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淩駕在美國法律(我指的是普通的法律)之上嗎?有!而且有的是。這些人淩駕在美國法律之上並不等於徹底自由了,可以隨意胡作非為,因為還有其它的法律或懲罰措施製約著這些人。比如,美國的軍事人員在有些州不受普通法律的製裁,而是由軍事法庭審理。另外,眾所周知,外交官有豁免權。外交官違反當地法律,甚至被懷疑從事間諜活動,都不受法律製裁,而是受到抗議,驅逐出境,以及派出國的內部處理。
沒有人能夠淩駕於美國法律(我是指一般警察管的普通法律)之上是泛泛之說。按照國際公約,外交人員不受所駐國製約。同樣,按照法理,軍事人員在某些州不受當地法律製約,而是有另外的軍事法庭處理。軍事法庭依據的是自己的軍事法條文,也有一些州把州法結合進去。(參見維基百科的英文資料)
從理論上講不受當地法律製約,所以就可以任意違背這些法律嗎嗎?比如鬱伯仁鬱副總領事,如果他故意不掛外交車牌,故意不停車,故意不等待當地警察處理,顯然是自找麻煩,不明智,也是給中國找麻煩。但是,到底事實如何,現在還不清楚。後麵的車牌是故意不放,還是被偷,甚至是被美國官方故意摘走,這個還不清楚。後麵還有很多細節也還很不清楚,網上有很多討論,我就不重複了。在真相沒搞清楚之前,一些國人就急於盯住鬱副總領事可能犯也可能沒犯的民事小錯,而對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這麽明確的的大是大非故意忽視,這反映了什麽問題?要知道,就此事,美國已經公開向中國道歉。要知道,有不少美國人的評論都說休士頓警察這事兒幹錯了。要知道,這三個警察已經被停職調查。也許他們隻是接受的培訓不夠,也許他們是美國派來故意挑釁中國的替罪羊,這個我們也要等最終調查結果。
為什麽,為什麽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的大是大非已經很清楚,有些國人就是要盯著我們的副總領事可能犯了也可能沒犯的小錯發泄憤怒呢?為什麽?到底為什麽?在此河邊不想抨擊這些對鬱不滿的人,河邊隻是想透過這個現象看本質,看看這種思維後麵有什麽原因。
河邊以為,第一,顯然有一些人一向對國內的貪汙腐化很憤慨,對外交部一些人無能但是又飛揚跋扈,最終給中國人丟臉和惹麻煩很生氣。這個我理解。我曾經聽在紐約領館幹過的人說,他們從來都是亂停車,對罰單理都不理。這種跟當地警察不合作的態度,顯然無助於他們增進中美友好的使命,也會讓當地警察產生對中國的反感。第二,中國人委屈慣了,一出什麽問題,喜歡先找自己的毛病。第三,有些人偏聽偏信,也不思考什麽是事實,什麽是猜測臆斷。也不考慮什麽事情最重要,什麽事情是小事,眉毛胡子一把抓,感情用事,意氣用事,評論容易走偏。
在河邊看來,現在已經搞清楚的,而且是最重要的問題是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鬱伯仁是否有錯,錯誤有多嚴重並不清楚。就算鬱伯仁有錯,美國警察公然違反國際法武裝侵犯中國主權比鬱的錯誤嚴重一千倍,一萬倍。侵犯主權是極其嚴重的國際事件,處理不當是可以引起世界大戰的。兩國是否願意低調處理是另一碼事,大是大非誰對誰錯是要先講清楚的。有人說,“警察追你你不停車是小事?你去試試!”。沒錯,對於我們普通人的生活來說,這是大事,我們不能以身試法。我們也不推薦任何外交人員跟當地警察鬥智鬥勇。我在這裏要強調的是,交通違規類的民事違法,跟美國警察違反國際法武裝侵犯中國主權相比是小事,根本不是一個層麵的問題。
河邊對整個事件的展望是,
1。最終雙方會低調處理,不了了之。我們甚至看不到最後的事實真相。順便提一句,是否當時鬱某有特殊使命,車裏是否有重要文件,是否C I A故意摘走車牌,是否這是美國對中國實力的又一試探?這些都是很有趣的猜測,也是寫野史編故事的好題材。但是,就算有這些事,中國和美國都不會承認的。
2。三個警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理,作為他們訓練不足的懲罰,或者作為替罪羊。
3。鬱某會在事件平息後低調被處理,他畢竟給人留下了中國外交官員很不職業的印象,給兩國關係添了波折。
最終,河邊再總結一下。希望大家看事情要抓住重點,抓住事實。本事件的重點是這是一起美國警察公然違反國際法武裝侵犯中國主權的嚴重外交事件。本事件已經搞清楚的事實是美國警察非法進入中國領事館,而且動了武;沒有搞清楚的是車牌怎麽沒了(會不會是故意栽贓),鬱副總領事為什麽沒有停車,鬱到底等了幾分鍾,等等。說實在的,對於普通人而言,這些可能挺重要,但是相對於這麽嚴重的外交事件而言,鬱再錯到哪裏,也是小事一樁。還有,每個人看待一個事件,發表自己的觀點,總免不了有自己的立場。如果受過領事館人員的氣,產生一種想法,認為這幫外交官都是貪官壞官,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因為這點兒小氣就不顧中國主權的大義,河邊認為這是沒有長大的表現。我也受過領事館的氣,受過國內官僚的氣,但是,在大是大非麵前,我還是要力挺我們的使館,力挺我們的國家。
附:
維基百科:
Military justice is the body of law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Many states have separate and distinct bodies of law that govern the conduct of members of their armed forces. Some states use special judicial and other arrangements to enforce those laws, while others use civilian judicial systems. Legal issues unique to military justice include the preservation of good order and discipline, the legality of orders, and appropriate conduct for members of the military. Some states enable their military justice systems to deal with civil offences committed by their armed forces in some circumstances.
