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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領導要求製478份虛假裁定書,80後女法官被定罪

(2023-04-13 23:47:30) 下一個
按領導要求製478份虛假裁定書,80後女法官被定罪
 
法度Law |2023-04-13        
 
因按法院領導要求製作了478份虛假民事裁定書,80後女法官李存英被判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向其施壓的院領導也因多項罪名鋃鐺入獄。
 
01
 
李存英曾是雲南省廣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2020年6月19日,其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廣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1日,該案在雲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雲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原廣南縣人民法院院長吳少斌、副院長許權等人商議後,根據廣南縣農村信用社核銷不良貸款的要求,由當時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長許權安排李存英不經受案、立案、審理等正常民事訴訟程序,幫助廣南縣農村信用社製作了478份虛假的民事裁定書,幫助廣南縣農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貸款核銷工作。經查,該批不良貸款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專題)13361130元。
 
硯山縣檢察院認為,李存英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李存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稱自己並不清楚院領導和信用社溝通的具體事宜,如果不按院領導說的辦,自己就要被處理。自己隻是按照院黨組的安排製作裁定書,以為收到的五千元錢是年底發福利,直到紀監委調查時提醒,其才知道是辦這些案件的費用。
 
“我認為我的行為對國家、集體和他人沒有造成任何損失,發出的裁定書已經再審糾正。我如實供述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我母親、公婆的年紀大、我女兒是二級智力殘疾、我兒子才三歲,我負擔重,一旦失去這工作,家庭將陷入困境,請法庭綜合考慮給予我免予刑事處罰。”李存英說。
 
雲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原廣南縣人民法院院長吳少斌、副院長許權與廣南縣農村信用社商議後,決定不經立案、審理程序,而直接出具民事裁定書給廣南縣農村信用社,幫助廣南縣農村信用社核銷不良貸款。廣南縣農村信用社委托律師製作了478份起訴書遞交廣南縣人民法院。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長許權安排李存英製作民事裁定書,李存英認為有風險不願辦理,遭到許權的訓斥後答應辦理。
 
李存英將一些空白的送達回證交給廣南縣農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廣南縣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製作了郵寄送達當事人材料的信封,並讓郵政投遞工作人員不經投遞直接在信封上簽注查無此人退件的備注簽章,經簽章的信封交到廣南縣人民法院。李存英明知直接製作民事裁定書給信用社是違反法序程序的,而仍然不經立案、審理程序,不審查郵寄信封的真實性而製作478份民事裁定書給廣南縣農村信用社,民事裁定書的結論均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人的準確住址而駁回起訴,從而幫助廣南縣農村信用社核銷不良貸款13361130元。
 
廣南縣農村信用社付給廣南縣人民法院8萬元辦案費,吳少斌、許權等人決定將該筆錢私分,分給李存英5000元(已退給州紀監委)。2020年6月18日李存英到硯山縣人民檢察院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硯山縣法院認為,李存英作為人民法院審判員,辦理案件過程中不經立案、不經過開庭審理,不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而製作478份民事裁定書給廣南縣農村信用社,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其是被動接受工作安排而製作民事裁定書,有自首情節,最終判決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華商報報道,李存英未提出上訴。
 
02
 
法度Law查證得知,向李存英施壓的法院院領導也雙雙落馬。
 
據上觀新聞報道,公訴機關指控,廣南縣人民法院原院長吳少斌、原副院長許權在李存英一案中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判決書顯示,吳少斌和許權還分別涉及受賄、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除受賄外,許權還被認定犯行賄罪。
 
報道稱,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認為一審法院未認定兩人為黑社會組織“保護傘”,屬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吳少斌案的終審判決書顯示,2020年7月29日,雲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就吳少斌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吳少斌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等。
 
吳少斌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開遠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認為,吳少斌與徐某之間長期存在經濟利益往來,在“徐某起訴張雲春借貸糾紛一案”中,吳少斌知道徐某被偵查機關以虛假訴訟罪被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向廣南法院調取相關材料和徐某與張雲春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目的係逃避法律製裁,仍利用職務之便代徐某書寫執行申請,並駁回了張雲春的執行異議請求和廣南縣人民檢察院的中止執行的檢察建議,簽發了執行裁定書將張雲春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1135620元(含執行費13620元)扣劃至廣南縣人民法院帳戶內,客觀上已造成了張雲春的損失,其行為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檢察院認為,基於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被刑事判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吳少斌在徐某的執行案件中提供了幫助和保護,應當認定吳少斌的行為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原審判決吳少斌的行為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和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屬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吳少斌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未認定吳少斌犯執行判決、裁定罪及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最終,吳少斌被判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
上觀新聞的報道稱,二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決定對吳少斌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4年半,許權則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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