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鄧小平對我的“審判”
鄧小平上台以後,為了清除毛主席發動和領導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影響,為他的名謂“改革開放”而實質就是複辟資本主義掃清障礙,從1980年開始采用刑事訴訟的方式,來審判所謂的“江青”、“林彪”“反黨集團”的“顛覆無產階級專政、複辟資本主義”的“罪 行”。
由他們組成的“特別法庭”也派人來秦城找了我。來人對我說,你是被江青關進監獄的,都已經坐了十幾年的牢了。現在要審判江青,你應該出來揭發她的問題,出庭作證,以爭取對你的寬大處理。我說,我可以出庭作證,但我必須按照我自己的意願來作證。他們問,那你準備怎麽作證呢?我說,按照毛主席說的實事求是,是什麽就說什麽。我不會迎合別人作任何虛假的證詞。
他們問了我有關從成都揪回彭德懷的事情。我說,那是在中央文革碰頭會上討論決定的,是關鋒、王力和我首先提出的,總理和江青也力主此議。他們問,你們為什麽要提出這個建議呢?我就說,我們是根據西南局送來的報告提出的。後來他們在“法庭”上引述了我的這個證詞,可是在引述的時候,他們去掉了“總理”,成了“江青和我力主此議”。
他們又追問我,江青是怎麽利用“伍豪事件”來迫害周總現的。我說,這是胡說八道。 江青當時就指出,這是敵人的造謠。他們讓我把經過都寫出來,我就如實地寫了。可是這個證詞,他們沒有在“法庭”上引用。我這樣的態度當然不會讓他們滿意。所以他們就對我說,你如果不和我們合作,那你就必須考慮自己的後果。我說,這你們就不用來嚇唬我了,我已經坐了十幾年牢了,再坐個十幾年也沒有什麽了不起的。
在審完江青等人之後,就輪到來審判我了。他們成立了專門的小組來準備“起訴”的材料。專門小組的人來監獄問我的意見。他們說,你 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我說,照我的意見,你們“審判”江青等人都是完全錯誤的。他們說,你不要對立,你要以黨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我說,我早被你們開除了,“還講什麽黨員標準”。他們說,不管怎樣,你也要服從中央的決定。
他們問我是不是要請律師。我說, 要請的話,我就請雷潔瓊女士做我的辯護律師。他們說,她年紀大了,出不了庭。我說,你們跟她說了沒有?他們說,上次就有人想請她,結果不行。後來我知道,他們說的“上次”有人想請雷潔瓊做辯護律師的是江青。結果,他們就給我指定了一位北京的傅誌人律師為我作辯護。這位傅律師倒是一位有職業操守的律師。
他們首先問起的就是張霖之的死,其實他們都知道張霖之是毛主席點名的走資派,動員群眾鬥爭張霖之的是總理、江青在中央文革碰頭會上決定的,也是他們指定我去講話的。但是因為隻有這個問題是他們可以用來判我重罪的依據,所以以此為突破口反複追問。
他們問,張霖之是怎麽被人打死的?我說,當時法醫的驗屍報告都在,他的皮下傷並不致死,他確實是上吊自殺的。他們繼續追問我:不管他是自殺的也好,不是自殺的也好,對他的死,你都是有責任的。
可他們幹嘛一定說是被打死的呢?是不是要從我這裏拿到這個結論,然後可以去整那些群眾呢?你可以說是我發動群眾把張霖之批鬥致死的,但不能說是我叫群眾把他打死的。如果說是我叫人把他打死的,那豈不成了故意謀殺了嗎?該我負責的事,我一點也不推卸,但一定要說是我叫人把他打死的,我不能認同。 那為首與我談話的人點了一下頭,聽取了我的申辯。後來,他們就把“被打致死”改為了“迫害致死”,含含糊糊地了事。
接下來就是說我“誣陷”、“迫害”萬裏的事了。我對他們說,我和關鋒寫給主席的報告,是根據我在北京調查處理“老紅衛兵”“亂打 人”“亂抄家”、“打死人”的情況和在大興縣了解的殺人慘案情況,以及中央文革“快報組”的匯報來寫的。如果你們現在可以拿出證據來,證明北京所謂“紅八月”的“紅色恐怖”和大興縣的事與萬裏無關,那我就承認我是“誣陷”。對此,他們照例是以沉默來作回答。
在他們的“起訴書”上說我和關鋒是在1966年6月16日寫的信,當時我沒有太注意這一點。後來我想不對,我們指控萬裏的信,我記得我和關鋒是在1966年的8月26日給毛主席寫的,然後毛主席是在8月28日作出批示,8月29日召開的會議,怎麽會搞到6月16日去呢?那年的6月,還是劉鄧在大搞資反路線的時候,主席和江青也不在北京。也沒有給江青、康生,給陳伯達寫這個問題的信,當時還也未發生1966年 8月那樣的“紅色恐怖”情況,我們不可能給主席寫那個報告。
審問完了之後,我在監獄裏就聽到當時公安部的人說,看來戚本禹的案子很難判,因為他做的事情都是上麵作決定有指示的,像揪回與批鬥彭德懷、批鬥張霖之都是上麵有指示的,他隻是個執行者。
我有個朋友叫曹音,他寫過一本《老子》的書,還讓我給他寫了序。他和江華的兒子很好,他有一次問江華的兒子:戚本禹不過是個執行者,怎麽把他判了十八年啊?江華的兒子去問了父親以後告訴他:他父親說,戚本禹的案子是鄧小平親自指示,要加重處理的。
附錄:
戚本禹“ 反革命案 ”的起訴書
戚本禹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3)京檢分審字第92號
被告人戚本禹,男,現年五十一歲,山東省威海市人。原任《紅旗》雜誌社曆史組組長,在“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命小組”成 員,中共中央辦公廳秘當局副局長等職。因反革命罪,一九八〇年七月十四日被依法逮捕,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特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戚本禹在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期間,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犯有下列罪行:
一、誣陷並煽動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全國人民代表大舍常務委負會委員長朱德,副委員長彭真,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陶鑄、賀龍、陸定一、羅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楊尚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會議上,分別對參加會議的在京報社、電台等宣傳部門負責人和聶元梓、蒯 大富、韓愛晶、王大賓、譚厚蘭,以及中南海機關的一些人,誣陷說:“什麽劉少奇,什麽彭德懷,什麽鄧小平,什麽賀龍,什麽彭真這些人,彭、羅、陸、楊都是賣國求榮的,殺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盜”。“彭德懷、賀龍都是吃人的老虎”,“殺人不眨眼的野心家”。“彭德懷、羅瑞卿血債累累”。並且,煽動說:“不僅劉少奇,什麽鄧小平、陶鑄、彭德懷、彭真、陸定一、羅瑞卿、楊尚昆統統都要批判”,“切不要對他們發善心”。“不把他們批倒”,“你們領袖之類的”,“都要抓起來,殺頭!”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釣魚台十六樓,召集中共中央辦公廳一些人開會說:“中南海冷冷清清,外麵轟轟烈烈”,“劉、鄧、陶在中南海很舒服,你們為什麽不去鬥他們”。在戚本禹的煽動下,當晚中央辦公廳秘書局七、八十人闖進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的住處,對他們進行圍鬥。
