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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多少警察才能防犯罪保安全

(2023-07-03 17:24:48) 下一個

增加多少警察才能防犯罪保安全

 


多倫多私人汽車被偷,金銀珠寶店砸開被槍....亂!要增加警察,但錢從哪裏來?紐約隨處可見荷槍實彈的警察,犯罪率下降了嗎?法國近期的《亂》,警察忙不過來,增加多少警察才能防犯罪保安全。資本主義社會裏到底要增加多少警察才能防犯罪保安全?警察都來自於平民百姓家庭的孩子,用這些平民百姓家庭的孩子來對《亂》進行永遠在路上的《鬥》。一直在周而複始地《鬥》下去。誰能說說究競要增加多少警察才能防犯罪保安全?總不能讓人們永遠生活在恐懼之中。

毛澤東時代應該是保護人民安全的《人民警察》,到了走資派特色攻府的現在倒成了對人們安全的威脅。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環境中,又有《警察世界》時卻留給人民群眾那樣深刻的負麵影響。而且還在繼續建設一個《警察國家》的前景,恐怕是不言自明的。

所謂《法治》的製度性前提,司法獨立,那怕其要求隻是相對的也很難解決,《你沒有錢奢談什麽法律”》!《政府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在一個腐敗的資本主義社會中,更難有司法的公正。 律師千千萬萬,還少嗎?律師沒有“兩麵三刀,又厚又黑”,一個都難存在。立法是權貴立的,執法是國家機器執的,律師是看錢的,對於有權有錢的權貴不成問題,而對平民百姓?隻能無奈。

2004年,中國走資派特色政府擁有170萬公安幹警約占公務員總數的25%,在縣、市一級約占50%。《嘹望東方周刊》2005年3月24日 文章:“2004年的一場皇糧運動”,2005年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廳宣布,連續5年每年新增警力5000名,10天前,重慶宣布新增一萬警力。統計表明,中國正以11名警察/萬人這樣遠遠低於國際平均水平的警力,應對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5個犯罪高峰。

《嘹》文說:“一些地方警察主要靠罰款來養活”,如按人們要求的“500人配1警(可能是美國標準吧),那就還要擴充百萬,而在老百姓眼中,今天的中國已經是滿街都是大沿帽了,這當然包括非刑事、治安警察。警察待遇比美國(月薪幾千美元)大不足,比俄國又大有餘(但俄的破案率達62.5%,遠高於美國),中國因公犧牲的憮恤金僅2至3萬元太低。

有人說:“在所有國家權力中,行政權力是最桀傲不馴的,因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權力,所以它有極大的隨意性和廣闊的空間”。中國法學家認為:“與西方比較,中國警察擁有廣泛而強大的權力,兼具有司法和行政雙重功能”。例如,“擁有英國等西方國家治安法院對違犯治安管理行為和交通違章行為等輕罪的行政處罰權……”

一位著名經濟學家說,原來應該是保護人民安全的警察,現在倒成了對人們安全的威脅。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環境中,又有警察留給人民群眾那樣深刻的負麵影響(盡管基層警察確實辛苦,來自社會環境和官場腐敗兩重壓力也使他們兩難),繼續建設一個“警察國家”的前景,恐怕是不言自明的,還可能有另外的選擇嗎?

所謂法治的製度性前提,司法獨立,那怕其要求隻是相對的也難解決,“你沒有錢奢談什麽法律”!在一個腐敗的社會中,更難有司法的公正。 律師隻12萬人,太少嗎?沒有“兩麵三刀,又厚又黑”,一個都難存在。

勞教所:文革時解散了,文革後走資派恢複“與強製勞動改造場所一起收容打砸搶分子”(即造反派),後來主要關押“法輪功”的人員,50年來。有400萬人被用此懲罰。準備改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正製度,“矯正”一詞是學美國的,後者是用作刑罰、監獄。改名稱能改變其用司法手段為政治打擊所用的性質嗎?

