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慰冰的爭議
(2012-03-21 0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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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慰冰的爭議
郭羅基
網刊《周末文刊》轉載了我在《新史記》2011年第4期上發表的《浴火重生的周揚》一文。文中這樣一句話“嚴慰冰告訴我:‘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引起了爭議。《周末文刊》第49期,為此登載了幾篇文章,還旁及嚴慰冰的其他問題。
陸定一與嚴慰冰。攝於1950年代。(網絡圖片)
(一)
《周末文刊》編者馬悲鳴的“馬評”說:“故其所述(指嚴慰冰所述)‘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的可信性不大。”
推理的失敗和邏輯的悖論
“馬評”的否證不是依據事實,而是進行一番推理。推出這個結論的大前提是:“嚴格說來,中共監獄絕對沒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監獄普遍刑求也不可信。”從這個大前提出發,可以推出兩個結論:在中共監獄裏“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絕對沒有不大可信;但秦城監獄的普遍刑求包括“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也不可信。“馬評”隻推出一個結論,至少是不完全的。如果完全了,就是說“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絕對沒有,不大可信;有,也不可信。等於什麽也沒說。這不是“馬評”所需要的。
“馬評”所需要的是從“秦城監獄普遍刑求也不可信”推出“‘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的可信性不大”。很遺憾,這是推不出的。從大前提的“不可信”,推出的結論也應當是“不可信”,“馬評”卻說是“可信性不大”,已經走樣了。秦城監獄沒有普遍刑求,不能排除有個別、若幹、部分刑求。重要的是有沒有刑求。
再說大前提。那“嚴格來說”的兩句話是不嚴格的。形式上是並列關係,內涵上是包含關係,一句包含另一句。“秦城監獄”是不是“中共監獄”?首先應當說,作為中共監獄的秦城監獄絕對沒有刑求不大可信,但秦城監獄普遍刑求也不可信。什麽叫“普遍刑求”?難道說對百分之百的人施行刑求才算“普遍刑求”?難道說隻要沒有達到百分之百,就可以斷定對某個人的刑求“可信性不大”?因此,“秦城監獄普遍刑求也不可信”這句話是沒有現實意義的,隻是一種假設,無確定證據,不能作為推理的大前提。以假設作為推理的大前提,在邏輯上叫做“稻草人謬誤”。能夠充當推理大前提的隻剩“作為中共監獄的秦城監獄絕對沒有刑求不大可信”,如果由此推出“‘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的可信性不大”的結論,就更加顯得荒唐了。總之,“馬評”的推理是失敗的。
《周末文刊》第50期,馬悲鳴又繼續進行推理,這回是另辟蹊徑。他說:“從邱會作說的王洪文看,中共監獄確有打人。但陸定一親自證實他老婆有神經病,而且嚴慰冰的數十封惡罵葉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盡情發揮式的造謠。故她說‘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的可信性很小,反而是造謠的可能性很大。到底陸定一被吊起來打了沒有,要由他自己來說,而不能信他有造謠前科的老婆。”