Military justice is distinct from the imposition of military authority on a civilian population as a substitute for civil authority. This condition is generally termed martial law, and is often declared in times of emergency, war, or civil unrest. Most countries restrict when and in what manner martial law may be declared and enforced.
United States
See also: Judge Advocate General's Corp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uthorized the creation of a system of military justice. Article I, Section 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permits the U.S. Congress to "mak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and and naval forces." Congress has issued these rules in the form of the now-superseded Articles of War and, at present, 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
The UCMJ is federal law, found in (Title 10 United States Code, Chapter 47) and implemented by the Manual for Courts-Martial, an executive order issu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is capacity as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 Unlike the situ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civilian family members of military personnel, even if residing on base, are subject solely to the civilian justice system and not the UCMJ.
互相策應.
都在胡言亂語!
...是在為誰做的呀???
我說的話堂堂正正,那是你神經看不懂,才出口罵人.
你應該沒有資格上來談話的.
妳是太不像話啦!
拒絕妳所有的髒話,統統還給你自用!
版主,請你叫論壇管理把她除名!
版主,請你叫論壇管理把她除名!
趕快回心轉意,棄邪歸正,為自己的"種"說些好話吧!
有種的人,都該如此!
引:"...他的英文很無敵..."
普普通通的皮毛英文,
他是個無用的人,中文跟不上,英文差一大節...最好笑的是:他的腦筋很驢!
我很看不起在中國人中間,用洋文的賤貨.
在洋人中用洋文!
在中國人中,就用中文!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不需要在為"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 而辯護啦!
死了這棵心吧!
趕快回心轉意,棄邪歸正,為自己的"種"說寫好話吧!
有種的人,都該如此!
好像你們都是幾個在一起的壞蛋呀!哈哈!
互相策應.
但是,都在胡言亂語!
你們是在應付誰呀???
最起碼他的英文很無敵.Who are we to judge others.
我這樣英文不好的人,都看得很明白.經典啊!
我看: ITYS的中文差,腦子更差就對拉!
1.你若用中文,全用中文!
2.If you want to write in English, write the whole thing in English.
3.一半中文,half English,是非常stupid的.
結論: 你寫的避重就輕,太嘮叨,,not to the point,有太多自己的假設included.
中文差點沒關係,隻要腦子不差就好.
美國的好人,如: 奧巴馬,駱家輝,卡特...和我,都是正直不阿的人;我們的共同性是:都在罵美國的壞人!
美國的壞人,如: 布什,戰爭販子,陰謀挑撥離間的人,...和一些羞死遁流氓警察.這些人的特征是:專門害人,說謊話.壞! 壞! 壞!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吃狗屎的料...
很對不起,我那段沒有什麽實際意思,本來是做為插曲笑料的。反而弄巧成拙,“差勁啊!沒有水準啊”(中文差),讓你(還有別人)沒看出來。慚愧的很。
可是看到”最重要的是: 警察在知道鬱伯仁是外交使節後,就必須用"處理外交人員"的法律來處理啦!
