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月27日,聯合國主管社會事務助理秘書長亨利•洛吉耶在委員會第一屆會議開幕前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主席兼美國代表埃莉諾•羅斯福進行會談。聯合國圖片
2023年12月,恰逢《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發表七十五周年,我們有機會回顧埃莉諾•羅斯福和聯合國的同事們過去所做的工作,通過他們的努力工作,《世界人權宣言》這份珍貴的曆史性文件才得以問世。我們想知道《聯合國紀事》(《紀事》)是否做過關於《宣言》談判和起草的專題報道。查閱最早的幾期《紀事》,我們欣喜地發現其中有關於《宣言》起草過程的詳細報道,包括幾份埃莉諾•羅斯福本人提交的資料。
1946年8月,第二期《紀事》(當時叫做《聯合國周報》)刊登了一篇題為《人權的演變》的文章。這篇文章談及了曆史上有關人權的主張,稱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四世紀的孟子,後來人權主張納入了某些國家的憲法,但也指出國際層麵的人權行動直到近期才有所進展。這篇文章提到了設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計劃,而人權委員會將致力於製訂一項國際權利法案。這是聯合國在漫長的人權鬥爭史上翻開新篇章的第一頁。
六個月後,即1947年1月,人權委員會召開了第一次會議。聯合國負責社會事務助理秘書長、法國學者亨利•洛吉耶 (Henri Laugier) 宣布會議開幕,他表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保護人權和捍衛人類價值觀的“緊迫感無處不在”。他說:“我們要銘記度過的漫漫長夜,為鬥爭匯聚力量。數千萬人在長夜中死去,人權才得以延續。”1
埃莉諾•羅斯福當選人權委員會主席,她敏銳地認識到人權委員會的重要性,尤其是已生效16個月的《聯合國憲章》(《憲章》)七次提及“人權”。《憲章》的第二行表達了“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的決心,然而,這些權利從未在國際層麵獲得明確的定義。
與此同時,聯合國秘書處收到了數百封指控人權遭到侵犯的信件,這才隻是個開始,後來各種申訴如潮水般湧來。據《紀事》報道,洛吉耶承認,剛剛成立的人權委員會不具備對此類申訴進行調查或舉行聽證會的能力,但他指出,“這些發自人類良知深處的申訴必須得到響應,申訴者必須收到聯合國中肯且公正的回複。”2
羅斯福夫人還擔任了人權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主席,負責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最初的成果是一份長達408頁的草案,這份《宣言》草案參考了大部分會員國的憲法和法律條款等資料。隨後,草案經過六個階段的審查和修改,最終進入審議階段。在羅斯福夫人的主持下,草案曆經3000多個小時的審議,審議進程對人權做出定義並決定人權是否適用於世界上的每一個人。1947年2月下旬,她為《紀事》撰稿稱,《宣言》作為權利法案經審議獲得通過之時,“人權曆史將翻開振奮人心的新篇章”。3
從一開始,《紀事》的報道就反映了一種明確的共識,即人權委員會不僅要起草一份《宣言》,還需要確保人權獲得履行,為此需要建立一個適當的、公約性的侵權事件處理機製。但兩年後的現實狀況是,起草一份完整的《宣言》已經耗盡了人權委員會的精力,而落實目標的工作還剛開始,後續目標仍遙不可及。
1948年7月,羅斯福夫人再次為《紀事》撰稿。她對人權委員會隻是成功起草了《宣言》表示失望,她認為還缺少公約和執行手段,起草《宣言》“可能隻是一廂情願”。但她也看到了《宣言》的潛力,認為“人們可以通過教育促進《宣言》的落實”,且各國可能需要根據《宣言》的原則“實施一項真正的計劃”。她還認為《宣言》可以為《憲章》所提及的人權作定義提供依據。4
1948年11月,大會第三委員會就《宣言》草案進行辯論,世人的期待與日俱增。《紀事》報道稱:“這份文件理應受到如此多關注,它是對人類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首個國際定義和宣言。最終獲準通過後,它將成為人類文明史上一項偉大的裏程碑。但是,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犬儒主義盛行的世界,這份文件仍亟需深入審議,但即使它獲準通過,也隻有道義權威和意義。”5
今天,《宣言》仍具有顯著的影響力,它是各種人權條約、法律、文書和機製的起源。基於我們對所有人的固有尊嚴的感知,《宣言》使我們有能力識別各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從文職人員在戰爭中受傷或遇害,到本應去上學的兒童卻在公共場合乞討或叫賣。根據《宣言》,諸如此類的行為標誌著不平等和衝突,不符合我們“實現全體人民進步的共同標準”,包括免於恐懼和貧困的自由。
以下是羅斯福夫人在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於1949年1月1日在《紀事》發表的文章。對於這篇文章,她享有最終解釋權。
“權利的大會”6
埃莉諾•羅斯福
人權委員會主席
我很高興就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這一非常重要的進展發表一些感言。這隻是第一步。此後,我們還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我們希望在下屆大會提出並通過第一項公約,包括其執行方法。
與此同時,所有人都應懷有一種巨大的滿足感,因為此前各國宣示人類固有權利和自由的偉大文件現已合並成為一項國際性、普適性的《宣言》。
聯合國四十八個會員國的代表同意讓《宣言》作為標準宣言,宣示人類權利和自由領域的原則。各國還一致同意努力實現這些準則。沒有國家對《宣言》投下反對票,盡管有兩個國家缺席,八個國家棄權。