這裏有兩個推理。
推理一:嚴慰冰有神經病,故造謠的可能性很大。這個推理隱去了一個大前提:凡是有神經病的人造謠的可能性很大。小前提:嚴慰冰有神經病。結論:所以她造謠的可能性很大。這個三段論的大前提是虛假的,不能成立的。“有神經病”和“造謠”是兩回事。編排材料,蓄意造謠,恰恰是神經正常的人之所為。有神經病的人,會說胡話,不會造謠,因為他/她失去了正常思維的能力,也失去了造謠的能力。這個推理又是失敗的。
推理二:嚴慰冰有造謠的前科,故她說“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造謠的可能性很大。這裏也隱去了一個大前提:凡是有造謠前科的人造謠的可能性很大。這一回,大前提沒問題,而是小前提有問題。小前提是“嚴慰冰的數十封惡罵葉群的匿名信基本都是文人盡情發揮式的造謠”,因而她是有造謠前科的人。網上都在說,那數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內容無人知曉。葉群收到信後,怕擴散,秘不示人。也怕林彪生氣,大部分不告訴他。連林彪都不知道數十封匿名信的全部內容,馬悲鳴有什麽根據作出一個全稱判斷說基本都是造謠?這倒是馬悲鳴本人的“文人盡情發揮式”的判斷。這個推理也是失敗的。
中國的傳統文化是缺乏邏輯思維的。從大成至聖孔夫子的《論語》到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最高指示”、總設計師鄧小平的什麽談話,都是隻有斷語,沒有論證的。這裏倒是用了邏輯,但用錯了。馬悲鳴的許多怪論就是用不合乎邏輯的思維製造出來的。
《周末文刊》第49期,馬悲鳴又有怪論一則:“知識越多越反動不一定對(!隻是“不一定對”,換一種說法就是“不一定錯”—郭),但知識越多越不懂事卻是真的。”此說是經不起事實的檢驗的。知識越多越懂事,有的是;知識越不多越不懂事,也有的是。且不說事實,隻分析邏輯。
什麽叫“懂事”?馬悲鳴是指中學生葉群知道“男女大防”,而研究生王光美、嚴慰冰不知道。僅此而已,“懂事”概念的內涵是以偏概全。平常人們說:“這孩子很懂事。”不會指懂得葉群式的“男女大防”。
“知識越多越反動”,表示“知識”和“反動”成正比,即“知識”和“革命”成反比,就是“知識越多越不革命”。“知識越多越不懂事”也是表明“知識”和“懂事”成反比。前後兩句話的邏輯結構是一樣的,為什麽前者“不一定對”而後者“卻是真的”?沒有講出一點道理來。
“知識越多越不懂事”包含著邏輯悖論。這是知識多的人作出的判斷,還是知識不多的人作出的判斷?若說你是知識多的人,你自己就“不懂事”,如何懂得什麽叫“懂事”?如何能妄斷誰“懂事”?若說你是知識不多的人,你算是“懂事”了,但你妄斷比你知識多的人“不懂事”,實際還是你自己“不懂事”。怎麽說都不行,總是陷入自相矛盾。那麽,由沒有知識的人來作出這樣的判斷不是免予自相矛盾了嗎?是的,這正是無知的判斷。由沒有知識的人來為有知識的人(不論多少)作出“懂事”與“不懂事”的判斷,能相信它“卻是真的”嗎?
馬悲鳴似乎並不關心結論是否正確,而是顯示自己能想出別人想不出的歪理。我在這裏隻是為他“解剖一隻麻雀”。討論一番,有助於進行邏輯思維的訓練。
即使邏輯上概念、判斷、推理都沒有問題,還需要用事實來檢驗。
強辯和武斷都不能抹殺事實
有一位“讀者”先生/女士(“讀者”本是集合名詞,可以成千上萬,在這個《周末文刊》第49期裏卻是單獨一個人的署名,故尊稱之為先生或女士)說:“陸定一的夫人說‘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是在秦城監獄中?是沒有那種事的!”他倒是省了馬悲鳴式的推理,直截了當地從事實上否定。根據何在?沒有,純粹是武斷。“讀者”先生/女士何以有資格充當秦城監獄的代言人?
