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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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02:54:26) 下一個

四川省成都市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成都狼界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區一環路北一段99號一棟14層6號 
  經本機關立案調查,你公司在參加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公益廣告項目(項目編號:5101012017003103,下稱本項目)采購活動中,你公司本項目資格性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承諾函》係虛假材料,該行為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以上事實有本項目招標文件、《資格審查表》、你公司資格性投標文件、《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對政府采購項目有關事項作出說明的函》(成財采函〔2020〕6號)、你公司《情況說明》《成都市財政局關於請求協助核實社保相關事項的函》(成財采函〔2020〕10號)、《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於成都狼界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社保繳納情況的函》(成社函〔2020〕10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官方網站截圖、《調查詢問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按照采購金額200萬元的千分之五計算得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及本機關開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繳款後請將銀行回單交(寄)至本機關。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四川省財政廳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采購處陳老師、趙老師;聯係電話:028-61882648 
  聯係地址:成都市高新區錦城大道366號31219室

 

  成都市財政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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