當然,《宣言》並不完美,而且為了滿足不同國家人民的想法,它勢必是一個含有諸多妥協的綜合性文件。但總的來說,這是一份意義非凡的文件。無論《宣言》經曆多少次修訂,我們都不能指望達到十全十美,因為人們的想法總是比做到的結果更好。因此,我認為總要邁出第一步,根據經驗,未來《宣言》仍可以進行調整,就像過去的許多重要曆史文件一樣。
因為各國簽署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且各會員國政府通過了《宣言》,1948年在巴黎召開的本次大會可能被稱為“人權大會”。我認為所有代表應為參與其中而感到自豪,讓我非常欣喜不已的是,第三委員會在主席、來自黎巴嫩的查爾斯•馬利克博士的指導下,成功完成了最困難的任務之一,即最終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注釋
1人權委員會成立:羅斯福夫人當選主席”,《聯合國周報》,第二卷,第4號(聯合國新聞部,1947年2月4日).
2 同上
3 人權委員會主席富蘭克林•D•羅斯福夫人的致辭”,《聯合國周報》,第二卷,第7號(聯合國新聞部,1947年2月25日).
4 人權委員會主席富蘭克林•D•羅斯福夫人的評論”,《聯合國周報》,第五卷,第1號(聯合國新聞部,1948年7月1日).
5 “《世界人權宣言》的搜索研究:關於人權委員會草案的逐條辯論”,《聯合國周報》,第五卷,第9號(聯合國新聞部,1948年11月1日).
6 “權利大會”,《聯合國周報》,第六卷,第1號(聯合國新聞部,1949年1月1日).
本文由上海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師生翻譯
《聯合國紀事》不是官方記錄。由聯合國高級官員以及來自聯合國係統外的傑出人才撰稿,作者的觀點不代表聯合國官方觀點。地圖或文章中所涉界限、名稱以及指名,並不代表被聯合國官方認可或接受。
《世界人權宣言》 是人權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文件。它由來自世界各個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開的大會會議上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國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規定了基本人權應得到普遍保護。《世界人權宣言》已被翻譯成500餘種語言。人們普遍認為,《世界人權宣言》鼓舞並促成了超過七十個人權條約的簽訂。這些條約成為全球和區域層麵人權法的恒久基礎(均在序言中對《宣言》作了引用)。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
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製的情況之下。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製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㈠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㈠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㈠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製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麵,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㈡ 隻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㈠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㈡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㈡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㈢ 人民的意誌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誌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麵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㈠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㈢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㈣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製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㈠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製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㈡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㈢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㈠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㈡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㈠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隻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隻受法律所確定的限製,確定此種限製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㈢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