秦城監獄中沒有“那種事”嗎?百度百科的“秦城監獄”條目中說有“那種事”:“文革中折磨犯人的方式方法多種多樣,最簡單的有罰站,不給犯人喝水,坐‘噴汽式飛機’,打罵也是家常便飯。受懲罰的犯人還會被戴上鐐銬,最嚴酷的是背銬。許多人在那段時間內致瘋、致殘、致死。”(http://baike.baidu.com/view/96824.htm)陸定一和嚴慰冰都經受過這種“最嚴酷”的背銬:“反戴手銬,居然稱之為‘蘇秦背劍’。陸定一在秦城監獄也曾遭受‘蘇秦背劍’的刑罰。嚴慰冰則被反銬了40多天,手不能拿到前麵來,吃飯時用口去咬。”[1] “讀者”的斷語的可信性如何?百度百科的“秦城監獄”條目的可信性如何?不妨請“馬評”再推理一下。
同期《周末文刊》也說有“那種事”。“她(嚴慰冰)恨透了秦城監獄那幫打手,特別是其中一個禿頂的家夥。這禿子曾‘用那硬灰煙缸專捶我的後腦瓜,好一頓毒打。末了,他使勁把我往牆角推,我被摔出老遠,摔倒了,三個門牙被打斷了,嘴唇破裂了,滿口是血,我把血吐在審訊室地上……’。”(劉瓊雄《秦城監獄中的女人們》)請注意,這裏說的打手有一幫,不是隻有一個。
周揚被揪掉了耳朵,鐵證如山,也說明有“那種事”吧。問題是,秦城監獄的刑求僅僅是揪掉耳朵而沒有吊起來打嗎?周揚是不肯說,不等於不存在。周揚是軟磨的主,不說話,打瞌睡,尚且被揪掉耳朵;硬頂的陸定一會有什麽好果子吃,可想而知。有一位秦城監獄的管理人員在他的文章中寫道:“陸還幾次說:‘不管他們怎麽批我鬥我,我就是死也要與他們對著幹’。”[2]“馬評”中說“和獄方硬幹,容易受刑”。容易受刑的陸定一受了刑,為何又是“可信性不大”?
陸定一在監獄裏“對著幹”的事情,外麵的人隻能略知一二。大家都知道,他拒絕在“永遠開除黨籍”的決定上簽字。後來還知道,他向《毛澤東全集》提出了挑戰。抓了“四人幫”,為顯示“高舉”,中共中央作出兩個決定。華國鋒不知就裏,其中提到要出《毛澤東全集》。毛澤東著作編輯委員會辦公室(簡稱毛著編辦)深知利害,表示:隻能出選集,不能出全集,出全集會影響“高舉”。所以華國鋒的空頭支票至今沒有兌現。這才知道,是監獄裏的陸定一提醒了他們。專案人員要陸定一交待反革命修正主義的罪行。他說,你們先把《毛澤東全集》出齊了,再來批我的修正主義。意思是,把《毛澤東全集》出齊了,看你們怎麽批我的修正主義。
實在可惡與實在可笑
沒有“那種事”而有那種話,“讀者”就認為是“用捏造的方法控訴”。“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判斷,並不含有任何訴求。嚴慰冰講這句話是用來控訴嗎?不是。是1979年她和陸定一出獄不久給我的一封私人信中說的。那時,一些老幹部從監獄裏出來或從外地回京,常常與老朋友恢複聯係,通報情況,如此而已。嚴慰冰說這句話不是為了控訴,也不是委托我控訴;32年之後,我將這句話公諸於世,依然不是控訴,而是惑於周揚、陸定一回避自己的受難經曆。嚴慰冰的“捏造”是為誰控訴?為她自己嗎?為她自己控訴何必“捏造”陸定一的“那種事”?為陸定一控訴嗎?陸定一何須她來越俎代庖?看來“讀者”在指責別人的時候自己的思想還沒有理清楚。
嚴慰冰根本就不可能為陸定一捏造。他們兩人出獄後經常吵架。陸定一在獄中,自己的事情可以作主,強加給他的罪名一概不承認。但要他揭發“反革命分子”嚴慰冰,就不好抗拒。他隻知道給嚴慰冰定了案,不知道何以成為“反革命”。陸定一的所謂的“揭發”都是雞毛蒜皮,問題是那個標題:“揭發反革命分子嚴慰冰”。嚴慰冰得知後,火冒三丈,大吵一通:“他們說我是反革命,你還不了解我嗎?”陸定一無論怎樣解釋,進行道歉,都不行,直到鬧離婚。她在給我的信中,告訴我“定一在裏麵被吊起來打”的同時,就表達了對陸定一的不滿。
“讀者”對嚴慰冰的“捏造”還沒有證明,又進一步妄斷動機,“捏造”是為了“控訴”。這是“文革”中流行的方法,一旦分析出某種動機,就可以把人打倒。即使你的言論是正確的,他還可以說你的動機是“打著紅旗反紅旗”。妄斷動機是一種惡毒的誅心之術。“讀者”所說的“用捏造的方法控訴”倒確實是一種捏造。
“讀者”還說:“文中周揚與陸定一的那種表現,說明他們是一貫正確滴。”這句話不知道是正說還是反說。無論正說反說,都與我的文章不符。我的“文中”一開始就說,周揚、陸定一都是在監獄裏麵壁多年才大徹大悟的。大徹大悟就是痛改前非,怎麽能“說明他們是一貫正確滴”?我還說,周揚出獄後,到處向人賠禮道歉,也順便說到陸定一的自責,特別敘述了周揚反省過去批判人道主義的錯誤,提倡馬克思主義人道主義,為此而遭受打擊,鬱鬱終生。“讀者”的閱讀習慣可能是跳著看的,這些地方恰好沒有看見。題目應該是一目了然的,“浴火重生”的意思是“一貫正確滴”?