就好比: 當一個(16)歲一下的肇事者,你就必須立刻用未成年法來處理的一樣”,才覺得我的意思沒有被完全理解。我想還是進一步闡明,大家來美國生活都不易,應識別文化差異,能少吃虧,少花冤枉錢。
實際上,警員(或on the spot請經Houston PD指示)正是那樣做的(鬆拷,叫救護車,送醫),可我們一些人卻認為沒有那樣做。為什麽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而且完全相反)的結論呢?這就是文化差異之處,正是我希望大家學習到的:關鍵在一個timing issue. “警察在知道鬱伯仁是外交使節後”,這個知道後是其高聲申明時呢?而是強行製服(粗暴)其,“all secured”時呢?在中國可能是前者,在美國實際生活中是肯定後者。
請注意從routine traffic stop 到 evade police.這其中警察反應有很大的(可以說量到質)變化。當你在routine traffic stop時,你隻要按規行事(雙手放明處。。。等),不會受到“粗暴”,人人(包括警察)都知道you have your rights. 你可以不卑不亢,也不必擔心“警察流氓”,錄音錄像都在呢。萬一你被粗暴甚至重創(police brutality),那您就不愁吃不愁穿了。因為在美國平民和政府(警察)或大公司打官司,法律的天平是傾向平民的。這凡在學校稍微接觸一點法律的課上都學過,就不多說了。
重要的是evade police,一定要記住看到警察要招呼你,千萬不能“奪路而逃”。在國內可能警察就讓你跑了,而美國警察是不可能放過你的,因為你一跑,就給了警察理由懷疑你是criminal suspects.下來就會有我們副總領事一樣的police pursuit case.在此case 過程中,by book 沒有粗暴這一詞哦,警察是高度緊張的(有網友文說高一百倍)而且與你為敵的,在他的book裏,他是“提心掉膽“his life on the line.敵死我活的。他的反應和動作之強烈都是平常人不為理解的。一般人一定要清楚:絕對避免麵對警察,高聲叫喊,揮手揮臂,掏東西等等,這些都是”threaten police”,可招致更強硬甚至槍擊回應。不要以為危言聳聽,很現實那(教訓多了)。有不信的,您就。。。, 算了,最好別去試。
所以說副總領事先前的大聲申明,對警察而言是“粗語threaten”,他們不會去細聽,慢理解其中意思的。警員唯一要做到的是和增援一起,排除一切“反抗“,強力製服行拷。你要與警察交流,也隻有在此之後,under control,才會有效。當然副總領事,也隻有在此quiet down後,使人了解身份,才有了後麵的待遇。
要是你我,就會不同了喓,進得不是醫院,而是班房呢!
至於“當一個(16)歲一下的肇事者,你就必須立刻用未成年法來處理的一樣“, Again, ”肇事者“的年齡不會影響警察的行為。16歲也罷,61歲也罷,警察行使的職能是同樣的,”阻止其肇事“,以protect public safety. 而以後對其”裁定“,判決刑距(處理),是court of law的事。 警察想”處理“也處理不了,更不用說以”未成年法“還是其他什麽法了。不同權限,和職責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國內也許可以,這邊兒是不這麽著的。
我來此僅僅就事論事,確確實實不求爭論出個對與錯,好與壞,愛國不愛國什麽的。Who are we to judge others. 我想就己所知,交流探討一下在這邊兒的經驗,大家夥兒都挺不容易的。結果中文又差,時不時借英文彌補,被人查破譏笑,無地自容。還想擦邊兒點編笑,也是不著邊,差佬佬了。
我說,大家夥兒要是覺得有用的,就當生活上有益,幫助什麽的,要是覺得沒用的,就全當是胡說八道。要是有不經意,不慎得罪了的,我這兒就給賠不是,您別跟我這不入流的計較,耽誤您的功夫。
隻有你“時”最有流氓行為的一個!別在這撒潑了,時-雜碎!
美國的好人,如: 奧巴馬,駱家輝,卡特...和我,都是正直不阿的人;我們的共同性是:都在罵美國的壞人!
美國的壞人,如: 布什,戰爭販子,陰謀挑撥離間的人,...和一些羞死遁流氓警察.這些人的特征是:專門害人,說謊話.壞! 壞! 壞!
