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喊捉賊話美國》十八
謬誤18:氣候問題不是意識形態問題,而是數學問題。如果中國堅持目前的計劃,在2030年前不降低排放量,那麽世界其他國家排放量必須在2035年前降至零,這是基本不可能的。
事實真相:美國對於全球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不應轉嫁責任,不應奉行“雙重標準”。
◆發達國家在過去200多年的工業化過程中無序排放,對全球氣候變化負有不可推卸的曆史責任。1850年到2011年,發達國家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79%。《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都要求發達國家償還曆史債務。
◆從曆史發展角度來看,發展中國家不是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者,而是氣候變暖的受害者。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全球氣候治理的基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造成氣候變化上曆史責任不同,發展需求和能力也存在差異,用統一尺度來限製是不適當的,也是不公平的。巴布亞新幾內亞環境部長韋拉·莫裏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26)期間表示:“因為它們(發達國家)的工業化活動,我們成為全球氣候問題的受害者,正承受著他們製造的氣候後果。這絕對不公平。”
◆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麵,中國不僅是認真負責的參與者,更是腳踏實地的行動派。國家主席明確提出,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時間隻有30年,而歐盟、美國、日本給自己規定的時間分別是中國的2.4倍、1.4倍和1.2倍。
中國在節能、提高能效、發展可再生能源、交通、建築等領域所做的貢獻基本上都占全球總量的30%-50%,貢獻顯而易見。截至2020年底,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較2005年降低約48.4%。煤炭消費占比由2005年的67%下降到2020年的56.8%。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容量超10億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43.5%。全球光伏企業前20強中有15家是中國企業,前五名均為中國企業。全球十大風電企業中有七家是中國企業。中國過去10年淘汰1.2億千瓦火電,超過了英國目前裝機發電總規模。截至2021年底,中國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784萬輛,其中2021年新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295萬輛,占新注冊車輛總數的11.25%。
中國可再生能源占比已超過美國。2019年底,中國水電風電光電裝機容量達到7.56億千瓦,是美國的2.8倍。中國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達到12.7%,約為美國的1.4倍。
◆美國作為全球累計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多的國家,人均碳排放量是全球平均水平的3.3倍。1750年到2019年的270年間,美國累計排放4125億噸溫室氣體,約占全球總量的1/4,是全球最大累計國,為中國的近兩倍。數據顯示,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曆史最高值為人均23.44噸,美國2018年人均排放量為16.85噸,而中國的這一數字是7.56噸。中國作為製造業大國,目前人均碳排放量不及美國一半,人均曆史累計排放量約為美國的八分之一。即便是2030年中國實現了碳達峰,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大致也隻有7-8噸,但美國2005年碳達峰時人均碳排放量已達14噸。
◆2017年6月,美國宣布將退出《巴黎協定》,2020年11月正式退出該協議,極大地損害了全球環境治理的公平、效率和成效。2021年2月,美國才正式重新加入《巴黎協定》。雖然政治姿態有所恢複,但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卻回不去了,2021年排放量較2020年不降反增,離《巴黎協定》的要求越來越遠。美方在事關全球整體前途命運的問題上反複無常,充分暴露了其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實用主義態度,已經失信於全球大家庭。
◆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幫助他們更好應對氣候變化,是發達國家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在2009年哥本哈根和2010年坎昆會議上,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每年共同調動1000億美元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然而十多年來,發達國家從未能真正兌現這一承諾。國際知名智庫報告顯示,發達國家每年提供的氣候出資不僅總額不達標,而且存在“摻水”“湊數”等問題,實際提供的有效資金遠低於官方通報數據。特別是美國僅完成應承擔份額的不足20%。
◆美國多年來在公開場合表示希望與中方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但行動上卻自相矛盾。美國要求中國控製煤炭消費的同時卻要求中國繼續從美國進口煤炭;提出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時卻製裁中國的光伏企業。以光伏產品為例,從2012年開始,美國針對中國光伏產品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稅率高達34%-47%。2014年12月,美國對中國光伏製造商進行“雙反”調查。2018年1月,美國上屆政府決定對85億美元的進口太陽能電池板征收全球保障性關稅。2021年底,美國將所謂“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案”簽署成法,打著人權的幌子打擊新疆光伏產業。美有關舉措不僅打壓正常的光伏產品貿易、打亂正常供應鏈,也破壞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美方應糾正錯誤,為中美兩國氣候合作營造有利環境。
◆當前氣候變化給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嚴峻挑戰,需要各國合力應對。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應切實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按照《巴黎協定》的要求,正視其曆史責任,展現更大的雄心和行動,率先大幅度減排,早於2050年實現碳中和,並為發展中國家留出應有的發展和排放空間,落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充足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在兌現出資承諾、發揮公共資金引導作用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引導社會投資流向低碳領域。各方還要積極建立國家、區域和全球的碳市場、碳定價機製,降低減排成本,提高減排力度,促進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通過碳市場收益分成機製,為發展中國家適應氣侯變化和開展能力建設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