我對於隱身人的挑戰和詰難,向來不予回應。隱身人對自己的人格不需負責。站在明處的人和站在暗處的人怎麽能平等地討論問題?因為“馬評”附和了“讀者”,故回應“馬評”時不得不牽連“讀者”。但願與隱身人打交道就此一回。
接閱《周末文刊》第50期,看到“讀者己”[3]的一段話:“本期(第49期)一讀者說,陸定一在秦城監獄挨打是他夫人造謠,這話說得太武斷了。我和文強老將軍是忘年交朋友,他曾說過:文革時,他在秦城監獄,就曾聽見管理方打那些被審查的‘老革命’,這些老革命就在他們的隔壁,挨打的慘叫他們囚室內所有人都聽得見。這些戰犯還私下議論說,共產黨對自己人太狠了。沒打人是不可能的,現在的人對文革根本不了解,憑自己的想像胡說八道,實在可惡!”
這裏提供的是事實。事實比任何推理更有力量。他批評前“讀者”是“對文革根本不了解,憑自己的想像胡說八道”。“對文革根本不了解”是確實的,說他是“胡說八道”,可能冤枉,他自己還以為在“謹此建言”。對自己不了解的事情,要多看、多聽、多問,不要妄作“建言”。掩蓋監獄裏的暴行,對於蓄意辯護的人來說,“實在可惡”,對於不了解真相而又強不知以為知的人來說,實在可笑。
(二)
《周末文刊》的作者、讀者、編者由指責嚴慰冰“捏造”、“造謠”,又進而判定她犯了誹謗罪,是刑事犯。
話是這樣說的:“嚴慰冰案屬於以造謠誣蔑為手段破壞他人家庭幸福,是惡意人身攻擊和誹謗,屬於刑事犯罪,並非政治犯。”(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什麽法律判定嚴慰冰犯了誹謗罪?中國六十年代還沒有刑法,判定嚴慰冰因誹謗而“屬於刑事犯罪”,於法無據。1979年公布的《刑法》規定了誹謗罪。但法律不能追溯既往,還是於法無據。
誰能判定嚴慰冰犯了誹謗罪?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在法庭作出有效判決之前,不能被視為犯罪。誰能具有超越法庭的權力判定某人為“刑事犯罪”?
既沒有法律根據,又沒有司法程序,宣告某人犯了誹謗罪、屬於刑事犯罪,是非法行為。對於有些人來說,可能隻是缺乏法律常識,並非膽敢挑戰法律和司法。
當事人嚴慰冰和林彪、葉群均已不在人世,法律無從追究。既然有人提出了問題,可以作為討論的案例。即使根據現行的法律,誹謗罪能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是:
第一,行為人捏造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捏造事實是憑空虛構。陳述失實不是捏造事實,不能構成誹謗罪。或者,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但不是捏造事實,而是揭露真相,也不能構成誹謗罪。
第二,捏造事實是誹謗的必要條件,但還不是充分條件。行為人散布捏造的事實,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才構成誹謗罪。誹謗者的行為後果對被誹謗者造成確實的傷害,不是潛在的可能。雖捏造事實,但並未散布,沒有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則不構成誹謗罪。或者,雖散布了虛假的事實,其後果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第三,以上是客觀要件,同時必須具備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是誹謗的故意,即行為人的動機與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是一致的。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虛假事實,也明知自己行為的後果會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執意為之,並且希望這種後果的發生。如果發生了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但行為人另有動機,或是無心之錯,則不構成誹謗罪。
嚴慰冰的行為能滿足誹謗罪的要件嗎?