1. 不知道自己巡邏區域的重要建築(不認識中領館---當然是托詞!)
2. 處理情況時行動怪異(叫人停車了5分鍾,自己卻不走出來? 還沒見過! 一般都是:警察"立即"走向被攔住的車,要求駕駛出示駕照/注冊單/保險的!)--- 這是警察的犯軌行為!
3. 對被攔住的車的駕駛員態度惡劣,違反警察執法行為!
4. "當知道"對方是外交使節後,不知用外交禮節法律來處理,明知故犯,罪大惡極!
5. 隨意進入外國領觀範圍內,是對當事國極大的侮辱;這些"小警察?"破壞國家之間的友誼,應該送到新加坡杖擊100下!
6. ...
你如此幼稚無知,大概隻能吃到別人剩下的冷大便,或是吃狗屎的料.
你說時不時!(你知道什麽是"時"了?)
警察要真想找一個人的過錯,那太容易了,哪怕你是耶酥.
這也是外交人員享有豁免權的原因.因為外交人員的工作包括收集情報這一類的對一般美國人來說是違法的事.但是對外交人員就是再正常不過的了.如果追究他們的違法行為,那各國的外交部門基本上就可以撤消了.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別跟精神病患一般見識,這家夥通常是再說自話,自娛自樂。
美國人自己都承認警察錯了? are you sure?
到現在中國人仍沒認錯, 還拿不是當理說. 這行為真無賴.
===================================================
如果沒錯,怎麽把人放了?並且解釋不知道鬱是外交人員和那是中國的領館?雖然那個政客市長出爾反爾.
實際上整個事件,在鬱沒有表明自己身份之前,美國警察沒做錯任何事,甚至於他們說不知道自己已經闖入中國領館,都可以原諒.但是當鬱說自己是外交人員後還動粗,絕對就是他們的錯了.
隻有您這樣看世界不是黑就是白的人才想不明白.別管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到哪裏都是一個標準的愚民.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很為美國丟臉!
而警察不如此做! 哈哈! 大有問題!
所以才有"借口"追到領館裏麵...
預謀吧...
你不在現場,竟然能做如此假定?! 請不要套幼稚!
(40年裏麵)我也吃過三次"警告單"的!...有些警察態度是惡劣的!好壞都見過!
2. 處理情況時行動怪異(叫人停車了5分鍾,自己卻不走出來? 還沒見過! 一般都是:警察"立即"走向被攔住的車,要求駕駛出示駕照/注冊單/保險的!)--- 這是犯軌行為!
有人是: 是非顛倒,豬狗不如!
告訴你! 你不要參加他們,知道嗎?
本人隻會說實話!!! 不時嗎?
當然: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也為美國丟臉!
羞死遁警察的流氓行為:(普世價值的卑鄙!)
1. 不知道自己巡邏區域的重要建築(不認識中領館---當然是托詞!)
2. 處理情況時行動怪異(叫人停車了5分鍾,自己卻不走出來? 還沒見過! 一般都是:警察"立即"走向被攔住的車,要求駕駛出示駕照/注冊單/保險的!)--- 這是犯軌行為!
3. 對應對"被攔住的車的駕駛員"的態度惡劣,違反警察執法行為!
4. "當知道"對方是外交使節後,不知用外交禮節法律來處理,明知故犯,罪大惡極!
5. 隨意進入外國領觀範圍內,是對當事國極大的侮辱;這些"小警察?"破壞國家之間的友誼,應該送到新加坡杖擊100下!
6. ...
引:"我是中國警察的話,碰到XX國領事犯同樣的事,一樣不會客氣。美國小兵..."
---===
1. 很好! 希望你到北京去訓練那些"崇洋媚外,拜美自賤"的屁警察,叫他們對外國人必須嚴格執法,那你就有功了!!!哈哈! 記住! 不要忘記教訓北京的警察們: 對外國人,必須依法嚴辦!!
2. 引:"事情都過去了(???),教訓都吸取了(???),我也閉嘴吧。"
是的! 你該閉嘴吧! 自己說出口的話,要遵守! 否則就是小人一條!
1. 不知道自己巡邏區域的重要建築(不認識中領館---當然是托詞!)
2. 處理情況時行動怪異(叫人停車了5分鍾,自己卻不走出來? 還沒見過! 一般都是:警察"立即"走向被攔住的車,要求駕駛出示駕照/注冊單/保險的!)--- 這是犯軌行為!
