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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腐敗文化彌漫、無數腐敗官員外逃帶走財富!官本位文化達到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登峰造極的地步,種種醜惡現象,如賣淫嫖娼、賭博吸毒、拐賣婦女兒童、 綁架勒索、欺行霸市,暴富剝削、欺詐坑人,腐敗不斷……毛澤東時代已基本杜絕!如今沉渣泛起,越演越烈!人民怨聲四起! 喪失了道德的製高點,失去了民 心。
在毛澤東看來,因為認識上的不同和主客觀諸多因素限製,政治對手犯下的錯誤或稱“倒行逆施”,都是黨內路線鬥爭和政治主張分裂的結果,那與犯罪不能對號入 座。否則,就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四人幫無疑為政治失敗者。但是,如果以其中罪狀之一“破壞文化大革命,陰謀迫害毛主席”指控其構成犯罪,則隻能成 為曆史的笑柄。
毛澤東主張隻要政治鬥爭犯錯的對手沒有像劉青山、張子善那樣對人民犯下貪汙罪行,毛澤東就決不會將政治鬥爭犯錯的對手打為罪犯。在政治鬥爭漩渦中,隻有政 治鬥爭失敗者,而沒有政治鬥爭罪犯。否則,政治鬥爭的雙方就徹底脫離了政治遊戲規則,變成了不是勝利者,就是罪犯的屠夫。
毛澤東從不用最虛偽的手段將政治鬥爭犯錯的打為罪犯,以置其於死地,並永世不得翻身。因為罪犯與階級敵人無異。一個政治鬥爭犯錯的一旦被打為罪犯,那麽, 是很難用平反昭雪的程序恢複其名譽的。毛澤東是陽光之仙,法律是虛偽的統治工具。毛澤東不可能用虛偽的法律工具去對付他的政治鬥爭犯錯的對手。 事實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沒有把一人定為罪犯。
毛澤東從來沒有想到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任何手段去剝奪政治對手的肉體。要不,毛澤東怎麽會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 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 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毛澤東創造了人類曆史上最先進的刑罰製度,我們能不服嗎?