市國興大道9號會展樓2

聯係人:劉小姐         電話:0898-66529848

相關供應商:海口明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蘭區桂林洋經濟開發區夏雲南路海南新大源工業苑有限公司5F廠房

法定代表人:曾紫淩 

投訴人就海南省中醫院洗滌消毒服務采購項目(編號:HNGP2017-000018,以下簡稱本項目)的中標結果,於2017613日向被投訴人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被投訴人於2017622作出答複。投訴人對該答複不滿意,遂於2017711日向本廳投訴,2017718日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後重新向本廳提起投訴,本廳依法於當日正式受理。2017720日,本廳分別向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海南省中醫院、海口明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送《關於發送投訴副本的通知》。因本項目投訴處理需以相關部門的認定意見作為依據,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相關部門認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本項目自816日起重新計算投訴處理期限。201797日作出《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瓊財采〔20171353號),海南潮州旗實業有限公司對該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930日受理該行政複議申請,並於2018718日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瓊府複決〔2017155號)撤銷《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瓊財采〔20171353號)並要求本廳重新作出處理,本廳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投訴稱:

一、海口明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邦公司)正處於“重大違法記錄”處罰期內,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其惡意提供虛假材料參與本項目投標活動,應認定為投標無效。事實依據:明邦公司在2014911日被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原海口市環保局)立案處罰,具體處罰事項為責令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和罰款2萬元,投訴人認為該項處罰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規定之責令停產停業的情形,應該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規定,禁止明邦公司在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湛江衛潔洗衣有限公司為明邦公司陪標之重大嫌疑。

 被投訴人辯稱:

一、關於第一項投訴事項。本項目需由省財政廳認定明邦公司是否中標無效。

二、因投訴人未針對此項質疑提供任何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之規定,此項投訴應為無效投訴。

相關供應商稱:

一、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第十二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屬於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的規定,責令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不屬於行政處罰,當然也不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重大違法記錄;同時,根據《海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00元以上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之規定,罰款2萬元沒有達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因此我公司沒有經營上的重大違法記錄,完全具備項目投標資格。

二、第二項投訴事項屬於投訴人無中生有。

本廳查明:

一、本項目於2017511日發布公開招標公告,201761日進行開評標,參加開評標的供應商有3家,分別為投訴人、明邦公司、湛江市衛潔洗衣有限公司,201768日本項目發布中標結果公告,明邦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投訴人於2017613日向被投訴人提出質疑,被投訴人於2017622作出答複,投訴人對該答複不滿意,於2017711日向本廳投訴,2017718日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後重新向本廳提起投訴,本廳依法於當日正式受理。

 二、因本項目投訴處理需以相關部門的認定意見作為依據,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之規定,本項目的投訴處理期限應從我廳獲取相關部門答複意見的最後時間為準,即自816日起計算投訴處理期限,同時,我廳於825日發函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明邦公司。

三、201797日作出《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瓊財采〔20171353號),海南潮州旗實業有限公司對該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930日受理該行政複議申請,並於2018718日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瓊府複決〔2017155號)撤銷《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瓊財采〔20171353號)並要求本廳重新作出處理。

 四、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關於協助核查企業處罰信息的情況報告(海環察字〔201741號)載明:因違反環保“三同時”製度,海口明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100062347704J,原營業執照號:460100000467045)被我局立案處罰(該行為屬於違反環保管理製度的違法行為案),責令該公司停止該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和處2萬元的罰款。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海環察字〔2014338 號)已於201411 日送達該公司,並在送達之日起生效,處罰內容已履行完畢,該案已做結案處理。

五、海環察字〔2014338 號處罰決定作出後,明邦公司繳納了2萬元罰款,但未履行停止項目使用義務,原海口市環保局遂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於2015317日作出(2015)瓊山環行審字第97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海口市環保局作出的338號處罰決定準予強製執行。

 六、投標保證金記錄顯示:明邦公司投標保證金匯出銀行為工商銀行海口鳳翔支行,賬戶名為海口明邦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湛江市衛潔洗衣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匯出銀行為交通銀行湛江分行營業部,賬戶戶名為湛江市衛潔洗衣有限公司。

 七、招標文件詳細技術需求五中載明的服務時間:合同簽訂後叁年內。20171010日海南省中醫院和明邦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第三條載明:有效期限為壹年,自2017111日起20181031日止,如乙方(明邦公司)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並年終考核合格,可繼續執行下一年度的合同。目前,第二年、第三年采購合同尚未簽訂。

 本廳認為:

 一、原海口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和罰款2萬元”的決定,達到重大違法記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原海口市環保局於2014827日作出338號處罰決定,責令明邦公司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並對其處2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四)責令停產停業……”以及《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三)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規定,該處罰決定中責令明邦公司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屬於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表明明邦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已有重大違法記錄,且該重大違法記錄的產生時間距明邦公司參加2017511日發布的海南省中醫院洗滌消毒服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不滿三年。同時,該處罰決定中罰款2萬元,沒有達到《海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00元以上的為較大數額罰款”規定之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故罰款2萬元不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重大違法記錄。因此,投訴人關於“責令停止洗滌服務項目的使用和罰款2萬元屬於重大違法記錄,應禁止明邦公司在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訴求,本廳予以支持。

二、經查,明邦公司和湛江市衛潔洗衣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匯出賬戶不是同一銀行賬戶,投訴人也沒有提供兩公司串通的相關證據。因此,投訴人關於“湛江市衛潔洗衣有限公司為明邦公司陪標之重大嫌疑”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本廳不予支持。

上述事實,有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關於協助核查企業處罰信息的情況報告、告知函等相關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投訴事項影響采購結果,因第一年度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第二年、第三年采購合同尚未簽訂,且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量。依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1. 第一年度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 責令就第二年和第三年的采購任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南省財政廳

                                                            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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