3. 對被攔住的車的駕駛員態度惡劣,違反警察執法行為!
4. "當知道"對方是外交使節後,不知用外交禮節法律來處理,明知故犯,罪大惡極!
5. 隨意進入外國領觀範圍內,是對當事國極大的侮辱;這些"小警察?"破壞國家之間的友誼,應該送到新加坡杖擊100下!
6. ...
美國人自己都承認警察錯了? are you sure?
到現在中國人仍沒認錯, 還拿不是當理說. 這行為真無賴.
必須用"處理外交人員"的法律來處理
話是不錯,換了希拉裏,那鬱領事肯定不會挨打,但那是氣頭上的警察。實際和道理是兩碼事。
王醫生開了槍,網上大多老中都在指責王醫生,說是你可以當牛做馬,忍辱負重,唾麵自幹,忍氣吞聲,被開除,被羞辱,但你不能開槍。我說這麽長時間沒個公道,我恐怕都等不了那麽久。實際和道理是兩碼事,理智和感情是兩碼事。
事情都過去了,教訓都吸取了,我也閉嘴吧。
你的貼子太強大了.您沒見過原子彈,是不是原子彈也不存在啊?
美國人自己都承認警察錯了,您還堅持沒錯.佩服你堅持錯誤的勇氣.
鬱的案件有很多疑點.從警察方麵來說,他們沒有鬱經常違法的記錄,隻此一次.所以有人懷疑此案有其他動機很合理.
本來說了不再回帖了,但是看您認真寫了這麽一大篇,不回不地道。您說的基本都很有說服力,看來有些事實我還沒有掌握。您的全篇我基本都同意,有些小地方,比如您的天安門廣場的比喻不恰當。
隻解釋一點吧。
您說的:邏輯上(邏輯嚴緊),您也閃失了。您說都到了“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的大是大非“上了, 也沒見您立馬棄筆從戎,精忠報國,保衛華北,保衛黃河。。。。 卻末了,來了個” 低調處理,不了了之“。 您這心裏頭不能夠,就較真兒那麽想得吧?(整一虎頭蛇尾)
---您誤解了。我的意思是我管不了國家大事,但是據我對中國政府的粗淺了解,我展望,我估計,他們會低調處理。我個人沒有什麽願望應該如何做。因為這麽大的事情,我的專業不是幹這個的,我很難保證我提的建議是對的。我本文目的不在於提供解決本事件的任何建議,而是要通過這個事件分析為什麽國人會有這些討論和不同的想法。還有,我認為此事件涉及國家主權。國家主權問題比交通問題或外交官水平問題大不知多少倍,希望大家看問題時著眼於大處。這個觀點我仍然堅持。非常感謝您花這麽多時間指出我文章的不足指出。我歡迎理智的討論。
vwbeetle:
同意你說的:“最重要的是: 警察在知道鬱伯仁是外交使節後,就必須用"處理外交人員"的法律來處理啦!
就好比: 當一個(16)歲一下的肇事者,你就必須立刻用未成年法來處理的一樣.”,這一點ITYS 好象沒有提到。
其他網友的帖子,就不一一回了。謝謝。
沒車牌不是大事,象我這次罰單都不一定有。但警察鳴笛還不停,事情就升級了。
我是中國警察的話,碰到XX國領事犯同樣的事,一樣不會客氣。美國大兵,八國聯軍,我老中不能老受氣受欺不是?當兵當警察的很多是血性男兒。
你得從實際考慮,老美警察多半沒有受過國際法的嚴格培訓,他們就是在抓違章。鬱伯仁開始把警察惹毛了,回到領館後還罵警察,所以被粗暴對待,這和他的身份沒關係,換個老美也一樣。老美警察天不怕,你牛的話他一定比你更牛,對著幹吃虧的肯定是不是警察。我是警察的話我也好不到哪兒去,外交官怎麽了,惹了我照樣逮你。
就一樣,要識相。鬱伯仁這次是長經曆了。
這事就這麽過了,大家還的接著友好。扯到愛國高度是沒必要的。
還有什麽”按照國際公約,外交人員不受所駐國製約。“拜托大俠們先把那國際公約找出來好好讀讀行不行呀?還有很多人說”中國的使館/領事館是中國領土“。簡直太讓人無語了。事實不清楚,法律依據根本就不懂的情況下就受了多大委屈似的鬥誌昂然。真是無知階級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
最重要的是: 當警察知道鬱伯仁是外交使節後,就必須用"處理外交人員"的法律來處理啦!