第一,嚴慰冰的幾十封匿名信,究竟是捏造事實還是陳述失實還是揭露真相?或兼而有之?無從判斷。因為葉群不公布匿名信。《周末文刊》第49期的一篇文章《嚴慰冰的匿名信讓林彪和葉群不敢聲張》中說:“一封封匿名信投到林家,林彪和葉群氣得七竅生煙,卻又不敢聲張。”為什麽不敢聲張?如果都是“捏造”、“造謠”不是可以拿出來作為大批判的材料嗎?現在人們看到的,隻是葉群拿得出手的少數幾封信。有人說:“從信的內容來看,嚴慰冰心態齷齪肮髒手段低級下流。”(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心態齷齪肮髒手段低級下流”雲雲,是一種批評者主觀的看法,不是對“信的內容”客觀的揭示。最早是林彪在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說:“嚴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談的一切全係造謠。”他本人也沒有看到全部的匿名信,卻斷言“全係造謠”。以後就有人跟著說是“造謠”。但沒有人指出究竟造了什麽謠,更沒有人提供所造的謠和事實真相的對照。
第二,即使嚴慰冰的幾十封匿名信都是捏造事實,也不能構成誹謗罪。因為她沒有散布這些事實,沒有發生社會影響,沒有造成對收信人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後果。相反,同一時期林彪、葉群的聲譽和地位正青雲直上。假如林彪、葉群公布了匿名信,那後果又不能由嚴慰冰負責。義憤填膺地譴責嚴慰冰的人們,以為隻要發表某種言論就構成誹謗罪,不管有無行為後果。這是枉法的觀念。法律所懲罰的不是言論,而是具有一定社會後果的行為。可惜,在中國,從官方到民間,具有枉法觀念的人太多了,除了發表某種言論就是“誹謗”罪,還有,發表某種言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發表某種言論就是“反革命”罪,如此等等。
第三,在五年多的時間裏,嚴慰冰連續發出五十多封匿名信,可謂鍥而不舍矣。她究竟要達到什麽目的?從後果可以追溯動機。但嚴慰冰並沒有以自己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對林彪和葉群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後果,因此很難說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應是另有動機。
刑法上規定,誹謗是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也有但書,“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嚴慰冰的匿名信在社會上沒有發生影響,當然談不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沒有林彪、葉群本人的告訴,隻是熱心為林彪翻案的人使勁鼓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對誹謗立案的限製
“馬評”說:“嚴慰冰的匿名信即使在西方法治社會也是定義嚴格的騷擾和誹謗”。不提“西方法治社會”倒也罷了,一提就不能不與中國社會作一番對比。
美國是一個珍視言論自由的社會。政治正確的言論,不發生言論不自由的問題。言論自由的真諦是不因為發表了政治不正確的言論而受到追究。美國的“嚴格”,不是追究誹謗,而是防止因追究誹謗而妨礙言論自由。你到美國法院去控告他人誹謗,不能隻憑他說了什麽、寫了什麽,還要舉證他做了什麽,你在事實上受到的傷害是什麽。“馬評”能否詳細說說西方法治社會有關匿名信的“定義嚴格”的誹謗?能否舉出一件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的判匿名信為誹謗的案例?或者,能否舉出一件沒有社會影響,沒有產生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後果的誹謗案例?