同年七月十四日,中央辦公廳秘書局的一些人,寫信給汪東興、周恩來總理,要求開會當麵批判劉少奇。戚本禹收到信後,卻把信送給江青、康生、陳伯達。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擅自決定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夫婦進行批鬥。
七月十八日淩晨,戚本禹在人民大會堂召集中南海機關的一些人開會說:“前幾天中南海圍鬥了劉少奇,規模小,有人圍鬥他總是好,但是 火力不強”。“對劉、鄧、陶麵對麵鬥爭”,“這是你們相當時期頭等重要的任務”。“要使他們威風掃地,要殺氣騰騰”,“可以低頭彎腰”。並布置說:“搞幾個戰鬥組織,有的搞劉少奇,有的搞鄧小平,有的搞陶鑄。王光美、卓琳也要搞。”在戚本禹的組織、煽動下,當天中南海三百餘人批鬥了劉少奇、王光美,強迫低頭彎腰。嗣後又多次批鬥了劉少奇和王光美,鄧小平和卓琳,陶鑄和曾誌,進行人身迫害,並先後抄了他們的家。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釣魚台召集央辦公廳的一些人開會,誣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軍閥”等,指使一些人逼迫曾任朱德秘書的曹全夫揭發朱德和康克清的所謂問題。戚本禹還煽動說:“你們可以貼大字報揭發,可以去婦聯點火。”當天晚上,中央辦公廳的一些人闖進朱德的住所,圍鬥了康克清,在中南海西門等處,張貼了誣陷朱德的大標語、大字報。
一月底,戚本禹接見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些人,又煽動說:“孫泱(yāng 氣魄宏大)(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給朱德當過秘書,你們通過孫映可以搞朱德的問題,不要有顧慮。”在戚本禹的煽動下,“打倒朱德”、“朱德是大軍闕”的大字報、大標語在北京市街頭廣為張貼。
被告人戚本禹夥同關鋒,早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就聯名給江青、康生、陳伯達寫信誣陷:“彭德懷到三線以後還在積極進行不正當的 活動”,“直到現在還是一麵黑旗”,“要徹底消除這個隱患”。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即彭德懷被戚本禹指使的學生從四川省挾持回到北京的前一天,戚本禹寫信給江青說:“彭德懷現在已經被紅衛兵抓住,一、二日內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學生,已經做好了鬥爭的準 備。”一九六七年七月,戚本禹指使韓愛晶和王大賓組織實施對彭德懷的批鬥迫害。七月十九日,韓愛晶糾集北京航空學院的幾十個人“審鬥”彭德懷。在“審鬥”中,韓愛晶首先動手毆打,隨後一些人又拳打腳踢,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傷及肺部,造成重傷。七月 二十六日,北京航空學院和北京地質學院聯合召開萬人批鬥大會,彭德懷被批鬥後又被押上卡車上街遊鬥,再次慘遭迫害。
二、誣陷和煽動迫害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中共北京市委書記處書記萬裏、陳克寒、趙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誣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十九日,張霖之被北京礦業學院一些人非法扣押。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 礦業學院群眾大會上說:“煤炭部領導,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沒幹好事,煤炭部部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我們的炮火還不夠,還要集中炮轟,狠狠地打擊。”在戚本禹的煽動下,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連續多次對張霖之進行批鬥、刑訊、毒打。張霖之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夥同關鋒寫信給江青、康生、陳伯達,誣陷“萬裏、陳克寒、趙凡是壞人”,“讓他們還坐在北京 市委書記處,他們會搞陰謀、搞破壞”。
三、策動打、砸、搶,使國家文物遭到嚴重毀壞。
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六年十月指使《紅旗》雜誌社林傑派北京師範大學譚厚蘭帶人到山東曲阜縣“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譚厚 蘭帶一百餘人到曲阜,串連當地一些人,成立了“徹底搗毀孔家店革命造反聯絡站”,召開“徹底搗毀孔家店誓師大會”,煽動砸毀孔廟、孔府、孔林,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遭到嚴重毀壞。
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物證、書證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戚本禹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第一百三十七條聚眾“打砸搶”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趙雲閻
孫成霞
書記員 閻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