就好比: 當一個(16)歲以下的肇事者,你就必須立刻用未成年法來處理的一樣.
讀了一下你寫的,覺得是避重就輕的嘮叨一大堆,毫無意義,都是重複性的意見.沒有一點價值!
你寫這麽多不嫌累嗎? 文章差勁啊!沒有水準啊! 還夾用英文,多此一舉! 這種人最是惹人討厭!人格在那裏? 大概我們英文都不比你差吧!
告訴你,這件事是一個政治事件! 絕對不是一個普通的交通事件!
最重要的是: 警察在知道鬱伯仁是外交使節後,就必須用"處理外交人員"的法律來處理啦!
就好比: 當一個(16)歲一下的肇事者,你就必須立刻用未成年法來處理的一樣.
你所說的"(不幸得很,丟人哪)",是應該描述休士頓的警察的流氓行為吧! 你說錯了人,真是不幸得很,丟人哪!!!
俺就問你一個簡單問題:數字1大還是2大?國際法大還是美國國內法大?
你沒見過美國警察犯法,不代表美國警察從不犯法.
支持。
大概不少人都不知道領館的人違章停車是家常便飯,別的違章也是希鬆平常。我覺得這鬱伯人象是在挑戰警察的底線,後麵不掛牌照就出門。我在美有十六年,在休斯頓五年,還沒聽說過誰的牌照被偷的事。
被警察追還不停車,這領事實在太霸道,純是濫用外交豁免。作個外交人員,注意一點形象有那麽難?
我在這邊也給警察叫停過不少次,STOP SIGN沒停穩,超速等,我還沒覺得有哪次警察故意跟我過不去的。
您有挺好的文章,不少都enjoyable的。可是這一篇,I’m sorry, 太差了。
(隻是文章噢,絕不是你個人)邏輯嚴緊上,事實認知上都有room to improve.
首先“如果他故意不掛外交車牌,故意不停車,故意不等待當地警察處理,顯然是自找麻煩,不明智,也是給中國找麻煩。但是,到底事實如何,現在還不清楚。”
不知是您這幾天網上沒看到,還是看到了沒認識到,上述都是清清楚楚的事實。說是事實而且很清楚,是因為都是副總領事或總領館發言人親口承認,都有報道錄音和文字記載的(不幸得很,丟人哪)。
您聽聽總領館發言人親口“承認”的話:他發現後車牌丟了,可是有前車牌,他覺得也行,沒什麽問題。。。這到traffic court 上不是“故意不掛車牌“( traffic violation – civil law)是什麽?
您再聽聽副總領事親口“承認”的話:…看到了尾隨警察警燈,停車了五分鍾,看警察沒動靜, 我才開走了…. 。天哪,這明明(不打自招)不是告訴traffic/criminal courts’ Judges 我“故意不停車,故意不等待當地警察處理“(evade police –criminal law) 嗎?
再有“這三個警察已經被停職調查“。文化意識的差異,實際上是調內勤。這是標準程序”standard procedure”. 恰恰反映Houston PD 麵對controversial認真執行defensive章程,防患於未然(against potential law suit ). 其他什麽都說明不了。
還有“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就差的更遠了。你不妨網上map 一下,休斯頓總領館的地址:3417 Montrose blvd., TX 77002. 就再清楚不過了。若是您站在樓後的一瀏車庫前,(知道的)說是“領事館”樓後車庫,(不知道的)說是“商業大樓”樓後車庫也可以吧。(都沒錯呀)
最後“眾所周知,外交官有豁免權。外交官違反當地法律,甚至被懷疑從事間諜活動,都不受法律製裁,。。。” 另外還有人(像是國內網民)說我外交官,就是超速違章,美國警察也無權幹涉。這其間都有關鍵性的蒙混概念。大家都知道的法律常識:違規駕車(traffic violation)危及的是公眾安全,一旦肇事,車就是“致命的武器”(fatal weapon)。而警察的職責就是protect public safety.特別是交警(his job),咱們話:就是吃這碗飯的。他們無論如何(何人何時,有意無意)要製止的(哪怕不得不動用槍),不然就要失職罪。至於以後對其裁定,執行處理那就跟警察無關的了。那是court of law 或外事部門的job了。這就是為什麽休斯頓市長起先道歉,過後幾天看過錄像後又改口”。。。他們的行為是在警察的職權範圍內的。。。”,因為此事自始至終,警察的行為都是在前麵的“製”中,而沒有越到後麵的“裁”上。您要說過火了吧,那都是“evade police”的後果,要不信,您試把試把兒(be my guest)?