西方法治社會的誹謗案,對於公眾人物還有嚴格的限製條件。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紐約時報上訴的蘇利文案的判決,是在誹謗問題上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裏程碑式的事件。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以整版的篇幅登出題為《傾聽他們的聲音》的廣告,為黑人民權運動籌款。阿拉伯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認為,廣告詞影射他本人,損毀名譽,於是控告紐約時報涉嫌誹謗,要求賠償50萬美元。地區法院判他勝訴,阿拉伯馬州最高法院又支持這一判決。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上訴的中心論題是言論自由和誹謗的關係。1964年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9:0作出終審判決: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推翻阿拉伯馬州兩級法院關於誹謗案的判決,判紐約時報勝訴。從此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則。討論公眾事務,無誹謗可言;從公眾事務延伸到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也無誹謗可言。對政府的誹謗案以及對政府官員的誹謗案,在憲法範圍內是沒有立足之地的。
這個判例影響深遠。歐洲人權法院和西歐法治國家也相繼作出類似判決。
阿拉伯馬州法院判紐約時報誹謗成立後,在新聞界產生了“寒蟬效應”,唯恐踩線,涉嫌誹謗。而政府官員紛紛起訴索賠,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各種賠款累計達三億多美元。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紐約時報誹謗案之後,改變了風向。因為審理誹謗案的根據是州法,40多個州先後立法,限製誹謗立案,保護新聞自由。對於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來說,無誹謗可言,這叫做新聞“盾牌法”。
所謂“公眾人物”,又從政府官員、政界人士延伸到社會著名人士、影星、歌星、體育明星等等。既然是公眾人物,就必須置於公眾目光的聚光燈下,接受公眾的監督。監督的言論不可能都是正確的、和善的、舒服的;如果對不正確的、不和善的、不舒服的言論以誹謗的罪名進行追究,就是反對監督、取消監督。所以,盡管報紙上對各種明星的八卦新聞不斷,有些也確實造成困擾,但沒有人會上法院去告訴,因為勝訴無望。
“馬評”斷言嚴慰冰的匿名信在西方法治社會也是“定義嚴格”的誹謗。嚴慰冰所“誹謗”的對象是公眾人物,在西方法治社會,對公眾人物根本無誹謗可言。處理嚴慰冰的時候,林彪已經是“副統帥”,相當於西方的副總統、副首相一級幹部。“馬評”能否舉出一件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的因誹謗副總統、副首相而受懲罰的案例?
我倒可以舉出一件副總統告媒體誹謗而勝訴的案例,但不是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新聞出於台灣。陳水扁政府的副總統呂秀蓮訴《新新聞》誹謗。法院判《新新聞》敗訴,要求被告“應在平麵、電子及廣播媒體,連續三天,以頭版及晚間黃金時段,刊登澄清啟事”;還具體規定,在平麵媒體上需用14號字,在廣播媒體上需用一分鍾長度。這種判決令人啼笑皆非。呂秀蓮還是在美國學法律的,得了碩士學位,回到台灣就掉在醬缸裏了,在美國學習的法律知識還是留在了美國。台灣在政府更迭方麵實行了民主選舉,但並非東方法治社會。
在中國大陸,怪事就更多了。作家陳桂棣、春桃出版了報告文學《中國農民調查》。安徽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張西德(原臨泉縣委書記)告兩位作家誹謗,要求賠償20萬元。經開庭審理後,以滑稽的方式結案。黨組織勒令第二被告人民文學出版社賠償5萬元,原告張西德自動撤訴。而第一被告陳桂棣、春桃還蒙在鼓裏,癡癡地等待法院的判決。中國沒有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總部位於巴黎的“無國界記者”組織在12月22日公布的2011年年度報告中說,今年全球共有1044名記者被逮捕,而全球最大的媒體監獄依然是中國大陸,其中相當大的部分就是以誹謗入罪。