原收容遣送製始於1951年,文革中取消了,走資派明文確立於1982年,尤其是自1991年開始,收容遣送製度的性質已明顯從福利救濟轉移到了強化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方麵,這種轉變導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收容遣送製度的濫用。

管仲的“依法治國”,至今有本質的區別嗎?包括梁啟超的“法治主義”傳統。孔子任司寇誅少正卯,能否認嗎?《孔氏族規》的血腥味,各種維護“三綱”的私刑,要這樣的“村社自治”麽?儒家的“德治”是貴族的。李光耀蘇哈托式的另一條現代化法治道路與新權威主義。

“1902年晚清政府啟動自上而下的法製現代化運動,從修律、立法到司法,乃至法律層麵都有日本為參照,在製度模式上,確立了仿行大陸法係國家的改革途徑。”

與現代教育同步的“法學教育”,“民國初,大學生中一大半都是學法的”,任何文化都含有其屬性的法製要求,所謂“法盲”是“改革”初的荒唐用語。當時開始的“普法教育”無非是想從新罩上曾被大革命衝破的“鐵幕”,40多年的“普法教育”的效果,是從上到下,從裏到外,全社會普及了犯法的意識。或許這正是“法治社會”所要達到的目的。

從民國的“模範監獄”到刑事實證學派的影響,學“巡警”到“社警”,(這個中心轉變,美國休斯教警察局自1982年開始用了五年,走資派隻要一道命令,就全麵推廣了),各級各類司法人員一批又一批赴西方學習,“法製健全”的美、歐、模式,幾乎成了走資派唯一的希望。

美國:“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統計,美國警察每年逮捕犯罪嫌疑人總數約為1500萬”。創建現代監獄製的美國,今日,“加獄外,平均每34個成年人就有一人在獄內外服刑”。美國指數犯罪的平均破案率為20%。 “每年各級政府所支出的費用高達1300億美元”。警察90萬,和法國、意大利一樣,秘密警察、監獄看守、輔警及警察機關文職人員不統計在警察總數之內。“在最高警戒度監禁一名犯人,所花費的資金可以向數千名窮人提供熱飯菜”,獄中把人相互傷害每年二萬起,造成90人死,400人死因不明。

英國:《英國犯罪調查》表明,1997年以來,英國總體犯罪率下降了22%,但“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甚至警告美國的度假者說,英國是一個比美國犯罪更猖獗、更危險的社會。182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大都市警察法》,世界上第一支正規警察隊伍產生。過去一向以保守著稱的英國法律係,1996年《警察法》、1997年《警察法》、2002年《警察改革法》……,被犯罪逼得幾乎“朝令夕改”,也稱之為“新自由主義的刑事司法改革”。撒切爾主義的“還人民以自由”,布萊爾的標語“解放個人的潛能”,都是無恥的推卸國家責任。

日本:曾被認為有優於歐美“罪感文化”的“恥感文化”,尤其在“教育子女的過程和方法上存很大差異”。2002年11月19日 ,內閣會議批準的《犯罪白皮書》說,2001年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比上一年度增長了10%,達358萬件。

其它:“根據國際刑警2000年統計,該年美國犯罪率每10萬人中有4123.92起,法國6445.54起,德國7624.71件,日本1985.03起”。中國當年沒報,1997年為133.82起。應當說明一點的是,中國的立案標準和中國少數人畸形的揮霍性消費一樣,都太高了,或者換句話說,中國所報數字“含金量”高,不能同比。

聯合國的公約;荷蘭1988年法律認為“引起強烈憂慮和其它嚴重擾亂精神的行為,都是酷刑罪的構成條件”;法國“1994年” 3月1日 的新型法典,其第303條規定“動用酷刑或其他野蠻行為,以殺人罪論處”。

不定期刑製、緩刑、假釋、美國獄外執行人數已超過獄內執行人數,為此,英美自上到下設兩套管理係統,但費用太高,問題也太多。從本質上也隻是相同於中國古代的“寬緩刑獄”、“恤刑憐囚”等手段。尤其是美國,實際受益者又有階級、種族因素的傾斜,獄中大多是黑人和少數民族。因此獄內犯人和獄外保守回潮一樣地要求取消緩刑等。

英國20萬人參加陪審員工作。英美80%的警力投入巡邏,1972年密州堪薩斯城的“巡邏試驗”,是對預防犯罪的挑戰,也說明警察作用有限。社區警務:英美曆史上非正式警務論的影響,1982年休斯敦警察率先實行,用5年多時間才把重心轉化,將此光大的,首推英國艾克賽特市,其歸屬的德文郡,前局長著名演講中強調了“群眾路線”。如果說“上世紀末,美國各級政府和警務部門意識到,市民參與是預防控製犯罪的最有效途徑”。那麽在這之前的近50年前1951年5月毛澤東就提出“全國各地必須普遍組織群眾性的治安保衛委員會”。40年前,毛澤東對公安部負責人講“群眾起來後,做的並不比你們差,也不比你們弱,你們不要忘記動員群眾”。美國和新加坡也曾對中國文革後期的“向陽院”——社區建設經驗重視。