是什麽樣的bias蒙住了部分人的眼睛,使之超乎尋常做出如此違背basic common sense的反應?要是換個角度,您閉上眼睛想像如下一個場景:一外國人(使節)駕一無後照牌的車,在天安門廣場上橫衝直闖,警察或治安人員會無動於衷嗎?
如果不會的話,您會牽想到“該國主權受到武裝侵犯”念頭嗎?
事實上(事實認知),副總領事雖有外交身份,但其在此事中完全屬於一個人行為。一個在美國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的普通traffic dispute. It is what it is, nothing more, nothing less. 不幸的是副總領事在前前後後的過程made a series 錯誤的judgment call. 僅此而已。我覺得與中美兩國外交關係毫無牽連。要說武裝侵犯,主權領土,那更遠了(十萬八千裏)去了。
邏輯上(邏輯嚴緊),您也閃失了。您說都到了“美國武裝侵犯中國主權的大是大非“上了, 也沒見您立馬棄筆從戎,精忠報國,保衛華北,保衛黃河。。。。 卻末了,來了個” 低調處理,不了了之“。 您這心裏頭不能夠,就較真兒那麽想得吧?(整一虎頭蛇尾)
總結:美國是一個 litigious society. 三位警員(盡管才上崗一兩年),Houston PD, Police Union 的律師,休斯頓市府,市長,國務院都不約而同默契地遵循其規則,這就反應在個級層前前後後的表現,大都難找出漏洞。順便說一下您那“美國已經公開向中國道歉“,不是事實。
而我方不是lose cannon(副總領事,休斯敦總領館發言人),給人以口實,就是過急過早(外交部發言人),特別是副總領事(都到職4年來,就不知道shut up)還有總領館發言人的一些話,簡直就是給別人提供炮彈,打中國的臉。我看了那個難受。本來嘛,你不說少說,都讓律師去打點。待調查有利後,可竭盡攻之不為晚,若不利,也可息事寧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又不遲。讓如此一些個人的低級錯誤,非無端上升,鬧到丟國家的臉,真叫人心不甘呀。您要是真心“力挺我們的國家“,您不如信訪黨,建議調其回任外交部政治部副主任。
您(還有不知者)可別把“有不少美國人的評論都說休士頓警察這事兒幹錯了“(還有國內網友列舉同類實例)當了真了,您不會不知道那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共同特點就是沒事兒都喜好罵美國政府嗎?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
我的確敬重你花費許多時間精力,提供你遇事的思想和分析,讓我們讀者能汲取生活經驗,提高欣賞能力。同時也希望您有不斷的進步(少一點很重的詞句,以避44年前“上綱上線“的嫌)。我這就先行謝過了,您那
他們竟然不知道自己巡邏區的"屋子"(外國使節的地方),
著是如何都說不通的!!!
假若有這種差勁的警察,都會被炒魷魚的!
太不稱職啦!
美國"警察"會撒謊啊!
引:"...今後被調往其它地方並有同等或更高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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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升為休士頓總領事!
哈哈!
你說的也對.鬱也應該回小學學習.但是警察更可惡.
我是主張看問題的主要方麵,就是美國警察侵犯了主權,對我有不同意見的人大部分對這一點也基本同意。
但是,持不同觀點的人認為,鬱很愚蠢,鬱很無禮,鬱犯錯在先,所以主張先不提主權的事兒,先討論鬱的人品和水平問題,鬱是否丟了中國的臉等等。如果最終查明鬱確實錯了,我當然同意中國政府對他嚴肅處理。但是現在事情還沒有查清楚,就急於把錯誤全推在他身上,我不讚同。
另外,我主張心平氣和地講出自己的觀點,反對使用髒字,罵人,和沒完沒了的爭執。
關於我在網上的行事原則,請參考我寫的“作一個快樂的網人----論壇衝浪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
再次謝謝大家看我的文章和參加討論。有興趣繼續深入討論的,歡迎您自己寫文貼出來跟大家一起討論。不想為此繼續花太多時間的,請平靜一下,不要為了身外事影響了自己的心情和個人生活。祝大家晚安。
中美相互的情報活動都很多,不停車是由不停車的理由的!