中國和美國都有懲治誹謗的法律,但執行的結果大不相同。在美國,追究誹謗時,限製公眾人物,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在中國,正好相反,追究誹謗時,保護官員,限製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美國的法律背後有法的精神。法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會首要的是確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斷完善的法律。《獨立宣言》、《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本身不是法律,但為美國和法國以及其他國家確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變動的,法的精神是穩定的。美國的聯邦和50個州,每年修訂和製定的法律,加上判例法,都在一萬條以上。立國二百多年以來,美國到底有多少法律?連大法官都說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變來變去,隻能隨著曆史的發展而不斷豐富。美國開國時期的先賢麥迪森指出:“我們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質,不難發現:如果有檢查言論的權力,那應當是人民檢查政府的言論,而不是政府檢查人民的言論。”這就是一種法的精神。中國的精神是相反的,政府有權檢查人民的言論,人民無權檢查政府的言論。
1964年,聯邦最高法院為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而限製誹謗立案的判例法,正是貫徹美國開國以來法的精神的法律變動;這一法律變動,又豐富了法的精神。黑格爾說:“專製主義的法是沒有法的精神的法。”中國的法律就是沒有法的精神的法。論法律條文,中國的成文法與法治國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還是直接搬過去的。但搬過去法律,沒有搬過去法的精神。所以,中國有憲法而沒有憲政,有法律而沒有法治。沒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卻灌輸了別樣的精神,如黨的精神、國家精神、民族精神、地方精神、首長精神、本位精神、情麵精神等等,因而導致司法腐敗,無公平、正義可言。
一係列的荒誕
訴諸法律,是為了尋求公平、正義。追究嚴慰冰的誹謗罪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嗎?
《刑法》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有些人看來,嚴慰冰一定是“情節嚴重的”,說得振振有詞:“現在的官史教材無論以什麽方式為嚴慰冰作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亦無法掩蓋嚴慰冰犯罪的事實。”(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官史教材”怎麽說不去管它(舉出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簡史》中的一句話為證,那也不是“官史教材”),作者強調的是“現在”,而且“無法掩蓋嚴慰冰的犯罪事實”。如果嚴慰冰健在,是不是還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嚴慰冰的匿名信曾被定為反革命罪,現在還要追究她的誹謗罪,違反了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嚴慰冰因反革命罪坐了13年的牢,還株連她的丈夫陸定一和她的二妹嚴昭也坐了13年的牢。她的三妹嚴梅青和四妹嚴萍坐了8、9年牢。嚴梅青出獄時已經不會講話,得了失語症;嚴萍出獄時精神失常。她的母親過瑛死在南京老虎橋監獄,永遠沒有出獄。
根據什麽法律定嚴慰冰為“反革命”?當時有效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該條例懲治的反革命是五種: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和反動會道門頭子,沒有因匿名信定反革命的條款。定嚴慰冰為反革命,完全是法外之法,即非法之法。
誰定嚴慰冰為反革命?沒有公訴和審判,沒有司法程式,沒有法定刑期,隻有黨的決定。株連所及,三個妹妹、一個母親,連反革命的罪名都沒有,也是黨決定了他們必須長期坐牢。陸定一的罪名是“反黨”。為林彪出場掃清道路,毛澤東抓了“彭陸羅楊”反黨集團。“彭陸羅楊”的“反黨”情節是互不相關的。這是毛澤東將他的軍事策略運用於政治,把敵人趕到一起,聚而殲之。“反黨”是共產黨內部的家務事,何以動用國家機器進行鎮壓?
將來中國實行民主之日,這些應作為共產黨違法案,清理曆史。
是共產黨違法,不是嚴慰冰違法。嚴慰冰既沒有“反革命”罪,也沒有“誹謗”罪。
嚴慰冰為什麽要寫匿名信?