影響較大的“米蘭達警告”,這就是人們在美國影視中常聽到的一句“台詞”:“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因此少了多少刑訊。“正當程序革命”等進步,也是60年代左派運動——西方文革的產物。保守回潮:和撒切爾夫人——裏根的保守主義同步。

美國與60年代的最高法院相反,“七十年代以後作出的判決多傾向於擴大警察和檢查官的權力”。60年代“向貧窮開戰”後被釋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率達50%以上。美國總統委員會的報告《自由社會中的犯罪挑戰》及所屬9冊資料,極大刺激了歐洲各社會黨政府,社會學家的《馬丁森報告》呼籲廢除不定期刑、緩刑和假釋;埃利森論文《關於死刑的威懾效果》得出一次死刑可以抑製7-8件殺人案件的發生,也第一次將計量分析引入犯罪學。1969年《奧地製矯正法典》,1976年的《加利福尼亞刑法典》仍明確報應思想。

“懲罰,無論其可能呈現什麽形態,都是一種惡”,福柯對兩種刑罰(1757年巴黎公開處決刺殺路易十五的達米安的淩遲場麵和80年後巴黎某獄囚犯的作息時間表)的描述,本質是一樣的。西方刑罰學及整個法學係統,和經濟學一樣,或許都可以歸入韋伯的工具理性,都是主張以惡以惡的。

作為道義,法律兩種報應理論的奠基者康德和黑格爾,都是隻講統治者一麵理的,康德更是視人民的反抗為“極大的罪行”(《法的刑而上學原理》),是“重大的叛逆罪”(《曆史性批判文集》)。功利主義更有強烈的階級性,二者(報應、功利)無論如何來回“兜圈子”,其軸心沒變,都是法治社會的需要。刑事社會學派盡管承認犯罪是不良社會環境的產物,所以國家沒有懲罰犯人的權力,薩瑟蘭(美)主張取消刑罰以矯治代替,其實隻是換了一個概念,根本沒有取消。

清華一位法學家說:“間接民主製下,無論是形式法治,還是實質法治,法律都成為科層製權力自上而下施加的社會控製工具,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民意真實表達”。《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說:“但在美國一些法學家看來,現實主義法學已經從法官身上剝掉了用黑色法袍裹著的一貫正確的外裝,顯示出他們……在某些方麵和一定程序上隻有一種表麵的獨立性”。

泰勤,沃爾頓1973年的《新犯罪學》認為:擁護現有體製的權力機關其實是暴力機器。福柯認為,監獄是用來對工人階級分裂和有效控製的,他幹脆一針見血地指出,自啟蒙以來的一切以自由為名的“立法”都隻是營造各種“監獄”。

在全球“文化大革命”高潮的1968年在英國成立的“全國越軌會議”。批判傳統犯罪學陷入所謂“實證主義犯罪學的套圈”,“越”的方法論就是“標鑒理論”,受它強烈刺激起來的美國“伯克利”學派更具戰鬥性、政治性,他們認為:刑法及刑事司法是資產階級壓迫勞動階級的工具,是有意將工人階級犯罪化;犯罪是社會弱者對國家的反對,真正的犯罪是:帝國主義、剝削、種族隔離、腐敗、高官瀆職,汙染,大公司犯罪(價格壟斷、偷稅、欺騙消費者)。

犯罪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達成“沒有國家和刑罰的社會”,即資本主義的崩潰。——對其的批評是難以體係化,沒有解決的辦法,然而溫和派的妥協更沒有出路。1976年伯克利分校的犯罪學係被取消,也同杜克大學法學院院長聲稱的,不許任何批判法律研究的成員在美國法學院有一席之地。

1977年春,在威斯康星大學召開的批判法律研究會議,標誌著“批判法學”這一運動的誕生。至今,已成為法學領域內一個強勢的左翼運動。其著名口號:“法律推理是政治的”。它認為法是階級統治的偶然成物,完全沒有必要性。這一運動的兩個思想淵源之一的歐洲新馬克思主義中,必然有毛澤東及其中國文革的影響,中國法學需要“批判法學”的理論,“批判法學”是否也應該有對毛澤東的探索更多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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