中國這回吃了個虧,還被網上一幫自己的白癡同胞臭罵,真是不值得。
vice versa, anyone who doesn't know or respect the TRAFFIC law should go back to an elementary school.
He broke the traffic law first, then tried to find lame excuses to cover his offenses. What an idiot.
Anyone who doesn't know or respect the internatinal law overrides the local law or the national law should go back to a elementary school.
You have the point. That is exactly what I intend to say. We always need to look at the big picture.
But please don't get involved into personal attack, even when other people did it first.
This is only a discussion. We are not able to change anything in real life for this event. Just be cool.
It is 國家高度,
not that I 動不動就把這上升到.
Please look at the big picture.
I don't have the power or even intent to actually intervene this event. I am jsut commenting on why people have different thought about it, and what I believed is important.
Thank you for your input.
國際公約美國人是簽了字的,就要必須遵守.和鬱到底違反沒違反交規沒關係.
As I said, there are a lot of details not clear yet, it is too early to be judgemental.
If he thought the policeman had enough time to look at the plate (he did not know it was stolen), then it was not too surprising to think the policeman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fact that this is a car with a diploma plate and continue to drive.
Personal attack is not the right way to discuss.
YOU ARE THE STUPIDEST GUY I EVER SEEN ON THIS EARTH.
If he shot them, they are going to die, 死了就死了, and Yu will be send back to China, that's it.
Let's don't get into this shooting game
If he is really SOB, he needs to be punished by our government, not other country's cops.
We sure can say he is an SOB after it is clear that he is, but right now, it seems to me that it is not clear yet. There are a lot of details we don't know about this event.
I agree with you that the garage itself does not look like consulate, but it STILL IS. And it had been there for years, it has to be part of the training for the new cops. A mistake is a mistake.
Also, what I heard is the policemen put thier hands on Yu after he told them clearly he is a diplomat.
樓主很可能就是這個意思。
不過,不管樓主說什麽,說這個領事不是SB就太扯了。
美國警察完全可以在這種情況下麵開槍,因為不聽警告停車,很有可能是逃犯,死了就死了,完全是按章行事,最多的道歉說是打錯了。拿到國際上去,也沒有多少人同情。
對頭:))
是這個意思吧?
Because it's not.
From the three cops' perspective: they followed a guy who does not have a tail license plate. This guy stopped his car at first, but then disregarded the police and drove off. Three cops followed him, with lights on and sirens blaring. This guy entered into a garage and parked his car. He was then arrested. But when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is guy was indeed a foreign diplomat, he was summarily released.
Now: how would the police officers know that the garage was Chinese territory and that this person was a foreign diplomat? I have been to the consulate myself and looked at that garage. There were no conspicuous signs that indicate this building was Chinese territory. Not to mention, this incident happened at night. Further, do you think the police should just let this unidentified man enter Chinese territory? What if a terrorist enters the Chinese consulate next time? Should the Houston police just stand outside and watch?
The biggest issue in your article above is one thing: you are viewing everything with the 20/20 hindsight. The three cops? At the time this happened, they did not know Mr. Yu was a diplomat and that they were entering a foreign consulate (from what we now know). You are imposing the hindsight on them. Hindsight, however, is a luxury that these three cops did not have, especially when Mr. Yu failed to obey police instruction and stop his vehicle in the first place.
It is likely, but not all the time. And, none of the governments will admit it.
Yes, it seems so obvious. But there are people who just don't want to see it this way.
世界公理:
法律為政治服務的!
美國也遵從這一條公理!
古今中外,沒有一個是例外的!
交通法軌是小菜一盤,算個屁!!!
真正的不是交通事件!
法律為政治服務的!
美國也遵從這一條公理!
沒有裏外的!
交通法軌是小菜一盤,算個屁!!!
法律為政治服務的!
美國也遵從這一條公理!
沒有裏外的!
交通法軌是小菜一盤,算個屁!!!
最重要的是主權問題要有個說法。這個跟交通事故是不同級別的問題。
我也想力挺我們的鬱伯仁外交官,但他沒有搞清楚美國警察的追趕的原因,停車等了幾分鍾然後逃跑,是一個巨大的巨大的錯誤,在美國大家都應該明白,這會獲得美國警察嚴重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