有人提供了一條材料:“1960年,林彪肉麻地吹捧毛澤東時,嚴慰冰意識到林彪的野心,曾對二妹嚴昭說:‘林彪不甘寂寞,葉群是個妖精,我看總有一天他們會擾亂江山的。”(《嚴慰冰的匿名信讓林彪葉群不敢聲張》)後來的事實證明,林彪、葉群確實擾亂了江山。應該說,嚴慰冰準確地作出了曆史的預言。在六十年代,作如此預言者能有幾許?但嚴慰冰的先見之明使她陷入了悲劇。
如果嚴慰冰不去關心江山,也不去觀察風雲人物,渾渾噩噩,必定太平無事。即使嚴慰冰看出林彪、葉群的禍害,冷眼旁觀不作為,等它自我爆炸,也會太平無事。嚴慰冰的悲劇就在於,既看到禍害,又非表達不可,但中國的環境不允許她作公開的表達,中國的製度也不允許她作監督公眾人物的表達。所以,她隻能采取不正常、不正當的匿名信的方式來表達。
王光美講得很有分寸:“嚴慰冰同誌采取這種方式實在不好”(餘汝信《從王光美談嚴慰冰案說起》)確實不好,采取不正常、不正當的匿名信方式,也有違嚴慰冰本人的初衷。寫匿名信能阻止林彪、葉群“擾亂江山”嗎?不能。能幫助別人認識林彪、葉群的禍害嗎?也不能。有什麽好的方式?王光美又說:“有問題可以向組織上反映嘛!”(同上)看來王光美並不認為匿名信的內容都是造謠,而是反對匿名信的方式,主張采取“向組織上反映”的方式。王光美被共產黨害得家破人亡,但終其一生都沒有把共產黨看透。“向組織上反映”有用嗎?嚴慰冰在黨內幾十年,不會不知道“向組織上反映”這種方式。在這一點上,可能嚴慰冰比王光美看得透。胡風寫了三十萬言“向組織上反映”,不是照樣被打成“反革命”嗎?
這事如果發生在美國,好辦。美國的嚴慰冰要是看出某某公眾人物會“擾亂江山”,不必寫什麽匿名信,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環境中,完全可以公開表達自己的看法。即使美國的嚴慰冰意欲誹謗某某公眾人物,也不必寫什麽匿名信。在美國,有匿名恐嚇信,還沒有聽說過匿名誹謗信。因為:第一,匿名信不能達到誹謗的目的;第二,美國的民主製度保證對公眾人物的任何方式的監督不會受到追究,根本無需匿名。2002年3月,邁克爾·莫爾(Michael Moore)出版了一本書,書名是《愚蠢的白人》(Stupid White Men, Regan Books thru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Inc.)書中批評美國政府“偏離正常軌道去追尋無知和愚蠢”;而布什總統是“笨人族酋長”、“非法占領橢圓形辦公室的人”;號召人們“推翻布什家屬集團”,還建議“海軍陸戰隊把布什趕出白宮”。這才叫“惡毒攻擊”,而且“惡毒攻擊”中不無誹謗的成分。張誌新、林昭、王佩英算得了什麽!在中國的法官看來,這還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愚蠢的白人》的作者非但沒有受到追究,他的書竟被列為暢銷書榜首達幾十周之久。這是發表言論,沒有采取行動,屬於“君子動口不動手”。如果他動手“把布什趕出白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嚴慰冰的匿名信事件是荒誕的。荒誕的事件是荒誕的環境的產物,也是荒誕的製度的產物。事件的經過,先是嚴慰冰被定為“反革命”罪,現在又有人來追究她的“誹謗”罪,則是荒誕的連續劇。荒誕的事件,荒誕的環境,荒誕的製度,荒誕的連續劇,荒誕的一切,匯成荒誕的中國。
注釋:
[1] 《知識博覽報》2005年底載文《文革時,女犯們的非人遭遇》http://www.tianyayidu.com/article-100536-1763.html
[2]何殿奎《我在秦城監獄監管的特殊人物》。文中表達了對陸定一的敬仰和對陳伯達的鄙視,也有對戚本禹、關鋒、王力的嘲笑。
http://club.sohu.com/read_elite.php?b=kaogu&a=8964600
[3]這才明白,本來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編者把“讀者”編成甲乙丙丁……abcd……1234……。編者違法了,可能他自己還不知道。這是侵犯了姓名權中的姓名使用權。
2011年12月於美國奧馬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